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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童庆炳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新时期开始之际,文学理论的泛政治化泛哲学化是当时最为严重的问题,文学理论需要摆脱政治的附庸。“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新时期以来我国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收获之一,它不仅仅是对“政治工具”论的“冲击”,而是有建立理论基础价值的理论建树。作为较早提出这一理论的学者,本文作者较完整地阐述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的构成。
    关键词 审美意识形态 原理 文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新时期以来,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收获之一,就是由一部分学者率先提出的关于文学的“审美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和“审美价值”论,摆脱了对“文学政治工具”论的单一的、僵化的思想的束缚。这一理论重新被唤起,几乎为全体理论界人士所接受,认为是合乎艺术规律的。对此,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公正的估价。
     最近出现了一些总结新时期20年来的文章,都不约而同提到这一点。这种总结无疑是有意义的,必须予以肯定。但是,这类总结又往往把当时提出的“审美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仅仅看成是对“政治工具”论的“冲击”而已,似乎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时过境迁,现在已经失效,并不是什么理论建树。更有甚者,有的人把“文学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说成是“审美”加“反映”、“审美”加“意识形态”的简单拼凑,说成是过时的“纯审美主义”等等。我并不认为他们这些说法是公正的,或者说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审美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真谛。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国际外部环境的一些变化,有少数学者重新谈论“文学为政治服务”的问题,认为不能放弃文学为政治服务的口号,它仍然是正确的。似乎又要走回老路上去。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就这个问题申述我的一些看法,因为我也是当时较早提出“审美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的人之一,而且至今仍然坚持这一观点,甚至认为“审美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文艺学的第一原理。
    二、“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整一性
     我们说文学是人类的一种社会的审美意识形态,并非把文学看成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而是明确把“审美意识形态”自身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一的系统。这里我想首先说明“审美意识形态”的整一性和独立性问题。
     在马克思的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中,社会经济基础制约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分成两类,一类是社会政治制度等,一类是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要寻找社会经济基础的解释。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基础对意识形态的制约要经过多种“中介”,有时候这种制约作用并不是看得很清楚的。意识形态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哲学、宗教和文学艺术等作为“更高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恩格斯语),其相对独立性就更加明显。有时候我们很难找到最“上层”的艺术与最“下层”的经济的联系。马克思在其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揭示“物质生产的发展对于艺术生产的发展的不平衡的关系”,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盛唐时期无论如何“昌盛”,其物质生产无论如何也没法与我们今天高科技时代的物质生产相比,但是却生产了魅力无穷的、无与伦比的盛唐诗歌。诗歌的生产不是直接与经济的发展的程度相联系的。物质生产存在着一条不断进步的规律,而文学艺术的发展却不存在这种“进步”的规律。诗歌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诚然是那个社会的产物,有产生它的独特的多种的社会条件,但一味把艺术的发展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直接联系,是没有意义的。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自身有很强的独立性。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观念,即所谓的“意识形态”是对各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抽象,并不存在一种称为“意识形态”的实体。苏联著名“审美学派”的主将阿·布罗夫曾说过:
     “纯”意识形态原则上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的表现中———作为哲学的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1]
     这种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不但是正确的,而且是极有意义的。可惜布罗夫对这个问题未展开来论述。不过,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意识形态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通常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只是对具体的意识形态的抽象和概括。那种所谓无所不在的一般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存于它的具体的形态中,如上面所说的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具体的形态。没有一种超越于这些具体形态的所谓一般的意识形态。第二,这是更重要的一点,所有这些具体形态的意识形态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系统。哲学意识形态不是“哲学”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政治意识形态也不是“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机械拼凑……。当然,所有这些形态的意识形态有它们的共性,即它们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但不同的意识形态反映的对象是不同的。哲学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总的根本性的反映,着重回答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何者为根基的问题。政治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冲突与妥协问题。法意识形态则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统治集团按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所反映出来的思想领域……审美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对于社会中人的情感生活领域的反映。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反映对象的差异,也导致它们的形式上的差异。不同形态的意识形态有自己独特的内容与形式,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完整的思想领域。自然,各个形态的意识形态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但又互相独立。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领域,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来说,的确有靠得近与远的区别,但它们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可避免的,但这里没有“老子”控制“儿子”的那种关系。例如,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总是顺从的关系;相反,审美意识形态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规劝”、“监督”、“训斥”等,也是十分正常和合理的。例如,西方的浪漫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说的就是对于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表示不满,对于在资本主义政治意识形态主导下的人性的丧失、人的异化、人的悲惨的生存状况以及非人的生活环境等,进行“诗意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审美意识形态自身形成一个独特的思想系统,它的整体性也就充分显现出来。如果我们上面所说的能够站得住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中一个具体的种类,它与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是有联系的,可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这里不存在简单的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像过去那样把文学等同于政治、把文学问题等同于政治问题的观念是不符合马克思的理论精神的。80年代初期,学术界提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的“审美反映”论等,也就不是简单地把“审美”和“意识形态”嫁接起来,更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是根植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完整的理论建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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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学术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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