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按中国传统的说法,是一部儒家的经书;按现在的说法,也不失为中国史学史和文学史以至世界史学史和文学史中的一部分古典名著(classics)。《左传》一书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可以从多方面进行研究,也具有多方面的学术价值。不过,《左传》也像许多世界古典名著一样,其自身中就包含了很多难解的问题。因此学者要研究《左传》,就不能不参考并借助前人的注释。 现存最古的《左传》注释是晋代杜预(222-284)所作的《春秋经传集解》(后人简称之为“杜解”或“杜注”)。在杜预以前,东汉经学家贾逵、服虔等曾经注释《左传》。在南北朝时期,南北经学也有分化。对于《左传》,北方用服虔注,南方用杜预注。[1](P2706)唐初孔颖达等作《五经正义》,于《春秋左传》则取杜注为标准。从此以后,汉儒贾、服等人的《左传》注逐渐散佚,唯有残篇散见于古书的注疏中,而杜预注遂成为《左传》的唯一存在的古注。 既然学者研究《左传》不能不借助于古注,而杜注又是现存的唯一完整的古注,自然它就成了解释《左传》的一个权威。正如历史上的一切权威都免不了遇到挑战一样,杜注也曾先后遭到过不少学者的这样或那样的批评。不过,直到明代为止,学者们的批评对杜注并未起到多大的震撼作用。到了清代,学者们对于《左传》杜注的批评,就其作品数量之多、涉及方面之广与考语分量之重而言,都超过了前代,几乎到了要推翻它的程度。那末清儒们是怎样批评杜注的?他们的批评的价值如何?从而我们又将如何看待杜注?这些就是本文所要说明的问题。 一、清儒对于杜注的批评 从顾炎武作《左传杜解补正》到俞樾作《春秋左传平议》,清儒研究《左传》并评及杜注之作不下数十种。各家对杜注批评的着重点和态度并不完全一致。以下先就这种批评所涉及的诸方面分别作一概括的论述,并从中指出这种批评发展的大势。 清儒批评杜注之书,始自顾炎武(1613-1682)《左传杜解补正》。其用意在于补杜注所未备(例加“补云”,亦有不加者),并改正杜解之失误(例如“改云”,或言“解非”,亦有只批评而不加以上用语者)。按二者比例说,所“补”居大多数,而“正”则为数甚少。顾氏这种对杜注既“补”又“正”的方法,以后一直为清儒所沿用。按顾氏补正所涉及内容来说,已经包括有历法、地理、礼制、解经义例、文字训诂诸方面。不过顾氏此书仅三卷,在明代邵宝、陆粲、傅逊等人的研究基础上发展而成,在清代还是开创期的作者,未及作专门的分类研讨。王夫之(1619-1692)作《春秋稗疏》(二卷),内容也涉及多方面,但从数量上来说,则绝大多数条目皆为历史地理方面的驳议。高士奇(1645-1704)作《春秋地名考略》(十四卷),于地名先列杜注,但对杜注不确处也有考订。(注:据四库馆臣考,此书实士奇请徐胜代作。见《四库全书总目》经部春秋类四,中华书局,1965年版,上册,页238。)陈厚耀(1648-1723)作《春秋长历》(十卷),为补杜预《春秋长历》而作,对杜氏《长历》颇有修改。陈氏又作《春秋氏族谱》(一卷)。按杜预所作《春秋释例》中原有《世族谱》一篇,久佚;陈氏作此书也是为了补杜书之亡失。大体在顺治、康熙时期,对《左传》杜注补正的专门之作已开始出现。顾栋高(1679-1759)于雍正、乾隆间以15年时间(1734-1748)作成《春秋大事表》(五十卷),对《左传》杜注有比较全面的补正。此书卷四十八为《春秋杜注正讹表》,其中包括:“杜氏论礼之误”、“杜氏地理之误”、“杜氏时日之误”、“杜氏称名之误”(关于《春秋》褒贬问题)、“杜氏解经传之误”(包括义理方面的解释和文字训诂等具体问题的解释)等方面,并各举了若干条例证。顾氏所列举的诸方面,基本上涵盖以后清儒批评杜注的诸方面。 为了论述的方便,以下把清儒对于杜注的批评分为两大类:考据类和义理类。 首先谈考据一类。这一类包括历法、地理、文字训诂等具体问题。现分别举例如下:第一,关于历法问题。例如《左传》僖公四年记:“十二月戊申,(晋世子申生)缢于新城”。《春秋》僖公五年记:“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杜注:“书春,从告也”。顾栋高说: 按《经》书春不书月数,盖春二月也。晋用夏正,晋之十二月为周之春二月。晋以十二月告,鲁史自用周正改书春耳。杜谓以晋人赴告之日书之,非也。[2](P721) 又如,《左传》僖公九年记:“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春秋》僖公十年正月始记:“晋里克弑其君卓”。杜注:“弑卓在前年,而以今春书者,从赴也”。顾栋高说: 按晋之十一月,为周之春正月。是夏正周正恒差两月之明验。《传》从晋史,而《经》自用鲁之简牍尔。《正义》从杜,谓晋赴以今年弑者,非也。[2](P721) 按在《春秋》、《左传》之中,经从鲁国传统,例用周正;传于晋国则往往从晋国传统用夏正,二者前后相差两个月。经传记载这一类的事例很多,(注:参见日本竹添光鸿:《左氏会笺》僖十五年,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汉文大系本[10],《会笺》第五,第78页所引清儒钱锜之文。)经过清人考证,现在问题已经大体清楚。这是清儒对杜注中历法问题的一大改正。当然,清儒所批评的杜注历法问题尚多,尤其在朔闰问题上。不过,春秋时期的历学尚未成熟,历法错误较多;而且当时历法并未流传下来。所以杜预为迁就经传所记日辰干支而排的长历,虽然不合于正确的历法,也许还有接近当时错误历法的方面。罗士琳(约1784-1853)作《春秋朔闰异同》,但记各家之说的异同,而不下自己的断语,就是因为考虑到了种种难以确定的因素。其说详见于此书自序后之附记中。在此处我们不能也不必详辨清儒批评与杜注之间的是非,对诸多朔闰问题不再予以申论。 第二,关于地理的问题。例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卫宣)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急子)”。杜注:“莘,卫地也。阳平县西北有莘亭”。又《左传》成公二年记:“(晋师)从齐师于莘”。杜注:“莘,齐地”。顾栋高说: 杜两注齐、卫,亦属骑墙之见。《左传》明言莘是卫地,特人习读之而不察耳。《传》云,晋师救鲁、卫,“季文子帅师会之,及卫地。韩献子将斩人,献子驰将救之”云云,下遂云:“师从齐师于莘。六月壬申,师至于靡笄之下”。观其特志月日,则知从于莘自是前月事,尚在卫地……是时莘地必有齐之偏师,侵略卫疆而未返者。晋师适遇,遂与交战。缘是偏师零骑,望风披靡,故不言胜负。直至六月壬申,长驱至靡笄之下,齐侯始请战期。其前言齐师,后言齐侯,历历分明可证。[2](P516) 又如,《左传》襄公三年记:“春,楚子重伐吴,……克鸠兹,至于衡山”。杜注:“鸠兹吴邑,在丹阳芜湖县东”。“衡山在吴兴乌程县南”。顾栋高说: 按杜注衡山甚谬。鸠兹城在今江南太平府芜湖县东三十里,乌程为今浙江湖州府附廓。时吴都尚在无锡。从无锡至湖州尚三四百里,楚兵不应反过吴都也。当涂县东北六十里有横山。横与衡古通用。俱在太平府,此说得之。[2](P721) 从前一例看,同是在卫至齐通道上的莘地,杜预一说属卫、一说属齐,造成混乱。顾栋高通过细析《左传》原文的方法指出,莘在传文中就明说是卫地。结论比较有说服力。从后一例看,楚子重伐吴,攻克今芜湖附近的鸠兹以后,继而进至衡山。如按杜注,衡山在今浙江吴兴附近,而吴都时在无锡,那末这条路线在地理上就是荒谬而不可理解的。顾氏通过地理方位和路程远近的分析,证明杜注是错误的。他推测衡山即是当涂东北的横山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广征文献资料,验以地理实情,这是清儒历史地理考证的基本方法。他们用这种方法发现了杜注地名的许多问题。不过,要确证一个历史地名的切实地点,往往并非易事。即以上述第二个例证来说,衡山何在?以后沈钦韩(1775-1831)在其《左传地名补注》中说明在不同文献中有横山之名者即有数处,他自己也只能推测为其中一处。[3](P89)当然沈氏的推测比较符合地理情况,有所进展。[4](P990) 第三,关于文字训诂问题。在这一方面,清儒纠正杜注失误甚多。现略举数例,以为说明。例如,《左传》僖公六年记许僖公见楚成王时,“面缚衔璧”,以示屈服。杜注云:“缚手于后,唯见其面也,以璧为质,手缚故衔之”。惠栋(1697-1758)在其《春秋左传补注》中说: 子惠子(按此为栋引用其曾祖父惠有声之说)曰:《汉书·项羽传》“马童面之”。张晏曰:“背之也”。师古曰:“面之谓背之,不面向也”。面缚之,亦谓反借而缚之。杜元凯以为但见其面,非也。[5](P716) 洪亮吉(1746-1809)亦于其《春秋左传诂》中说: 《广雅》:“偭,偝也”。《汉书·贾谊传》:“偭蟂獭以隐处兮”,王逸应劭注并云:“偭,背也”。《项籍传》:“马童面之”,张晏曰:“背之也”。师古亦云:“面谓背之,不面向也”。偭、面古字同。按杜注云“但见其面”,可为臆说。[6](P1251) 惠氏和洪氏指出的杜注错误,是无可怀疑的。他们对“面缚”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当然清人对“面缚”还另有一解,见于黄生所著《义府》;他以为,面缚不是两手反缚在背后,而是两手正缚在身前。[7](P170-171)在清人两说中,以惠洪之说为长。(注:参见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280页。而竹添光鸿的《左氏会笺》却未指名地引用黄生说。)又例如,《左传》僖公九年记晋献公向其大夫荀息托孤时说:“以是藐诸孤辱在大夫”。杜注云:“言其幼贱,与诸子悬藐也”。顾炎武于《左传杜解补正》中说:“藐,小也”。[8](P8)这就解决了被杜预解错了的“藐”字的问题。可是惠栋在《春秋左传补注》中说顾说“未当”,因为“按吕谌《字林》曰:‘藐,小儿笑也’(《文选》注)”。[5](P716)王引之(1766-1834)在其《经义述闻·春秋左传上》“藐诸孤”条中说: 杜以藐为悬藐,诸为诸子。“以是悬诸子孤”,斯为不词矣。《文选·寡妇赋》“孤女藐焉始孩”,李善注:“《广雅》曰:藐,小也。《字林》曰:孩,小儿笑也”。是小儿笑乃释孩字[出《说文》],非释藐字。俗书《文选》注脱孩字,惠遂以为小儿笑,其失甚矣。顾训藐为小是也,但未解诸字。今按诸即者字也。者与诸古字通。《郊特牲》四:“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诸远人乎?”或诸即或者。[《士虞礼》注作“或者远人乎?”]《大戴礼·卫将军文子》篇:“夫子之施教也,先以诗,世道者孝悌,说之以义而观诸体。”者亦诸也。《尔雅·释鱼》:“龟,俯者灵,仰者谢,前弇诸果,后弇诸猎”。诸亦者也。藐者孤,犹言羸者阳耳。又《诗》言“彼茁者葭”,“彼姝者子”、“彼苍者天”、“有頍者弁”,“有菀者柳”,“有秡者狐”,“有卷者阿”,文义与此相似。[9](P908) 经顾、王二人的解释,本甚难解而又被杜解错的“藐者孤”就变得很容易懂了。意思就是小的孤儿。又如,《左传》文公十四年记齐公子元对齐懿公不服气,“终不曰公,曰夫己氏”。杜注:“犹言某甲”。杜预此注本已含糊不清,孔颖达疏又为之解释说:“斥懿公之名也”。于是“夫己氏”就变成公子元口中的齐懿公的名字了。顾炎武在《左传杜解补正》中说:“无己氏,犹言彼己之子”。[8](P11)沈钦韩在其《左传补注》中也说: 夫己氏,己读如“彼其之子”之其,《扬之水》笺:其或作记,或作己。读声相似。夫己氏,犹云夫夫。[3](P39) 顾炎武已经提出了正确的解释,沈钦韩又进一步作了论证。“夫己氏”的意思就是“夫夫”(那个人),问题已经有了完满的解答。尽管洪亮吉、孔广森(1752-1786)、焦循(1763-1820)等人仍然从己字在天干中的位序去推测懿公的排行次序或其母为第几夫人,但是问题实际已经解决了。[4](P566-567)又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寇盗充斥”一句,杜注云:“充,满;斥,见。言其多”。俞樾(1821-1906)说: 充斥连文,其义一也。《淮南子·说山》篇“近之则钟音充”,高诱注曰:“充,大也”。《吕氏春秋·必己》篇“祸充天地”,高注亦曰:“充犹大”。是充之义为大也。《文选·魏都赋》“坟衍斥斥”,李善注引《苍颉》曰:“斥,大也”。《史记·司马相如传》“除边关益斥”,《索隐》引张揖曰:“斥,广也。”广与大同是斥字之义,亦为大也。凡有大义者,皆有众多之义。如殷训大亦训盛,丰训大亦训满,皆其例也。……皆大、多义通之证。充斥并训大,故亦并训多。寇盗充斥,言寇盗之多也。杜训斥为见,义反不伦矣。[10](P1179) 杜注把“充斥”训为“多”,本无错误。只是释“斥”为“见”,这一点不妥也被俞樾发现并纠正了。不仅于此,他还从杜预未作解释的文句中发现杜氏理解《左传》的错误。例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有“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一句。这句话今天看来似乎也不难解,杜预当时也未作注。可是俞氏在同上书中指出: 杜氏不解贪字,盖即以本字读之。然非也。贪当读为探。《释名·释言语》曰:“贪,探也”,探取入它分也。《后汉书·郭躬传》:“舍状以贪情”。李贤注曰:“贪与探同”。是贪探声近而义通。《尔雅·释诂》:“探,取也”。探天之功者,取天之功也。《国语·周语》曰:“而郤至佻天以为己力”,不亦难乎?韦注曰:“佻,偷也”。偷亦取也。《淮南子·说林》篇:“偷肥其体”。高注曰:“偷,取也”。此传探天之功以为己力与外传(指《国语》)佻天以为己力,文异而义同”。[10](P1171) 俞氏从杜预不注中发现他是把贪字当作其本义“贪欲”来解了,从而加以纠正,说明“贪天之功以为己力”就是“取天之功”或“偷天之功”以为己力。这样的解说无疑是透彻多了。 清儒对于杜注在解释文句方面的补正,成绩既大又多。以上略举数例,只想说明,清人由于精于声韵之学并达于假借之旨,在明训诂和通文法(清人说“审词气”)方面是远远超过杜注的。当然,清人从早期的顾炎武到中期的王引之、沈钦韩,到晚期的俞樾,训诂是在日趋缜密,而从另一方面也不免有日趋烦琐甚至穿凿的倾向。这也是我们不能不留意的。 其次谈清儒从义理上批评杜注的一类。这一类包括关于礼制的解释与关于《左传》的“书法”的解释等问题。现在分别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礼制解释的问题。例如,《左传》隐公元年记“弔生不及哀”。杜注云:“诸侯已上,既葬则缞麻,无哭位,谅闇终丧也。”顾炎武在其《左传杜解补正》中说: 杜氏主短丧之说,每于解中见之。谓既葬除丧,谅闇三年,非也。改云:不当既封反哭之时。[8](P6) 沈彤(1688-1752)于其《春秋左传小疏》中以为“顾说未尽”。他所论为礼制考证问题,未对杜注作义理上之评议。此处不赘。惠栋于其《春秋左传补注》中说: 朴庵子惠子(即惠栋曾祖父惠有声)曰:荀卿云:“货财曰赙,舆马曰赗,衣(按此下原书漏引23字)死也。送死不及柩尸,弔生不及悲哀,非礼也。赠弔及事,礼之大也”。(按惠氏所引见《荀子·大略》)荀卿所称乃时王之礼,故左氏依以为说。杜元凯遂借以文其短丧之说,诞之甚,妄之甚。[5](P712) 顾栋高于其《春秋大事表·春秋左传杜注正讹表叙》中说: 元凯历事至久,读书至深,亲见当时行三年丧者,多饮酒食肉,宴乐嫁娶,不循轨则。况以天子之丧,勒令天下士庶皆从重服,势必小人皆违法犯禁,君子皆循名失实,以为制不称情。读《春秋》而见当日诸侯之例,皆既葬成君,列于会盟。不知此自当时之失礼,非先王本制也。欲执此为定制,令上下可通行,为短丧者立赤帜。论者谓其得罪名教,岂过论哉?呜呼!元凯释《春秋》而至倡为短丧,欧阳永叔援《仪礼》而至倡为两本二父。经术之误,害于政事,于古同病,不可不戒也。[2](P720) 沈钦韩于其《左传补注》“弔生不及哀”条中,首先引证《仪礼》分析人在亲死以后“卒(止)哭”与“说(脱)服(孝服)”的历程,然后下评语说: 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杜预谓,天子、诸侯,既葬无服。非圣无法,古今之罪人也。[3](P230) 杜预主张短丧,与后世儒家强调的三年之丧的礼制不合,因而引起顾、惠、顾、韩等人的批评。不过,在批评者们之中,具体情况尚有不同。顾炎武只是简单地表示了一下不赞成杜注。惠氏祖孙与顾栋高则以为杜预所据为“时王之礼”而非先王之制,虽在义理上错了,但仍不失有历史的一定根据。沈氏则据《仪礼》以驳杜氏,不仅彻底否定杜说,而且批评用语也加重了。到底《春秋》经传的根据可靠还是《仪礼》的根据可靠呢?治史者大概都倾向于前者。这个问题此处不须细谈。这里只想说明,清儒对于杜注在义理上的不容忍程度有加深的趋向。 第二,关于《左传》中一些“书法”解释的问题。例如,《左传》宣公四年:“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此处杜注甚为简略,但说明详见其所著《春秋释例》中。按此章孔颖达疏引《释例》云: 天生民而树之君,使司牧之。群物所以系命,故戴之如天,亲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事之如神明。其或受雪霜之严,雷电之威,则奉身归命,有死无贰。故《传》曰:“君,天也,天可逃乎?”此人臣所执之常也。然本无父子自然之恩,末无家人习玩之爱,高下之隔悬殊,壅塞之否万端。是以居上者降心以察下,表诚以感之,然后能相亲也。若亢高自肆,群下绝望,情义圮隔,是谓路人,非君臣也。人心苟离,则位号虽有,无以自固。故传例曰:凡弑君,称君,君无道;称臣,臣之罪。称君者,唯称君名,而称国、称人以弑,言众之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垂来世,终为不义,而不可赦也。……[11](P1869) 杜预对于上述传例的解释,引起了清儒的不安和愤怒。万斯大(1624-1683)在其《学春秋随笔》隐公四年“卫州吁弑其君完”条中说: 《春秋》弑君,有称名、称人、称国之异。左氏定例,以为称君君无道,称臣臣之罪。甚矣其说之颇也。孟子曰:“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所谓暴行,即弑父、弑君是也。所谓邪说,即乱臣贼子与其侪类,将不利于君,必饰君之恶,张己之功,造作语言,诬惑众庶是也。有邪说以济其暴,遂若其君真可弑,而己无可告罪然者。相习既久,政柄下移,群臣知有私门,而不知公室。且邻封执法,相倚为奸,凡有逆节,多蔽过于君,鲜有罪及其臣者。如鲁、卫出君(鲁昭、卫献),师旷、史墨之言可证也。左氏之例亦犹是耳。噫!于弑君而谓君无道,是《春秋》非讨乱贼,而反为之先导矣。邪说之惑人,一至是乎?[12](P328) 焦循在其《春秋左传补疏》中接受了万氏的见解,推论《左传》必非孔子之徒左邱明所作,并说: 如所谓称君君无道,显然谬乎孔子作《春秋》使乱臣贼子惧之义。而杜预援此而演其说,以为非君臣,为路人,其妄悖甚矣。夫刘歆之于莽,犹杜预之于昭也。歆称左氏好恶与圣人同而表之,预遂以左氏为素臣而尊之。预之背恕而谄昭,与歆之背向而谄莽,情事实同;其援左氏以为乱臣贼子地,其情事亦同。儒者共耻言歆矣,而甘于服预。岂莽为汉诛,从莽者遂为国贼,司马终为魏禅,从司马者遂为佐命乎?[13](P671-672) 万氏还只是论《左传》传例之是非,焦氏则从杜预对传例的解释进而评杜氏人品善恶。焦氏以为,杜预和刘歆是一类人:歆父刘向作为汉朝宗室,忠于汉朝,曾极力劝汉朝提防王氏篡权;而刘歆却倒向了篡汉的王莽一边,是为不忠不孝。预父杜恕与司马懿不和,被幽禁而死;而杜预却娶了司马懿的女儿,倒向了图谋篡夺曹魏的司马氏家族一边,也是对魏不忠对父不孝。焦循有此先入之见在心,于是对杜注往往都从杜氏是否有何政治目的着眼。例如《春秋》桓公二年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杜预之注及其《释例》说: [注云]称督以弑,罪在督也。孔父称名者,内不能治其闺门,外取怨于民,身死而祸及其君。[释例云]《经》书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仲尼、丘明唯以先后见义,无善孔父之文。……《经》书臣蒙君弑者有三,直是弑死相及。即实为文。仲尼以督有无君之心,改书一事而已,无他例也。[11](1740) 按此孔父即孔子之祖先孔父嘉。据《左传》桓公元年记,华督在路上见到孔父嘉的妻子,目不转睛地看,并说“美而艳”。《左传》桓公二年记华督攻杀孔父,而取其妻。并说宋殇公(与夷)在位十一年打了十一场战争,“民不堪命”,而孔父嘉就是负责军事的司马。看来华督杀孔父嘉与宋殇公是利用了人民不满的历史背景的。杜预对经传的解释,所根据的也就是这些事实。可是早在隋代,刘炫在这一点上就批评了杜注(具体内容已不可知)。因为事涉孔圣人的祖先,清儒中很多人都批评杜预此说。例如,王夫之在其《春秋稗疏》中说杜预既知孔父嘉为孔子六世祖,则知孔父名嘉,而又说孔父为名,“何其自相刺谬”。[14](P47)惠栋在其《春秋左传补注》中首先考辨孔父是字而非名,然后说:“杜氏辄为异说,不可从也”。[5](P713)齐召南(1703-1768)在其《春秋左传注疏考证》之卷四与卷六中两次提及此事说:“此事关系伦常,应为驳正”。“杜氏之说贬孔父,贬仇牧,悖理伤教”。[15](P542,543)邵瑛(1739-?)在其《刘炫规杜持平》中首先申说孔父为字而非名,经文原无贬意,杜注错误,“刘炫规之当矣”。[16](P6)沈钦韩在其《左传地名补注》中也批评说:“杜预因公、穀两家皆美孔父,故欲立异,而称名罪之。”[3](P24)这些人还就此事而论其是非,而焦循则以春秋时事与魏晋时事相比附,力图说明杜预是为了掩盖忠于魏而反晋的忠臣才掩盖孔父之忠的。[13](P665-666)这就近于影射史学了。可是,直到光绪末年出版的《经学通论》中还坚持焦氏的说法,[17](P45)由此可见焦氏的说法影响之深。 清儒对杜注的批评有越来越重的趋向。早期学者还对杜注存有一定敬意。如乾隆时期所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经部·春秋类一》的“春秋左传正义”条中说“传与注(按即杜注)疏,均谓有大功于《春秋》可也。”其“春秋释例”条中也说“《春秋》以《左传》为根本,《左传》以杜解为门径。”[18](P210,212)尽管此书对杜注也有批评。大约就从此时起,否定杜注的倾向日益突出。李贻德(1783-1832)作《左传贾服疏辑述》,尽弃杜注,而辑贾逵、服虔之注并加以申论。其意在取代杜注。刘文淇开始作《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其中之注亦取贾服,而疏证中则博引各家之说然后下以己意。刘文淇远未卒业,其子毓崧(1818-1867),其孙寿曾(1838-1882)、贵曾(1845-1899)等继续进行,其定稿本也只到襄公五年为止,以下仍未完成。此书本意也是要取代杜注。(注:参见《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附录—刘文淇致沈钦韩书。)那末杜注是否真地可以被抛弃或取代呢?请待进一步的讨论。 二、杜注优点非清儒批评可掩 在这一节中,讨论仍将按考证的与义理的两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谈考据一类。 第一,关于历法问题。清人批评杜注在历法时日方面失误者固多,但亦有杜注甚精而使清人心服者。例如,《春秋》襄公九年记:“十二月己亥,同盟于戏。”同年《左传》则记:“十一月己亥,同盟于戏。”杜注经云:“以长历推之,十二月无己亥,经误。”同年《左传》又记:“十二月癸亥,门其三门。闰月戊寅,济于阴阪。”杜注对此段文字有所献疑,并试作订正。其《春秋长历》说明更为明晰,现引于下: 参校上下,此年不得有闰月。戊寅乃是十二月二十日也。思惟古传文必言“癸亥门其三门,门五日”。戊寅相去十六日。癸亥门其三门,门各五日,为十五日,明日戊寅,济于阴阪。叙事及历皆合。然“五”字上与“门”合为“闰”,后学者乃然转“日”为“月”也。[19](P14,7) 杜预对襄公九年经传中的时日问题作了两点工作:一是说明传记“十一月己亥”是对的,而经记“十有二月己亥”是记错了;二是推证此年无闰月,癸亥为十二月十五日,此日晋军开始攻郑都三个城门,每门各攻五天,共十五天,到第十六天即戊寅日(按当为十二月二十日),晋军从阴阪渡河,侵扰郑国其他地方。传文中的“闰月”二字应是“门五日”三字之误。(“五”字写进“门”中,误为“闰”字,后面的“日”字也随“闰”字而误改为“月”字。)王夫之在其《春秋稗疏》中说: 以五月有辛酉推之,则八月癸未当在下旬。据杜解,十二月癸亥门郑三门为月五日,则辛酉当为五月晦日。八月朔日庚申,癸未为二十三日。十一月庚寅朔,己亥为十日。而下推明年五月当为丁亥朔,甲午灭偪阳,乃其八日也。此即合经文前后推之,昭然可见十二月不得有己亥。《传》言十一月,自是传写〔经〕者误“一”作“二”。而《传》言“闰月戊寅”,十二月己未朔,则戊寅不得在闰月,明年五月亦不得有甲午。此杜之注释经传,善救其失者也。特以闰月为门五日,则不如疑而缺之。[14](P53) 王氏结合襄公九、十两年经传中所记的时日干支作一总的推算,竟然与杜注得出一致结论(按仅个别地方略有出入)。所以他以为杜注在此善于挽救经传中的失误;而只是对改“闰月”为“门五日”以为不如缺疑为好。而王韬(1828-1897)在其《春秋朔闰日至考》中襄公九年长历中,不仅各月朔干支与杜氏长历相同,而且说: “十二月己亥同盟于戏”,十一〔按此“一”字当为“二”之误〕月无己亥,误。己亥,十一月十日,当从传。……“闰月戊寅济于阴阪”,十二月二十日。是年无闰月,当从杜说,“闰月”为“门五日”之误。[20](P9) 按王夫之、王韬之说都有道理。张培瑜氏在其《史日朔闰表·春秋朔闰表》中亦推出鲁襄公九年(前564)无闰,而十年有闰。[21](P151)从这个例子亦可以见杜注在时日推算方面确有精到之处,是很值得参考的。 第二,关于地理问题。例如,《左传》宣公元年记:“楚庄贾救郑,遇于北林。”杜注云:“荥阳中牟县西南有林亭,在郑北也。”郦道元于其《水经注·渠水》中说: 《春秋》宣公元年,诸侯会于棐林以伐郑。楚救郑,遇于伯〔北〕林。服虔曰:北林,郑南地也。京相璠曰:今荥阳苑(当作菀)陵县有故林乡,在新郑北,故曰伯林也。余按林乡故城,在新郑北东如北七十许里,苑故城,东南五十许里,不得在新郑北也。考京、服之说,并为疏矣。杜预云:荥阳中牟县西南有林亭,在郑北,今是亭南去新郑故城四十许里,盖以南有林乡亭,故杜预据是为北林,最为密矣。[22](P717-718) 郦道元反对服虔、京相璠之说,而赞赏杜预之说是有根据的。清儒尽管往往有重服、京而轻杜预的倾向,但在这样的地方也大都弃服、京而从杜注。如江永(1681-1762)之《春秋地理考实》、洪亮吉(1746-1809)之《春秋左传诂》。梁履绳(1748-1793)之《左通补释》、沈钦韩之《左传地名补注》、马宗梿之《春秋左传补注》、刘文淇之《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等都是如此。又如《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费无极之言曰:“若大城城父而置大子焉,以通北方。”杜注云:“城父今襄城城父县。”惠栋于其《春秋左传补注》中说: 高诱曰:城父,楚北境之邑。今属沛国。北方,宋、郑、鲁、卫也。[5](P736) 沈钦韩于其《左传地名补注》中也说: 杜预云:今襄城城父县。城父当作父城,在汝州郏县西四十里。汉颍川郡,晋分颍川置襄城郡。按传之城父,前志属沛,续志属汝南。杜预误。[3](P96) 可是顾栋高在其《春秋大事表七》的楚都邑表中即已指出,楚国实际有两个城父。一个是《左传》昭公九年“楚公子弃疾迁许于夷,实城父”的城父(在今安徽涡阳西北。) 又有北城父。昭十九年费无极言于楚子:“大城城父而置大子焉,以通北方。”故大子建居于城父。杜注:今襄城城父县。此又一城父也。[2](P509) 按顾氏所说北城父在今河南襄城以西。他已经看出高诱的错误。洪亮吉的《春秋左传诂》对杜预在地理方面的注多致不满,但在此城父问题上也赞成杜注。他说: 服虔云:城父楚北境也。按此颍川郡之城父,正楚北郡,非沛郡之城父也。下言“将以方城之外叛”可证。城父相近有汾丘。襄十八年传“楚伐郑治兵于汾”,《战国策》“楚北有汾陉之塞”是矣。高诱曰:“楚北境之邑,今属沛国……”今考云:沛国城父误。惠氏引此,有意与杜异,亦误。裴骃集解亦云:颍川城父县。亦一证。[6](P1339) 王引之于其《经义述闻·春秋左传下》中也对惠栋引高诱说作了批评: 引之谨案,二十年传费无极曰:建与奢将以方城之外叛。以今舆地考之,方城山在叶县南四十里,城父故城在宝丰县西北。自宝丰县东南至叶县六十八里,又四十里而至方城山。则城父故城当在方城西北百余里,正所谓方城之外也。故无极谓其将以方城之外叛。若沛国之城父,其故城在今亳州东南,去叶县南之方城远矣,势不能以方城之外叛。无极安得而诬之乎?自高诱以沛国之城父为大子建所居,阚骃《十三州志》(见《史记正义》)、《史记楚世家》正义并同其误。惠氏不能厘正,而反用其说以规杜。非也。[9](P927-928) 杜预注在地理方面的长处当然远不止以上二例。不过,仅举二例也足以说明,服虔、高诱、京相璠等权威是不可迷信盲从的,杜注在地理方面的成绩是不可轻易否定的。 第三,关于文字训诂问题。洪亮吉在其《春秋左传诂自序》中批评杜注“望文生义、不臻古训”、“师心自用”,而杜注中之可取者又被指称为承袭旧注。[6](P1-2)如照洪氏说法,那末杜注在文字训诂方面就只能是这样的:其正确之处都是承袭前人的,其错误处都是他自己杜撰的。洪氏此说反映了清儒在训诂上鄙视杜注的一种极端心态。可是洪氏的这种看法实际是错误的。以下从三个方面举例加以说明。 其一,汉儒贾、服说与杜注不同处,确有杜是而贾、服非者。例如,《左传》庄公四年记:“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杜注云:“不能降屈事齐,尽以国与季,明季不叛”。焦循在其《春秋左传补疏》中指出贾逵有异说,但他以为杜是而贾非。他说: 《后汉书·贾逵传》“左氏义深君父,公羊多任权变”。注云:《左传》“纪季以酅入于齐”。“纪侯大去其国”。贾逵以为,“纪季不能兄弟同心以存国,乃背兄归仇,书以讥之”。此言“纪侯以与纪季”,则非兄弟不同心,而季固未尝背兄。杜依传文,用违贾说,固贾氏所不及也。[13](P667) 焦循深不满于杜预之为人,但在此处也肯定杜氏忠于《左传》原文的解释,而不赞成贾逵之说。又如,《左传》闵公二年记,晋献公派太子申生去伐皋落氏之狄,并使太子穿“偏衣”(按指一种左右不同色之衣),于是申生的部下纷纷推测晋献公的动机于申生有利还是有害。“先丹木曰:是服也,狂夫阻之。”杜注云:“阻,疑也。言虽狂夫,犹知有疑也。”李贻德在其《左传贾服注辑述》中引服虔说并驳杜注: 服曰:“阻,止也。方相之士,蒙玄衣朱裳,主索室中殴疫,号之为狂夫。止此服,言君与太子以狂夫所止之服衣之。”按《国语·晋语》“且是衣也,狂夫阻之衣也”。是明言狂夫所服者。如杜以狂夫犹知有疑为解,则《国语》所言为不辞矣。韦昭注云:狂夫,方相氏之士也。阻,古诅字。将服是衣,必先诅之。《周礼·方相氏》:“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以殴疫也。韦以阻为诅,服以阻为止以释阻。字虽不同,而以狂夫为方相,则韦服同也。当是相传之古义如是。[23](P969) 洪亮吉在其《春秋左传诂》中也引服虔说,并断言“杜注殊非”,而未说理由。可是服虔、韦昭之说是有问题的。隋代刘炫对杜注虽有不少批评,但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赞成杜注而否定服、韦的。他说: 阻,疑,以意训耳。今言犹言阻疑。是阻得为疑也。服虔云:……(因文与上引同,从略)由无正训,各以意解。刘(据刘文淇《左传旧疏考证》,以“刘”字当为“炫”字,为刘炫自称。唐人误改炫为刘)乃以为方相氏狂夫所服,玄衣朱裳,左右同色,不得为偏衣也。当服此衣非是意所止也。诅乃服之,文无所出。故杜为此解。(注:转引自孔颖达疏,见《十三经注疏》,下册,1789页;刘文淇《左传旧疏考证》文,见《清经解续编》,册三,893页。) 焦循以为服虔训阻为止与杜预训阻为疑并无矛盾,因为“阻之于疑,犹止之于碍,《说文》:‘碍,止也,疑声’。”[13](P668)但此说极牵强,因为焦氏并未结合服虔说的上下文来理解服氏训阻为止的实际涵义。邵瑛、刘文淇在深入研究孔颖达疏所引刘炫之文以后断言,刘炫所批评的是服虔和韦昭,而不是杜预,是服、韦之说错了。(注:见邵瑛《刘炫规杜持平》,卷一,16-17页;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239-240页。) 其二,清儒对杜注的批评固然很多,但是其前辈对杜注的批评又遭后辈的反驳,从而杜注又得到肯定者,亦颇有之。例如《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句,杜注云:“大司马固,庄公之孙公孙固也。”顾炎武在其《左传杜解补正》中说: 大司马即司马子鱼也。固谏,坚辞以谏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定十年公若藐固谏,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也。杜以固为名,谓庄公之孙公孙固者,非。朱鹤龄曰:按《史记·宋世家》则前后俱子鱼之言。[8](P8) 顾氏以《左传》行文司马与大司马区分不严及《史记》所言为据否定杜注,但是惠栋在其《春秋左传补注》中驳顾氏说: 《晋语》云“公子过宋与司马公孙固相善”,韦昭曰:“固,宋庄公之孙,大司马固也”。公子过宋适当襄公之时,韦、杜皆据《世本》而言,称大司马,所以别下司马也。顾氏不见《世本》而曲为之说,失之。《史记》疏略,不足取证。[5](P717) 惠栋引《晋语四》与《世本》之文,确证顾氏驳杜之非。沈钦韩亦有与惠相同之说。[3](P32)顾炎武是经学大师,他对杜注的批驳也还有人驳正,而且远不止此一例。惠栋说自其曾祖父起已四世研究《左传》,无疑也是大师。他能驳顾炎武之驳杜注,同样也有人驳他对杜注的驳难。例如,《左传》成公二年齐顷公于鞍之战中大败而还,途中“辟女子”。杜注云:“使辟君也。齐侯单还,故妇人不辟之也”。惠栋于其《春秋左传补注》中说: 辟当读跸。与五年伯宗辟重同。《周礼·大司寇》云:“使其属跸”。康成曰:“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跸当为辟。玄谓跸止行也”。古跸字作辟,注训为避非也。[5](P723) 洪亮吉在其《春秋左传诂》中对辟字提出了与惠栋不同的读法,以为“辟读作跸,《孟子》‘行辟人’,赵歧注:辟除人使卑辟尊也。”然后又引惠说。[6](P1282)沈钦韩于其《左传补注》中驳惠氏云: 按文不必读为跸。《乡士》云:“为之前驱,而辟朝士”。云以鞭呼趋且辟,是解为辟止行人也。[3](P44) 洪、韩二人都不同意惠栋读辟为跸,虽未明言为杜注辩护,而实际都是重申了杜氏释“辟”为“使辟”的意思。其实,“辟”(避)在古汉语中既可作不及物动词用,意为回避,又可作及物动词用,意为使避。杜注据上下文意选择后者,既自然又确切,惠氏的解释反而显得穿凿而迂曲了。洪亮吉也是研究《左传》的一位大家。他可以对惠栋的说法表示异议,但他的注释也不免有可批评之处。例如,《左传》隐公三年“苹蘩蕰藻之菜”,杜注云:“蕰藻,聚藻也。”洪氏诂云: 《诗·毛传》:“苹,大蓱也;蘩,皤蒿也;藻,聚藻也”。按杜注:蕰藻,聚藻也,是训蕰为聚,非《毛传》意。今考《颜氏家训·书证篇》引郭注三苍云:蕰,藻之类也。则蕰亦水草,不可空训为聚。且寻上下文义,涧溪沼沚,筐筥锜釜,皆四者并举。况蕰字从草,何得空训作聚?杜氏之说疏矣。[6](P1236) 刘文淇于《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中又批评洪氏说: 《毛传》以蕰藻以为聚藻,即用《传》蕰藻意。《蜀郡赋》“杂以蕰藻”,刘渊林注亦训蕰为丛。古人行文,不必拘拘对偶。况下文潢污、行潦之水,亦非四者并举,与此蕰藻句正隔句对也。洪说未可从。[4](P20) 刘文淇无疑是清嘉道间毕生治《左传》的专家,其书又曾经其子及孙的增订。他们驳洪,也就是在为杜注作证。我举这些例子,显然还很不全。不过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认识:我们不能一看到清人批评杜注就以为杜注就真错了,最好再看看清儒之后辈对前辈的批评。从他们的这些批评和辩难中,我们就更可以看到杜注远远不是可以投入字纸篓的过时之物了。 其三,从清儒对杜注所作的补充中,有时也可见杜注的高明之处。例如,《左传》宣公十五年记,晋君于对外战争胜利后奖赏有功之臣,羊舌职称赞说:“《周书》所谓‘庸庸祗祗’者,谓此物也夫!”杜注说明《周书》指《康诰》,庸意为用、祗意为敬之后说:“言文王能用可用敬可敬也”。杜预在此处没有说明他所作的注释的理由或根据。刘文淇就补充说: 《[尔雅·]释训》:“庸庸,劳也”。《[尔雅·]释诂》:“祗,敬也”。《广雅·释训》:“祗祗、畏畏,敬也。杜注训庸为用,用亦劳意。”[4](P745) 按羊舌职所引《尚书·康诰》言文王“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在解释此段时,首先也引了《尔雅》、《广雅》的训释(与刘文淇同),然后却引用了杜预的“用可用、敬可敬”的解释,并说:“按杜义本古书说,则威威当为畏可畏也。”[24](P53)孙氏认真体会这段《尚书》原文,悟出了其中的语法结构:“侮鳏寡”,侮为动词,鳏寡为宾词;“庸庸”,前一庸为动词,后一庸为宾词;以下“祗祗、威(同畏)威、显民”,都是前一字为动词,后一字为宾词。这完全是受杜预注启发所得的正确结论。而刘文淇引《尔雅》及《广雅》的《释训》中对重文叠字的训释来解说“庸庸祗祗”,实际是没有弄清这些重叠字的语法关系,用清人的说法就是未能审明词气。因为《释训》言形貌,所解多为由重叠字组成的形容词或副词。如把此处的“庸庸、祗祗”理解为两个形容词或副词,全段文意便晦然莫解。将刘、杜二人在此问题上的理解一对比,那就只能说在这点上刘还不如杜了。 以上举例说明几代清儒在批评杜注文字训诂时所出的问题,完全无意否定这些大师、专家们的卓越学术成就。我只想说明两点意思:一是,清儒破除对杜注的迷信是好的,但是他们有走向另一极端的倾向,我们不能不加注意;二是,清儒破除对杜注的迷信,进行深入研究与论辩,然后取得重大成绩,我们自然也不能迷信清儒,而也要取切实研究的态度,以求比清人更进一步。 其次说清儒从义理上批评杜注的问题。清儒对杜预的批评是不忠不孝,其表现于《左传》注中者则主要为不忠。清儒批评杜注义理的核心之点即为其对宣公四年《左传》“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的解释。上文已经引述了清儒对杜注此条的批评,现在只须分析一下清儒的批评是否有合理性。 《春秋》经传中所记弑君称君者共有七例,现扼要分析杜注于下:(1)文公十六年《春秋》记:“宋人弑其君杵臼”。杜注云:“称君君无道也。例在宣四年也。”同年《左传》有解经之文:“书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无道也。”杜注云:“始例发于臣之罪,今称国人,故重明君罪也。”杜预在此说得清楚,他所以说宋君有罪,其根据有二:一是宣公四年传规定的总凡例,二是本年传中又明言宋君有罪。(2)文公十八年《春秋》记“齐人弑其君商人。”杜注云:“不称盗,罪商人。”按齐懿公商人本为弑君自立之人,为政不得民心,其事见于《左传》,杜注说他无道是有根据的。(3)文公十八年《春秋》记:“莒弑其君庶其。”杜注云:“称君,君无道也。”同年《左传》说莒纪公(庶其)立了太子仆后又生了季佗,后因爱季佗而废太子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杀纪公。”纪公的无道在于他得罪了国人。(4)成公十八年《春秋》记:“晋弑其君州蒲”。杜注云:“不书臣,君无道。”按当时晋国诸大夫已握重权,晋厉公(州蒲)于前一年杀了据大权的弔氏三大夫,暂时未能触动与三弔有矛盾的栾书等,结果此年即为栾书等派人杀死。据《左传》,晋厉公只是要集大权于国君一人之手,因而大杀大夫。杜预从例谓之有罪。(5)襄公三十一年《春秋》记:“莒人弑其君密州。”杜注云:“不称弑者主名,君无道也。”同年《左传》记,莒犁比公(密州)也有既立世子后又废之的事。“犁比公虐,国人患之。”被废之子乃“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莒君密州之罪也是虐待了国人。(6)昭公二十七年《春秋》记:“吴弑其君僚。”杜注云:“僚亟战民罢,又伐楚丧。故光乘间而动,称国以弑罪在僚。”按吴公子光杀王僚以自立,本是吴王族内部争权问题,杜预乃以“僚亟战民罢”作为僚有罪的根据。(7)定公十三年《春秋》记:“薛弑其君比”。杜注云:“无传,称君君无道也。”由于缺乏《左传》的记载,杜预无法知道这一弑君事件的具体情况,乃据例说为君无道。综合以上全部事例,可知杜注是严格根据《左传》所确定的凡例与所记的史事来立论的。杜预为《左传》作注,而忠于《左传》原书的解释,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所以清儒对杜注义理的批评已不止于杜注本身。上文所引万斯大、焦循等人对宣公四年传例的批评,实际都是在批评《左传》。 甚至清儒的这种批评所涉及的还不止《左传》。文公十八年《春秋》“莒弑其君庶其”,《公羊传》云:“称国以弑何?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成公十八年《春秋》“晋弑其君州蒲”,《榖梁传》云:“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在此处,三传的见解是一致的,因为三传都程度不同地继承了先秦时期民本思想的传统。这种传统甚至在汉代经学家中也未完全遗忘。宣公四年“弑君称君君有罪”传例下孔颖达疏云: 刘、贾、许、颍以为,君恶及国朝,则称国以弑;君恶及国人,则称人以弑。[11](P1869) 这也证明杜预在这一点上与汉儒是一致的。李贻德《春秋左传贾服注辑述》专以辑汉儒贾、服注为职志,可是对这一条刘、贾、许、颍的解释竟然不引。也并非李贻德一人如此。明初修《永乐大典》,杜预《春秋释例》的尚存内容绝大多数被收录进去了,可是就不收其中“弑君例”这部分,而这部分主要就在孔颖达为《春秋》经传所作的疏中,所以不是找不到的问题。先秦至汉,国君权力虽在逐步加强,但尚未登峰造极,所以民本思想传统还有脉络可寻。到了明清时期,专制皇权已绝对化,皇帝虐待国人成了家常便饭,国人如因此而有反抗,则已在十恶不赦之条。清儒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既深,反而误以为早期儒家的民本思想为离经叛道。他们从义理上批评杜注,实际远不如杜预能理解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悲夫! 清儒从义理上批评杜注,既与时代背景不同有关,清儒从考证上批评杜注,其原因也只能从历史上作解释。魏晋时期的学者不满于汉儒章句之学,厌烦琐漫衍而喜简易清新;王弼之注《易》与杜预之注《春秋左传》,都体现了当时经学的新风气。清人惩于明儒之空疏,日益走上尊崇汉学的道路。这在学术趋向上正与杜预相反,自然不满于杜注不广征博引的作法。但是,杜注对汉人之注既有所舍又有所取,并在取舍中把注释《左传》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其实清儒对于杜注也既有所舍又有所取,同样在取舍中把注释《左传》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清儒不仅是杜注的批评者,而且是杜注的继承者与发扬者。 何兹全先生是我们敬仰的前辈史学名家,他以自己的道德文章在许多方面给我们作了典范。今年欣逢先生九秩荣庆,谨以此文为先生寿,祝先生康强矍铄,黄耇无疆。 【参考文献】 [1] 李延寿.北史:儒林传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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