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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出“文学想象政治”?——近年来文学与政治关系研究的进展与反思(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 刘锋杰 参加讨论

    
    王元骧不满于简单否定文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反思“为文艺正名”,认为它使“文艺从属于政治”“文艺为政治服务”这一观念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对文艺理论的拨乱反正起过积极作用。但他认为,这样的反思没有说明文艺与政治的关系到底应该怎样,所以造成了思想混乱,用“内部研究”排斥“外部研究”,把文学创作引向了不健康的发展方向,宣扬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得私人化、欲望化、娱乐化的文化垃圾泛滥成灾。王元骧主张重新思考文学与政治的关系,从作家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明文学与政治之间的必然关联,重述了李大钊的那句“铁肩担道义,妙手写文章”。因为要担道义,所以要写文章;因为要写文章,所以要担道义。
    王元骧指出:“任何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是不可能完全与政治绝缘的,文艺是人的精神产品,自然也不例外。”王元骧主张从伦理角度寻找文学与政治之间的“本体”关系,他引述了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那句话,认为政治学最初从伦理学发展而来,政治态度与伦理态度是不可分割的,文艺与政治的关系也可以作为一种伦理关系来看待,共有一个“本体”,即“人们已普遍认为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是‘应该’,它所研究的是人应当怎样生活的问题。从政治的角度看,也就是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在分享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应该如何为社会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王元骧展开了这样的推论:作为一个伦理的人,“应该”为美好生活而奋斗;作为一个政治上的人,也“应该”为美好生活而奋斗;作为一个作家,既是一个伦理上的人也是一个政治上的公民,所以,也“应该”为美好生活而奋斗。所以他说:“文艺与政治的关系就不是什么人从外部强加的,它是一个作家作为国家的公民他的公民意识在文艺创作中的体现。因为一个凡是具有政治觉悟的公民,他总是会把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以自己的行动来推进国家朝着健全而正确的方向发展,看作是自己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若是一个作家对于社会上的那些丑恶、不合理的现象都视而不见,对广大人民大众的要求和呼声都听而不闻,而仅凭自己个人的趣味甚至为了求名获利而去创作,那至少说明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丧失。”[4]
    王元骧这样推论并没有错,作家作为公民不应忽略国家、民族、大众的利益,人们常说知识分子是“时代的良心”,就着眼于此。但这样推论也需要加以限制:第一,作家承担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但作家如何承担责任则属于他个人的选择,而非指令式的外在强加。如果出现了强加,用所谓的“应该”加以解释,那就影响作家的创作自由了。第二,作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属于最终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而非简单的配合具体的政策路线,只有这样,作家才能以自己的独立思考与表现来引导社会前进。诚如王元骧后来所强调的:“并非要求作家以自己的作品去直接配合某项具体的政治中心和政治任务,根本的是指按照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理想与信念来塑造读者的思想灵魂,强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建设国家的心理能量和精神动力,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一政治理想和信念去奋斗。”[5]第三,不能由此发展出从承担责任的多少来评价作家的优劣,一些看似没有承担重大责任的作家却有可能创造杰作,而那些自认为承担了重大责任的作家,却创造不出杰作。原因在于,人们在界定什么是重大责任时,往往依据眼前需要,忽略了责任的历史性,可这种现实性的要求一旦强加于所有作家时,就使作家失去了从宏大深远的方面回应现实的可能性。第四,要求作家承担社会责任,不是要求一味地歌颂而不批判,否则,所谓的承担责任恰恰是推卸责任,这样的例证多的是。王元骧从“本体”角度出发寻找文学与政治的关系,由于其“本体”只是指伦理性,未能与文学的审美本性建立全面的关联,说到底,讨论的还是文学与政治之间的外部关联。这个研究是必要的,但仍然以其没有与文学的审美本性亲密结合而显得有些模棱两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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