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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故事类型研究法述评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 王丹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类型研究是世界通行的一种民间故事研究方法,文章分析了类型研究形成的条件、操作方法以及在中国研究的现状,并对其存在的缺点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民间故事类型 母题 分类 述评
    作者简介:王丹,湖北人,汉族,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博士后。
     
    类型研究是世界通行的一种民间故事研究方法,它发轫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民间故事的研究者们基于故事资料的繁杂和情节类型的有限,因而感到有对其进行分类、统编的必要和迫切。于是芬兰学派在进化论和实证主义的启发下,以流传学派的理论为出发点,主要采用历史的或地理的、历时的或共时的比较研究方法,建构故事的“生活史”。经过芬兰历史地理学派的努力,在20世纪初,类型研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研究民间故事的理论体系和操作体系。经过一个世纪的个案实践和理论完善,类型研究已经成为人们认识民间故事艺术世界有效手段,也为我们进行世界民间故事类型索引的编排提供了理论基石。
    一
    民间故事的分类,不独是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故事分类实践结果就是无数类型的出现。故事学中的“类型”源自阿尔奈在《民间故事类型》对各民族民间故事作比较分析时所使用的“type”一词。汤普森在《世界民间故事分类学》中进一步指出“对于民间叙事作品作系统的分类,必须将类型与母题清楚地区分开来,因为对这两方面项目的排列实质上是不一样的”[1],这里的类型与母题是一对密切关联的两个学术概念。“一种类型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传统故事,可以把它作为完整的叙事作品来讲述,其意义不依赖于其他任何故事。当然它也可能偶然地与另一个故事合在一起讲,但它能够单独出现这个事实,是它的独立性的证明。组成它的可以仅仅是一个母题,也可以是多个母题。”一个完整的故事(类型)是由一系列顺序和组合相对固定了的母题构成的,从这种意义上说,母题即相当于故事的情节单元。“一个母题是一个故事中最小的能够持续在传统中的成分。要如此它就必须具有某种不寻常的和动人的力量”[2]。汤普森对于类型和母题含义的阐释成为后来学者们从事民间叙事作品分析的基本工具。汤普森曾将母题分为角色、背景与事件三种存在状态。“根本上说,他把母题没看作是最小的叙述单位,而是看作有可能成为一叙述作品的一部分的传统中的最低限度的叙述单位。这元素不受它所出现的具体故事的限定,因为根据汤普森的定义,它一定在被视为母题前,在几个故事中已经出现了。”[3]
    要使故事资料系统化、科学化,就必须进行分类,整体与局部的划部分类都是十分重要的。芬兰学派重要研究成果就是对世界已知故事的澄清和分类——故事类型索引的编纂和出版,它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在于类型的确立及其编码体系,异文的查找,以及从多种异文中辨析异同提取情节梗概上。情节类型是芬兰学派编制民间故事索引的根本依据。从阿尔奈《故事类型索引》和汤普森增订的《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两书的故事分类编码体系上看,均进行了多层级的部类编排,每层级的分类也各有其不同的排列标准,层次感和系统感都很强。也正因为如此,阿尔奈、汤普森创立的故事分类体系(简称AT分类法)给世界民间故事学界极大的影响,成为民间故事情节类型编目的一个国际性的模式。世界各国学者纷纷以AT分类体系为基础,根据各国民间故事资料的具体情况,按照情节依例进行分类,并恰当地作出增删或修订,刊行了各个国家的故事情节索引。应该说,阿尔奈和汤普森的开创性工作以及遵循其体系所编纂的大量的索引对民间故事的统编分类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国学术界自20世纪20、30年代开始针对中国故事状况,也开展了情节类型的研究,1928年,钟敬文和杨成志二位先生合译出版了《印欧民间故事型式表》,第一次系统地介绍了西洋的分类理论方法及其成果。1928年4月,赵景深先生也写作了《中国民间故事型式发端——英国谭勒研究的结果》,将《印欧民间故事型式表》所列凡七十式与谭勒故事研究的八大类十七式相对照,认为有大小层次的分类形式更完备,主张先研究大类。1929年至1931年,钟敬文先生在《中国民谭型式》中将中国民间故事类型归纳为45型51式,这在我国民间故事分类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1937年,德国学者艾伯华则从中国民间故事的特点出发,编纂了《中国民间故事类型》。不可否认的是,此书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AT体系的影响。1978年,美籍华裔丁乃通教授严格按照AT分类标准和原则编订了《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成为中国民间故事学与世界沟通和对话的桥梁。虽然这些学者对民间故事概念范畴的理解存在着广义和狭义差异。但是他们为中国民间故事的类型研究的贡献则是不容抹怀疑的。
    
    尽管汤普森竭力阐释芬兰历史地理学派的基本术语及其关系,但仍然显得单薄和无力。汤普森三类母题的划分并不是同一性质的标准,事件母题几乎能够含括角色和背景,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用于故事类型,这就不免造成理解和判断上的混乱。美国当代民俗学家阿兰·邓迪斯在深入分析叙事作品结构后,又将母题分解为抽象和具象两个层面,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母题素(motifeme)。所谓母题的两层涵义,即“一个是不变的层面——指关于场景、冲突、事件、行为、评述等项的格式化的概括;母题的另一个层面则是上述格式化的不变模式在个别具体而独立的文本中的现实展示。”[4]汤普森把“母题”看作组成故事情节的基本材料,是具象层面上的概念;邓迪斯的“母题素”则是经过抽象后的提升。“邓迪斯同时还认为,他所创制的‘母题素’的概念,几乎是同普罗普的‘功能’的概念相一致的。”[5]但是笔者以为,“母题素”和“功能”虽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可仍然有着故事类型学与故事形态学上的区别。诚然,邓迪斯在《北美印第安民间故事的结构形态学》一文中运用普罗普的形态学理论进行个案研究,并用“母题素”代替“功能”,将母题素和母题群联系起来,把民间故事定义为“系列母题的连续”。由此可见,“母题素”是介于“母题”和“功能”之间的一个概念,三者彼此相关联但又不完全等同。此外,一些民俗学家还主张把叙事作品中最低限度的叙述元素分解为具体和抽象两个方面,前者称为母题,后者称为主题。“主题是由一个母题或多个母题结合而表达的基本思想,母题是纯粹的情节和行动;主题是母题的寓意,是从母题中提取出来的。”[6]应该说,这种学术观点是基于语言符号的特性而言的。
    类型研究作为可供操作的分类系统,一个母题到底应该如何划分和确立,母题的排列组合又应是在多大程度上的相似才能算是一个故事类型,特别是对于那些由多个母题组成的故事来说。象这样一些关键性的问题,类型分类方法似乎没有或是无法给以确定性的回答,因而必然导致后来者在概念和方法使用上的模糊。从这点看,AT分类体系几乎是一种经验性的成果,缺乏科学性的界定。汤普森在再版的《民间文学母题索引》总论中也坦言,本书“根本不是基于任何哲学原理而成,而主要是来于实际经验,来源于反复的试验”[7]。阿尔奈、汤普森所制定的标准潜藏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不能不说是其失败之处,虽然他们的初衷只是编制一部实用的工具书,而非建立一种科学的分类体系。对AT索引中已经确立的故事类型,我们或许可以依葫芦画瓢,但对于许多未囊括于索引中的故事,究竟怎样依法做出类型分析,进行情节单元的划分、提炼和确定,这的确是一项有困难的工作。单一母题构成单纯故事,多个母题按一定序列构成复合故事。“许多母题的变换和母题新的排列组合,可能构成新的作品,甚至可能改变作品的体裁性质。”[8]接着出现的问题是,多个母题之中哪一类将被当作分类的基础。是主人公?是行为和事件?还是所有这些要素的统一?在划分类别时又该以何者为主呢?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在类型编制原则上就产生了某些不统一乃至杂乱的状况。刘守华教授关于复合故事类型的归类问题提出了“核心母题”[9]的观点,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当中,一样会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分歧。同一类型故事的不同异文中,有些异文之间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其中的母题链更为相似,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即成为此类故事的亚型,这样就出现了故事类型与亚型的关系以及母题交叉互渗的问题,因此又会产生同一故事跨类型归类的复杂情况。譬如“偷听话型”故事可以作为一个单独故事类型,同时它又与单纯的“狗耕田型”和“卖香屁型”故事存在母题及情节的相似,且都是涉及到兄弟之间纠葛故事。所以笔者认为,情节单元(母题)划分的巨细和概括的繁简会直接关系到对“类型”的理解和处理。刘魁立教授曾指出,情节在使用中可能具有三种含义:一是个别具体作品的基本内容;二是系列作品在内容上具有的相似的、彼此重复的、或者重叠的基本点;三是极度概括的公式化的模式[10]。从这种理解上看,类型研究方法首先是从对具体作品的分析入手,进而上升到了系列作品和模式概括的高度。这一方面是芬兰学派理论方法的优点,另一方面也是致使其基本概念被滥用的根源所在。“人与异类婚恋”故事应该说是个故事类型群,“人与仙侣”、“人与动物”和“人鬼夫妻”等类型的故事都可包括在内;但如果从公式化的模式层面看,似乎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故事类型。在AT分类法中,编号400-459为“超自然的或中了魔的丈夫(妻子)或其他亲属”,其中400号在丁乃通的索引中称为“丈夫寻妻”,下设400A为“仙侣失踪”,400B为“画中女”,400C为“田螺姑娘”,400D为“其他动物变的妻子”,那么“人鬼夫妻”就可设定为400E了[11]。
    “一个共同的故事分类系统应该尽可能适合于不同国家的需要”[12],阿尔奈的学术目标似乎并未如愿实现。笔者认为,共同的故事分类系统最重要的就是要兼顾到地域民族性和文化差异性等问题,阿尔奈的分类只能是仅就北欧而言才有理由说是完整的。比如中国的“人参精”故事显然属于本格民间故事中的神奇故事;进一步分析人参精故事的情节类型,AT400-459“神奇的妻子”型、AT500-559“神奇的帮助者”型、AT560-649“神奇的宝物”型等故事中都应有其踪迹,但在以AT体系为基础丁氏索引中未见有其相应的类型编码。又如,对于亚欧“黄粱梦”型故事也出现了是神奇故事还是宗教故事的分歧意见。所以,不论是在大部类的划分上,还是在小类型的归属上,世界各国学者都对AT分类法提出了不少的看法和异议,这些见解不但是针对分类系统本身来说的,而且也考虑到了它实用的层面。总体地说,在AT分类体系中,民间故事内部分类问题、具体作品划类问题、类型编排顺序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上,都会让人感到疑惑——为什么要如此分类、命名和排列,这里当然会有文化传统和认知方式等因素的原因,但是不管怎样,在参照和利用这一分类体系时,这样的困惑和不解依然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比如在为一个故事进行入类分析时,交叉混杂的情况很多,要科学地予以鉴别并非易事,因而常常是举棋不定,颇费思量;又如究竟怎样根据类型索引的体例来明确精怪故事与动物故事及神奇故事的联系和区别问题,这也是件很伤脑筋的事。汤普森编纂的《民间文学母题索引》面临着同样的境遇。“对传统叙事作品的分类,无论是故事类型还是故事母题,主要意图都在于提供一种精确的查阅格式,对于分析性的研究或大范围材料的深入调查,它起的都是这种作用。”[13]这或许就是芬兰学派故事研究的初衷,也是对于上述疑惑的一定解释和某种回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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