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得"字的肯定式曾经是法律语言中的惯常用法,但在我国现行制定法中极少出现,而在由英语译成汉语的法律——尤其在翻译年代较早的法律——中使用较多。本文据调查认为,该词在汉译法律中的使用是过去法律汉语风格的一种孑遗,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域中法律汉语的规范。本文预计,如果法律汉语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出现该用法的复古,此种用法将逐渐消失。 【作者】赵德玉 黄莺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关 键 词】 “得”字 法律翻译 文体学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
摘要:"得"字的肯定式曾经是法律语言中的惯常用法,但在我国现行制定法中极少出现,而在由英语译成汉语的法律——尤其在翻译年代较早的法律——中使用较多。本文据调查认为,该词在汉译法律中的使用是过去法律汉语风格的一种孑遗,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域中法律汉语的规范。本文预计,如果法律汉语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出现该用法的复古,此种用法将逐渐消失。 【作者】赵德玉 黄莺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关 键 词】 “得”字 法律翻译 文体学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