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点校本(中华书局2004年1月第1版)的出版,给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点校者撰写了大量的校勘记,改正了底本的许多错误,但笔者在通读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点校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揣谫陋,不避琐屑,作此小文,冀或小有所益。限于篇幅,仅就前六卷存在的疑误进行逐条商榷。每条后括号内所标数字分别为原书卷、页、条或行。 1、盖延英赐对,每逾中昃之咨;故宣德留班,不及大昕之谒。(1/2-3注) “故宣德留班”下校勘记:按上引书卷(《宋文鉴》卷三一)作“故宣政留班”。作“宣政”是。《长编》卷三十二讨论入閤仪时讲到“今之文徳殿即唐之宣政殿也”。而正文此处正是王陶弹劾宰臣不压文德殿常参班事,故用宣政代文德也。宣德[政]下应加专名线。 2、初,建东宫,英宗命以蔡亢为詹事,琦因荐陶,文彦博私谓琦,盍止用亢,琦不从,虽并用二人。(1/10-行13) “蔡亢”,《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以下简称《纪事本末》,所用版本为宛委别藏本)卷五七作“蔡抗”,是。蔡抗见《长编》卷一八九、一九七、二百五、二百六、二百八,深受英宗器重,命为东宫詹事。 3、稷、契、皋陶、垂、益、伯夷、夔龙,各守一官,终身不移。(1/11-14) “夔龙”并非一人,《尚书·舜典》:“伯拜稽首,让于夔龙。”孔传云:“夔、龙,二臣名。”夔典乐,龙主纳言,所以此处“夔龙”应分别标注人名专线。 4、《长编》二百三十熙宁五年五月丙寅原注(1/12-15) “五月”为“二月”之误,见《长编》230/5600-28。 5、为岁已久,即非始日。臣等今检详唐及五代《会要》(1/13-1) “日”《纪事本末》作“自”,是,本句标点应改为:为岁已久,即非始自臣等。今检详唐及五代《会要》…… 6、更不赴文德殿,令御史台设班。(1/14-行4) “设”《纪事本末》作“放”,是。参1/15-行3所引《长编》。 7、且执政罢免,则为降黜,今复迁官,则为褒进,理当并行。(1/15-3) “当”《纪事本末》卷五七、《宋史》315/10307-行2作“难”,是。 8、《传家集》《言王广渊子》箚凡三篇(1/19-1注) 应为“《传家集》《言王广渊箚子》凡三篇”之误。 9、陕西转运司薛向言……东兵屯戍,去逸就劳,知虏情不习地势,坐糜廪食,欲战先北。(1/24-3) “司”《纪事本末》作“使”,应据改,薛向此时正为陕西转运使,参《宋史》328/10586。又“知虏情不习地势”《纪事本末》卷八三作“不知军情不习地势”,当据加“不”字。 10、所谓省戍兵以实其力者,其要欲省东兵之疲软,拣士兵之精勤,取实用损虚,为持久必胜之术。(1/25-行11) 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十八《条奏薛向利害》“士兵”作“土兵”,“为”作“伪”,据此,上引句子标点亦应改为:“取实用,损虚伪,持久必胜之术。” 11、所谓慎经费者(1/25-行14) 校勘记云:“慎”原作“惜”,据上引书卷(《文潞公集》卷十八)改。按:底本、《纪事本末》均作“惜”,此为复述薛向所上“御边五利”之五“五曰惜经费以固其本”,似《文潞公集》之误,不必据改。 12、《诗》曰:“天难谌。”斯言天不可不畏也。(1/33-行14) 标点应改为:《诗》曰:“天难谌斯。”言天不可不畏也。见《诗经·大雅·大明》。 13、今阴平之民,岁苦重役者句马户也。(1/35-行12) 阴平县属利州路,而非两个地名,所以专名线之间不应断开。 14、八月甲辰,司马光言(2/46-1) “甲辰”《纪事本末》卷五八作“辛亥”,辛亥,初五日。按本月丁未朔,无甲辰日,应据改。 15、《长编》卷二百十四:熙宁六年(2/50-1注) “十四”为“四十”之倒,见《长编》240/5861-行10。 16、然后为陛下之所欲,为复灵夏,取瓜沙,平幽蓟,收蔚朔,无不可也。(2/55-行10) 断句似应为:“然后为陛下之所欲为,复灵夏,取瓜沙,平幽蓟,收蔚朔,无不可也。” 17、今将敞延英之席,绍甘 、盘之业是用,还尔禁林之职,复兼进读之选(2/63-行5) “甘盘”乃是商高宗之冢宰,见《尚书·说命下》,并非两个人物,本句的标点应为:“今将敞延英之席,绍甘盘之业,是用还尔禁林之职,复兼进读之选”。 18、滕甫为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2/63-行7) 《纪事本末》卷五八:滕甫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宋史》14/267: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滕甫考诸路监司课绩。据此,谏议大夫前应加“右”字。 19、上手批公著:“奏可。一两日求对来,当喻朕意,以释卿惑。”(2/66-行1) 标点似应改为:上手批公著奏:“可一两日求对来,当喻朕意,以释卿惑。” 20、《富韩国文忠公神道碑》云:“(略)今陛下初即位,愿立法自臣始,不从宋四六选。”王珪行《富弼除使相判河阳兼西京留守仍赐功臣制》云(2/66-行15) 标点似应改为:《富韩国文忠公神道碑》云:“(略)今陛下初即位,愿立法自臣始。不从。”《宋四六选》王珪行《富弼除使相判河阳兼西京留守仍赐功臣制》云。 21、王珪行《富弼除使相判河阳兼西京留守仍赐功臣制》云:三台处中,以载万物之化;(略)学戒圣而独至,识造物之未形。(略)卿召从于列屏,俾进翊于冡司。(略)既闵劳于政机,其听遂于私秩。建彼除节,以殿东郊;守兹洛符,以保西宅。(略)不处功尊,老氏劳名之畏;其旋元吉,羲经履道之终。(2/67-行2) 这篇文章见于王珪《华阳集》卷三七、《宋文鉴》卷三五,互相比堪,可以看出底本校刻中的粗疏潦草之处,点校本没有出校,当然,《拾补》一书中除了辑录《纪事本末》、《续宋编年资治通鉴》的文字之外,还大量辑录宋人的文集、笔记等相关纪事,而这些引文可以说是校不胜校。比如上引一篇短文,校出错误八九处之多,可见一斑。校文如下:《除富弼依前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武宁军节度使判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事仍赐功臣制》:三台处中,以裁万物之化。学几圣而独至,识造物之未形。向召从于列屏,俾进翊于冡司。既闵劳于政机,其听遂于私佚。建彼徐节,以殿东郊;守兹洛符,以保西宅。不处成功,专老氏荣名之畏;其旋元吉,要羲经履道之终。 22、《长编》卷二百九十五(2/76-行7) 按应为《长编》卷一百九十五,见《长编》195/4720-16。 23、我之兵势方振而遽弱之,使彼见其形而侮慢不已。向去虽欲屈就,必益骄蹇而难合也。(2/77-行12) “向去”乃表时间之副词,以后、今后之意。并非指薛向,故不应加专名线。 24、《长编》卷一百九十二:嘉祐五年八月乙酉,罢诸路同提点刑狱使,置江南东西、荆湖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䕫路转运判官。先是,提㸃刑狱使臣或有窃公银器为乐倡首饰者,议者因言使臣多不习法令,不可为监司,故罢之。(3上/87-1) 核对《长编》原文(192/4644-11)发现有多处脱误:“同提点刑狱使”后脱“臣”字;“荆湖”后脱“南”字,“提点刑狱使臣”前脱“同”字;“公银器为”应为“公用银器及”;“不习法令”后脱“民事”。 本文原文 25、今人主待侍从,臣由始见以及毕讲,皆赐之坐(略)初,孙奭坐讲,仁宗尚幼,跪案以听之,奭因请立。讲论者不以为是。(3上/97-行5) 此段标点似应改为:今人主待侍[从]臣,由始见以及毕讲,皆赐之坐(略)初,孙奭坐讲,仁宗尚幼,跪案以听之,奭因请立讲。论者不以为是。 26、先是,枢密院言:“上意喻郭逵毁弃绥州曰:‘国家封疆万里,岂与犬羊争尺寸之地!’逵未至,贾逵遂以兵驱降羌于塞外,云悉已逃去。”(3上/89-行4) 此段标点似应改为:先是,枢密院以[言]上意喻郭逵毁弃绥州曰:“国家封疆万里,岂与犬羊争尺寸之地!”逵未至,贾逵遂以兵驱降羌于塞外,云悉已逃去。 27、乃奏请筑绥州城,置兵戍之。命之曰:“绥德城,择降人壮健者,刺手给粮,以为战兵。”得二千余人。(3上/90-行1) 此段标点似应改为:乃奏请筑绥州城,置兵戍之,命之曰绥德城。择降人壮健者,刺手给粮,以为战兵,得二千余人。 28、熙宁四年二月戊申(3上/102-5注) “戊申”应为“戊寅”之误,见《长编》220/5360-66。 29、昨阅卿所奏书至数遍,可谓精画计治,道无以出此,所由众失,卿必已一一经画,试为朕详见施设之方。(3上/95-行9) 《宋朝诸臣奏议》(109-1179)“精画”作“粗尽”,“由”作“条”,据此,标点似应改为:可谓粗尽,计治道无以出此。 30、子孙既殁而邻保犹逮。(略)及以先朝余靖所上《农书》并臣所上《农政五事》,并下两制详定以闻。(3上/98-行3) “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十一作“代”,似较优。余靖,《纪事本末》卷七十作“陈靖”,似应作陈靖。陈靖,《宋史》426-12692有传,太宗时,曾议均田法,为京西劝农使。真宗时,为京畿均田使。“靖平生多建画,而于农事尤详,尝取淳化、咸平以来所陈表章,目曰《劝农奏议》,录上之,然其说泥古,多不可行。”《宋史艺文志》(205/5206)著录陈靖《劝农奏议》三十篇。余靖无农书之著。 31、《纪事本末》卷五十二。(3下/128-行3) 本条在《纪事本末》卷五十三。 32、(孙)觉遂移牒閤门、御史台及所领诸局云:“论邵亢、滕甫奸邪,方待罪不入朝,及釐务閤门以闻。”上批出曰:“觉牒所言事不同,宜与外任,差遣便郡。”(略)时升之已有成命,而觉不知退,即上言,宜使亢知永兴,升之为枢密使。(略)觉又言滕甫贪污,颇僻斥其七罪,帝不信,以觉疏示甫,甫曰:“陛下无所疑,臣无所媿矣。”(3下/129-行6) 校以《太平治迹统类》卷十二、《宋史全文资治通鉴》卷十一,校正上文一些脱字及标点不妥之处如下:(孙)觉遂移牒閤门、御史台及所领诸局云:“论邵亢、滕甫奸邪,方待罪,[更]不入朝及釐务。”閤门以闻。上批出曰:“觉牒[与]所言事不同,宜与外任差遣便郡。”(略)时升之已有成命,而觉不知,退即上言,宜使亢知永兴,升之为枢密使。(略)觉又言滕甫贪污颇僻,斥其七罪。帝不信,以觉疏示甫,甫曰:“陛下无所疑,臣无所媿,[足]矣。” 33、先是,殿中御史里行陈兆楷言:“仁宗以来,屡革谏官之授。”(3下/132-行5) 《纪事本末》卷六十七殿中御史里行为张唐英,应据改。《拾补》1/14-4云:“治平四年五月)甲辰,屯田员外郎张唐英为殿中侍御史里行。”《群书考索》后集卷十七云:“神宗熈宁元年八月初,御史张唐英乞两府两制奏弟侄并受职官大卿监亦罢奏子京官。”可证。 34、熙宁十年八月乙酉(3下/138-4注) 八月应为九月,见《长编》284/6963-22。 35、癸丑,诏选人以淹滞被举内该磨勘者,听引见与京官,余依试身。言书判人注官,被举者凡三十七人(略)语斥大臣及宫禁官寺。(3下/138-5) 官,《纪事本末》作“宦”,是。另外,首句标点似应改为:余依试身言书判人注官。被举者凡三十七人。 36、熙河一道,曹南院弃而不城者也,其后夏英公喜功名欲城之。(3下/144-行6) 曹南院指宣徽南院使曹玮,曹彬之子,长期经营熙河事,见《宋史》258/8984本传。故曹南院下应加人名专线。 37、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搉制兼并,均计贫弱(4/156-行2) 校勘记[一五]云:《长编纪事本末》“搉制”作“搉折”,“均计”作“均济”。按《纪事本末》“搉制”作实“摧折”,于意为长。 38、《长编》卷二百十三:熙宁四年十月壬子,颁募役。(略)八人为(略)曾亢。(4/175-5注) 颁募役事见《长编》卷二百二十七,上引十三当为二十七之误(227/5523-行11)。另曾亢当作曾伉,见《宋史》177/4299、《九朝编年备要》卷九。 39、御史中丞吕诲即奏曰:“(略)邦国之体也。”宣徽使王拱臣言:“陛下执政之初,还其旧官……”(4/177-3) 《纪事本末》王拱臣后无言字,此为吕诲之奏疏,不应忽然加入王拱臣的话,内容亦不合,此段标点应改为:御史中丞吕诲即奏曰:“(略)邦国之体也。宣徽使王拱臣,陛下执政之初,还其旧官……” 40、安石曰:“(略)岂兄弟为比,用以负陛下!今富弼、曾公亮大抵欲逆流俗,不更弊法,恐如此难恃以久安,难望以致治。”(4/182-行1) 《纪事本末》“用”作“周”,“逆流俗”前有“不”字,当据改,标点调整为:岂兄弟为比周,以负陛下!今富弼、曾公亮大抵欲不逆流俗,不更弊法,恐如此难恃以久安,难望以致治。 41、《传家集》载《赐宰臣富弼等上表贺》,云阴日食不及分数。批答:“(略)。”(5/207-1注) 标点应改为:《传家集》载《赐宰臣富弼等上表贺云阴日食不及分数批答》:“(略)。”见《传家集》卷十六。 42、致使山林末学、草泽后生,放自有之。天良乐涂,附之异说。拖绅朝序,非安石之党,则指为俗吏;圜冠校字,非安石之学,则指为迂儒。安石平居之间,笔舌丘旦,有为之际,身心管、商,待圣主为可欺,视同僚为不物。为臣如此事主,若何?(5/225-行2) 据《九朝编年备要》卷十八“校字”作“朝宇”。丘指孔丘,旦指周公旦,应加人名专线。标点也应作一些调整:致使山林末学、草泽后生,放自有之天良,乐涂附之异说。拖绅朝序,非安石之党,则指为俗吏;圜冠朝宇,非安石之学,则指为迂儒。安石平居之间,笔舌丘、旦;有为之际,身心管、商。待圣主为可欺,视同僚为不物。为臣如此,事主若何? 43、因可迁官。劝诱今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如修。(5/235-行1) “迁”,《纪事本末》作“选”,“今”作“令”,“如”作“加”,当据改。标点调整如下: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加修。 44、殿中丞、知免句县张复礼,前明州司法参军李取之为相度利害官。(5/237-3) 宋无免句县,“免”,《纪事本末》卷六六作“冤”,《宋史地理志》(85/2111):兴仁府,本曹州。县四:宛亭,望。元祐元年,改冤句县为宛亭。李取之,《纪事本末》作李承之,是,李承之曾为编修中书条例、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判司农寺、权三司使,是王安石变法中的重要人物。 45、壬午,[案]此下银铜坑冶、市舶事,《纪事本末》与丙子常平事接写。《长编》卷二百十一:熙宁三年五月辛亥,向言米额。[原注]云:九月十六日可考。又丁丑,上批:薛向指挥。[原注]云:九月十六日,诏兼银铜坑冶事。《朔闰考》:是月甲子朔。十六为壬午日。今据增。(5/239-7) 所引《长编》分别见211/5137-46、212/5154-26。其中,“五月辛亥”,应为“五月壬子”。又本月甲子朔,则十六日应为己卯,所以本条干支应该改为己卯。 46、逵曰:“一州既失,二寨不可得,中国为夏人所卖安用守?臣为愿以死守之。”藏其诏不出(略)上得奏大惊,顾谓文彦博等曰:“不知绥州今存否?”亟问之,彦博等皇恐。即降诏云某月日指挥不得行。诏至,僚属皆惊曰:“前诏云‘何未之见’,何也?”逵徐出示之,皆叹服。(5/242-2) 此段标点似可调整为:逵曰:“一州既失,二寨不可得,中国为夏人所卖,安用守臣为?愿以死守之。”藏其诏不出(略)上得奏大惊,顾谓文彦博等曰:“不知绥州今存否?”亟问之,彦博等皇恐。即降诏云某月日指挥不得行。诏至,僚属皆惊曰:“前诏云何?未之见何也?”逵徐出示之,皆叹服。 47、壬子。《长编》卷二百八:治平三年四月初三日丙戌,王猎对亲亲之义。[原注]熙宁二年十月壬子可考。(5/244-5) 《长编》208/5048-1:帝尝以称亲之义质于天章阁待制兼侍讲王猎,猎以为不可。据此,上引文中,王猎应加人名专线。 48、安石曰:“(略)《易》曰:‘理财正辞。’先理财然后正辞,先正辞然后禁民,为非事之序也。(略)此陛下之所以理财,特置一司,使臣与升之领之之意也。”特置一司于时事宜恐不须并,升之以为并之无伤。(6/254-行5) 此段标点似应调整为:安石曰:“(略)《易》曰:‘理财正辞。’先理财然后正辞,先正辞然后禁民为非,事之序也。(略)此陛下之所以理财,特置一司,使臣与升之领之之意也。特置一司,于时事宜,恐不须并。”升之以为并之无伤。 49、安石曰:“(略)应募者皆暴滑无赖之人尚亦以为虞,义勇皆良民,又以有物力户为将校,岂可却以为虞?”(略)安石曰:“柴世宗能使兵威服振作,非但高平之战能斩樊爱能,而已天下盗贼、杀人、亡命日募以为樊军。”(6/274-行1) “尚亦以为虞”,《纪事本末》作“尚以不以为虞”;“威服振作”,《纪事本末》作“威复振”;“樊军”作“禁军”,《拾补》失校。标点似亦应调整为:安石曰:“(略)应募者皆暴滑无赖之人,尚亦不以为虞。义勇皆良民,又以有物力户为将校,岂可却以为虞?”(略)安石曰:“柴世宗能使兵威复振,非但高平之战能斩樊爱能而已,天下盗贼、杀人、亡命日募以为禁军。” 50、壬午,御迩英阁,吕惠卿讲《咸有一德》:“(略)则《月令》‘季冬节国以待来岁之宜’,(略)则尧、舜“五载修五礼”,《周礼》“十二载修法则”是也。(略)若光言为非,则陛下亦当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召光诘问,使议论归一。”(略)上曰:“然,‘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惟有司之牧者。’此也。”(6/260-7) 此段涉及到一些引文的校勘、标点问题。《月令·季冬》云:“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纪事本末》“国”后有“典”字,当补。《周礼·秋官·大行人》云:“十有一岁……修法则。”《尚书·盘庚上》云:“王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尚书·立政》云:“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上引文字标点似宜调整为:壬午,御迩英阁,吕惠卿讲《咸有一德》:“(略)则《月令·季冬》‘饬国典以待来岁之宜’,(略)则尧、舜五载修五礼,《周礼》‘十二载修法则’是也。(略)若光言为非,则陛下亦当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召光诘问,使议论归一。”(略)上曰:“然,‘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惟有司之牧’者,此也。” 点校本还出现了一些底本不误而排印错误的例子,比如“《旧纪》”误为“《旧记》”、“《新纪》”误为“《新记》”、“格”误为“恪”(1/11-1、2、3行);“巳牌”误为“已牌”(1/14-行13);“不避鈇钺”误为“不避鈌钺”(2/57-行3);“使人喑呜”误为“使人暗呜”(2/62-行8);“本欲”误为“木欲”(3上/104-行7);“宥密”误为“有密”(3下/129-行9);“每有”误为“每月”、“媢嫉”误为“娼嫉”(5/214-行8、14);“其弊”误为“共弊”(6/263-行3)等。 还有一些底本明显的错误而可据《纪事本末》及其它所引书改正的,如:“自此今”为“自此令”之误(1/15-行4);“族长”为“族帐”之误(1/24-行14);“令其可否”为“令具可否”之误(1/25-行1);“升廷”为“升迁”之误(2/50-行11);“荥河”为“荣河”之误(3上/100-行4、7);“即置”为“即罢”之误(3上/104-行4);“奉举”为“奏举”之误(3下/130-行1);“栀罕”为“枹罕”之误(3下/144-行2);“自言书判”为“身言书判”之误(4/157-1);“戊寅”为“戊辰”之误(4/158-行3);“恩遽”为“悤遽”之误(4/181-行1);“二百十二”为“二百十三”之误(4/177-3注);“王搢”为“王缙”之误(4/187-行14);“卷二百二十六”乃“二百二十八”之误(5/211-8注);“观课”为“劝课”之误(5/226-行14);“三百”为“二百”之误(5/239-行1);“曾利用”乃“曹利用”之误(5/245-行10);“奏职”为“奉职”之误(6/271-行14);“太常侍丞”为“太常寺丞”之误(6/275-8)等。 原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6年第0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