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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以来的通俗文学与一般宗教生活


    无论通俗文学的真实作者是书商或其雇佣写手,还是不第士子或落魄文人,他们都属于社会的中间阶层:既接近于民众从而具备强烈的世俗性,又以文化水平和最低一级的“士子”身份自觉维护传统伦理。
    16世纪以降,“制度性宗教”和“丛散性宗教”融合普化成“社会一般宗教生活”,经历了流布、传承和不断强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新兴的文化现象——“通俗文学”起到了异乎寻常的建构作用。这种建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显著证明。
    通俗文学建构作用的内在逻辑
    通俗文学是以通俗小说为主的,包括说唱文本如宝卷、道情、弹词、民间戏剧演出脚本,以及故事型经文、仙佛传记等在内的书写文本。通俗文学的本质特性有三:一是“世俗性”,亦即内容世俗、受众广泛;二是“商品性”,亦即通俗文学作品在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其撰作、生产和流通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并以获利为旨归的商业行为;三是“普化性”,亦即通俗文学作品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同时也拥有影响整个社会的巨大力量。通俗文学的以上本质,既决定了它只有在社会物质文明得到较大发展、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社会生活的精神需要趋于迫切以后才能呈现出兴盛的面貌,也决定了它对社会特别是普遍共享的伦理道德观念必然发生建构性作用。
    具体而论,通俗文学建构的内在性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俗文学作者的社会属性。历史地看,16—18世纪绝大多数的通俗文学作品已经无法确认作者或真实的创作者,极少数能知姓名者如冯梦龙、凌濛初、邓志谟、董说等,生平详情也已不为人知。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通俗文学的真实作者是书商或其雇佣写手,还是不第士子或落魄文人,他们都属于社会的中间阶层:既接近于民众从而具备强烈的世俗性,又以文化水平和最低一级的“士子”身份自觉维护传统伦理。通俗文学是社会中间阶层的创造,在主客观两方面都成功地达成了大、小传统的沟通融会,因此也就必然具有抟合整体社会观念的效果。
    二是通俗文学的创作、生产与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之间存在着深层的结构性互动:通俗文学作品与社会一般宗教生活的需求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应乎这一需求的直接产物。16世纪末兴起的“神魔小说”类型和与之相应的商业化编刊热潮,典型地反映了通俗文学与宗教生活之间存在着需求和响应的深层互动关系。
    三是通俗文学作品可以得到深入传化。通俗文学作品虽然是书写文本,但可以通过读者的中介作用,改编或演化成民间表演的艺术形式,从而向不识字的广大庶民进一步流化。民间表演最综合的艺术形式是戏剧,乡村戏剧的主要类型即“迎神赛会”、“社火”所包括的各种仪式性表演,如“傩戏”以及“目连戏”、“社戏”等。它们的内容均在不同程度上来自通俗文学作品,承载着通俗文学的核心价值,实施着通俗文学深入传化的功能。
    通俗文学对社会伦理价值的建设与强化
    宋以降精英思想开始了一种转向,以所谓“新儒家”、“新禅宗”和“新道教”代表的儒家传统和新兴义理化宗教共同推进了一种新型的“入世的”宗教伦理精神,并影响到社会一般层面。至于16—18世纪,这种影响发生了重大推进,新的伦理精神极大地作用于社会一般观念,社会文化共同体得到了持续加固。此一时期兴盛的通俗文学,是形塑、加强同时又承载、传化新的伦理精神的主要力量。
    宋元以后通俗文学的核心主题中,“因果报应”这一观念逐步进阶为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中最普遍的观念。明中期以来的通俗文学作品(同时还有善书、功过格、宝卷、童蒙课本等)更加具有教化的目的性,又非常紧密地贴近生活,更重要的是将“宿世之报”改造成“现世之报”,因果报应观念随社会教化目的进一步得以强化,从宗教性模式走向世俗性模式,并借以无数“变泰发迹”、“姻缘和合”的动人“世情”故事展现出来。通俗文学重新构建的“因果报应”观念与“新禅宗”、“新道教”和“新儒家”的思想同步演进,既有对当时兴起的商业的肯定以及对勤苦致富、公平竞争的提倡,也批判了一味逐利的不良风尚;既强调士农工商各尽其分,又始终以“读书”为高;一方面崇奉神灵、祈福禳过,另一方面也反对淫祀邪教,并对腐朽的制度宗教予以批判。通俗文学所建设、强化的新型伦理观念固然未能突破传统,但毕竟呈现出一种内在张力,表现出理念的进步。
    通俗文学对“神”及“神系”的构建
    “神”是宗教的关键性因素,也是不同文化中宗教特殊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古代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中的“神”是一种“共时—历时”性的多神体系,始终处于“多样—统一”、“地方—全国”、“变迁—选择”等各种不同范式的变化之中。16世纪以降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中的神祇体系,同样是由通俗文学承载、整理、建构并普化的。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俗神”的选择与塑造,二是“神祇系统”亦即“万神殿”的整理与新构。
    “俗神”是指全国性或较广大地区性的民间祠祀之神,它们来源多方,主要在民间得到发展确立并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俗神”获得较大影响后,又往往被普化的佛、道教所吸收。中国社会最伟大的“俗神”如观音、关公、妈祖、文昌、真武、阎罗、济公等等,无一不是通俗文学的“子女”。尤其重要的是,它们并不是某种渊源有自的历史因素自然嬗变的结果,而是社会一般观念进行选择的产物,正是通俗文学扮演了实施这一选择的角色。
    宋元以来的“新禅宗”和“新道教”都倾向于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的融合。至明中期,纯粹的宗教义理建设基本停止。原本杂糅无绪的神祇集合在客观上被社会一般宗教生活所选择,必然也就导致了一个整理并重新构建的需要。通俗文学出于满足社会需要的本质动机,通过吸纳、选择、建构和新创,并以其流传、接受和教化的优势,在范围广大、方言歧异、地方文化及区域信仰多元、一般宗教生活丛生繁杂的近世社会中,以及在宗教义理化趋于停歇、传统经藏蠹于深阁的局面下,使社会一般宗教生活的神祇系统实现了高度的同一。杰出的通俗小说如《西游记》《封神演义》等,集中体现出这样一种伟大的创造。
    文学反映人生、反映社会,但同时文学也是一种建构的力量。16世纪以降,通俗文学的建构,核心是对社会一般宗教生活的价值理念进行整理、抟合并进行重构式的阐释,同时予以传流、普化,从而反作用于社会一般观念。其中最为优秀的作品,不仅在过去,而且在现在和将来仍然会发挥着这样一种巨大的作用。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十六至十八世纪中国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与通俗文学”负责人、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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