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冲突律”选择了“钗嫁黛死”悲剧 所谓“钗嫁黛死”悲剧,就是在宝钗嫁给宝玉的同时黛玉死亡。 越剧《红楼梦》、黄梅戏《红楼梦》等都深受观众的欢迎。几乎所有剧种的《红楼梦》,其剧情的核心皆为“钗嫁黛死”悲剧。为什么形成这么一个局面呢? 首先,这是戏剧的“冲突律”所致。 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这几乎是所有的具备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及命运的戏剧的“铁律”。 冲突有阶级冲突、阶层冲突、团体冲突、利益冲突、思想冲突、信仰冲突、性格冲突、品质冲突、文化冲突、社会冲突、民族冲突、家族冲突、家庭冲突、个人冲突、理智与情感的冲突、年龄冲突、性别冲突、外在冲突、内在冲突等(这些冲突之间不一定是并列关系),这些冲突在戏剧里往往融合成“冲突“事件。 传统的戏剧一般分成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四个阶段或四个部分。 比较长的传统的戏剧一般分成序幕、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尾声等六个阶段或六个部分。 戏剧的展现,多半依靠舞台——空间是有限的。 观众看一种剧本的戏的时间,多半是几个小时——时间是有限的。 在有限的空间与时间里,戏剧不可能表现长篇小说的方方面面,而只能以高潮阶段的“冲突”事件为核心,组织起这台戏的“完整的过程”,以吸引观众,并感动观众。 “钗嫁黛死”悲剧,属于高潮阶段的“冲突”事件。 戏剧家看重的“冲突”,就是属于高潮阶段的“冲突”事件。开端、发展阶段的各种“冲突”事件,都是为属于高潮阶段的“冲突”事件做铺垫的。 观众看重的“冲突”,同样是属于高潮阶段的“冲突”事件。 因此,“钗嫁黛死”悲剧就成了戏剧不二的选择。 徐文凯先生在《红楼梦学刊》2006年第二辑发表了《论〈红楼梦〉的戏曲改编》。徐先生写道:“而纵使对高鹗的续书有再多的不满与批评,钗黛二人一嫁一殇,一边大红宫灯、鼓乐齐鸣、笑语喧喧、桃之夭夭,一边残烛将灭、寒风穿竹、低泣呜咽、玉殒香销,强烈的对比和戏剧性带来的震撼力是无与伦比也是永远无法抹杀的,戏曲家们对这一段描写不约而同的选择已足以说明它的艺术价值了。” 二、“情节一致律”选择了“钗嫁黛死”悲剧 “情节又称故事情节,指的是作品中人物经历的种种矛盾和他的整个活动过程,它由一系列能显示人物与人物之间、人物与环境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具体事件所组成。……情节只存在于叙事类和戏剧类以塑造人物形象为主的作品中。”(刘叔成著《文艺学概论》第301、302页。) 情节不仅仅要刻划人物性格、塑造人物形象,还要为表现主题服务。 《红楼梦》是多主题的长篇小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若全部列出来,至少有几十种。我以为,至少有两个主题是并列的——肯定心心相印的爱情婚姻、忧虑富贵家族的衰败。作为小说,《红楼梦》从始至终都有情节对应这两个主题。这个办法,戏剧是不能用的。在一部戏里,只能有一套情节,不能有两套情节;只能有一个高潮,不能有两个高潮。 戏剧《红楼梦》对主题的处理是这样的——以“肯定心心相印的爱情婚姻”主题为主,同时以“忧虑富贵家族的衰败”为辅。 将两主题并列的小说《红楼梦》改编成主题一主一辅的戏剧《红楼梦》,必须对情节的设计做相应的改动,即情节亦变成一主一辅的形态。 《美学与艺术鉴赏》(金元浦总主编)第442页写道:“莎士比亚的戏剧虽以人物描写著称,但故事情节同样动人,结构严谨。因为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故事必须有线索的发展,脉络清晰。在评论古典戏剧时,人们常提到‘三一律’,即时间、地点、情节一致。全剧剧情必须发生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同一个地方,只包含一个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首先发现这一原则,并特别提出情节一致的重要性。但所谓‘三一律’并非亚氏的总结,而是他后继者的发挥。这一原则在古典主义时期被奉为金科玉律,但过于严格的戏剧构造法又束缚了戏剧的发展,因为戏剧不能不有一个主要故事以引起观众的注意。即使到了近代,‘三一律’已成迂儒之谈,但情节一致这一点被自然而然地遵守着。” “三一律”是西方的戏剧理论。现代我国戏剧界运用“三一律”,已经产生了优秀的乃至于伟大的作品。曹禺先生的《雷雨》就是一个典范。当然,不用“三一律”也可以产生优秀的作品。 请同学们注意这一句话“即使到了近代,‘三一律’已成迂儒之谈,但情节一致这一点被自然而然地遵守着。”也就是说,宁可不要时间一致、地点一致,也必须坚持“情节一致“。 戏剧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于戏剧实践的。“情节一致律”来自于剧本创作、演员感受、舞台效果和观众的接受心理与状态。 凡人类,总有些共同的一致的东西。有些事物,古今中外同理。无独有偶,我国古代同样有“情节一致律”之理论。 我国清初伟大的戏剧理论家李渔在《闲情偶寄·词曲部·结构第一·立主脑》中写道:“古人作文一篇,定有一篇之主脑。主脑也,即作者立言之本意也。传奇亦然。一本戏中,有无数人名,究竟俱属陪宾,原其初心,止为一人而设。即此一人之身,自始至终,离合悲欢,中具无限情由,无究关目,究竟俱属衍文,原其初心,又止为一事而设。此一人一事,即作传奇之主脑也。然必此一人一事果然奇特,实在可传而后传之,则不愧传奇之目,而其人其事与作者姓名皆千古矣。如一部《琵琶》,止为蔡伯喈一人,而蔡伯喈一人又止为‘重婚牛府’一事,其余技节皆从此一事而生。二亲之遭凶,五娘之尽孝,拐儿之骗财匿书,张大公之疏财仗义,皆由于此。是‘重婚牛府’四字,即作《琵琶记》之主脑也。一部《西厢》,止为张君瑞一人,而张君瑞一人,又止为“白马解围”一事,其余枝节皆从此一事而生。夫人之许婚,张生之望配,红娘之勇于作合,莺莺之敢于失身,与郑恒之力争原配而不得,皆由于此。是‘白马解围’四字,即作《西厢记》之主脑也。余剧皆然,不能悉指。后人作传奇,但知为一人而作,不知为一事而作。尽此一人所行之事,逐节铺陈,有如散金碎玉,以作零出则可,谓之全本,则为断线之珠,无梁之屋。作者茫然无绪,观者寂然无声,又怪乎有识梨园,望之而却走也。此语未经提破,故犯者孔多,而今而后,吾知鲜矣。” 李渔在《闲情偶寄·词曲部·结构第一·减头绪》中写道:“头绪繁多,传奇之大病也。《荆》、《刘》、《拜》、《杀》(《荆钗记》、《刘知远》、《拜月亭》、《杀狗记》)之得传于后,止为一线到底,并无旁见侧出之情。三尺童子观演此剧,皆能了了于心,便便于口,以其始终无二事,贯串只一人也。后来作者不讲根源,单筹枝节,谓多一人可谓一人之事。事多则关目亦多,令观场者如入山阴道中,人人应接不暇。殊不知戏场脚色,止此数人,便换千百个姓名,也只此数人装扮,止在上场之勤不勤,不在姓名之换不换。与其忽张忽李,令人莫识从来,何如只扮数人,使之频上频下,易其事而不易其人,使观者各畅怀来,如逢故物之为愈乎?作传奇者,能以‘头绪忌繁’四字,刻刻关心,则思路不分,文情专一,其为词也,如孤桐劲竹,直上无枝,虽难保其必传,然已有《荆》、《刘》、《拜》、《杀》之势矣。” 从李渔对“立主脑”、“减头绪”的论述中可看出,戏剧必须讲究“情节一致律”。 总之,在戏剧《红楼梦》中,“情节一致律”选择了“钗嫁黛死”悲剧。 原载:投稿 原载:投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