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什么事都追逐时尚,就连向来讲究严谨的翻译,近些年也出现了不少新奇观点和异常做法,我姑且把这些也称之为翻译的“时尚”。 先说新奇观点。在翻译功能的认识上,传统做法重在文字转换;现在有人主张,应重在传达信息。后者认为,面对翻译,应着重实现文字中所包含信息的快捷传达,而不必拘泥于文字转换的准确到位。通俗地说,就是翻译不必忠实于原著,译者可以“连译带改”。 媒体上见过这种观点,例如,此前对鲁迅文学奖评奖中翻译奖的空缺,有人撰文抱怨评委,计较文字错译多了,忽视传播外国作品信息,质疑以前者作为评判译作优劣的标准。有的文章更以《文学翻译“忠于原著”成为“走出去”绊脚石》为标题,认为翻译中国作品不能太忠实于原著,必须按照西方读者的阅读趣味,连译带改。同时,还举出莫言作品外文本的例子,说:“葛浩文不仅没有逐字逐句翻译,离‘忠实于原文’的准则也相去甚远,他的翻译‘连译带改’。在翻译《天堂蒜薹之歌》时,他甚至把原作的结尾改成了相反的结局”(引自中国翻译网);还有人把上述现象,称为翻译的“后巴别塔时代”(意指后忠实翻译时代)。 再说异常做法。观察当今我国翻译市场,有些翻译行为呈现出异常的变化。 翻译模式变了。从译者独立、系统的思维创作,变为众人碎片式的流水作业。如有人推崇“互联网众包法”,就是先在网上招募,筛选译者,组织团队,分工翻译,汇合成书,其翻译速度,快到离奇。几十万字的小布什自传《抉择时刻》,从开译到出书只用一个月,《乔布斯传》也只用35天。网上还出现所谓“私译”“译制工房”,即不是由出版社定好选题后向译者约译,而是通过网上联络,先把国外看好的书下载,各人分头翻译。有的甚至经过编辑加工,一条龙制作好中译本软片,然后再卖给想出版的出版社。 翻译服务对象变了。从译者主要为原作者服务、强调对原著负责,变为译者主要为读者服务,强调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要。认为时代不同了,为适应“接受美学”的要求,要把受众对产品的接受程度,当作打造产品的第一要素。所以,译作也要按照买方的审美口味进行译改。 翻译规则变了。翻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文字转换中,对遣词、语法、修辞及翻译美学等,都有学术及应用方面的规则。可是“时尚”的翻译,却往往颠覆了这些规则的元素,使规则扭曲异化。例如,对于人名、地名、历史事件等专有词汇,译界通常遵循约定俗成原则,大家均以公认用惯的译法为准。现在有人或无知,或恶搞,偏要无视规则,以至闹出把蒋介石译成“常凯申”这种笑话。不少书名的翻译,更目无规则,只求吸引眼球,自以为越另类越“出彩”。至于外来缩略语和字母词的引进,在现实中,常见有音译、意译、全字母、中英文混译等等不同用法,无规则的随意性就更明显了。不仅外译中如此,不少中译外也不讲规则了。越来越多不符合语法的中式英语,如“long time no see”等,如今不仅被老外接受,有些还被正式收入了英语词典。 翻译手段也在变。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翻译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机器翻译、电脑翻译、辨音翻译、识图翻译,以及新发展的云翻译,其使用领域和有效程度,都有所扩大和提高。以往翻译者犯难,只有查词典,找资料,如今又多了向网络和软件求助的渠道。随着科技的进步,翻译手段还在变化出新。 综上所述,翻译界的“时尚”还真不少。又见近日译者马爱农因作品被人明目张胆抄袭剽窃,只获得区区赔偿。一边是“时尚”的兴起,一边又面临被抄袭侵权的无奈。对众多长年在译坛默默耕耘的传统译者而言,这些无疑都形成一种冲击。 那么,如何面对翻译“时尚”的挑战呢?依笔者愚见,一要区别对待,二是贵在坚守。 首先,针对翻译“时尚”,要一分为二。对于那些借时尚之风,实际上是变化抄袭手法,剽窃他人创意,吸引眼球刻意恶搞,以及为抢占商机、滥竽充数的所谓“翻译”,应视为糟粕,坚决抵制。 对于那些主要为了解信息的翻译,例如,报道突发性新闻,转述当机立断、不及推敲的事件,商业一次性交流,介绍某些专业技术资料等,可以允许使用某些超常的翻译方式。因为适应某些客户个性需求的翻译服务,也是市场正当的需要。市场有需要,就有其生存的土壤,应该承认存在,因势利导,规范管理。 其次,坚守住道德、文化的边界。针对无视翻译的基本准则者,第一要坚守道德底线。翻译具有中介性质,要为供需双方服务。因此,对原作者与读者负责,就成为译者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杨绛曾把文学翻译形象定位为“一仆二主”,形容译者是“仆人”,必须“伺候”原作者及读者两位主人。这个比喻,也就是强调坚守道德的重要性。 第二要坚守文化担当。搞翻译,是弘扬和传播文化,不是做生意。这就要遵循文化的“游戏规则”,而不能照搬“生意经”来办事。为此,必须尊重文字语言科学,践行翻译传播规则,不能满脑子记挂着印数、码洋、折扣、版税和排行榜,而是要多思考实现文字的最贴切转换,以及努力增添最佳审美表现等文化产品的要素。 第三要坚守版权阵地。不少翻译原作,还处在版权保护期。接受或者处理这类翻译,就必须坚守版权观念,清楚授权和转授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合理使用、正当模仿与抄袭剽窃、歪曲原作等的界限。特别需要指出,那种主张不必忠实于原著、可以“连译带改”的观点,如果未经原作者授权,不仅是违反译德,而且还要承担“损害原作完整性”的侵权责任。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景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