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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中国文学史重构的价值评估体系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朱德发 参加讨论

    文学的发展或学术的探究总是不断向前,虽然这种进化在速度上有快慢之别、在质量上有高低之分,但是它们“勇往直前”的趋向却难以逆转,哪怕其步入岔道弯路或陷于历史怪圈也不会停止“向前”的步伐。20世纪中国文学发展或学术研究是这样走过来的,21世纪中国文学或学术研究即使刚起步也不会逸出这条进化之路。为了适应21世纪中国文学的发展和文学史研究或书写的需要,在一股抑制不住的学术激情催促下,我于2002年提出一个与“中国现代文学史”学科相关又相异的“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理念朱德发:《重构“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意识》,载《福建论坛》,2002年第2期。,并认为它比前者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开放性、科学性和前瞻性。说它更具合理性,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是建立在现代民族国家观念上,它可以涵括从晚清至今凡在现代中国所生成的一切文学形态以及各种文学现象与思潮流派,既不厚此薄彼又不排斥异己;说它更具合法性,因为现代中国所有文学都生成于56个民族的国家共同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有的文学触犯法律要遵照法律来解决,但它仍然属于现代中国的文学,而不是某个民族或派别的文学;说它更具开放性,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已突破了民族界限、阶级界限、党派界限,将所有形态文学作为中华民族文学的完整系统直接或间接与世界其他民族或国家的文学进行对话与交流,在世界文学之林中所见到的中国文学不再是某个民族或某个阶级或某个党派的文学,而是现代中国文学的整体面貌;说它更具科学性,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是以公正平等的价值眼光来对待所有民族所有阶层所有党派的文学,并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据统一的价值标准来评估其文学史上的地位及自身的思想价值和美学意义,力求克服“唯新是好”或“唯汉独尊”的评估倾向;说它更具前瞻性,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上限与古代中国文学衔接而下限则是随着中国现代化的速度与步伐在不断延伸,致使这个学科的发展空间难以预测,它不同于“中国现代文学史”学科只有32年,又不同“20世纪中国现代文学史”学科仅有100年,而是与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历程同步并行的。
    既然“现代中国文学史学科”具有如此多的优长,况且它作为一个学科又能涵盖包容现代中国在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历史区段的所有形态的文学及其创作主体,那么若将其纳入读者的阅读视野或学者的研究视野或教师的教学视野是否需要确立一个大家能够认可的或者基本可以认同的价值评估体系,以便对异彩纷呈的富繁杂多的文学样态在阅读或研究中取得某些共识,以便书写或重构现代中国文学史呢?也许有的学者认为,当下是个多元化的价值时代,而且文学研究本来就是见仁见智的学术事业,何必建立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来约束呢,还是众声喧哗为宜?后者的见解颇有道理,学术研究就应该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特别当前学术界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个作品或同一个作家竟有针锋相对的看法,这是学术繁荣的景象。但是人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学术研究特别是现代中国文学研究仍有不少的警戒线或敏感区,并没有获得学术研究上的真正自由;尤其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既不能摆脱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这不仅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不少的子系统与主流意识形态胶合在一起,而且也因为文学史的书写又和现行教育体制紧紧相连,教学型的文学史编写难以越出根据主流话语拟订的教学大纲,仅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或书写应该选择和确立一个人们大致认可的评价体系,这既有可能性又有必要性,并不悖于多元价值时代的诉求。
    价值体系之于现代中国文学史建构至关重要
    “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或书写的客体对象,其内涵或外延已远远突破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仅仅32年的时空范畴,在长度上它超过百年甚至会绵延不绝,在宽度上它囊括了现代中国生成或传播的所有文学样态,在高度上它以平视的眼鸟瞰所有的文学形态,抹平了汉族文学与各少数民族文学、贵族与平民文学、雅与俗文学的界限;这是个具有立体感的长宽高相交织的错综复杂的文学总体系统,它以散乱的遗存的状态或隐或显地潜伏于现代中国的文学河流里,虽然大量的文学原生态已发掘出来并依照某种价值坐标构成文学史文本,但仍有不少文学的原生态尚未被挖掘,即使有些被发掘出来的文学样态也没有被纳入“现代中国文学史”价值体系得到公平待遇,或遭到歪曲贬抑或被舍弃。作为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者或书写者,面对着这样庞大杂陈的文学客体,或去阅读体认它,或去理解把握它,都急需一个公正的价值体系对其进行多层面多维度的评估;没有评估就不可能发现它的价值所在,也分不清各种文学形态的价值差异所在,也就是说没有真正的科学的价值发掘和评估就不可能建构公正的现代中国文学史文本。正是着眼于这种意义,我们认为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与书写就是,主体对客体文学的各种类型或不同样态的审美品格及其文化意蕴人性内涵依据特定的价值标准进行重新感悟、认知、理解、把握、评说和定位。这是因为文学研究的过程就是主体对客体判断的过程,没有判断就没有文学史文本,没有深刻的判断就没有深度的文学史,没有公正的判断就没有公正的文学史,而主体的深刻或公正的判断须臾离不开深刻而公正的价值尺度。试想当我们在指责某些中国现代文学史过分抬高了左翼作家,或当代文学史过分突出了工农兵作家作品时实际上是在批评其所持的价值标准的偏颇性与党派性,当我们在批评一些中国现代文学史过分褒扬了沈从文、张爱玲及其作品时实际上也在指责其所运用价值尺度出现了偏差。由此可见,研究或书写主体持何种价值体系或者何种价值眼光,对于纳入学术视阈的作家作品、文学思潮流派、文学运动现象及其内在机制规律,就会作出与其相吻合的价值取舍、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估,作家作品或思潮流派在文学史上地位的高低或分量的轻重或品级的上下无不是价值判断的结果,甚至文学史的性质与风貌也与价值评估相关。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价值体系就能研究或书写出什么样性质、形态和意义的文学史,它不只决定着文学史建构的总体设计结构安排,也决定着文学史的真正的价值意义所在,而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其价值体系的确立则是相当重要的也是相当有难度的。
    作为客体存在的现代中国文学的原形态,有无价值或价值大小主要取决于创作主体在写什么和怎样写或写得怎样的过程中,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所思所感所行所动所见所闻和各种人之为人的本能需求与精神需求及其所处的生态环境所给予的人道主义关怀或人文诉求,使社会上不同层次的读者都能从中获得各自所需的阅读期待和审美怡悦;作为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者或书写者并不仅仅是一个一般的读者,只要能从阅读中得到生存发展的某种启示或某些怡悦就满足了,而是要选取公正的价值体系对现代中国文学的各个子系统及其总系统进行整体性的评估,是要跳出个人阅读的小圈子而立于历史的高度来审视现代中国文学的全貌。这就要求文学史的研究者或书写者对价值体系的选择或掌握就不能完全从自我的阅读期待是否得到满足出发来确定;诚然自我的阅读感受和审美期待在价值判断中是重要的,连自己都不喜欢的作家作品也难以打动他人,但是必须认识到自我的阅读感受或审美期待带有相当多的主观偏爱,不一定能升华为公正的价值标准。因为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并非是完全个人化的学术行为,它既要认真做学问追求真理又要写给社会上的人阅读特别是作为教材传授给学生,所以选取的价值体系既要融入自我的阅读感受与研究追求,更要符合现代中国文学本体结构的内在需求和社会人群的阅读期待,“我想用什么价值尺度就用什么尺度,谁也无权干涉”的纯主观想法是行不通的。考察一下文学史研究或书写实践,并不存在纯个人化的价值体系,也许你在坚持某种价值标准自我感觉是出自个人所想而与他人毫无关系时,实际上你是处于社会关系总和中的个体研究者,无论你对现代中国文学有何独特的感受与认知都打上了社会群体或所处时代的印记,如同个体人本身一样无论怎样特立独行也离不开社群的制约;文学价值体系的选取或确立也是这样,既是自己确认的又是社群认可的,这就要求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或书写的价值体系必须考虑时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公众的价值取向乃至学界公认的价值标准和人类共有的审美诉求。只有建立一个既是个人的又是公众认可的价值体系作用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而凝成的学术成果或文学史文本才有可能既体现出研究者或书写者的学术个性,又可能为大多数读者甚至学者们所接受和认同,否则研究出的学术著作或写出的文学史只能自我认可和自我欣赏,那就失去了学术研究或文学史书写的应有价值与社会意义。可见,确立一个科学的价值体系之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是何等的重要。
    并非所有的文学研究和文学史书写的评估体系都能称得上坚持了科学的价值标准,也许有些价值观念用于古代文学或中国现代文学的研究及其文学史的书写具有科学性,或者基本上具有科学性;但是将它运用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和书写就不一定具有科学性,可能它对某些或某个子系统文学的价值评估是适用的而对其他子系统文学的价值判断则是不公平的甚至是荒谬的,也可能在评价中过分抬高了某个子系统的文学而贬抑甚至遮蔽了某些子系统的文学,导致整个现代中国文学大家庭各个成员在价值地位上的极不公平极不平等。因此唯有选取和确立科学的价值体系方能带来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学术科学品格和真实的学术内涵。究竟什么是科学的价值体系即适用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价值评估体系,对此的理解也许各执己见,谁能公开承认自己对文学的评价不是坚持科学的价值标准而是其他,大概不会有这样的糊涂学者。不过在我看来,研究或书写现代中国文学史所坚持的科学价值体系至少应有这样两个功能要素:一是价值体系的吞纳力能与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或书写的客体结构的错综复杂的思想文化内涵和审美意识内涵以及审美形式意味大体契合或完全相契合,既不会过分彰显某些文学系统又不会有意掩盖或压抑某些文学形态,把所有的文学样态都纳入统一尺度的价值平台;二是它能把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或书写的客体结构中的各个层次的最有价值最有意味的文化内涵与审美形态,不只是发现出来,开掘出来,而且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统一判断标准,对其作出公正公平或较为公正公平的评价,既消除了民族的偏见、阶级的偏见甚至党派的偏见,又不见雅俗文学或新旧文学前高后低的价值差异,不论何种形态或体别的文学只要是有价值有意义的都应得到充分的肯定,即使对那些价值不丰意义不大的文学也能给出有分寸感的评述,绝对地肯定或绝对地否定都不是科学的评价。特别要警惕误入过去曾用惯了的机械阶级论价值体系,来对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客体结构的复杂深邃的内容进行简单武断的阶级分析,人为地歪曲遮蔽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生吞活剥现代文学史的丰盈真实面貌而去迎合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需要,这是反科学的。如果我们真正选取和确立了科学的价值体系,并能认真严肃地运用它去发掘、体认和评估现代中国文学史框架里的作家作品、社团流派、文学现象和思潮运动等,那么从宏观到微观或者从微观到宏现都能使重构的文学史文本在总体和细部上获得一种本真的风貌,就能感到现代中国文学史这片大陆又出现了真实景象,从而使文学史的书写达到一种逼近历史真实的高度。试问谁能说价值体系对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不重要?
    研究或书写现代中国文学史的价值体系不仅要富有科学性的特质与功能,同时也要具有创新性的特质和功能,这主要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构成的诸多因素及其在归纳整合过程中已注入或发掘出不少新的内涵,若是沿袭传统价值尺度便难以梳理衡估,只有创新性的价值标准方可适其所用。所谓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价值体系的创新性与其科学性并不矛盾,它们都源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认识路线,面对着文学史研究的对象主体或客体敢于冲破种种禁忌和误区以及积习成规,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显及隐、由浅入深地去探索去发现,既能揭示存在的本质的真实又能展示原创的新意;而这种“真实”乃是富有“新意”的真实,而“新意”则是具有“真实”的新意,致使科学性的“真”与创新性的“新”得以有机联结。仅就价值体系的创新性而言,一是用来作为评估现代中国文学史的价值准则便增进了新因素或新内涵,调整或更新了切入与认知角度,形成了新的逻辑思路,对意义的有无大小高低的判断有了新的规范尺度;二是作为文学史研究的价值标准在运用过程中要求书写主体敏于洞察细于辨别和精于分析善于综合,真正能将具有思想价值和美学意义的新东西发掘出来而给予合情合理的价值判断,凝成新史识与新见解。从恒定性与可变性的互动关系考之,虽然作为研究或书写文学史的价值体系的核心内涵具有恒定性,即文学的人学本质规定是相当稳固的;但是它的嬗变因素也是极为活跃的,外在的社会变动或时代演化能推进其“变”,内在研究主体的学养增强、知识丰赡、兴趣加浓、激情勃发和认识提高也能驱动其“变”,使价值体系在变化中得到创新或更新。正是在变与不变的相互关系中显现价值标准的创新性,特别是烙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难怪有人说“文学史研究或书写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价值尺度”,倒如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所编写的中国现代文学史无不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价值体系,而在启蒙主义思潮高扬的时代对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则把“现代性”或“改造国民性”作为价值系统的核心。由于时代变迁所赋予文学史研究的价值体系的新内涵往往是外在的,或者特定时代的需要、某些阶级的需要,或者某个政党的诉求、某些社团的诉求,都是带有明确的功利目的加上去或塞进去,致使这些所谓的新内涵并没有化入价值体系的核心,且与文学史客体的固有价值内涵格格不入,而这称不上价值标准的真正创新;随着时代变化而真正导致文学史书写价值体系有所创新的,乃是指从文学史客体中发现出从未发现的或者原创性的新东西,这些新东西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相吻合,是对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因素的充实和丰富,使创新的价值体系不只更加符合于文学史本体的发掘需求也适应于文学史真实价值的评述与本来面貌的重现。只有文学史研究的价值体系注入了与其核心有机结合的创新内涵,方有可能形成现代中国文学史书写主体的新的价值视野或选取新角度的评估思路,对研究对象的富繁客体进行探幽发微,提炼新史识,作出新判断,构成新框架,使重构的现代中国文学史文本既具历史真实的科学品格又富学术发现的创新品格。
    既然价值评估体系之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与书写如此重要,那么过去或眼下所用来研究和书写中国现代文学史的价值体系是否还适用呢?当然不能完全适用,这不仅因为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客体对象是现代民族国家里所生成的一切文学形态,也因为过去或眼下研究和书写中国现代文学史的价值体系缺少或不具备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诉求的科学与创新的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过去或眼下运用于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价值观念采取绝对否定的态度,而是要对其具体标准进行具体分析,汲取其合理且适用之因素为构建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的价值体系所用。这里择取过去或现在常用于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与书写的价值标准简析之。
    以“新”字为价值核心的评估体系源于进化文学史观,随后又赋予了辩证唯物史观的价值内涵。运用它来研究和书写现代中国文学史只有益于新文学系统,而对通俗文学、民间文学或传统体式文学等的评价则失去了公正公平性。以“左”字为标志的“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价值尺度,源于机械的阶级论文学史观,它主宰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与书写达数十年,越到1960~1970年代越显露出它的独断性、霸权性甚至荒谬性。以此价值标准来研究和书写现代中国文学史只有利于突出左翼无产阶级文学的“唯我独尊”地位,其他形态的文学难免被贬斥被否定,甚至无产阶级文学本身也会遭到不公平的待遇。至于进入1980年代以来在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与书写中所用的“现代性”(姑且把它视之为价值标准),实质上是启蒙理性的价值观在文学史研究和书写上的运作;但由于“现代性”越诠释越成了一个大而无当的范畴,失去了可遵循的统一的价值内涵,所以不宜于作为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评估标准,即使只把“现代性”理解为启蒙话语也主要有益于现代中国的启蒙文学研究,而其他形态的文学则会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况且作为文学的现代性也并非都具有积极的思想价值和审美效应。不过作为马克思主义美学观的“历史的审美的价值标准”倒是值得重视和坚持的,它具有普适性与超越性的功能特点。恩格斯在1859年5月18日致斐·拉萨尔的信中说:“我是从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以非常高的,即最高的标准来衡量你的作品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47页。虽然“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作为价值标准的内涵与外延被不少的学者或评论家所诠释过或运用过,而且在学术研究或文学评论的实践中一再证明它具有科学的公正的评价功能;但是在我看来,恩格斯提出的“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相结合的价值标准,还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即所谓“美学观点”至少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视一切文学现象都是审美文化现象,一切文学形态都是审美形态,一切文学史都是审美历史,一切文学作品都是审美文本,这是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特质规定;二是文学作品是创作主体“按照美的规律造型”的,是合乎审美创造规律的,不论审美内容、审美形式和审美风格都是艺术生产者遵循特殊的艺术法则生产出的产品;三是作为接受或评论主体首先要体察文学是否具有美的特质、美的形态、美的韵味、美的格调、美的内涵以及美的魅力,小到文学作品、中到文学流派大到文学思潮运动直至文学史,都要以美学观点予以审视和评说,文学是否具有价值及其价值的大小、高低、优劣首先由“美”来决定的或者以“美学观点”作出价值判断。所谓“历史观点”亦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视一切文学现象、文学作品、文学思潮流派直至文学史都是特定时代背景和文化语境下的历史的产物,因此必须把文学置于特定的历史范畴来认识来评价,即使文学作为“美的规律造型”具有一定的超越性也不能忽视其特定的历史根源;二是文学作品的思想深度、文化内涵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关系、社会思潮和社会心理、社会情绪通过作家艺术思维的体验、感受、发现、创造等机制而运作的结果,这说明不仅文学作品而且一切文学现象、文学思潮流派和文学运动史都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生态联结在一起,因之文学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构成部分;三是作为接受或研究主体对文学文本的解读、对文学思潮的阐释乃至对文学史的梳理,既不能跳出历史的圈子进行精神漫游又要在历史范畴中追寻其价值意义及其历史局限。但是决不容许把“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在评价文学过程中拆开来分而用之,必须将两者辩证地统一起来作为完整的价值体系来对待和运用,不论评估文学作品、思潮流派或者文学运动、文学史都要从美学的和历史的分而合一的两大互动的维度来衡估和评说,恩格斯关于文学应“具有较大的思想深度和意识到的历史内容同莎士比亚剧作的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的完美融合”的评论为我们运用美学的和历史的价值标准指明了方向,树立了典范。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价值观其普适性与超越性的功能特点,决定它可以作为研究和书写现代中国文学史的最高的最宏观的价值体系;但在它的引导与启示下,我们应该为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和书写探究并确立更为切实可用的求真出新的价值评估体系,只有当一个价值范畴既适应研究客体所需又合乎时代精神,才能具有强大的评估功能和话语威力。
    确立“一个原则三个亮点”的价值评估体系
    现代中国文学史作为一个全景观的学科架构,它所容纳和透析的研究对象要大大多于中国新文学史或中国现代文学史的学科模式的含量,而且也非20世纪中国文学史学科框架所能涵纳,因此仅从研究和书写对象出发也需确立一个覆盖面广、涵括力大、穿透力强的且能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文学形态的价值评估体系。虽然已运用过的多种价值准则曾在文学史的研究和书写中施展其独特功能,但是它们自身的局限性或偏颇性就决定其不能承担起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的任务,相比而言,“一个原则三个亮点”的价值体系较为合适也较为科学。
    所谓“一个原则”是指人道主义为评价现代中国文学的最高原则,这是由文学的人学本质所决定的,既然文学属于人文学范畴那就要讲人意遵人道,不仅视人道主义为文学创作的最高原则,也当然应把人道主义作为评价体系的最高原则。之所以必须把人道主义作为最高原则在于人的文学是将“人”作为终极关怀对象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认定文学的根本问题就是人学的问题,虽然有些文学作品曾把上帝、佛祖、鬼神等作为人的终极关怀对象的人格神,但这皆是人为了寄托自己的心愿理想而心造出来的,仍以人为终极关怀的。所谓“三个亮点”是指真善美为评估现代中国文学的价值尺度,大凡优秀的精妙的以人为本的文学无不具有真善美和谐统一的闪光点,而真善美三个亮点在文本中常常会发出耀目的价值光辉;这是因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最高境界则是真善美的和谐统一,它既是人类心灵相互联结的纽带,又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文学作为人的心灵世界或内外宇宙的生动丰富变幻无穷的镜像,则或深或浅或隐或显地映射出人对真善美的体验、感悟和憧憬,这就使文学成为人类追求、探询和创造真善美的艺术载体,现代中国的各体文学只要能够进入人学范畴的无疑也具有这种诗性特质。虽然真善美评判标准具有历史相对性,但它更具有绝对性,而真善美价值标准的绝对性就在于它那高于一切的人道主义原则,在于它把作为真善美的主体人当人来对待,到底是真善美还是假恶丑都必须在人道主义审判台上来接受检验。所以对现代中国文学必须以人道主义最高原则为前提来重新评估其一切价值,确定其以追求真善美为核心的人的文学的基本内涵。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概述的:“在‘真’的追求方面,它提倡尊重实践,尊重劳动,尊重经验认知,尊重自然的和社会的公理,尊重知性逻辑,尊重每一个人自由地运用其理性的权利。教人以不受诱惑的方法,培养既勇于坚持真理而又尊重各自见解、乐闻相反之论的多元文化心态;在追求‘善’的方面,它提倡尊重人类普遍价值的公理,崇尚自由、平等、社会公正和正义,尊重每一个人在不同的道德价值面前作自由选择的权利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同时又坚决反对道德相对主义和‘犬儒主义’的人生态度,崇尚道德良知,强调每一个人对于社会所负有的不可推诿的道德责任。在追求‘美’的方面,它既尊重每一个建立在教养有素的基础上、既把自己当人看也把他人当人看的前提下的情感的自由发展,尊重每一个人选择的不同的情感方式,尊重人们的多样化的审美情趣和风格,同时,它又努力提倡一种‘高尚的、健全的理想主义’,崇尚‘观念的和生活哲学的真正崇高’——如诺贝尔文学奖的评选标准所昭示的那样——‘让人性能比从前更好、更高尚’。只有实行人道主义与真善美之统一的人文教育,才能使人类扬弃宗教异化、伦理异化和对于权力与金钱的崇拜,消灭一切非人道的现象,超越人世间低级趣味的鄙陋和世道的庸俗,走向崇高,走向人生的辉煌!”许苏民:《人文精神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74页。这是人文教育的基本价值内涵,也是人的文学应具备的价值内容,可见以人道主义为根本原则的真善美相统一的价值体系是个具有人类性的文学评估体系,普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人文性是其固有的功能特征,它无疑符合研究和书写现代中国文学史的价值诉求与评估。
    在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或书写过程中,如何坚持“一个原则三个亮点”的价值评估体系?这是个认识上的问题更是个实践上的问题,这里只能从认识上给予探讨以引起争鸣。在我看来,对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和构建不论主体的审美体验或理性思辨都要首先以人道主义为最高原则衡估之,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考辨纳入研究视野的现代中国文学,不管它是哪个民族、阶层、党派的文学,也不管它是什么体式、形态的文学,都要判定其是否属于以人为本的现代中国生成的人的文学。所谓人的文学并不仅仅指周作人所说的以个人主义为人间本位的文学,也包含大写的人的一切文学,比如“新民文学”、“国民文学”、“民族文学”、“人民文学”、回族文学、维吾尔族文学、藏族文学、蒙古族文学、“无产阶级文学”、“资产阶级文学”、“工农兵文学”或“封资修文学”、“文革文学”等等,若剥去其民族主义观念或阶级斗争意识的政治修辞,那所显现出的应是以人为本的各种样态的人的文学;而对人的文学面目的识别至少要从“文学是何人创作的、文学的主角是什么人、文学又是写给谁看的”三个相关维度来探询,不论创作主体、对象主体或读者主体也许都是以健全的(被肯定者)人或异化的(被否定者)人来构成,只有对文学这三位一体的人作了深透的考察,方有可能把握人的文学的本质面貌。然而仅就现代中国文学的创作主体和对象主体来说,庞大的作家诗人队伍,繁杂的描写或表现对象,究竟由哪些人构成、其人性如何?这不只是要探究现代中国文学历史时空的“人”,也牵涉到对个体或群体的人的内外宇宙的考察与体认。虽然人类有了理智活动以来不断在认识自我、追问自我,但人究竟为何物这个千古之谜是否真正揭开却难以作出准确的回答,只能说启蒙哲学注重人的理性、政治哲学注重人的社会性、生理学注重人的自然性、医生注重人的病态性、心理学注重人的精灵性,而文艺美学则关注人性的复杂性。由于各种学说对人研究的角度与指归不同,故形成了“人”的多种界说,如“灵肉一致说”、“社会关系总和说”、“社会性与自然性合一说”、“阶级性即人性说”等等,这诸多人学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有其局限性与片面性。在我看来,人是一个复杂的结构系统,是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结合体,就表层结构来说人联系着包括自然界在内的各种关系,况且人本身也是自然的产物,故其人性打上各种关系的印记;就其深层结构来说人的内宇宙则由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相互联结的三层次构成,虽然其生理机制是固有的,但深层结构中的情感意识、潜在意识或深微的人性内涵却不是天生的,而是由表层结构维系着的自然的社会的各种关系所综合作用的结果。特别是人的结构系统并非凝固不变的,虽然内有永恒不变的人性,但其表层结构或深层结构的功能和人性也有可变性,随着时代环境和文化生态的调整而调整、变化而变化,如现代中国人与古代中国人相比在人性结构中既存有不变的因素亦不断增进现代性,内在地驱动着人性向现代转型。既然人是个复杂的动态的结构系统,那么由人根据求生存谋发展的精神需求与审美需求所创造的以人为主角且给人看的现代中国文学,则是个复杂多元的人的文学实体,它是各类作家凭借艺术心理机制自觉遵循美的规律而把“人”物化的结果,故对现代中国文学的价值评估首先当判定其是否属于人的文学,即使现代中国文学中出现的以鬼神、佛祖为对象主体的文学也要以是否把人作为终级关怀来审定。
    二是体察进入探究领域的现代中国文学是否以人道主义作为最高创作规范或者是否以人道主义为文本的灵魂或者是否体现出人文主义关怀。虽然作为以人为本的现代中国文学理所应该是以人道主义为最高创作原则,这是不容置疑的常识性问题,然而恰恰这种常识性问题在现代中国的某些特殊时期却成了谈虎色变的老大难问题,明明是作家诗人们在文本中寄寓着人道主义或者颂扬着人性的真善美也要想方设法予以遮蔽和掩饰,明明是各种文学中蕴含着人文主义精神也要贴上政治修辞的标签;虽然当今文坛上这种极度反常的阴霾气候已被明媚的艺术春天所取代,但是从历史的积垢尘封中将各种形态的人的文学所蕴藏的人道主义精神,或人文主义关怀掘发出来却需要研究主体从多维度来探索来体察。从创作主体之维考之,现代中国文学的营造过程由各色各样作家形成个杂多群体,就社会身份说既有知识分子作家又有工农兵作家,就政治身份说既有党派作家又有非党派作家,就思想倾向说既有保守型作家又有先锋型作家,就其阶级身份说既有无产阶作家又有资产阶级作家或者既有平民作家又有贵族作家,就其民族身份说既有汉族作家又有满回藏苗等少数民族作家,从性别身份说既有男性作家又有女性作家,等等。虽然他(她)们的身份各异,差异互见,但是他们都是现代中国人,大多属于精英阶层而富有社会良知,都有一颗爱心,对人倾注人文关怀,因为“创作总根于爱”,否则他们就不能成为作家或诗人,即使有些作家的人性一度被异化被扭曲也会由人道之光重新照亮而复原。特别应透过作家的表层身份去洞察其深层意识结构,从深微复杂的人性内涵和隐显变幻的情绪意识中去发现其所持有的形态不同的人道主义或人文主义,进而再探察各种作家将社会意识、文化意识和审美意识物化为各种形态的文本都体现出何种人道主义精神或人文主义情怀,是从肯定性的形象或意境中体现出来的还是从否定性的形象或意境中流露出来的还是从肯定与否定交错的形象或意境中显现出来的。这样就可以超越作家的身份界限直逼人性主体或内在灵魂,透析其所倾注于文学创作的人道主义情怀。从文学对象主体之维考之,现代中国文学凡叙事文本多以刻画人物见长,或剖析人物灵魂或描绘人物形象,并构成了琳琅满目的人物画廊,而这众多人物既有正面的又有反面的也有中不溜的、既有单面的又有多面的也有立体的,既有外形极其鲜明的人物形象又有内涵颇为深邃丰富的人物形象;至于那些抒情文本重视意境的营造,或朦胧含蓄或明朗剔透,或塑造抒情主人公。不论叙事文本或抒情文本的对象主体都是人性的审美实体,对于其是否含有人道主义精神或人文主义情怀的考察,一方面要体会对象主体本身所具有的人道人情内涵或个性意识生命激情,一方面既要感受创作主体对人物形象或诗性意境原有人道人性人情采取何种态度,是褒扬还是贬斥,是肯定还是否定,又要分析创作主体是否立于人本立场赋予人物形象或意境意象以人道主义内涵而对其固有非人性非人道的思想行为给予批判和针砭。通过多方面的考察与评估,我们就能明确地意识到,凡纳入现代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的人本与文本,富有人道主义精神的或人文主义情怀的,都有价值皆有意义,不分新旧、不分党派也不分阶级、不分族别都是创作主体依凭人道主义最高原则创造的现代中国的人的文学。
    人的真善美的终极关怀是源于人道主义最高原则,而人的一切真善美的追求则是为了彻底落实人道主义原则,故对现代中国各种样态人的文学以人道主义标准作了价值评估后必须以“真善美三个亮点”为价值尺度进行具体考评。这不仅因为人性的真善美与人道主义息息相关,更因为审美是与人道主义紧密相通的。“审美既然创造了全面发展的个性和自由的理想,是一种超越现实意识的全面、自由意识的活动,它就必然与人道主义发生联系”;文学艺术之所以感动人,就在于它体现了彻底的人道主义精神,“当人透过现实意识、现实关系的迷雾,用审美意识的人道之光来照耀这一切时,我们便步入自由的领域,体会人的价值和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有的人类之爱”,即使“如果说我们同情国王,那是因为我们把他作为人看待,而不是因为他们是国王的关系”。杨春时:《系统美学》,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7年,第161页。可见没有爱就没有美,美是与人道主义相通的。究竟怎样在人道主义最高原则的指导下以真善美为价值尺度来对现代中国文学进行评估,欲从理论上回答这个问题本来应把真善美和谐统一作为完整标准来探究,但为了论析的便利又不得不分而述之,实质上在谈论“真”时也是在谈论“善美”,在论及“善美”时也是在论及“真”,它们互为一体是难解难分的。
    对于文学来说,所谓“真”乃是其“生命”之所在。现代中国文学各种样态的构造,不论来自哪个民族哪个阶层哪个党派哪个社团的作家或者处于现代哪个历史区段哪种文化生态的作家,都是在通过自身的感受体验来把握自身认识世界乃至各种各样人生的,并且运用独特的审美形式将其对内外宇宙的深切感受与独特体悟物化为审美文本,借助异彩纷呈的人生镜像来认识自己和通晓世界。既然现代中国文学是众多作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认识自我、认识人间宇宙的镜像与审美文本,那首先追求的并从中映显的乃是在人道之光烛照下的物象之真、事理之真、科学之真或情感之真、伦理之真、道德之真、思绪之真或潜意识之真;唯有物象之真事理之真方能使不同人群从瞒与骗的大泽中走出来而感到真实可信的人间世界,唯有科学之真方能使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中国人从痛苦或黑暗中见到光明而奔向幸福,唯有情感之真、伦理之真、道德之真方能使现代中国男女从虚伪的迷雾中清醒起来而做一个真诚的人,唯有潜意识之真方能使现代中国人从纯欲望之谷的沉醉中挺立起来而成为一个健全的人。这诸多的认识的教育的审美的功能,都源于文学的客观之真或艺术之真或想象之真,故而“真”是各种形态文学的生命,也是文学的价值根基所在;若是文学缺乏真或失去真,那它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试想一下那些生编乱造的虚假文学或荒谬绝伦的瞒骗文学有何价值,不是早就成了历史上的垃圾?这就要求我们对现代中国文学的研究和评估,必须格外重视其“真”的价值与“真”的美学品格。然而,现代中国文学各种样态的“真”的价值并不容易发现和判断,必须通过对审美文本的探幽发微,从错综复杂的交织、纠缠和悖反中去辨识真伪,例如客观之真与主观之真是如何缠绕的,实在之真与虚拟之真是怎样纠葛的,表层之真与深层之真是如何联系的,现实之真与理想之真是怎样联结的,原生之真与想象之真是如何胶合的,内心之真与行为之真是否统一,理性之真与感性之真是否矛盾,感情之真与潜意识之真是否冲突,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矛盾纠葛中所蕴含的“真”,应是现代中国的人的文学中富有价值的美学内涵,既要反复体验又要细心辨识。
    对于文学来说,“善”应是其灵魂。不管你承认或不承认,意识到或未意识到,现代中国文学的各种样态和品类都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寄寓着善的动机、善的旨趣和善的意蕴以及善的道德、善的伦理和善的行为,而人道主义或人文情怀就是“善”的最高原则,它贯注于创作主体或文本对象主体的崇高人生理想和伦理道德规范,所以文本主题的开掘、人物性格的塑造或行为模式的探询都能体现出一种既利人又利己、既爱人又爱己、既尊人又尊己、既爱民又爱国、既尊族群又尊真理的“善”的价值取向;尤其那些具有“善”的功利倾向的文学作品,对于人物形象的塑造或心灵世界的刻画,都程度不同地流露出这样的审美意向,即:“一切文明民族,无不主张尊老爱幼,重视友谊,讲究礼义廉耻,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强调人生的义务和责任,提倡个人对社会群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讴歌志士仁人的高风亮节,赞美为追求真理和为群众利益而英勇献身的英雄人物。”许苏民:《人文精神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3页。这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或人文精神的思想意识、道德情感、伦理规范、英雄气魄和高尚气节凝成文学作品的向善的价值内涵,铸就现代中国文学之魂。这种“善”既是人类心灵中永恒的价值,又是现代中国文学中的永恒价值。而这种人类憧憬之善与文学追求之善,既是人生俱来的又是文学由来的,既是有意识为之又是无意识为之,即使那些超功能无目的为艺术而艺术的唯美主义或趣味主义作家所创造的文学作品,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善”的美学范畴;如果文学作品连点善的动机和善的趣味也没有,还算人的文学吗?因为善是人的本性,向善是人的追求,也是人性区别于兽性的根本之点,不过,“善”的人性内涵潜隐于文学作品中是极其复杂的,作为文学史的研究者或书写者至少应从三个方面去体验去辨识:一是,真善还是假善,诚善还是伪善?由于真善或伪善贯注于文本的伦理情感、道德情感或作风理想中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常常是善中有伪、伪中有善,善伪混杂,难以辨认;二是,对于文本中出现的阳奉阴违、真假善变、表里不一、言行悖反的人物形象,如同变色龙一样,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这样的人物统统是彻头彻尾的大恶人或伪善者而其人性中连点“善”的因素也没有,特别是那些中不溜的中间人物更不能轻率地作出善或非善的价值判断;三是,蕴含于文学作品中的“善”的意识情感、道德观念、伦理思想、理想追求等观念形态的因素,都不是以逻辑演绎或概念诠释的方式存在的,它们越是深潜于人物形象、艺术境界或艺术构思、艺术细节之中,越是具有无穷的审美价值,越是具有永恒的艺术魅力,越是能在以情动人的同时给人以深刻的理性启示,越是能以文学之魂撼动人心之魂。
    对于文学来说,“美”乃是其特质。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道出人类的一种普遍人性与共有的审美取向;而文学则是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审美活动与审美途径,因此这就要求作家们必须按照美的规律和法则创造不同样态的文学,以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审美期待与生命需求。作为人的文学不仅以人生美与艺术美的镜像而成为认识自我审视世界的特殊方式,同时也是人借以优化心灵、激发生命潜能而遵循人道主义最高原则和美的基本规律去参与改造世界、探求美妙人生的重要通道。现代中国文学既然是广义的人的文学,那它就是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创作主体从独特的生活感受与生命体验出发,而根据不同的审美选择和艺术法则所创造的诗性文本,即以审美的情感把人性之真之善凝聚汇融为审美作品。所以没有人性美就没有文学的特质,没有美的形式把人性的真善美物化为文本就没有真正人的文学,同样也没有区别于其他认识自我掌握世界的独特方式的现代中国文学。作为现代中国文学特质的“美”,不仅指它的形式美,更指它的内涵美或灵魂美,也指它由整体显现出的风格美。因此只有通过形式美的把握而去感受窥测其灵魂美进而体验到表里相宜的风格美,这样才算体悟出现代中国文学所达到的美的层级,才算把握住现代中国文学美的特质。虽然不同形态的现代中国文学在审美品级上有高低之分、雅俗之别和新旧之差,但它们却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体式来探索并映现人性美,即使那些以审丑为主调的文本也能转化为审美意识,总之在文学的审美特质上各体文本皆趋之和共有之。
    对于经典性的优秀文学作品来说,应是真善美和谐统一。就是说,作为人的文学其完美品格必须是真善美的有机结合,它如同完美的人性一样是缺不一可的;虽然真善美三大要素在文学构成中好像在人性结构里有时会失衡、有时会冲突、有时会悖反,即出现不和谐不统一不均衡,难免造成文本的良莠不齐或文质参差,但是作为文学创作主体的作家们是有能力有才气按照美的尺度和文艺规律把人性的真善美三者的互动关系处理好、搭配好和协调好的,尽量缩小它们之间的差异,使其在不同样态的文学中达到真善美和谐统一的审美境界。马克思在为《新亚美利加百科全书》撰的“美学”条目中道:
    最可靠的心理学家们都承认,人类的天性可分作认识、情感,或是理智、意志和感受三种功能,与这三种功能相对应的是真、善、美观念。美学这门科学和感受的关系正如逻辑学和理智、伦理学和意志的关系一样。逻辑学确定思想的法则;伦理学确定意志的法则;美学则确定感受的法则。真是思想的最终目的;善是行为的最终目的;美是感受的最终目的。
    可见,作家们以固有的真善美人性观念对主客体真善美对象化活动的感受、触摸和书写,也就是作家们在文学艺术的审美领域里挥发了“理智、意志和感受三种功能”。“理智”对于作家们来说,则表现为一种微妙深细的知性思维、敏锐聪颖的感悟能力和充盈丰富的想象力,它能够左右逢源地运用形象或具象展开思维活动,对于人、事、物的突出特征和真善美的内质产生一触即发的独特领会和一击即兴的高峰体验,并且能以“真”为生命线把善与美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完整和谐的审美文本。而“意志”既是作家们进入忘我状态发奋营造艺术宫殿的创作行为的动力,又是作家们用之不尽的人格力量,这是因为文学生产是一种极为艰辛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欲打造真善美和谐统一的精品力作缺乏作家们的坚强意志与韧性人格是不成的。正如丹纳所言:“我们都佩服那种顽强的决心,不屈不挠,坚持到底,不怕肉体的剧烈的痛楚,不怕长期纠缠的精神磨难,不怕突如其来的震动,不怕诱惑,不怕软骗硬吓,扰乱精神或疲劳身体的任何考验。”伊波特里·丹纳:《艺术哲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第376页。鲁迅正是凭借顽强的意志力与坚韧的硬骨头精神,创造了彪炳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充溢着真善美特质的经典名著。至于“情感”对于作家们来说更为重要,没有感情就没有文学也没有审美,即使真与善在文学作品中再重要假若缺乏感情的滋润培育也凝不成审美文本,因为在文本中作为生命的“真”和作为灵魂的“善”不是以逻辑演绎的形式呈现的而是蕴含于情感世界之中,只有反复地感受和体验才能理解并把握文本里的“真”与“善”的奥妙。“创作总根于爱”,缺乏爱的情感的作家就不可能从事创作,即使硬着头皮去写也写不出好的作品;唯有人道主义的爱与情方是文学作品中真善美的协调剂与黏合剂,也唯有通过人性之爱人道之情方能产生强烈的审美效应。丹纳深有体会地说:“一种超乎一切之上的动力,就是爱。我们看到爱的面目就感动。不论爱采取什么形式,是慷慨,还是慈悲,还是和善,还是温柔,还是天生的善良;我们的同情心遇到它就起共鸣,不管它的对象是什么,或者是构成男女之间的爱情,一个人委身给一个异性两个生命融合为一;或者是构成家庭之间的各种感情,父母子女的爱,兄弟姊妹的爱;或者是巩固的友谊;两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互相信任,彼此忠诚——爱的对象越广大,我们越觉得崇高。”伊波特里·丹纳:《艺术哲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第377页。这足以说明文学艺术可以成为博大精深的爱的情感海洋的载体,激越充沛的爱的情感能够铸造真善美和谐统一的文学艺术;而真善美则是优秀文学的最耀目的三个闪光点,真善美和谐统一是文学的最高审美境界,当然也是文学的最高价值体现。
    值得指出的是,在现代中国文学中的真善美和谐统一的审美价值目标是那些具有“理智、意志和感受三种功能”的作家们所孜孜以求的,但是要真正使文学创作达到这种崇高的审美境界却并不容易,这不仅因为作家们的创造能力与艺术才华所限,更因为纯真无瑕、纯善无恶、纯美无丑的世间人生或社会心理似乎并不存在,至于人性也没有至真至善至美的,也许这是出于一种乌托邦想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道,“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0页。。所以说,在各种样态的文学中往往是真善美与假恶丑相比较而存在,或者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或者善中有恶、恶中有善,或者美中有丑、丑中有美,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唯此才是真实复杂的人生世界,唯此才是真实可信的人性结构。这就要求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者或书写者在评估其意义价值时,既要考察各体文本中所蕴含的真善美的人性内涵达到何种深广度和可信度,又要挖掘那些非人性的假恶丑的兽性根源;特别是应审视作家们对人物形象存留的非人性所持的态度,是斥责贬抑还是肯定默许,例如懒惰、狡诈、残忍、嫉妒、侵犯、淫乱或被马克思斥为“人类动物学”的专制等非人性的东西,在不少文学作品中有所描写或表现,这正是检验作家创作态度以判定文学价值的重要依据。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那些自然主义或新写实主义的文学作品,常常以不明朗的审美态度与暧昧的文化立场来描写人物,真善美的人性与假恶丑的非人性混杂在一起,既模糊了文学的审美品格又干扰了读者或研究者的审美判断,对于这样的文学作品进行价值判断更要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不过也要充分肯定那些洋溢人情关怀的作家,他们或从理智上或从情感上都在自己营造的艺术王国里设置一个臻于真善美极致的理想境界,以作为人物形象终极关怀的目标,即使对象主体通过艰苦奋斗暂时达不到彼岸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或研究者的审美期待和人生向往,对于这样的文学作品所弘扬的真善美的人性及其审美形式所产生的艺术魅力,必须给出高度评价。
    对于现代中国文学史的研究和书写,确立这样一个具有人本性、超越性、普适性、公正性等功能特点的“一个原则三个亮点”的价值评估体系诚然重要,但是作为研究或书写主体如何运用这个价值体系获得富有创新性和科学性的学术成果更为重要。以我之见,研究者或书写者能否运用这个评估体系进入现代中国文学这个庞杂的多元系统,关键取决于能否以全部学术激情去拥抱研究对象、能否以全部生命化入各种审美文本世界去感受去体验、能否以全部发现逻辑机制去发掘现代中国文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及其真善美的价值内涵,以及能否以富有力度和深度的修辞建构一套别开生面的学术话语系统。
    原载:《现代中国文学论坛》(第一卷)
    
    原载:《现代中国文学论坛》(第一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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