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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我们的行为抑或环境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何家弘 参加讨论

    性本美善,而非丑恶,因此,性本无罪。然而,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性之美在于性与爱的结合,并要遵循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否则就会转化为罪。而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性,又似乎是对人类本性的颠覆。
    在小说《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小说《性之罪》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其实,书中人物身上的恶,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换言之,每个人都有恶的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要预防和减少犯罪,就要改造我们的行为。然而,人的行为是受环境影响的。
    人性中既有恶源也有善端,因此社会环境就成为影响人类行为善恶的决定因素。如果社会环境养善,那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善。如果社会环境养恶,那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恶。在当下中国,人们经常感叹好人太少。在一个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鼓动人们为成为强者而进行恶性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很难“与人为善”。在一个从道德和文化两个层面都纵容人们为获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甚至坑蒙拐骗的社会中,人们很难“独善其身”。于是,在官场上,在商场上,在各行各业的职场上,人们都竭力发扬自己体内的恶,以便对抗并战胜他人的恶。有些贪官在为自己的恶行辩解时声称“不得不做”;有些奸商在为自己的丑行辩解时抱怨“别无选择”;甚至一些外商到中国行贿行骗却说是“入乡随俗”。此外,有人还主张“以恶治恶”,“以暴去暴”。例如,有些执法者就以执法对象是“恶民”和“刁民”为理由,公然使用恶性执法手段,如暴力执法、刑讯逼供、野蛮拆迁等等。但是,以恶治恶,只能使人更恶,只能使社会环境更加恶化,因为在“狼”的世界中,谁都不甘心为“羊”!
    要使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能够养善,就必须有人率先行善。那么,谁应该率先行善?我以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应该率先行善,因为这样做比较公平。如果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率先行善,那就会使弱者更弱,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这也符合强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强势群体最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所谓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就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和掌握财富的人。要想保住已经掌握的权力和财富,他们就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社会不和谐,不稳定,他们手中的权力和财富就会受到威胁。人类的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个社会变革的规律。对此,强势群体要有忧患意识,更要有忧患行为,只有以实际行动抑恶扬善,才能防患于未然。
    构建抑恶扬善的社会行为环境,必须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路线,其中,制度建设是关键。在当下中国,制度的建立还是由政府官员说了算,因此,能否建立抑恶扬善的制度,掌握决策权的官员就成了关键的关键。在此,政府官员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例如,建立真正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在社会中抑恶扬善的示范性制度,但是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官员的隐私权。倘若掌握决策权的官员能够损己利群,则善莫大焉。此外,在中国应否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等关系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过程的公开而不仅是决策结果的公开,那也是抑恶扬善的制度性进步。至于如何公开,笔者曾提出一个简便易行的建议:向全国人民电视直播开会讨论的过程并要求每一位决策者以实名制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诚然,这样的制度有些难为决策者,而且是决策者自己难为自己。但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难为自己,堪称“上善”!
    在《性之罪》中,韩昕昀、陆伯平、夏大虎本来都是善良之人,但是社会环境使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步入歧途,弃善从恶。由此可见,人之善恶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社会制度是社会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人们的行为也会趋向善良。
    和人一样,制度也具有遗传性。虽然政权更替的时候,新的执政者往往会宣称要建立全新的社会制度,但是,旧制度的“遗传基因”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得到传承。尽管我们曾经壮志凌云地“砸烂旧世界”,甚至不顾一切地“破四旧”,但是,实际上我们的社会制度中仍然带有过去的“遗传基因”,包括不良“基因”,如人治、专制、特权,以及非文明的斗争模式。
    如何改良中国社会制度的“基因”?我们应该采取渐进的方式,可以从一些具体的“小制度”做起,使之成为“良性基因”,然后再推动“大制度”的改良。例如,我曾经提议,为了降低官职的诱惑力而建立一种成就感均衡的干部晋升制度,即升官不升薪,要坚持“善本位”的“选举”标准,无论在哪个行业或界别,只有多行善事和关心公益的人才能成为“两会”代表或委员。
    我以为,上述良好的“小制度”是有可能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或单位率先建立的。这样的“小制度”多了,就可以改良中国社会制度的“遗传基因”,就可以使越来越多的人向善行善。而且,作为“遗传基因”,它们可以影响我们的后代,使韩昕昀、陆伯平、夏大虎的子孙们不会重蹈从纯洁到邪恶的覆辙。
    原载:《文艺报》2012年03月09日
    
    原载:《文艺报》2012年03月09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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