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一词,源远流长,先秦诸子著作中已作为异派言说之价值判断而出现,又在汉代目录学著作中被归类作诸子十家中唯一不入流品的一家,而为后世目录学收纳驳杂之作开了方便之门。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才被与西方诸如novel等撰作对应起来[1],加诸西方的文学观念,主要被赋予虚构性叙事的职能。当然,其概念本身,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已不断在发生演变,尤其是经过了民间口传叙事文学的发展、壮大,亦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对于小说观念的辨析,往往是以西方这种虚构的叙事为衡鉴,通过向前梳理、追溯中国历史上“小说”这一质性的发生、发展而实施的。不过,这种梳理、追溯遇到的问题在于,近代以来西方文学观念影响下的“小说”概念,与中国早期目录学所反映的“小说”概念,虽沿用同一名词,却毕竟在实质上有相凿枘处,以致常常有研究者或不得不舍弃早期目录学记载的“小说”而另探其源,或为弥合上述两种不同的“小说”概念而曲为其说;亦已有研究者意识到这一问题对我们研究所造成的困境,因而提出应对古典目录学的“小说”和今天文学性的“小说”概念予以区分和正名[2]。我认为,这样的工作非常有必要,而要对早期目录学的“小说”概念予以正名,恰恰应先切断西方虚构性叙事文学视野下的这种追溯,通过回到当时的历史语境,还原中国早期“小说”的原始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班固《汉书•艺文志》所载录的“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之推断重新加以探讨,不失为一种途径,因为厘清其所说的“小说家”与“稗官”之间的关系,探察此说背后相关的社会文化环境与制度,至少亦会对证实当时人们于“小说”性质的认识有所裨益。 一、颜师古注与相关讨论 欲究明“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一说,关键在于求证何为“稗官”。而恰恰在这一问题上,距班固时代不算太远的魏人如淳,概念已不甚明晰,尽管他依据自己生活时代所有的“偶语为稗”的说法,注“稗音锻家排”,这或许对探究其时“小说”在民间诽议与俳谐之间的形态演化提供了有用的线索[3],但从其推引《九章算术》“细米为稗”之释,辗转往《汉志》所说“街谈巷语”之“细碎之言”方向理解来看,他对“稗官”的认识,确属“望文生义”[4],这可由我们下面所要探讨的出土秦汉律简中“稗官”之义得到证明。相比较之下,时代更晚的颜师古所作注释,以现今的研究证之,要显得有据而接近事实。他一方面通过与如淳之注不同的声训——“稗音稊稗之稗,不与锻排同也”,将“稗”之语义直接拉回到“稗官,小官”的对应训释;另一方面则通过征引“《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之文献所载[5],从汉代官制中寻找左证。其意义首先在于表明“稗官”一词所出有自,至少为汉人所使用。此条材料如《两汉博闻》(四库馆臣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所载,作宋杨侃编)卷四、周紫芝《太仓稊米集》卷四十六、王应麟《玉海》卷一百二十六、方以智《通雅》卷二十四皆因仍载录,然直到当代学者,才有更为详细的探讨。当然,这是因为,颜氏这样的解释仍过于简略,据此,我们仍无法知晓所谓“稗官”的来龙去脉及其具体秩级、职能。但无论如何,其说影响深远而递传至今,不管是否被认可,毕竟成为当代学者不可绕过的研究基础。 在跨入新世纪之前,研究者有关“稗官”的探讨,基本上以传世文献为主,从语源学与古代相关官制入手,展开进一步的钩稽、考证。其中颜注所引《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的这一条材料,成为他们实际关注的重心,鉴于传世文献于“都官”颇有可征,研究者一般皆着眼于“都官”与“稗官”之关系,来推测“稗官”所指称。余嘉锡先生引据《广雅•释诂》之释“稗”为“小”,支持颜氏“稗官”为“小官”说,又据《汉书》“昭帝纪”、“食货志”颜师古注“中都官,京师诸官府也”,以为“中都官,即都官也,故司隶校尉有都官从事一人,主察举百官犯法者。夫都官既为京官之通称,唐林以都官稗官幷言,是稗官亦小官之通称矣。”他从《左传•襄公十四年》、贾谊《新书•保傅篇》等有关先秦“士传言”制度的记载,推定采道途之言的“稗官”即所谓“天子之士”,《周礼》郑玄注即曰:“小官,士也。”比诸汉之“稗官”,认为是“指四百石以下吏言之”。[6]周楞伽先生《稗官考》亦同意“稗官”为天子左右之士的说法[7]。袁行霈先生则怀疑此说,认为“天子之士长居天子身边,官秩虽低,也不应称小官”,因而另从“稗的本义为野生的稗禾”相阐发,推测“稗官应指散居乡野的、没有正式爵秩的官职,他们的职责是采集民间的街谈巷语,以帮助天子了解里巷风俗、社会民情”,“都官既然是京官,那么稗官当然是京官以外的小官了”,故以浦江清先生所说的“稗官”无非是乡长里长之类为“近是”[8]。持“稗官”不等于士之说的,还有饶宗颐先生。此外,潘建国氏《稗官说》又据《后汉书•舆服下》所引《东观书》(可参《东观汉记》卷四)纠补余说,认为都官有中、外之分,乃由汉官中朝、外朝之分而来,故余氏以“中都官”即“都官”实误,而“‘都官’既为泛称,则‘稗官’自亦为泛称;‘都官’既有令、丞、从事、长史、书佐、侯、司马等属,已经包括了大小官员,则‘稗官’便不会也不应是‘小官之通称’,而应具有某种特别的指向,即泛指那些将如稗草一般‘鄙野俚俗’之内容说与王者听闻的官员”,故其在“稗”之释义上略同于袁行霈先生,认为须从“鄙野俚俗”义项着眼,“这一义项的‘稗’字正可与‘都’字相对应”[9]。其实际用意则在于重新阐释《隋书•经籍志》所建立的“小说家”与周官之土训、诵训、训方氏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将汉代的待诏臣、方士侍郎一类视作其流变。 以上围绕“稗官”的讨论实各有启发,也引出了不少问题,然在今天看来,由于这些阐释所能利用的传世文献毕竟缺乏有关“稗官”的直接材料,因资源有限,仅依靠对间接材料的理解、推断,难免会出现偏差,即便有相同的取资、相近的思路,结论亦相去甚远。幸运的是,随着近十余年来相继公布的出土秦汉律简中相关资料的发现,以及对这些出土文献全面研究的展开,这一求证便有进一步深入、落实之可能,只不过我们的方法会以秦汉官制的相关辨析为主,而辅诸语源学的推究。 二、出土秦汉律简中的“稗官” 最早在“稗官”考释上引入出土文献资料的是饶宗颐先生,他在《秦简中“稗官”及如淳称魏时谓“偶语为稗”说——论小说与稗官》一文中,首先根据新出土云梦秦简中“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一语,认为“《汉志》远有所本,稗官,秦时已有之” [10]。不过,该文始撰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因时代甚早,而有关秦简的全面研究尚未展开,加上他所考察的重心主要在如淳注上,亦即关于“小说”形态本身,故其意义更多地是在为研究者开启结合出土文献资料进行研究的新思路。近年来如陈洪氏撰《稗官说考辨》一文,即有意标举此一路径,对“稗官”重新予以探讨。他利用已公布的出土秦简资料及相关研究,不仅对饶宗颐先生已关注的睡虎地秦简所涉“稗官”这一条材料作了较为深入的检讨,又补充幷论证了另外一条龙岗秦简的资料,由此得出结论,“秦汉以来之‘稗官’,是对县令至于乡长等各级附属小官吏的泛称,其职能也是广泛的,其中有职掌文书的。据此上推,则《汉志》所谓先秦之‘稗官’,也应当是泛指一些低级的小官微吏”,故而证实颜注“稗官”为“小官”大致不错[11]。这其实已接近事实的真相,然而由于秦汉官制中的中央直属及地方行政机构的低级职官系统的确相当复杂,出土文献研究界与史学界的研究亦众说不一,要完全澄清相关的细节与疑问,确有相当的难度,陈文因此认为“要从‘稗官’之官名、职能去弄清小说家和小说的起源问题,恐怕是行不通的”,转而提出“大胆放弃‘稗官’一词去追寻‘小说家’、‘小说’的起源问题,另辟蹊径”,或“不纠缠‘稗官’的细节,重新理解《汉志》关于‘小说家’的整个记载”(同上),我觉得多少有点可惜。鉴于“小说”材源与“小说”著录之间的区别,弄清“稗官”之秩级、职能看似与“小说”的起源关系不大,但于中国早期“小说”性质的还原考察却不可或缺,而要重新理解《汉志》关于‘小说家’的整个记载,脱离了“稗官”之细节实证恐亦难以真切。因此,我们仍有必要依据更多新出土的资料,结合传世文献的发掘、排比,充分借助出土文献研究界与史学界已有相关问题的探讨所得,将对“稗官”说的考察继续进行下去。 在考究上述两条记述“稗官”的秦简之前,我们先来看比较晚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相关记载: (四六九)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四七〇)[12]吏告官及归任行县道官者,若稗官有印者,听。券书上其廷,移居县道,居县道者皆封臧(藏)。(四二六)[13] 这两条材料,前者出于《秩律》,后者出于《金布律》。鉴于《秩律》“较为全面系统地载有汉初上自朝廷公卿文武百官和宫廷官员及其属吏,下自汉廷直接管辖的郡、县、道直至乡部、田部等基层行政组织长吏和少吏,以及列侯、公主所封食邑的吏员名称和秩禄石数” [14],我们首先可相当直观地看到所谓“稗官”在汉官系统中的地位,其级别是自二千石以下所有秩次中最低的两级,即“有乘车者”为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为百廿石。值得辨析的倒是何谓“都官之稗官”,这又恰可跟前举颜师古注引《汉名臣奏》中唐林请省置吏之疏相联系。关于“都官”,自睡虎地秦简公布以来,已颇为出土文献研究界与史学界所关注,而随着尹湾汉简与张家山汉简的公布,研究者综合传世文献与出土秦汉律书,有了更具体的进展。大致说来,“都官”指直属朝廷的机构,汉代称京师诸官府为“中都官”,亦有不在京师而派出地方的,如郡、国皆有“都官”,其在县设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称为“离官”;“都官”主要负责各项专业事务,不涉及地方行政。有研究者据此《秩律》中的相关记载推测,列卿名下设有令、丞或长、丞的下属机构,大概都属于都官。而这些设有令、丞或长、丞的机构,其长官与县的长官秩次相同,即令为千石至六百石,长为五百石至三百石(汉成帝时取消了八百石和五百石两个秩次)[15]。裘锡圭先生曾解释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其意思应该是说,“中央或内史与郡的属官之长称长,县的属官之长则称啬夫” [16],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这也就是说,“都官”之官吏是直属中央诸官府之属官,不管它是在京师还是地方,而与地方县级行政机构的官吏相对待而言,其长官(所谓“都官令、丞”之类)即是这样的属官之长,而所谓“都官之稗官”,即都官的下级属吏,以人们一般皆认为是“都官”的盐、铁官为例,其属吏就有令史、官啬夫、佐等,这亦与县的属吏相对应,其秩禄则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级别,而“汉制计秩自百石始”,是即所谓“有秩”[17],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之秩还不算正式官秩。对照《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 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我们看到,如果说,与县的长官秩次相同的“都官”之长乃“长吏”,那么,作为其下级属吏的“都官之稗官”即属“少吏”阶层,故颜注“小官”,实可具体化为这样的“少吏”。至于唐林上奏建议“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应该是就直属朝廷的机构官吏而言,首先是“都官稗官”与 “公卿大夫”相对, 前者是后者管辖诸官府的属官;其次是“都官”与“稗官”相对,前者指“长吏”,后者指“少吏”。上举《金布律》(金布指仓库钱粮)一条材料,言及 “稗官有印者”, 此“稗官”印当即所谓“小官印”,如张家山汉简《贼律》:“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一〇)。”居延汉简“初元五年四月壬子,居延库啬夫贺以小官印行丞事,敢言”(合校三一二•十六)[18]亦可为证。而据《汉官仪》卷下:“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汉旧仪》卷下:“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我们亦恰可印证,所谓“稗官”或“小官”,正是百石以下的“少吏”。 我们再来看陈洪氏已引证的秦简中有关“稗官”的记述: 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睡虎地秦墓竹简》八三)[19]县、道官,其传……。取传书乡部稗官。其【田】(?)及【作】务……(《龙岗秦简》九、十)[20] 这首先表明,正如饶宗颐先生已指出的:“稗官,秦时已有之。”而它亦是汉承秦制的一种反映。前一条,出自《金布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译解为:“机构的啬夫免职,点验其所管物资而有不足数情形,应令他和他下属的小官按各自所负责任分担。”[21]这里比较棘手的,是对于“官啬夫”的解释,一般认为是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的通称,然其名目繁多,且在秦代,县令、长一度也被称为“啬夫”(所谓“大啬夫”、“县啬夫”),情况相当复杂;尤其在归属都官或县的机构问题上,学界的判定颇不一致。裘锡圭先生于1999年尝撰长文《啬夫初探》,对战国到汉代的各种啬夫作了相当详实的梳理、考证,他认为,从秦律来看,各种官啬夫的确绝大多数是县的属官,只有少数是例外(如苑啬夫应属于都官)。如果要把这种啬夫(“都官在其县者”)也包括进去,对于上引《法律问答》“县曰啬夫”那句话的涵义,就需要理解得广泛一点,不但县直属各官之长称啬夫,都官设于县的离官之长也称啬夫。从汉代的情况来看,啬夫除了一般都是一官之长以外,还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都是百石以下的小官吏。其秩次分有秩(百石)和斗食两级,都属于少吏的范围[22]。根据这样的论析,特别是他把“官啬夫”理解为“少吏、小官之长”,“县令、长之下的官吏,除了丞、尉是长吏,一般都是少吏,所以县属各官之长一般都称啬夫。都官之长,秩别与县、令长相当,他们的属官之长,一般也是百石以下的少吏,所以也往往称啬夫” [23],那么,所谓“与其稗官分”之“稗官”,当指同为“少吏”的吏员,“啬夫”是这种“少吏”之长。后一条,《龙岗秦简》整理者译解为:“县、道官府,其传送……。在乡政府稗官处领取传书。凡田猎与做工……”[24]这里又出现一个“乡部稗官”,亦需要我们稍加辨析。所谓“乡部”,或简称“部”,是分部而治的意思,也就是说,乡政府是县政府的派出单位;“乡部稗官”当与县、道官相对而言,指的是县、道官府分部乡亭的属吏,如乡啬夫、乡佐即是这样的属吏。汉代仍有“乡部”,如《汉书•韩延寿传》:“延寿大喜,开合延见,内酒肉与相对饮食,厉勉以意告乡部,有以表劝悔过从善之民。”《后汉书•左雄传》:“乡官部吏,职斯禄薄……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从政者……”常为人引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明确将“乡官部吏”列入百石以下的“少吏”阶层,幷略述他们的职能曰: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敎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续汉书•百官志五》有更详之记载,可参看。唯其中“三老”不属于行政属吏,乃地方自治组织,严耕望先生即曾辨之说:“近人恒以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幷论,失之远矣。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乃郡县属吏分部乡亭者,纯为地方政府之行政属吏。”[25] 三、关于“稗官”的结论及其语源推测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稗官”,在秦汉是指县、都官之属吏,具体秩次在百六十石以下,是所谓的“少吏”阶层。他们处于整个官僚系统的最基层,且根据相关文献及研究,无论县、都官之令、长,其辟除属吏皆以所在县及邻县为限,任用本籍人[26],显示了一种地缘性特征。故如章太炎在《诸子略说》中说,“是稗官为小官近民者” [27],是切中肯綮的。由此来看余嘉锡先生由推定“稗官”即所谓“天子之士”, 而认为汉之“稗官”是“指四百石以下吏言之”,应属有误,无论依照其所引《春秋繁露•爵国篇》:“大国上卿,位比天子之元士,今八百石,下卿六百石,上士四百石,下士三百石。”还是《续汉书•百官志》于三公下引《汉旧注》曰:“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比二百石以上当古之士[28],这样的理解应无大的出入,而“少吏”的秩次恰恰在百六十石以下。另如饶宗颐先生也已指出,如《国语上》载邵公之言,恰恰是“庶人传语”而非“士传语”,这其实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有研究者已经注意到,汉及以前典籍中如《吕氏春秋•达郁》、《淮南子•主术》亦皆作“庶人传语”,而此“庶人”,可以理解为《孟子•万章下》、《礼记•王制》所说的“庶人之在官者”,孙奭疏或即本郑玄注,皆曰“庶人在官者”乃“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也”,这又可由《书•胤征》之“啬夫驰,庶人走”得到证实,孔疏曰:“庶人走,盖是庶人在官者,谓诸侯胥徒也。”[29]这倒启发我们可以循此类线索,进一步追考秦以前属于属吏阶层采言传语的情况。袁行霈先生受浦江清先生的影响,从“稗官” 帮助天子了解里巷风俗、社会民情的职责,推想与“都官”并言的“稗官”当为京官以外的小官,思路正确,不过,事实上作为“都官”的下属吏员,更确切地说,“稗官”亦应包括京官属吏,只不过它亦在最基层,而认为“稗官应指散居乡野的、没有正式爵秩的官职”,多少也有问题,因即便斗食、佐史之秩还不算正式官秩,百石却是算的,倒是“三老”不受秩禄,却不在地方行政属吏之列。此外,如潘建国氏以汉官内、外朝之分,来解释《东观汉记》所说的“中、外诸都官令”,恐亦不确,至于“稗官”非周官之土训、诵训、训方氏,我们下面再作进一步讨论。陈洪氏的结论中,县令作为县行政之官长,属于长吏,应划出“稗官”之外。 颜师古注“稗官”为“小官”,余嘉锡先生以为“深合训诂”,从秦汉律简中“稗官”与“小官”可相与为释,似亦可证实其说可从。不过,前述如饶宗颐、袁行霈、潘建国诸位先生皆尝对此有所疑议,至少认为以“小”释“稗”非其本义,我觉得这也是有理由的。不管作为后出的《广雅》中之训释是否有前代文献的依据,其将“稗”与“细”、“纤”、“杪”等字一起释为“小也”,显然是就其引申义而言的。既然现在“稗官”的具体面目已经厘清,我们不妨在此基础上,尝试对此一称名的语源亦再作一番推考。“稗”之释,据《说文•禾部》:“禾别也。从禾,卑声。”徐锴曰:“似禾而别也。”清人如段《注》:“谓禾类而别于禾也。”王筠《句读》:“惟稻中生稗,犹谷中生莠,皆贵化为贱。故俗呼此稗为稻莠。”朱骏声《通训定声》:“亦别种非正之意。”再看与之相关的另一个字“𪐄”,《说文•黍部》:“𪐄,黍属。从黍,卑声。”段《注》:“禾之别为稗,黍之属为𪐄,言别而属见,言属而别亦见。𪐄之于黍,犹稗之于禾也。”朱骏声《通训定声》:“犹稗之于禾,黍之别也。”从《说文》的基本释义来说,可互见的“稗”、“ 𪐄”二字,意为“禾”、“黍”属而有别者,后人的解释皆循此,唯王筠、朱骏声进一步阐释其性质有“贵”、“贱”之对待、“正”、“别”之对待。这样的推断应该是有依据的,此依据即在其声符义上。语源学研究告诉我们,声符义的本质,是一种示源性语义[30]。“稗”、“ 𪐄”二字皆为“卑声”,《说文•?部》:“卑,贱也。执事者。从?甲声。”徐锴曰:“右重而左卑,故在甲下。”虽然如朱骏声《通训定声》已辨许说形声义俱误,以“卑”为“椑”字古文,然其声韵所载,确有低下义。兹举三例其他“卑声”的同源字:“庳”,《说文•广部》:“中伏舍,从广卑声。一曰屋庳(按:段《注》依《韵会》订作“卑”)。”《玉篇•广部》:“庳,卑下屋也。”朱骏声《通训定声》解释“中伏舍”曰:“谓两傍高、中低伏之舍。”这是指低下的房屋。“婢”,《说文•女部》:“女之卑者也。从女,从卑,卑亦声。”段《注》:“《内则》:父母有婢子。郑曰:所通贱人之子。是婢为贱人也。”《广韵•纸韵》:“婢,女之下也。”这是指地位低贱的女性。“裨”,《说文•衣部》:“裨,接益也。”其实训益的本字作“朇”,朱骏声《通训定声》:“此为增益之正字,经传皆以俾、以裨、以埤为之。”段《注》以为“朇”、“裨”是古今字。朱骏声《通训定声》曰:“裨,衣别也。从衣卑声,犹禾之稗、黍之𪐄也。”其引《仪礼•觐礼》“侯氏裨冕”郑注曰:“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余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诸侯亦服焉。”知“裨”指天子、诸侯的次等礼服,亦有低下甚或非正义。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31],自可帮助我们领会“稗”之义,而其所构成“稗官”一词,意为地位低下、低贱之官当无疑议,“小官”之释当即由此而来;若由上述“稗”所具有的禾属而别种、非正而低贱的内涵细究之,“稗官”是否本来即有别于长官或正官的低级属吏之意,它与古人常与“稗”相通假的“裨”字(诸如“裨海”与“稗海”、“裨贩”与“稗贩”、“裨官”与“稗官”等)所构成的“偏裨”、“裨辅”之词义是否有相关处,我觉得亦是可进一步求教于训诂学专家予以求证的。 四、“稗官”为“小说”著录者 如所周知,有关“小说家”的记载,最早有桓谭《新论》与班固《汉书•艺文志》两条材料。余嘉锡先生认为:“桓子之言,与《汉志》同条共贯,可以互相发明也。”(同前引)我觉得很有道理。桓谭与刘歆同时,其《新论》原书已佚(有严可均辑本),《文选》卷三十一江淹杂体诗《李都尉从军》“袖中有短书”李善注所引的下面这段话,常为人所引用: 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 从“合丛残小语”、“以作短书”等叙述来看,此“小说家”的行为当为著录是相当明显的。人们也已注意到《新论•闵友》中另有“通才著书以百数,惟太史公为广大,其余皆丛残小论,不能比之子云所造《法言》、《太玄经》也”的议论,可以帮助理解所谓“丛残小语”的含义,其以司马迁、扬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体大思精之作相对照,则高下立见,然显然是以著述为语境的。至于王充《论衡•书解篇》解释“古今作书者非一,各穿凿失经之实,传违圣人质,故谓之蕞残(按:吴承仕以为“蕞当为菆”),比诸玉屑”,更于述作之际,明确以合乎圣人之道之信实作为判别著述性质及价值的依据。所谓“短书”,指书写载体的形制,据书写文类的性质而定,与“经”相对而言(可参看王国维《简牍检署考》)。在竹简时代,经的书写定制为二尺四寸长,而传及其他类别的著述则书于短简, 是谓“短书”,如郭店出土的楚简有三种长度,杂抄各家之说的一种最短,即为此类。《论衡•谢短篇》曰:“汉事未载于经,名为尺藉短书,比于小道,其能知,非儒者之贵也。”可与其上条所论相参看,显然,在儒家成为显学并定于一尊的过程中,书写形制标准的制定,反映了一种文化的权力,它与书写对象的性质与价值认定密切相关。 我们再来看班固《汉书•艺文志》所录“小说家”序: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 首先,我们须将造“小说”者与采言者区分开来,前者出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后者才是“稗官”之职司,正如鲁迅早就指出的,“然稗官者,职惟采集而非创作” [32]。其次,从“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亦可看出,其所谓采言,实为著录。缀者,连属也,本义应是将竹简编连成册,所谓“缀而不忘”,当指记录。正因为“稗官”是著录者,他虽然不是“小说”的来源,却是这种“小说”之书的来源,故而才会被赋予“小说家”的称号。我们知道,《汉书•艺文志》实乃删取刘歆《七略》之作,而其基础,乃刘向父子历二十余年整理内外藏府群书之工作,他们所面对的恰恰是前人留存的著述篇籍,他们所有“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作为都是以此为对象展开的,明乎此,则他们称“小说“之书的著录者为“小说家”,便理所当然。 前面我们已详细考察了秦汉皆使用的“稗官”一词,具体是指县、都官的属吏,是所谓的“少吏”,这意味着他们就是相当庞大的文吏阶层,是秦汉帝国从中央机构到地方基层行政通过行政文书被整合幷维持运转的实际担当者。《论衡•别通篇》尝曰:“汉所以能制九州岛者,文书之力也。”所表明的正是皇帝和各级官吏通过文书治理天下的有效作用。作为最基层的吏员,他们当然承担着从土地及各项生产管理、赋税徭役之征派,到维持地方治安、参与司法等许多不同的具体事务,然而,其处理各项事务的准则或依据是帝国颁发的各种律令,其执行过程及方式也通过各种类似数字化管理及行政公文而得以实现,正如《论衡•量知篇》所谓“文吏笔札之能,而治定簿书,考理烦事”,因此,“晓习文法”成为他们基本的职能要求,整个帝国保证中央集权所必需的上令下达与下情上达的双向信息交流亦皆依赖于文书。《汉书•艺文志》“小学家”与许慎《说文解字叙》皆尝引述汉律所规定的文吏令史“讽书九千字”及试八体或六体书法的最低技能要求[33],亦无非表明拥有书写权力者必须具备的一种专业素质。我们看尹湾出土的墓主为东海郡功曹史师饶的汉墓中,随葬各种书写工具及公文挡案,恰可证明他们对文吏身份及职能的显示。也正是在该墓中出土的《神乌赋》,有一个细节可能幷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那就是在正文十八支简之外,有一支书写标题,而“另一支上部文字漫漶不清,下部有双行小字,所记疑为此赋作者或传写者的官职(乃少吏)和姓名” [34]。该简文字如下: 书(?)风阳(?)兰陵游徼卫宏(?)宾(?)故襄贲(?)沂县功曹 据有关报告,《神乌赋》之简的长度为22.5-23厘米,相当于汉尺一尺左右,此正所谓“短书”。我以为,从该赋的内容来看,是可以鉴定为《汉志》所说的“小说”的,这倒不是从今人之虚构性叙事文学的标尺出发,而恰是从所谓“丛残小语”、“近取譬论”、“刍荛狂夫之议”等性质来衡量的,作品以一对乌鸦在营造巢穴时的经历为借喻,虽属先秦以来“禽鸟夺巢”之类型化题材,表现的应该是当时民间百姓的生活遭遇与哀怨呼声,所谓“鸟兽且相忧,何况人乎?”其讽议时政是相当明显的;作为陪葬品,它亦因此不应该被认为是出于墓主娱乐的需求,而应看作是文书的一种样例,上简有关著录、传写者官职和姓名的落款恰好透露了这样的消息。著录、传写者一为兰陵县游徼卫氏,一为由襄贲县转任沂县(按:疑为“临沂县”)的功曹某某,他们正是属于“少吏”阶层的“稗官”,同墓出土的《东海郡吏员簿》虽然于“少吏”幷未记载他们的秩次,但据《东海郡上计集簿》的统计推测,作为县属吏的功曹、游徼大约皆在斗食这一级,或许他们上呈于郡,而到了作为郡功曹史师饶的手中。像这样的县属吏无疑处在亲民的最前沿,他们常常奔走在乡里街市公干,采集民情俗议并上达也是其任务之一。过去我们常常会觉得,将《汉志》所载这种采言观风的行为与古之圣人诸如“士传言,庶人谤”的制度联系起来,或许具有儒者相当理想化的色彩,当然,我们还应继续对此进行追溯考察,而现在看来,这种行为至少在汉代社会,本来也是文吏政治职能的题中之义。 五、余论 人们亦已注意到荀悦改编《汉书》而成的编年体《汉纪》,其叙诸子九家之所出,大体皆本《汉志》,惟独于“小说家者流”,删却“稗官”二字,直接称“盖出于街谈巷议所造”。这究竟是荀氏尚知“稗官”之义,只不过更注重“小说”本身之来源而非著录者,抑或如余嘉锡先生所猜测的其时“稗官之名存而实亡”,现亦不得而详。至《隋书•经籍志》所撰小序,一方面同荀悦,删却“稗官”的案断而直接称“小说者,街说巷语之说也”,一方面在全面将之与上古诵诗采风制度建立联系的同时,据《周官》而推原至诵训氏、训方氏(其他九家亦“时立异同”),“稗官”之义遂至湮晦。现有研究颇有以《隋志》此说落实《汉志》之“稗官”解释的,然如余嘉锡先生已尝辨两家之说不同,幷谓《隋志》“盖既规橅《汉志》,又欲自出新意,而考证复未能精密,遂致进退失据如此,其言似是而实非也” [35],这还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其实,以《隋志》此说落实《汉志》 “稗官” 之解释并非今人才有,清人如惠士奇《礼说》卷五即已论证说: 土训,地道图;诵训,道方志,古之稗官也。稗官,乃小说家者流。小说九百,本自虞初。虞初,洛阳人,汉武帝时,以方士侍郎,号黄车使者,盖即古之土训、诵训。王廵守则夹王车,挟此秘书,储以自随,待上所求问,皆常具焉。王者欲知九州岛山川形势之所宜,四方所识久逺之事及民间风俗,輶轩之所未尽采,太史之所未及陈,凡地慝方慝、恶物丑类,乃立稗官,使称说之,故曰训。解诂为训,偶语为稗,其义一也。说者谓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所造,岂其然乎? 所述由虞初之身份及“小说”名目等相关信息,推测古之土训、诵训即为其始原,应该说体现了《隋志》的思路,侧重点已落在了对于“说”之特殊言语行为的追溯,是否合乎“小说”起源的真实情况,我们可以另外再讨论,但与《汉志》小序原意不符,却是可以证明的。《汉志》既本诸刘歆《七略》,由与之同时的唐林请省置吏之疏可知,这个时代的朝臣对于与“都官”幷言的“稗官”之具体涵义应该尚是明晓的,而上面对于“稗官”在秦汉时代所指称的实际考察,显示了其与《周礼》土训、诵训及训方氏之职级、职掌确不相同,刘歆于《周礼》应最为娴熟,其于新朝置《周礼》博士幷授门徒,甚至自汉包周、宋司马光以来直至康有为等,径疑《周礼》为歆伪作,既有这样的条件,正如余嘉锡先生指出的,“岂不能于三百六十官中,求得其所出乎” [36],这只能说明,《隋志》的土训、诵训说幷不能作为理解《汉志》“稗官”说的依据。 《汉志》所载录“稗官说”之具体涵义的湮晦,无疑会令我们在正确理解汉人对“小说”性质的认识上失去一种津梁,而究明此说将担当文吏政治职能的“稗官”作为“小说”著录者的用意,或许有助于我们重建早期“小说”的历史语境。战国秦汉,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由口传系统向书写系统转换的重要时期,章学诚将文字著述取代口耳相传的原因,归为“官守师传之道废”(《文史通义•诗教》),这也就是人们常常说的王官失守、学术下移,在诸侯纷争的形势下,个人言说、个人著述、个人藏书皆有了发生、发展的空间,因而有所谓的诸子、百家言勃兴。面对武帝时代以来“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汉志》)的盛况,刘歆辈在梳理其学术源流时,将其中以九家为代表的诸子,仍视作是王官所属各职司之流裔,其学说不论是他们本人还是门弟子所著录,毕竟因下移的知识权力而同时拥有书写权力,亦因而被视作“可观”;倒是那些在民间无甚身份的个人言说,那也往往会与政治论议相关,或者一直在里巷流传的口传历史、寓言,那同样常常具有政治功用的指向性,既被视作“浅薄”、“迂诞”,不管如秦代“禁偶语”或是如汉代“弗灭”而“可采”,其管理与著录实皆与文吏政治职能发生关系,它们能够被采录,首先依赖的是“稗官”所拥有的书写权力,从这一点来说,“小说”以文字形式留存幷传播确与“稗官”有关(当然,武帝时代的方士“小说”或许可以看作一种特例,但也仍不失为一种个人言说)。刘向将包括民间书在内的各家书中“浅薄不中义理”的片断别集以为《百家》(参见《说苑•叙录》),作为一种预演与示范,而被刘歆列入“小说家”,则显示了整理者的“小说”标准。因此,从“稗官”所具有的文吏政治职能去观照他们采集、著录的对象,从汉代民间口传系统向书写系统转换的过程去考察“小说”内外形制与标准的形成,当时人们对于“小说”性质的认识还是可以窥见的,那也确与《庄子•外物》的“小说”、《荀子•正名》的“小家珍说”、《论语•子张》的“小道”是一脉相承的,从大类来说,“小说”被归类于《诸子略》,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只不过主要是言说者的身份决定了其价值品位与所属类列。 注释: [1] 一般认为,被赋予此新生命的“小说”一词,是从明治日本逆输入的。(日)小学馆《日本国语大辞典》与《平凡社大百科事典》皆记载说,采用“小说”作为英语novel译语的是坪内逍遥(1859-1935)。然日中学界现皆找到了更早的证据, 吉沢典男、石绵敏雄《外来语の语源》(角川书店1979年版)在1873年版《附音挿図英和字彚》中发现,该字典中已以“小说”作为“novel”的译语。何华珍在其《“小说”一词的变迁》一文中,则于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 1782-1834)编纂的《华英字典》第三部《英汉字典》(1822年版)与《广东省土话字汇》第二部分(1828年版)、卫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 1812-1884)1844年在澳门出版的《英华韵府历阶》中发现“小说”与novels或novel的对译,由此得出结论,最早将“novels”译作“小说”的,应为西方来华的传教士(载《语文建设》第71期)。此一发现值得重视,并当将之与19世纪传教士小说中表现的“小说”观念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2] 参见邵毅平、周峨《论古典目录学的“小说”概念的非文体性质——兼论古今两种“小说”概念的本质区别》,《复旦学报》2008年第3期。 [3] 饶宗颐《秦简中“稗官”及如淳称魏时谓“偶语为稗”说——论小说与稗官》一文即对此作了富有启发性的推证,载《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卷三,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59-67页。 [4] 参见余嘉锡《小说家出于稗官说》所论,《余嘉锡论学杂着》上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66页。 [5] 唐林为汉成帝及王莽新政时期名臣, 与刘向、刘歆父子同时,《汉书•鲍宣传》有附传。关于《汉名臣奏》,检《隋书•经籍志》“史部•刑法”,著录《汉名臣奏事》三十卷,不题撰人;《旧唐书•经籍志》“史部•刑法”,著录《汉名臣奏》三十卷,陈寿撰,又二十九卷,知成书于魏晋时。《隋书•经籍志》当据《隋大业正御书目录》著录群书,《旧唐书•经籍志》实为《古今书录》之节本,皆据当时秘书省及诸司所藏之书而记其目,则该着隋唐时尚存,故为曾任秘书少监、秘书监、弘文馆学士的颜师古所经眼,应无疑问,材料当属有据。 [6] 见上引《小说家出于稗官说》,《余嘉锡论学杂着》第266-269页。 [7] 载《古典文学论丛》第3辑,齐鲁书社1982年版。 [8] 见氏着《〈汉书•艺文志〉小说家考辨》,《文史》第七辑。 [9] 载《文学评论》1999年第2期。 [10]《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卷三,第60页。 [11] 该文首次于2005年4月四川宜宾举办的“中华文学史料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 [12]《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3页。 [13] 同上,第190页。 [14] 谢桂华《〈二年律令〉所见汉初政治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汉律价值初探(笔谈之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15] 参见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载李学勤、谢桂华编《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6] 见氏着《啬夫初探》,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1页。 [17]参见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2•10上,转引自裘锡圭先生上文。 [18] 谢桂华等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 年版。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20]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4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0页。 [22]《云梦秦简研究》第231-233页。 [23] 同上第240页。 [24]《龙岗秦简》,第74-75页。 [25]《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94年版,第245页。 [26] 参见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一文所引证。 [27]《国学讲演录》,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28] 参见王国维《太史公行年考》,《观堂集林》第2册,1959年版,第497页。 [29] 参见罗宁《小说与稗官》,《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不过,该文以六百石以下可视为小官则误。 [30] 参见殷寄明《汉语同源字词丛考》“声符义概说”,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8页。 [31] 可参看上引《汉语同源字词丛考》第150条,第307-310页。 [32]《中国小说史略》第二篇“神话与传说”,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3] 李学勤《试说张家山简〈史律〉》一文对此有进一步的辨正,可参看,载《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246页。 [34]见《尹湾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99年第10期。 [35] 《小说家出于稗官说》,《余嘉锡论学杂着》上册,第270页。 [36]《小说家出于稗官说》,《余嘉锡论学杂着》上册,第27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