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书收录的六篇论文,是我近年研究、讨论“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的成果,故根据内容命名为《“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其中,《“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下简称《“亲亲相隐”》)一文发表于《哲学研究》2012年10期,是我对学界争论已久的“亲亲相隐”问题的首次回应。“亲亲相隐”之争起于十余年前,起初我并未予以关注,也不理解为何这样一个问题竟引起如此大的争论,搅动如此众多的学者,产生如此数量庞大的成果?说亲亲相隐之争已成为学术界一个持续的热点,恐怕并不为过。后在阅读上博简《内礼》时,注意到其中的内容可与《论语·子路》“亲亲相隐”章互读,作为后者的补充。我在人大国学院开设“出土文献研究”课程时,曾讲过自己的看法;在北大中文系的一次文献学会议上,也做过即兴的发言,受到与会学者的热烈相应。但即便是此时,我也只是写了简单的讲义,仍没有撰写论文的打算。真正促使我撰写此文的,是台湾大学中文系的周凤五先生。 简帛《五行》篇中有一段讨论如何处理刑狱的文字:“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简之为言犹练也,大而罕者也;匿之为言也犹匿昵也,小而軫者也。”这段文字对于理解早期儒家的司法观念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马王堆帛书《五行》,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布的郭店竹简《五行》,时间过去了二十年,但其中的“大而罕者”、“小而軫者”两句,学者一直不得其解,虽有种种猜测,却始终差强人意。研读古文字都有这样的体会,正确的说法,不用多解释,很容易获得共识;而一个文字如果各种解读争来争去,那就说明离真相尚有不短的距离。《五行》篇的“罕”、“軫”两字正可做如是看。2012年6月,两岸三地出土文献研究计划在香港中文大学召开工作坊,周凤五教授作为该计划的顾问亲自参会,并提交了《简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读》一文,对困扰学者二十年之久的“罕”、“軫”二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周先生认为“罕”(竹简本作“晏”)实际应读为“显”,盖显与罕、晏古音相通;而“軫”(竹简本作“訪”)应读为“隐”,二字音近可通。原来“大而罕者”应读为“大而显者”,而“小而軫者”为“小而隐者”!《五行》篇认为,处理刑狱既要从实情出发,同时也允许有适当的隐匿,但必须有一定的原则,对大而明显的罪行,要从实情出发,“有大罪而大诛之”;对小而容易忽略的罪行,则可以适当隐匿,“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周文一出,满座皆惊!当时在场的沈培、刘乐贤、廖名春、刘国忠等研究古文字、文献的学者,无不击节赞赏,研究哲学、思想史的刘笑敢、陈丽桂、郑吉雄、曹峰、我以及武大的丁四新、张杰等,也做了热烈的讨论。激动之余,我即兴做了一个发言,指出儒家对于亲人罪行的隐匿是有原则,而不是无条件的。《五行》为子思的作品,那么显然在子思看来,只有对亲人小而不明显的罪行是可以隐匿的,而对于杀人这样的大罪则不在隐匿范围之内,这与孟子“窃负而逃”的折中态度显然有所不同,说明儒家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在血缘亲情与司法公正的问题上实际是存在着不同看法的,故对于儒家伦理的态度就不应立场先行,不是简单的批判或辩护,而应关注其内部的差异和变化,以及其论说的具体语境。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写出了《“亲亲相隐”》一文,并发表在《哲学研究》上,故该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周先生,如果不是他的文字释读和启发,这篇文章不知还会拖延多久。周凤五先生为台湾地区著名的古文字学家,我们专业本不相同,甚至相差较远,然而却因竹简研究结缘,成为要好的忘年交朋友。我每次去台湾或周先生来大陆,我们都会把盏共坐,酌酒畅聊,除了学术的启发外,还使我了解到周先生一代台湾学人独特的心路历程。令人遗憾的是,周凤五先生去年不幸染病辞世,过早离开了我们,这在人文学者普遍长寿的今天,实在令人感到意外和心痛。聊以欣慰的是,本文完成后,我第一时间寄给周先生,请其赐教,得到他的肯定和赞赏。现在本文结集出版,我想借此表达对周先生深切的追思和怀念。 《“亲亲相隐”》一文发表后,郭齐勇先生很快撰文回应,于是我又与顾家宁博士写了《超越立场,回归学理——再谈“亲亲相隐”及其相关问题》(下简称《超越立场》)一文,发表于《学术学刊》2013年8期,是对郭文回应的回应。较之前一文,本文的论述更为全面、系统、深入,学界的反应也更为积极。我与郭文最大的分歧,是郭先生认为《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句中的“直”是公正、正直,因而赋予亲亲相隐绝对的合理性。而我则认为“直”只是情感上的率真、率直,故亲亲相隐只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不能将其绝对化。为了反驳我的观点,郭文引用了《左传·昭公十四年》中的一段材料:晋国的叔向“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袒护自己犯罪的弟弟叔鱼,孔子称其“曰义也夫,可谓直矣”,以此说明“直在其中矣”的“直”确为公正、正直之意。《左传》的这段材料我曾注意过,但没有用到前一文中,郭文发表后引起我的注意,发现这段材料其实恰恰可以证明我的观点,而不是郭先生自己的。因为孔子既然称“不隐其亲”为公正、正直,自然不会再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也视为公正、正直了,否则岂不前后抵牾、自相矛盾?因此“直在其中矣”的“直”只能是率真、率直,而不可能是公正、正直。郭文提供的这条材料,为我的观点提供了一条重要佐证,使其基本可成定论,这看似意外,却又在必然之中。“亲亲相隐”之争,起自刘清平先生等学者批评儒家伦理“把血亲伦理作为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源”,凌驾于社会道义之上,某种程度上成为滋生当今某些腐败现象的温床,其立论的根据便是将“直在其中矣”的“直”解读为诚实正直。刘清平先生的这种看法当然对孔子思想、儒家伦理的误读,本应在学理上予以反驳,指出孔子论“直”的具体语境与真实内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郭齐勇先生由于立场先行,又缺乏深入的学术研究,竟然接受、认可了刘清平先生的看法,在没有完整理解孔子思想的前提下去为儒家伦理辩护。也就是说,在认为儒家维护血缘亲情,将血缘亲情置于社会道义之上这一点上,郭先生与刘先生的看法实际是一致的。所不同者,刘先生认为这很坏,是儒家思想的糟粕,而郭先生认为很好,是儒家伦理的独特贡献,这样双方便自说自话,陷入立场之争,谁也无法说服另一方,“亲亲相隐”的争论之所以长期悬而不决,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所以郭先生虽然写了不少文章,做了大量工作,但并没有真正切中问题的要害,反而产生误导。一些学者之所以在“亲亲相隐”的争论中站在郭先生一面,主要是反感、不满刘清平等人对儒家伦理简单、粗暴的态度,而一旦回到问题本身,又不能不对郭先生的说法产生疑惑:孔子、儒家真的认为隐瞒亲人的罪行是公正、正直的吗?除了维护血缘亲情,孔子、儒家难道就没有对社会正义的思考?这种质疑实际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亲亲相隐”不断掀起争议的原因所在。这说明对于“亲亲相隐”这样复杂的问题,仅仅有立场和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深入的学术研究和积累,否则不仅不能够为儒家伦理辩护,还会误解、歪曲了夫子的思想。毕竟,学术问题还要用学术来解决。另外,关于“亲亲相隐”的讨论,郭齐勇先生引以为傲的是,经学者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增加不可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定。但只要稍微了解法律就可以知道,《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知情人有作证义务的规定,而且一旦上升为窝藏、包庇,就会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些规定并未将亲属排除在外。因此即使今日之法律也没有赋予亲亲相隐绝对的合理性,而只是适当的保护。对于这些问题,我也在请教法学专家的基础上在《超越立场》一文中做了论述,澄清了对于这一问题某些模糊、混乱的认识。这同样说明对于亲属回避这样的专业问题,也应从学术出发,而不能想当然地从立场出发,理解为自己的观点。 2 以上两文发表后,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回应,外出开会时常有学者对我文中的观点表示赞赏、肯定,如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哲学系的李晨阳教授肯定我将亲亲相隐的讨论引向了深入,台湾师范大学文学院林安梧教授甚至对我开玩笑说:你一篇文章解决了两本书没有解决的问题。此外,我还收到二十余封电邮,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这里我想引用清华大学历史系钱逊先生、浙江大学哲学系董平先生,以及曲阜师范大学《齐鲁学刊》杨春梅女士的来信,他们分别出生于上世纪三十、五十以及六十年代,正好涵盖了老、中、青三代学人。 梁教授:你好。 非常感谢寄下大作,我完全赞同文章的基本观点。尤其对《论语》中“直”的不同含义所做综合会通的阐释,和关于孟子前有“重孝派”的存在以及它们对孟子的影响,还有孟子人性论思想存在前后期差别的论述,读后很受启发。非常感谢,还望今后继续有大作赐教于我。即此,祝好! 钱逊 2013年9月30日 钱逊先生为国学大师钱穆之子,曾任国际儒学联合会副会长、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等职,退休前为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近十余年来,钱先生一直致力于《论语》的研究,不顾年老体衰,多次在社会上举办《论语》讲座,参与、组织《论语》读书班。钱先生不仅来信对我的观点表示支持和认可,据清华大学历史系方朝晖教授讲,他还在多个场合为我的“新说”做宣传,这着实让我感动!我与钱先生曾有过学术争论,因为年轻气盛,说过过头的话,但钱先生不以为过,更没有放在心上,反而对我厚爱有加,多有照顾。我知道并非每个学者都会有钱先生的胸怀,也见识过一些学者出于面子和意气,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观点有误或被证伪,仍要王顾左右,避重就轻,强词夺理,这更让我感到钱先生的品质高尚,难能可贵。在我看来,钱先生才是真正的学者,是真正值得敬佩的人!因为他视真理高于一切,也只服从于真理,只要你讲的有道理,只要你说服了我,不管你年龄大小、地位如何,我都会坦然接受,并对自己的旧说做出修正。我一直提醒自己,要向钱先生学习,也希望学界多一些钱先生这样的学者,这对于净化我们的学术环境无疑大有好处的。 如果说钱逊先生的来信主要体现了前辈学者对晚辈学者的关心、爱护的话,那么,董平教授的来信则表达了与笔者类似的感受和看法。 梁涛兄: 雄文已拜读,极感!兄之所论,愚甚为钦佩。 所谓“亲亲相隐”问题,学术界的讨论竟绵延十来年之久,我原本感到有些不可思议。后来看到郭齐勇先生编的一大册《论文集》,后来又看到一大册,方晓得这一问题竟然衍生出这么多以愚之水平讲不清楚的问题,自然也就不便置喙了。我以为刘清平为瞎说,有时也不免觉得辩方在强说,如此而已。孔子说此话,原有一特定情境,理不离境,“父子相隐”问题似不难处置,若离境言理,甚至把特定情境之理抽象为一普遍适用之理,疑窦丛生,应属必然。我讲《论语》时讲到此句,只说明一点:孔子关注父子伦理责任及其情感表达的基础性与正当性,故所谓“直在其中”为情感表达之正当,非为社会公共生活之正当的普遍原理。拜读雄文,直接解决了“直”字的内涵的多层面问题,竟与愚大意相合。对兄的理据充分的论说,自然甚为佩服! 兄潜心学问,一日千里,未来所臻,自然不可限量。今日恰为中秋佳节,顺颂生活愉快,福慧俱到! 董平 2013年9月19日 的确,正如前文所说,正确的观点很容易得到认可,而一个观点如果不断引起争议,则只能说明其与真理尚有不小的距离。考释文字如此,讨论学术何尝不是如此?如果那些急于为儒家伦理辩护的学者对此有所警觉,在方法上有所反省,可能会少走一些弯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像拙文题目所言:“超越立场,回归学理。”对此,杨春梅教授的来信也表达了与笔者相似的看法。 梁教授大鉴: 大作已拜读,立论平实,考论谨严,佩服、佩服!尤其“‘亲亲相隐’应由‘立场之争’走向‘学术之争’”一点,更为难得的洞见。不过此前的立场论争也不能说没有一点意义,郭齐勇先生“孔子让亲人从证人席上离开”的主张就在去年变成司法事实。我绝不是尊孔弘儒派,但是在这点上我是郭先生的支持者,不过仅此一点而已。过此,对许多相关问题,如大作所考论诸事,则尚有进一步从学术上考论的必要。 我对这个问题曾有关注,2000年曾撰一文曰《先秦儒家仁爱思想略论》,刊于《齐鲁学刊》该年第5期。其中论及“其父攘羊”,亦以为此章所见孔子本旨不在鼓励不惩偷窃,而在肯定亲亲之情乃发乎自然。至于治国者如何兼顾情理,则此章没有答案,拙作则有感于“文革”以“阶级感情”践踏“人伦亲情”,以至于夫妻反目、父子相揭,造成无数悲剧,因此又结合《论语》中其他记载对孔子于此问题上的态度和主张加以推测、引申,旨在纠正世弊。故后来郭、刘争论甫起,即在此一点上始终站在郭先生一边。但对郭、刘两位均各执其一定立场而不顾对方合理之方面,以及考论过程中只顾立场分明而不顾学术事实等,大感遗憾。郭、刘之后,邓晓芒先生加入,争论又起。邓先生固然因其现实立场和关怀等而疏于考量学术事实,而郭先生认为作为一学术问题已可终结,再无争论之余地和必要,也未免过于武断。而大作后出,见识、考论却高乎诸辈之上,殊可钦佩!包括儒学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若要继续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现实关怀和问题意识当然是必不可缺的,但若无实事求是的研究作基础,则一切都在沙滩上。沙滩上的崇楼高阁,潮水一来,一切将化为乌有。窃以为这是当下所有关心中国文化过去之传统、现在之地位、未来之命运的人应该留心考量的问题。不知您以为然否? 专此,敬祝 秋安! 杨春梅 拜 2012年10月1日 我当然同意杨教授的看法,如果说我对儒家伦理问题的讨论较之前人有所推进的话,也是得益于之前的学术研究,而不只是从立场出发,简单抱着要为儒家伦理辩护的心态和目的。对于儒家伦理问题讨论中最有争议的“窃负而逃”“封弟有庳”等问题,我之前虽然没有涉及,但在研究思孟学派时对于孟子思想的复杂性有过专门讨论,本书第三章《论早期儒学的重仁派与重孝派》、第四章《孟子“四心”说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即是这方面的成果,由于它们在《“亲亲相隐”》《超越立场》两文的写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故一并收录。其中前一文提出在早期儒学内部存在着“重仁派”与“重孝派”的差别,二者在仁与孝的关系上存在着不同认识和看法,前者突出爱人,后者强调亲亲,而孟子前期恰恰受到重孝派思想的影响,《孟子》中大量论及宗法孝悌的内容正可由此得到说明。不过随着“四心”说的提出,孟子又突破了重孝派的影响,重新回到重仁的思想路线。后一文则考察了孟子“四心”说的形成过程,特别是说明随着“四心”说的提出,孟子把仁的基点由血亲孝悌转换到“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更为普遍的道德情感中去,把儒学伦理思想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故孟子的思想是较为复杂的,对《孟子》中的一些论述需要放置于具体语境,以及孟子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加以考察、分析和说明,而不可先入为主,立场先行,盲目进行批判或辩护。 3 本书第五章《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下简称“二重证据法”)原发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2期,是我对疑古、释古问题尤其二重证据法的系统思考,也是我对自己研究工作的理论总结。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大学的,当时疑古派的影响已经式微,虽然课堂上顾颉刚的大名会不时被提及,但对疑古派的成果了解相对较少。相反,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出土文献研究的不断升温,以及李学勤先生提出“走出疑古时代”,疑古派及其成果成为人们质疑和检讨的对象。我在社科院做博士后时,曾大量阅读李学勤先生运用二重证据法考辨关于古史的文章,深受其影响,并吸收、借鉴到自己的研究中来。由于李先生的文章往往涉及顾颉刚及《古史辨》,这时我才回过头来对《古史辨》做了较系统阅读,算是补了课。平时写文章时,也会经常参考、引用其成果和观点,对古史辨派的研究方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我看来,疑古派的研究方法确有可提升、完善的地方。首先,顾颉刚以“层累说”看待古史,其所关注的必然只是古史知识的形成过程而不是古史本身的演变,只注重对历史知识的发生、累积过程的研究,忽视了对“客观历史事实”这一“真”的追寻和探求,结果造成研究对象的错位。故其贡献主要在于“破”和“疑”,而在“立”和建设上有所不足,这从顾颉刚“不立一真,惟穷流变”的命题中就充分体现出来了。其次,疑古过猛,疑古过勇。如果顾颉刚只停留在“惟穷流变”上,其研究自有其价值,但情况实际又往往并非如此。古史辨学者在对古书记载大胆怀疑的基础上,往往又根据思想线索、文字风格等所谓科学的研究方法,对古史或古书的成书做出推断和猜测。事实证明,这种方法其实并不科学,而且会制造出冤假错案来。因此,李学勤先生继承王国维的“素地说”,主张通过二重证据法去伪存真,建构可信的古史系统便有其合理性了。但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在纠正一个极端往往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说当年顾颉刚提出疑古对于旧的信古史学是一种进步和发展,但又矫枉过正,走向极端疑古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也存在于“走出疑古”的思潮之中,只不过这次是走向了盲目的信古。曾经一个时间凡古史皆可信,凡古书皆不伪,甚至“释古”的提法也有了问题,要改为“正古”,而正古是指古史是基本正确的。这不能不说是矫枉过正,以偏纠偏了。 我曾在顾颉刚、李学勤工作过的社科院历史所待过八年,深知疑古派学者对释古派的不满和对立,但又感到前者的论辩更多是从立场出发,夹杂了个人意气,而缺乏严谨的学术内涵。其实,王国维(包括李学勤)从“素地说”、顾颉刚从“层累说”考察古史,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或立场,但不论是“层累说”,还是“素地说”实际都只反映了古史研究的一个方面。“层累说”注意到了历史记载的流动、变化,尤其是“放大增加”的一面,却忽略了其中的素地、原型,是片面、不完整的。“素地说”认为历史不同于神话、传说的地方就在于其有事实的根据,历史研究就是要对这些客观的事实做出辨析和证明,对于层累说而言,无疑是一个补充和完善。但只讲素地不讲流变,同样也有失片面。而且,王国维论及二重证据法时,提到“补正”和“证明”两个方面,具体可分为证明、纠正、补充三种情况,只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其实际运用主要限于前一种情况罢了。但近年的出土文献研究中,二重证据法大大超越了王国维当年的应用范围,不仅用来证明,也用来辨伪,同时还对事件、观念做“惟穷流变”的历时性考察。因此,我们今天就不应将二重证据法与疑古简单对立起来,而应在继承王国维、顾颉刚二人基本思想和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将二重证据法发展为疑古、释古两派都能接受的研究方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将顾颉刚的“层累说”与王国维的“素地说”相结合,我在文中提出“原型-意义流变说”,作为这种结合的尝试。 第六章《二重证据法与古书的反思》本是我为《出土文献与古书的反思》(梁涛、白立超编,漓江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写的前言,后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3期。古史辨虽以考辨古史著称,但对古书的关注丝毫不亚于前者,厚厚几大册的《古史辨》中就收录了大量古书考辨的文章,以致被人们戏称为“古书辨”。近年释古派与疑古派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集中在古书上,而双方的理据竟然都是二重证据法。释古学者强调“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我国的书都是用简帛抄写甚至依靠口传的,经过若干世代的流传,编次的变化,文句的更改,后世词语的羼入,都是可能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不能由于发现了这一类现象,就斥为伪书”。而疑古学者则针锋相对提出,“熟悉《古史辨》的人应该记得,古书在形成和传流过程中其载体及所载信息发生的种种变化正是‘层累说’成立的前提,也是‘疑古派’对古书、古史的真实程度发生怀疑的根据”,“面对共同认可的古书流变现象,‘疑古’的顾颉刚‘存疑’之后继之以‘订疑’”,“与此相反,‘走出疑古’正是抓住古书的形成和传流过程这一点来祛除对古书的怀疑,平反古书冤狱”。鲜明地反映了二者从不同立场出发,对出土文献及二重证据法的不同理解。但如果我们对古书的成书及在流传中出现的流变、失真做一区分的话,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盖古书都有一个大致的成书年代,同时又在流传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变化,那么我们考察古书,也应从这两方面入手,既考订古书的成书年代,也考察其流传过程中的变形与失真,这样双方的对立就没有那么尖锐了。分歧、对立往往来自立场、成见,但执着于立场、成见,只能做到“以人观之”,而超越了立场、成见,才可以做到“以道观之”。(这是作者为《“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一书自序。该书即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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