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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人民日报 张江 白烨 王一川 参加讨论

    文艺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张江:市场对文艺工作者的考验,主要在于义与利的平衡和取舍。舍利取义固然高尚,但是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是文艺发展的长久之计。经济利益的获得,不仅是对文艺工作者所付出劳动的回报,更是文艺创作生产的有效驱动。反之,舍义取利,一切向钱看,将文艺作品降格为一般商品,又违背了文艺作品的根本属性,对文艺发展伤害更大。因此,优秀的文艺工作者往往是在义与利的平衡与取舍中保持高度理性的那些人。
    王一川: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文艺创作,文艺工作者难免遭遇义与利的困扰,需要在义利观方面保持清醒的自觉。这主要是由于此时的艺术品具有了双重属性:既是审美的个性化创造,依赖于个体想象力的自由驰骋,能对社会公众产生陶冶和提升作用,又是文化产业生产的商品,需要按市场规律去投资、营销和消费,满足公众的休闲娱乐需要。假如前者更突出义,后者则离不开利,两者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当今艺术创作所不得不频频涉及的义利观。更进一步看,作为文艺工作者的产品的文艺作品,本身在法律上就具有权和利即“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可以如一般商品那样买卖、转让和盈利的。
    义与利,表面看或许相反:前者指行为和事情合乎正义,后者则看重物质利益的获取。诚然,古代文艺家的创作有时可以完全出于“仁义”或“大义”,不谋求任何物质回报,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艺创作却无法与商品资本的逻辑完全绝缘。任何一家文化企业在投资制作某种艺术品,例如畅销小说、电影或电视剧之时,必然需要考虑如何回笼资金、回收成本以及盈利,以利于扩大再生产。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艺工作者在创作时适当考虑利,无可厚非。不过,假如单纯为利而创作乃至唯利是图,创作之心整个儿掉进钱眼里,那就会走向反面:忘掉责任而只剩下为利了。
    要避免见利忘义的极端情形发生,不妨把文艺工作者的义利观放到冯友兰在《新原人》中论述的人生境界四层次说中去重新衡量。在他看来,人生应当有四重境界:第一重是自然境界,人做事时顺着自己的本能和习俗;第二重是功利境界,人做事时是“为利”,即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行动;第三重是道德境界,人做事时是为社会而非为自己,这是一种“予”而非“取”,即为“义”而非为“利”;第四重是天地境界,人做事时要“事天”,顺任或尊崇天地的规律,属于人生的至高境界。按照冯友兰的观点,这四重境界中的每一重都是个体人生不可或缺的,但真正的“贤人”“圣人”来自个体由低到高的逐步上升过程。我们既不能为了高级境界而简单地否定低级境界,也不能单纯地沉溺于低级境界的满足而遗忘向着高级境界的不懈攀登。重要的是,人生的意义来自不断地从低到高的超越或上升过程。由此看,文艺工作者的创作固然不必轻易否定利,但也不能全然为了利,而是应当自觉地让利服从于义的导引:必要的利的获取,既是为了收回创作成本,也是为了扩大艺术再生产,同时还是为了社会群体利益的满足(比如通过艺术形象揭示社会生活的深层规律等),而这样的利就与义豁然贯通了。
    鲁迅在上海时期的主要经济来源有稿费、版税、编辑费与兼职所得,但这些“利”并没有成为他写作的目标本身,而是一方面帮助他摆脱了自己一生最鄙弃的“帮忙”与“帮闲”的窘境,保持个体人格的独立性和一贯的社会关怀立场,另一方面又可用于慷慨帮助萧军和萧红等一大批年轻的作家。鲁迅的实例表明,让利接受义的导引或者为义服务,应当成为文艺工作者的自觉的义利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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