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智勇四川大学古籍研究所副研究员,四川成都610064 【内容提要】《宋大诏令集》是北宋八朝(太祖至徽宗)的诏令汇编,内容涉及了这一时期的重大史事和典章制度,具有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内容的多样性等特征。本文通过《宋大诏令集》对《宋史》、《宋会要》、《长编》等史籍的误载、漏书的补正,阐述了《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从辨伪、存佚、文献校勘三个方面阐述了它的文献价值,并对《宋大诏令集》的进一步整理,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关 键 词】《宋大诏令集》/史料价值/文献价值/古籍整理 诏令是封建皇朝以皇帝名义所发布的文书文告,历代政典朝章、国政民情、时政得失,悉载其间,诚如《四库全书总目》所云:“夫涣号明堂,义无虚发,治乱得失,于是可稽,此政事之枢机,非仅文章类也。”[1]诏令对于史学研究的价值和重要性,早已为人们所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存的所有诏令的价值都是相同的。例如,现存诏令有关褒赠的制词,其中很大一部分显然是言过其实;再如,涉及到典章制度和重大变法的诏令,无疑比其他一些诏令更值得我们重视;又如,史学的要素之一就是系年,没有系年,史学就无从说起,因此,系有年月的诏令往往比一般文人文集所收的诏令更具史学价值,更具“征史”之用。如果从资料的原始性、内容的多样性、特别是涉及重大史事(如典制名物等)的重要性以及内容的完整性而论,《宋大诏令集》无疑是现存宋元以前诏令中最重要的一部诏令汇编,其价值在许多方面超过了宋人所编之《两汉诏令》和《唐大诏令集》。 今传世本《宋大诏令集》汇编了北宋八朝(自太祖始,至徽宗止)的诏令,其内容涉及了这一时期的重大史事,共分有《帝统》、《太皇太后》、《皇后》、《妃嫔》、《皇太子》、《亲王》、《皇女》、《宗室》、《宰相》、《将帅》、《军职》、《武臣》、《典礼》、《政事》14类,各类下又细分子目,其中以《典礼》和《政事》所占的份量最多,涉及的内容亦最广,可以说包罗了传统纪传体史书中除皇室以外的内容。全书凡240卷,然今所存之本已佚44卷。关于《宋大诏令集》的作者,原书未著编撰人姓名,陈振孙等认为是宋绶子孙绍兴年间所编[2]。按宋绶参与了宋代首次《国朝会要》的修撰[3],《唐大诏令集》亦是由宋绶编纂并由其子敏求完成的[4],从这些学术渊源来看,陈振孙等的说法是可信的。但本书流传不广,清修《四库全书》,在全国广征书籍,其书亦未被收入,足见其罕且贵。是书自元、明以来书目所载均为传抄本,而无刻本存世,现存最早版本,系清代抄本,有陆心源皕宋楼本(已流入日本)、读经庐本(藏北大图书馆)、瞿镛铁琴铜剑楼本(藏北图),而中华书局1962年据上述后二个版本校勘、补订排印出版的《宋大诏令集》,当是现存版本中最好的本子。本文即据此本,就《宋大诏令集》史料价值和文献价值以及《宋大诏令集》的进一步整理等略述管见,以期其学术价值能够得到宋史学界和文献整理者的充分认识和利用,并力求能较真实地恢复此书的原貌,这对于宋代文化的研究和整理,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一、《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 从总的方面来看,《宋大诏令集》从《帝统》到《宗室》的前八类中,相当于《宋史》中的《本纪》和《宗室》、《后妃》诸传的内容,而从《宰相》到《政事》的六类,所占篇幅约为全书的四分之三,内容涉及了《宋史》的《本纪》、诸志以及除后妃、宗室以外的各类人物传纪。特别是全书约三分之二的诏文有系年,即使无系年的诏文,亦按其史事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遂使全书有如一部分类得当、编纂有序的编年史史料汇编。众所周知,现存研究北宋历史的史籍,就其考订的精详和记载的全面和详尽而论,当首推李涛所撰《续资治通鉴长编》,但《长编》徽、钦二朝已佚,宋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所存留的内容十不及一,自不能与《长编》同日而语。他如《文献通考》和《宋会要辑稿》亦极为学者所重,前者详于考证,后者则汇集了丰富的史料。然《通考》对史料去取较严,就史料的完整性而论,不及《会要》;而《会要》因抄写、流传的原因,阙漏亦较多。而《宋大诏令集》中有很大部分内容,《会要》和《通考》并未记载;即或有载,亦互为详略。且从严格的意义上说,《长编》和《通考》绝大部分内容均经过了史臣的转述,就史料的原始性而论,当不及《宋大诏令集》。徐梦莘《三朝北盟汇编》所载史料极为丰富,且详载徽、钦、高三朝史事,可补《长编》所阙,然《汇编》偏重宋、金和战之事而略载其他内容,记载并不全面。至于《宋史》,虽名为有宋一代之史,然元修《宋史》,因时间仓促,多据其宋所修诸朝国史而成,其他史料则多所忽焉,间或以己意(如根据传主对理学的尊崇与否及对熙丰变法的态度)而增删其史事者。《宋大诏令集》使我们能够据其原始资料,在很大程度上补正《长编》、《宋会要》、《宋史》及其他宋代史籍的误载、漏书之处。兹具体论之。 如前所述,《长编》在其流传过程中,徽、钦二朝已佚,《宋大诏令集》所载徽宗朝诏令,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据我们统计:今本《宋大诏令集》收文凡3568篇,而徽宗朝为781篇,约占21.88%,其中许多诏令仅见于《宋大诏令集》。如卷一百五十七《政事·学校》,收文凡19篇,徽宗朝即占了16篇,体现了政治腐败的徽宗朝重文倡学的另一方面,是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根据我们的考证,这16篇诏文除《兴学校诏》可作为《宋会要》的补充外,余均不见于今本《宋会要》。按《宋会要》崇儒二之九载:大观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州县学并置小学,十岁以上皆听入学。小学教谕仍量给俸料。’从之。”而《宋大诏令集》中所收《兴学校诏》,即是《会要》“从之”的内容,诏文如下:“学校崇则德义著,德义著则风俗醇,故教养人材,为治世之急务。除京师置外学,待其岁考,升之太学,已尝面谕外,余并依所陈(蔡京起请),仍讲议司立法,颁付学校。”将两者联系起来考察,我们就能更全面地了解此事的来龙去脉。 又如,对道教的尊崇在徽宗朝达到极致,渗透到了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研究北宋后期政治的重要内容,《宋大诏令集》卷二二三至二二四所载9篇诏文是我们目前所见到的有关宋徽宗崇道方面最完整亦最原始的史料,其中如《天下学校诸生添治内经等御笔手诏》、《改定道阶等御笔手诏》等,反映了当时道教对教育的渗透和道教地位的尊崇,这些珍贵的史料均不见于今本《宋会要》及其他重要的宋代史籍,而《长编纪事本末》所载较略,无法与之相比,其史料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又,御笔是徽宗朝政治的一大特征,是导致徽宗朝政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宋史·吴敏传》云:“(蔡)京荐之(吴敏)充馆职,中书侍郎刘正夫以敏未尝过省,不可。京乃请御笔特召上殿,……御笔自此始,违者以大不恭论。由是权悻争请御笔,而徼驳之任废矣。”《独醒杂志》卷八更明确指出:“时蔡京欲行其私,恐三省台谏多有驳难,故请直以御笔付有司,其或阻格,则以违制罪之。自是中外事无大小,惟其意之所欲,不敢复有异议者。”可见,徽宗朝御笔,自有其特殊的含义,其御笔的内容,无疑是我们研究徽宗朝政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宋大诏令集》显然注意到了这点,在其所拟的标题中,凡属以御笔形式颁布的诏文,均明确标明“御笔”二字。更重要的是,它收录的“御笔”之多,所蕴含的信息量之大,恐怕是现存宋代史籍中除《宋会要》之外的其他史籍无法比拟的,即使与《会要》比较,二者亦是互为详略,互为补充。根据我们的粗略统计,《宋大诏令集》著录徽宗朝的诏文凡781篇,其中御笔即有117篇,约占15%。在这些御笔中,像《寄禄官不分左右御笔》、《复宫观县丞御笔》、《新定三公辅弼御笔》、《臣僚上言内外官以三年为任御笔》、《改建神霄玉清万寿之宫御笔》、《川茶博马御笔》等,都是关乎徽宗朝典制变化和重大史事的诏文。而就文章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而言,《宋大诏令集》亦往往超出了《会要》,即它更多的是原文著录,而非《会要》或经过史臣的改写或缩写者,也就更具有史料原始性、完整性之特征。 民族关系亦是宋代历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北宋存在的近170年中,先后有辽、西夏、金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和外国政权并存,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宋代历史的发展进程。在《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二十八至卷二百四十《四裔》部分,著录了295篇诏文,其中除近70篇又见于《欧阳文忠公集》、王珪《华阳集》、王安礼《王魏公集》、《苏轼文集》、《司马文正集》以及《皇朝文鉴》、《长编》、《契丹国志》等书外,余均仅见于《宋大诏令集》。尽管这部分诏文多未系年,但据我们考证,其诏文均按史事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细读其文,并结合有关史籍,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年代,这为我们研究宋代民族关系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史料。例如,宋、辽自澶渊之盟后,双方关系基本稳定下来,此后二者之间交往不断,《宋大诏令集》全面地著录了宋王朝自景德以后与辽朝的国书凡117篇,就现存史籍而论,即使与《会要》、《长编》、《契丹国志》诸史籍所载有关宋辽交往的诏文相比,不仅数量居首,且内容亦更为详尽。又如,在女真兴起前,宋与高丽关系极为密切,《宋大诏令集》著录了自太平兴国至政和年间宋与高丽的诏书29篇,其中绝大部分诏文仅见此书,如太宗朝与高丽6篇诏文中,除《北伐遣使谕高丽诏》又见于《太宗皇帝实录》卷三五、《宋朝事实》卷二十、《宋史·高丽传》以及《高丽史》卷三外,余均仅见于本书。在这些国书中,诸如《赐进奉回书》、《赐谢恩进奉回书》等详尽记载了宋与高丽互进的贡、赠物品,对于研究中外文化交流,极具价值。 宋代的皇亲与政治,是学者们所关注的又一重要内容,《宋大诏令集》卷十一至卷五十收录有关皇后、皇妃、宗室的诏文相当丰富,是现存史籍中著录宋代皇室、后妃诏文最完整、涉及人物亦最多的一部史籍,尽管其中许多诏文有言过其实之处,但它不但对补正《宋史》等有关后妃、皇室诸传极有帮助,且著录了有关皇室、嫔妃等典制变化的一些重要资料,如《改定尚书内省职掌御笔》,现存史籍完整收录此诏仅《宋大诏令集》和《宋会要》后妃四之一○,但二者所载有所出入,如“司政”之“书令史”,《会要》作4人,《宋大诏令集》作2人;“书史”作6人,《宋大诏令集》作4人;“司宪”之“书令史”和“令史”,《会要》分别作4人和6人,而《宋大诏令集》作2人和4人,凡此,对我们考证宋代的宫廷制度是有帮助的。又如,据笔者考证,《宋大诏令集》卷十一《太皇太后》至卷五十《宗室》所著录有关皇室、后宫的制词凡741篇,其中,有超过十分之九的诏文仅见于此。这对于考证宋宗室的行迹,研究北宋的皇亲与政治,其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以上我们从几个大的方面论述了《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总的说来,《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收文的完整性,这包含了二方面的意义:一是每篇诏文的完整性,一是同一内容的诏文,编者不以己之憎恶而有所增减。如卷二○三至二一二《政事·贬责》所收诏文,既有丁谓、曾布、林希等被责制词,更有被史家看重、誉满朝野的名臣如田锡、寇准、苏轼、吕大防、刘安世等被责制词,而后者在现存宋人文集中往往未予著录,即使文集作者曾草有此制,但其门人或后人亦因有损其名而将之删去,而像《长编》、《会要》等史籍往往是略述其文,并不全面。故《宋大诏令集·政事·贬责》完整著录的制词,对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北宋激烈的政治斗争的过程,探寻北宋政治斗争的发展轨迹,无疑是有帮助的。其他各类所著录的诏文亦按照这个原则,基本上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北宋历史的发展进程。第二,比较注意收录涉及重大史事和有关典制名物的诏文,如卷一六○《置三司使诏》、《复三部使诏》、《复置三司使诏》、卷一六三《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卷一七八《宗室俸钱御笔》等,均是有关宋代典制而仅著录于《宋大诏令集》的重要诏令。北宋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宋大诏令集》几乎都有所涉及,而它们作为非经史臣改写的最原始的史料,往往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了历史的本质,如,《宋大诏令集》收录了庆历新政中最重要内容《任子诏》和《定职田诏》,前者被《长编》改写后远不及《宋大诏令集》详尽,后者《长编》更是撮述其文,并省去了部分内容。如果要全面研究考察庆历新政,《宋大诏令集》显然更值得我们重视。 以上我们从总体上论述了《宋大诏令集》的史料价值,仅仅是择其大者而论之。至于它对现存宋代史籍所载史事具体的补订考证,更是随处可见,俯拾即是,仅举二例:(1)补《宋史》之阙误。《宋史》卷八《真宗纪》:天禧二年“八月庚寅(一日),群臣请立皇太子,从之。”按《宋史》于此叙事与《长编》等所载有异,《长编》卷九二载此事云:天禧二年八月“丁酉(八日),群臣上表请立皇太子,不允。表三上,许之。”二者所言,何者为是?考《宋大诏令集》卷二五收有《天禧二年宰臣向敏中等请建储第一表批答》、《第二表批答》、《第三表批答》,正是《长编》和《宋史》所载之事,于此可证《宋史》不仅系此事于庚寅日误,且漏书了“表三上”这一史实,《宋大诏令集》所载诏文,即是最有力的证据。(2)正《长编》之疏漏。《长编》卷一四一庆历三年五月载:“诏自今巡检、县尉月俸,并特给见钱,勿折之。”李涛并注云:“《会要》五月事,今附月末。”今考《宋会要》职官五七之三六,确载有此诏。然《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壬申复载此诏,其内容、文句与《会要》同。考《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巡检县尉俸给见钱诏》,亦即此诏,并系庆历四年三月壬申,则此诏系年在宋代已有两说。按李涛《长编》编撰体例,对史料两出者,均加以说明,以资学者考证。由此可见《长编》于此事系年及资料来源失之于考,是以未及注明。 二、《宋大诏令集》的文献价值 作为宋人所编的宋代诏令汇编,其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决定了它的文献价值,具体言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宋人文集所收诏令之误。《宋大诏令集》由于所收诏文多有系年或按系年排列,为我们考辨现存宋人文集误收诏令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如王安礼《王魏公集》卷二《曹玮降授左卫大将军容州观察使知莱州制》,此制又见于《宋大诏令集》卷二○四,题《宣徽南院使镇国军节度观察留后华州刺使曹玮落宣徽南院使除授左卫大将军容州管内观察使就差知莱州制》,题下注云“乾兴元年二月戊辰”,再考《宋史·曹玮传》:“宰相丁谓逐寇准,恶玮不附己,指为准党。除南院使、环庆路都总管安抚使。乾兴初,谪左卫大将军、容州观察使、知莱州。”可证《宋大诏令集》系年不误。而考《宋史·王安礼传》、《宋会要》礼四一之四六所载,安礼卒于绍圣三年九月,时年62岁,推之则生于仁宗景祐元年,其直舍人院、知制诰更是仁宗朝事。曹玮被责知莱州,安礼尚未出生,何以草此制?据此即知《王魏公集》误收此制无疑。又如,韩维《南阳集》卷一五《除蔚昭敏特授节度使加食邑制》、《除王守斌特授节度使加食邑制》。按此二制又收入《宋大诏令集》卷九八,题《蔚昭敏加恩制》、《王守斌检校太保移镇感德军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加恩制》。昭敏制系于乾兴元年二月五日,守斌制虽未系年,然考《宋大诏令集》排文顺序,当在乾兴末和仁宗初,再考制文云:“属当凭几之辰,实参交戟之地,共推眇质,获奉庆基。”“愿听政之云初,谅推恩而惟允。”则此制与昭敏制并为仁宗即位推恩诏无疑。按昭敏《宋史》卷三二三有传,考《长编》卷一○二,其卒于仁宗天圣二年三月;守斌《宋史》无传,然考《宋会要》礼四一之二五,其卒于仁宗天圣三年十一月。再考《宋史·韩维传》,维英宗朝方进知制诰,昭敏、守斌卒时,维方8岁和9岁,据此,上述二制非韩维所草甚明,《南阳集》误收。 第二,存留了大量的宋人佚文。如据《长编》卷一九○载,知制诰刘敞草吕溱谪辞,检《宋大诏令集》卷二○五《吕溱落职分司制》,其所引文句与《长编》所载合,而《公是集》未收,当补入。又如,丁度是北宋文化史上一个极重要的人物,他在仁宗朝入知制诰,草拟了许多重要制词,但其文集今已佚,然其所草《王随拜昭文相制》、《杜衍罢相进左丞知兖州制》、《王曾罢相授大资政判郓州制》却完整保存在《宋大诏令集》中。此外还有许多因人品颇受时人非议而致文集遗失不传者,亦有大量制词因《宋大诏令集》而得以保存。如据《宋史·叶涛传》云:“(涛)擢中书舍人。司马光、吕公著、王岩叟追贬,吕大防、刘挚、苏辙、梁涛、范纯仁责官,皆涛为制词,文极丑诋。”按叶涛文集今已佚,考《宋大诏令集》卷二○八有上述诸人被责制词22篇,将它们同《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所引叶涛所草制词节文相核,可证为叶涛佚文。他如吕惠卿、林希、蔡卞等所草诏文,都有一部分因《宋大诏令集》而得以保存。 第三,《宋大诏令集》由于所收诏文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使其具有极大的文献校勘价值。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1)恢复今存宋人别集、总集及其他史籍所收诏文的原貌,使之更为完整。如,张方平在仁、英二朝曾任知制诰和翰林学士,起草了“庆历新政”等重要诏文,但今本《乐全集》制词全佚,而《皇朝文鉴》所收部分诏文,注重的是文鉴而非史鉴,是以删去了诏文中极有价值的有关新政的具体内容,如《任子诏》、《定职田诏》等即是,今从《宋大诏令集》中可辑得部分完整制词补入。又如,《栾城集》卷二八《蔡确改知安州》,其末句“可”,省去了具体内容,《宋大诏令集》卷二○六所收此制为“可落观文殿学士,依前正议大夫知安州。”不仅补充了文字,且对史事的叙述更为完整。大凡现存宋人文集所收制词而《宋大诏令集》又同时著录者,通过《宋大诏令集》皆可或多或少补充出不少类似的文字,从而恢复被删改过的现存宋人文集所收制词的本来面目。(2)对现存宋代典籍脱、讹、倒、阙的补正,试举几例: 订正《宋史》之误:《宋史·太宗纪》:至道二年十月“乙丑,陕西转运使郑文宝坐挠边,责授兰山县令。”按至道元年十月甲戌朔,无乙丑日,考《宋大诏令集》卷二○三《责前陕西转运使尚书工部员外郎郑文宝等诏》,即此事,系至道元年十月丁丑,《宋史》作“二年十月乙丑”,误。 正《长编》之误:《长编》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辛丑,令东京诸州军刑狱务从宽恕,无得非法决罚。”按此为真宗封禅泰山事,泰山所在为京东路,考《宋大诏令集》卷一一七《封禅戒约京东州军刑狱务从宽恤诏》,即此事,可证《长编》作“东京”误。又《长编》卷九八:乾兴元年六月“乙巳,诏在京诸司免常朝者,自今并自赴本司。”按“自赴”中之“自”字误,《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二《诫约在京诸司免常朝者早赴本司诏》,“自”作“早”,当是。考《宋大诏令集》所载诏文有“所宜尽瘁,毋旷攸司。而罔念夙宵,多或违慢”语,作“早”与此意正合。 补正《宋会要》之阙误:《宋会要》抄写和流传过程的坎坷经历,使其错、脱、倒、衍现象相当严重,由于《宋会要辑稿》在宋史研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其脱误,极有整理、校正之必要,《宋大诏令集》所收诏文,很大程度上可补其不足,如:《宋会要》职官六四之三四载责范讽等诏,其中有云“顷主计文,冒奸赏典”,“辄示公田”,《宋大诏令集》卷二○五所载此诏作“顷主计文昌,冒干赏典”,“辄市公田”。又如:《宋会要》礼五三之二诏文中“授图史以自览”句,《宋大诏令集》卷一八所载此诏作“援图史以自鉴”。凡此,均可补正《宋会要》的脱字和讹误。 此外,《宋大诏令集》所收部分诏文与其他典籍所载诏文的文句大异,亦可作为我们考证宋代文献的重要参考,如《宰辅编年录》卷四、《景定建康志》卷二著录了张士逊罢相出知江宁府制,《宋大诏令集》卷六六并载此同一制词二篇,其次篇题下注云:“与《实录》不同,重载于此。”可见此同一制词出处不同,文亦大异。又如,《宋会要》职官七八之一四引王曾罢相制词云:“分职灵宫,潜心妙道,虽钦崇匪懈,克守于虔诚;而警备或亏,适罹于炎火。顾夙霄而增惧,念典法之有常。”《宋大诏令集》卷六六所载该制此句作“眷言灵宫,总在宰职。追惟文考之奉,具有列圣之祠。妖焰挻灾,一夕而既,俾纾劳于鼎路,且赋政于师垣。”凡此,对于宋代文献的研究和整理,无疑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宋大诏令集》的整理 毫无疑问,《宋大诏令集》是宋代文化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重要文献,它对宋史研究和宋代文献整理的价值已被我们所认识,但毋容否认,由于它在流传过程中主要以抄本的形式出现,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天生的不足,其最主要的表现,一是文字的脱、讹、倒、阙,如中华本仅据铁琴铜剑楼本和读经庐本互校,即已校出了相当多的错误[5],而我们据《长编》、《宋会要》、《宋史》等,又校正中华本系年错误凡245条[6],其中尚有遗漏;一是缺文,计阙卷七一至卷九三、卷一○六至卷一一五、卷一六七至卷一七七,凡44卷。因此,在前辈学者整理的基础上,对《宋大诏令集》作进一步的整理,是极有必要的。 对《宋大诏令集》的整理,其第一步是文字的校勘,中华本已经完成了本校百分之八十的工作,尚须完成的是对已流入日本的皕宋本的校勘。但是,以他校为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理校,尤为重要。根据我们的研究,《宋大诏令集》所收诏文,约近五分之二又见于《宋会要辑稿》、《宰辅编年录》、《宋史》、《长篇》等典籍以及宋人文集中,根据它们可校正《宋大诏令集》相当大一部分文字错误。此外,《宋大诏令集》诏文所载史事,有近五分之四又载于《长编》、《宋史》等史籍,虽然它们并非以诏文形式出现,而往往是史家撮述其语,甚至是以臣僚奏议的形式出现,但仍可据以校其诏文中人名、地名、系年乃至一些文字的讹误。此外,今本《宋大诏令集》尚有近三分之一的诏文无系年,特别是《政事·四裔》部分更为严重,而有关史籍对这些史事又语焉未详,但是,我们已考证出这部分近70篇诏文的作者,只要再将这些诏文作者任职两制的时间考订清楚,则这些诏文的系年就较易确定。因此,编撰《宋两制年表》,是使《宋大诏令集》的整理得以高质量完成的前提。 其次是今本《宋大诏令集》佚文的搜集和整理。由于条件所限,我们不可能完全复原《宋大诏令集》,但是,根据今本《宋大诏令集》的目录和体例,我们还是能够搜辑到相当多的所佚诏文,尽可能地复原此书。 中华本《宋大诏令集》所佚诏文中,卷一六七至一七七存有目录,根据目录中的诏文题目所提供的信息,就能收辑不少佚文。例如,卷一六九至一七五是有关制科和科举的内容,其中,许多诏文从题目就可知其内容,如《咸平四年四月贤良方正策问》见于《宋会要》选举一○之七,《举人父兄骨肉食禄者覆试诏》、《西川山南荆湖荐送举人给往来公券诏》见于《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一至三之二。可以说,《制科》和《科举》部分所佚的诏文,《宋会要》可补其五分之四以上。而《求言》、《铨选》、《考课》、《按察》所佚诏文,很大部分亦可据目录中的题目从有关典籍中辑得,如《考课》中之《县尉捕贼赏格诏》,见于《宋会要》兵一一之二和《燕翼诒谋录》卷一。总之,《宋大诏令集》所佚这部分内容,以《宋会要》为主,再辅以其他宋代典籍,如《长编》、《群书考索》、《三朝北盟汇编》等及宋人文集,搜辑和恢复起来相对要容易一些。 比较困难的是卷七一至九三、卷一○六至一一五所佚诏文,由于它们目录中的篇名亦佚,故无法考知这部分诏文的具体内容。不过,据中华本《宋大诏令集》点校者司义祖先生所言: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有“梦珠楼钞本”《宋大诏令集》一部,卷帙及阙卷均同于铁琴铜剑楼本和读经庐本,但目录全而不分卷,这就为我们辑佚提供了极有用的线索。尽管如此,我们认为这两部分佚文的搜辑亦较困难,因为从全书体例来考察,它们是关乎任职大臣升黜的诏文,而此类诏文极少完整著录于《宋会要》、《长编》等史籍中,倒是现存宋人文集收有部分此类诏文。从《宋大诏令集》全书的体例和内容来看,凡涉及人物的诏文,大致有除拜、加恩、罢免(或贬责)三部分。今按卷七一前是有关宰相的诏文,而其后所存为将帅赏功方面的诏文,那么,卷七一至九三的内容,极有可能涉及到其他臣僚的升黜、赏罚和罢免,以下与将帅的赏功部分相接。而所佚卷一○六至卷一一五诏文,上接武臣的除拜,按其体例,则这部分当为武臣的赏功和贬责的诏文。当然,武臣之后可能还有其他人物升黜的制词,因为仅武臣的赏功和贬责的诏文不大可能有十卷之多。 以上我们对中华本《宋大诏令集》的整理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尽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完全复原此书,但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今本《宋大诏令集》的不足,特别是随着《全宋文》等一批标志性成果的完成,更使我们确信,上述《宋大诏令集》整理的设想是可以变成现实的。 【参考文献】 [1]四库全书总目[M].卷五五史部诏令奏议类序. [2]直斋书录解题[M].卷五,玉海卷六四. [3]文献通考·经籍考[M]. [4]唐大诏令集·自序[M]. [5]宋大诏令集[M].卷后校记. [6]王智勇.中华本《宋大诏令集》系年辨误[J].宋代文化研究第二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