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立法体例中,新闻产品想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闻作品,必须同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 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身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具有个性的成果。此外,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产品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即能够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才能称其为新闻作品。这意味着单纯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者“腹稿”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法表达、无法复制就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也不会被侵权,因此无法由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说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强调的就是作品必须是“外在表达”。可复制性这一形式要件在当前的技术环境下非常容易实现,无论是何种融媒体新闻产品,一经发布就可以被广泛复制和传播,只要具有一定的媒介使用能力,媒体组织乃至个人用户都可以轻易地将制作精良的融媒体新闻产品“搬运”到自己的媒体平台。因此融媒体新闻产品同样满足可复制性和可传播性这一形式要件。 由此观之,融媒体背景下的新闻产品能否成为新闻作品,关键在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微信公众号的信息产品为例,与传统的图文信息相比,微信的融媒体新闻产品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等多种媒体深度融合的形式,有的还具有较强的交互性。从日常使用经验来看,很多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融媒体产品都极有信息价值,与传统媒体所发布的内容相比,微信公众号因为个性化特点较为突出,内容反而更加新鲜有趣,创造性甚至高于传统媒体。因此该类融媒体新闻属于新闻作品。 综上所述,在融媒体技术背景下,作者独立完成的融媒体新闻产品,无论是长图还是短文,抑或是H5动画或者VR新闻,只要以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信息为基本内容,具备一定程度独创性,非时事新闻,都属于新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今传媒》 2017年第8期 吴伟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