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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古老但不是最无趣的法律——读《英国强制执行法》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复旦大学出版社 章武生(复旦大学 参加讨论

    圣旨到——××官员接旨……类似的场景,影视作品中常见,但现实生活中早已废止。然而,在英国强制执行法中,至令还保留着这样一种古老的程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张永红法官的专著《英国强制执行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中,还附有这种“圣旨”的样式,只是这种“圣旨”的名称称为“令状”。接到令状的执行员即被赋予了通过动产扣押和变价出售追收令状所列债款的权力。
    研究英国法的学者都知道,在19世纪民事司法改革中,英国早已通过1873年《司法法》废除了“令状”制度,那为什么在强制执行中,这种古老的令状制度得以保留呢?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王权”,需要运用国家权力。按照这样的解释,我们概念中的执行官应该是强有力的政府官员,可恰恰相反的是,现在的高等法院执行官是商业化运作的市场主体,身份上是类似于律师的法律职业人。这样一种执行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私人执行员制度。
    私人执行员是一个古老的职业。在中世纪,他们是依地主授权追收地租的人员,多数是地主的管家,如果佃户拒不交租,执行员可以扣押佃户财物“逼租”,这样的行为得到了法院判例的确认,成了普通法的规则。1689年《欠租扣押财物法》赋予房东变价出售扣押物的权力后,这种扣押成了与法院执行扣押和欠税扣押相类似的权力。当时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无需资质,后来英国立法规定,若要承接欠租追收业务,必须经郡法院法官审查同意,颁发“执行员证书”后才能执业。这些私人执行员,受债权人的委托,至今仍从事着各种债务的追收活动,特别是在逾期税款、商事物业欠租、违法停车罚款等债务的追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有着很深的历史文化传统。高等法院执行官和郡法院执行员的运作方式也有较大差别,高等法院执行官“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也说明,在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时,还需要有效的体制机制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和果实,强制执行可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之一。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借鉴了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对英国强制执行制度关注不多。事实上,正如作者指出的,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强制执行制度具有代表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都能看到英国强制执行法的影子。书中对执行员“市场化”和“司法行政化”双轨制运行模式、强制执行与破产的关系、执行的冲突和协调,以及不动产押记和“出售之诉”等制度的探讨,对破解“执行难”,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都有较好的借鉴启示意义。
    摘自《文汇读书周报》2014年6月20日第10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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