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通俗文学的真实作者是书商或其雇佣写手,还是不第士子或落魄文人,他们都属于社会的中间阶层:既接近于民众从而具备强烈的世俗性,又以文化水平和最低一级的“士子”身份自觉维护传统伦理。 16世纪以降,“制度性宗教”和“丛散性宗教”融合普化成“社会一般宗教生活”,经历了流布、传承和不断强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新兴的文化现象——“通俗文学”起到了异乎寻常的建构作用。这种建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显著证明。 通俗文学建构作用的内在逻辑 通俗文学是以通俗小说为主的,包括说唱文本如宝卷、道情、弹词、民间戏剧演出脚本,以及故事型经文、仙佛传记等在内的书写文本。通俗文学的本质特性有三:一是“世俗性”,亦即内容世俗、受众广泛;二是“商品性”,亦即通俗文学作品在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其撰作、生产和流通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并以获利为旨归的商业行为;三是“普化性”,亦即通俗文学作品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同时也拥有影响整个社会的巨大力量。通俗文学的以上本质,既决定了它只有在社会物质文明得到较大发展、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社会生活的精神需要趋于迫切以后才能呈现出兴盛的面貌,也决定了它对社会特别是普遍共享的伦理道德观念必然发生建构性作用。 具体而论,通俗文学建构的内在性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俗文学作者的社会属性。历史地看,16—18世纪绝大多数的通俗文学作品已经无法确认作者或真实的创作者,极少数能知姓名者如冯梦龙、凌濛初、邓志谟、董说等,生平详情也已不为人知。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通俗文学的真实作者是书商或其雇佣写手,还是不第士子或落魄文人,他们都属于社会的中间阶层:既接近于民众从而具备强烈的世俗性,又以文化水平和最低一级的“士子”身份自觉维护传统伦理。通俗文学是社会中间阶层的创造,在主客观两方面都成功地达成了大、小传统的沟通融会,因此也就必然具有抟合整体社会观念的效果。 二是通俗文学的创作、生产与社会一般宗教生活之间存在着深层的结构性互动:通俗文学作品与社会一般宗教生活的需求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应乎这一需求的直接产物。16世纪末兴起的“神魔小说”类型和与之相应的商业化编刊热潮,典型地反映了通俗文学与宗教生活之间存在着需求和响应的深层互动关系。 三是通俗文学作品可以得到深入传化。通俗文学作品虽然是书写文本,但可以通过读者的中介作用,改编或演化成民间表演的艺术形式,从而向不识字的广大庶民进一步流化。民间表演最综合的艺术形式是戏剧,乡村戏剧的主要类型即“迎神赛会”、“社火”所包括的各种仪式性表演,如“傩戏”以及“目连戏”、“社戏”等。它们的内容均在不同程度上来自通俗文学作品,承载着通俗文学的核心价值,实施着通俗文学深入传化的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