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宪法从根本上为保护濒危语言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本地方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对公务、司法、教育教学中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持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以专门法的形式保障少数民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其中所列六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第一类“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与语言文字直接相关外,实际上,其余五类中绝大多数也都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依托。 政策支持 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中,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较多的云南省也出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很多自治州、自治县也出台了相关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中的很多具体规定为濒危语言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