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去彼取此”和“以此”两句在通行的王弼本《老子》中均出现过三次。其中指示代词“此”所代替的内容,本文指出不是学者认为的出现在“故去彼取此”和“以此”的上文,相反地,该“此”所代替的内容均出现在“故去彼取此”和“以此”的下文。致误的原因是不明《老子》的文脉走向特点,同时也造成了通行本《老子》分章中的一些文脉割裂现象。 [关键词]老子;故去彼取此;以此;文脉;训诂学 “故去彼取此”一句在通行的王弼本《老子》中共出现过三次,分别在第十二章、第三十八章和第七十二章的章末。而“以此”为二字句,在《老子》中也出现过三次,分别在第二十一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七章。“故去彼取此”和“以此”两句中均含有指示代词“此”,本文要讨论的是:该“此”所代替的内容不是学者认为的出现在“故去彼取此”和“以此”的上文,相反地,该“此”所代替的内容均出现在“故去彼取此”和“以此”的下文。致误的原因是不明《老子》的文脉走向特点,同时也造成了通行本《老子》分章中的一些文脉割裂现象。 一、“故去彼取此”辨正 (1)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第十二章) (2)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第三十八章) (3)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第七十二章) 对以上三章中的“故去彼取此”,河上公注均以为“去彼取此”中的“彼、此”所替代的内容在上文,进而有取有舍。第十二章河上公注:“去彼目之妄视,取此腹之养性。”第三十八章河上公注:“去彼华薄,取此厚实。”第七十二章河上公注:“去彼自见自贵,取此自知自爱。”后来的学者大都也是这样理解的。 近人奚侗《老子集解》提出质疑,在第十二章后认为:“此云‘去彼取此’,意谓‘为腹不为目’也。然已明言‘圣人为腹不为目’矣,何必更著此句?……本书脱误,复出之处甚多,久亦不可理董矣。”(奚侗,第29页)在第三十八章后认为:“‘去彼取此’句,本经凡三见,以之结束上文,皆谊赘而词不完,第十二章已说之。”(同上,第100页)在第七十二章“故去彼取此”后认为:“此句谊赘。”(同上,第180页)观察“故去彼取此”的行文特点,上述《老子》三章均先是论点,接着用“是以”小结,强调在对立的价值取向里老子的取舍态度,并在“是以”句之后再出现“故去彼取此”。奚侗认为第十二章的“圣人为腹不为目”已表明了“去”和“取”,所以“故去彼取此”句如果再用来指上文则嫌“谊赘”,奚侗看出了问题所在,颇有见地。奚侗并从语感上认为“词不完”,但由于“故去彼取此”句均位于章末,遂有“脱误”之说。然而奚侗的“脱误”说仍不确。 我们认为,“故去彼取此”一句长期以来缺乏正解,是因为不明该句的文脉衔接功能而误解词义,而对于原本是连贯的文脉来说,《老子》的分章则固化了某些割裂式的理解。《老子》形成之初本不分章,西汉早期的马王堆3号墓出土的帛书《老子》乙本仍不分章。分章的出现是为了阅读的方便,如帛书《老子》甲本中为数不多的圆点符号,应含有分章的意味。北京大学所藏的西汉中期竹简本《老子》分七十七章(本文所讨论的数章内容在竹简本《老子》中也是分章的,且分章方法和通行本《老子》一致),而通行本《老子》则分八十一章。 《老子》全书的思想框架,是以“道”来统摄自然和社会的。《老子》在展开讨论全书主旨时,行文时自然会涉及若干论点。而论点片段的起讫确定则是后来分章时首先要研究分析的。明确论点而便于阅读是分章之利,但同时也应看到分章之弊,即章与章之间原来固有的文脉被忽略了,尤其是衔接两个论点(这两个论点通常会被分成前后两章)的句子的承上启下功能隐晦了。上面所讨论的“故去彼取此”就属于这样的情况。“故去彼取此”的行文性质属于一个论点已有结论并准备进入另一新的相关论点的承上启下句,其中“去彼”的“彼”即上文所论的且在“是以”句中已点明的内容,而“取此”的“此”所代替的内容则出现在下文即通行本下一章的第一句。 下面分别对《老子》“故去彼取此”出现过三次的语境重新进行梳理。先看第十二章的“故去彼取此”句之后的第十三章: (4)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第十三章) 第十二章的“故去彼取此”的“此”所代替的内容即第十三章首句的“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其中“宠辱”和“贵大患”一样,都是动宾结构。该句的含义是面对负面的处境时仍应以正面的价值观待之。第十三章在首句的论点之后,又用了两个疑问句来展开讨论。结合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两章,可以看出两章均为一开始就提出论点,而且两个论点之间是相关联的,即“五色”等虽光鲜却是害人;相反的“辱、大患”,善待它的人则可寄托天下。“故去彼取此”,前面已有“是以”,所以用“故”避复。“故”在此处作为推论标记,强调了“去彼取此”的内在逻辑关系。总之,“故去彼取此”作为承上启下句,起到了流畅地导入相关论点且突出对比上文和下文中的两个论点的作用。 再看第三十八章的“故去彼取此”句之后的第三十九章: (5)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其致之,天无以清将恐裂,地无以宁将恐发(废),神无以灵将恐歇,谷无以盈将恐竭,万物无以生将恐灭,侯王无以贞将恐蹶。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榖。……(第三十九章) 第三十八章的“故去彼取此”中的“彼”,指上文的“薄、华”,而“此”指第三十九章的首句“昔之得一者……”。“得一”即“得道”之义。小结句“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赋予“贱、下”以正面含义,正和第三十八章的“薄、华”构成对比。 最后来看第七十二章的“故去彼取此”句之后的第七十三章: (6)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是以圣人犹难之。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第七十三章) 第七十二章的“故去彼取此”中的“彼”,指上文的“民不畏威”,而“此”指第七十三章的首句中的“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其中“勇于敢则杀”义同第七十二章的首句“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接着点明“勇于不敢则活”为“利”,并肯定了“天之道”“不争”的正面价值。显而易见,第七十二章“故去彼取此”句作为惯用句型,其功能凸显了该句前后两个论点的对比论述效果。 二、“以此”辨正 (7)孔德之容,惟道是从。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第二十一章) (8)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子孙以祭祀不辍。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第五十四章) (9)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五十七章) 第二十一章“以此”后王弼注:“此,上之所云也。言吾何以知万物之始于无哉?以此知之也。”第五十四章“以此”后王弼注:“此,上之所云也。言吾何以得知天下乎?察己以知之,不求于外也,所谓不出户以知天下者也。”第五十七章“以此”王弼未注。 “以此”在上述三章出现的位置可分两类情况:一种是在章末,如第二十一章和第五十四章,另一种则是在章内,后面还有其它论述,如第五十七章。对于第五十七章“以此”的章内位置,俞樾认为:自“以正治国”“至此数句,当属上章。如二十一章云:‘吾何以知众甫之然哉?以此。’五十四章云:‘吾何以知天下之然哉?以此。’并用‘以此’二字为章末结句,是其例矣。下文‘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乃别为一章,今误合之。”(俞樾,第156页)俞樾不仅认同王弼对第二十一章和第五十四章章末“以此”的“此”所代替的内容在上文的看法,而且认为第五十七章章内的“以此”的“此”也是同样的用法,进而提出第五十七章本来就是应在“以此”后分章的假设,这样“以此”在三章里的用法便获得一致的解释。 今人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高亨《老子正诂》第二十一章“以此”后注:“此言吾何以知众甫之能成为众甫哉?以此道耳。但此句疑后人注语,以其不韵知之。”(高亨,第54页)第五十四章“以此”后注:“此句似后人注语,以其不韵知之。”(同上,第115页)第五十七章“以此”后注:“此言吾何以知‘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哉?以此耳。此指下文所云也。”(同上,第120页)高亨第二十一章“以此”的“此”解释为“此道”,所增的“道”出现在上文,然而高亨对“此”所指出现在上文的解释并不十分满意, 遂有“此句疑后人注语”的另一说。而第五十四章“以此”的“此”,高亨在上文找不到所代替的内容,故怀疑是“后人注语”羼入。值得指出的是,高亨第五十七章“以此”的“指下文所云”的解释是可信的,当然高亨有此说,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五十七章的“以此”出现在章内而非章末的位置。 我们认为,上述三章“以此”的上句句式是一样的,都是“吾何以知……哉”问句,且“知”后的宾语成分内容已在句前出现。“以此”作为对疑问句“吾何以知……哉”的回答,其答案在“以此”之后,即指示代词“此”所代替的内容在其下文。《老子》本不分章,分章以后在第二十一章和第五十四章这两章中“吾何以知……哉?以此”句型位处章末,结果该句型原有的承上启下功能被抹去了,造成了长期以来的误读。 下面来分析在三处出现的“以此”的文脉特点。先看第二十一章的“以此”句之后的第二十二章: (10)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一章王弼注:“众甫,物之始也。”第二十一章论及道“惟恍惟惚”,但又是“有象、有物、有精、有信”,即老子描绘的道之状。道之名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且用来观察万物的起始。第二十一章的文脉沿着道之状、道与众甫的关系进而追问“众甫之状”而展开,而“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的自问自答,其中的“此”所代替的即下文第二十二章的首句。作为新论点的首句,回答了“众甫之状”为“曲、枉、洼、敝、少”,但实质上唯有如此才能“全、直、盈、新、得”。其后的“古之所谓‘曲则全’者”,表明老子对“众甫之状”的描述是有所本的。联系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二章这前后两章,从话题“道 > 众甫 > 众甫之状”的推进可知两章的论点是相关的,而前者向后者的切换则是由“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一问一答的过渡来完成的。 帛书《老子》甲本、乙本的章序和通行的王弼本《老子》有所不同,即在“以此”之后都是接通行本第二十四章的内容,再其后才是通行本第二十二章的内容。通行本第二十四章首句为:“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可见其涵义和承上启下句“以此”要回答的“众甫之状”不合,所以帛书《老子》甲本、乙本的第二十四章的章序当为错简所致,而通行的王弼本《老子》第二十二章的章序则存其旧。 再看第五十四章“以此”之后的第五十五章: (11)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蜂虿虺蛇不螫,猛兽不据,攫鸟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全作,精之至也。终日号而不嗄,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气曰强。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第五十五章) 第五十四章论及“善建、善抱”道者,应“修之于身、家、乡、国、天下”,从自身修道开始,逐级提高至最高层次的修道于天下。小结句“故以身观身”,义即以自己的修道之身,来观察他人之身(修道与否),其后四句亦应采取相同的增字为训法来理解。“以天下观天下”的结果是“知天下然”,而“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的自问自答,“此”所代替的内容在下文即第五十五章的首句“含德之厚,比于赤子”。其中“含德之厚”义承第五十四章的“其德乃真、余、长、丰、普”,接着以“赤子”为喻,强调了“精之至、和之至”的特征。而作为“赤子”的反衬,“益生、心使气、物壮”之类则是无益的。联系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这前后两章,话题沿着“从自身修道开始最后达到修道于天下 > 从以身观身开始最后达到以天下观天下 > 知天下然”的文脉推进,而“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的过渡句,很自然地导入另一相关的新论点。 最后再来讨论高亨已正确理解的第五十七章的文脉特点。首句“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提出了论点,接着“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的“此”,引出下文非“以正、以无事”去治理国家天下的种种不幸,从而从反面来论证论点,最后以“故圣人云”作小结。 通行的王弼本《老子》“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在郭店楚简《老子》中作“吾何以知其然也?”而无“以此”二字;(荆门市博物馆,第113页)在帛书《老子》甲本中作“吾何[以知其然]也哉?”而无“以此”,乙本作“吾何以知其然也哉?”其后亦无“以此”二字;另外,朱谦之《老子校释》在讨论传世诸本有关此两句的情况时说:“严、彭、高翿、吴勉学本无‘以此’二字。”(朱谦之,第231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帛书甲、乙本与严遵等世传今本均无‘以此’二字,说明无‘以此’二字是符合《老子》书中通例的。……‘以此’二字非《老子》原本所有,乃由浅人妄增,当据帛书甲、乙本删去。”(高明,第103页) 根据以上我们对通行的王弼本《老子》三处“以此”的分析,可知“吾何以知……哉?以此”为一问一答的惯用句型。郭店楚简《老子》、帛书《老子》甲本、乙本以及其它传世诸本无“以此”,表明最初的删者因无法在上文中找到诸如第二十一章和第五十四章章末的“以此”还可以在上文找到某种解释的代替内容,导致无法正确理解“以此”的句中作用而误删。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在对待“以此”有否的异文现象时解释不确,应理解为“以此”二字乃《老子》原本所有,浅人妄删之。 参考文献 1.古籍 《老子道德经章句》,《老子道德经注》。 2.奚侗,2007年 《老子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 3.俞樾,1954年 《老子平议》,中华书局。 4.高亨,1956年 重订《老子正诂》,古籍出版社。 5.荆门市博物馆,1998年 《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6.朱谦之,1984年 《老子校释》,中华书局。 7.高明,1996年 《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 (本文刊于《弘道》2016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