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朱德熙先生的词类观和他确立的汉语词类体系在汉语语法学界影响深远。本文认为,如果深入贯彻朱先生最主要的词类观,那么在汉语的词类划分体系当中,便不宜有兼类的概念。文章首先说明设立兼类词所依据的“数量原则”其实难以把握,进而从概括词和个体词关系、词类划分标准的确定和词性标注三个方面说明兼类概念带来的理论困境。我们认为,一旦确立“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这一重要原则,那么设置兼类便会多多少少和这一原则产生矛盾。 关 键 词: 兼类 概括词和个体词 词类划分标准 词性标注 作者简介: 周 韧,北京语言大学教务处,北京语言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相关信息: 本文的研究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D227)、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和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感谢郭锐、袁毓林和张伯江先生以及《语言科学》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文章初稿曾在“第十七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上海师范大学,2012年10月)上宣读,感谢与会学者的宝贵意见。 (本文刊于《语言科学》2015年第14卷第5期) 点击查看正文: 兼类说反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