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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忆”中的美国司法——读《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汇读书周报 胡起达 参加讨论

    
        《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约翰·保罗·斯蒂文斯著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胡起达
    今年3月,上海三联书店翻译出版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卸任资深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的作品《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适逢新一轮法治中国建设发力伊始,引起各界不少关注。笔者对该书的兴趣,则是源于多年以前贺卫方教授的一篇题为《时间将证明伦奎斯特的伟大》的文章,当时,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作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六任首席大法官刚刚在任上去世。
    这篇文章对伦奎斯特大法官的生平和成就有过较为全面的评述,甚至称其为“法律职业的古典精神的当代传人”。到底何谓法律职业的古典精神?伦奎斯特大法官又何以能成为当代传人?这些,都是激发我进一步深入了解伦奎斯特大法官其人其事的原因。凑巧的是,伦奎斯特正是该书所称“五位首席大法官”的其中一位,他与该书作者斯蒂文斯大法官共事长达三十年之久。而遗憾的是,相较于如此长久的共事时间,该书对伦奎斯特大法官的着墨却并不算多,要想真正认识到“伦奎斯特的伟大”,不仅需要时间,恐怕更需要能够全面呈现、准确诠释的伟大作品。
    当然,从全书来看,倒也不是斯蒂文斯大法官厚此薄彼,也许是受限于“杂忆”的体例,作者在该书中留给“五位首席大法官”的篇幅普遍较短,都是夹叙夹议,点到为止。正是基于这种概要、浓缩式的体例安排,笔者有理由认为,第一章“建国以来的十二位首席大法官”恰恰是全书写得最好的部分。通读此章,就犹如在博物馆的长廊中漫步,从第一任首席约翰·杰伊到第十二任首席哈伦·斯通,如同在一幅幅人物画像和生平简介下驻足凝望,他们在首席大法官任上的精彩闪耀之处已然印刻在我们的脑海之中。
    作者的坦率同样值得赞赏,不像国内涉及历史人物的评价时表述往往含糊其辞,斯蒂文斯则非常直截了当,他坦言:在之前十二位首席大法官中,约翰·杰伊、约翰·马歇尔、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和哈伦·斯通,这五位首席最为杰出,也最值得国人尊重。这种为后人所铭记的传承,对历史的敬畏之心,相信也是每一位在任的大法官勤勉工作、心存信仰的力量源泉。
    除去上述较为宏观的部分,笔者在该文中主要想讨论的,反倒是书中展示的一些细节或披露的历史故事,对于我们所在的中国语境,以及法治建设的主题所带来的思考和启示。
    其一,关于如何树立司法权威。该书述及1793年“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奇泽姆为了追回独立战争期间的一笔债务,起诉了佐治亚州,而佐治亚州试图以“主权豁免原则”抗辩该起诉,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了佐治亚州的抗辩。令人肃然起敬的是,面临破产的佐治亚州虽不服判决,但仍设法还清了欠款。
    不必讳言,司法缺乏公信力、缺乏权威,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现实。原因有很多,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政府及其部门选择性执法则是其中之一。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如果政府部门都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又如何要求普通公民严格遵守法律、真心敬畏法律?这两年,已有不少地方政府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要带头执行法院判决,尽管仍然属于动员式的范畴,与“奇泽姆案”不可同日而语,但政府带头执行还是拒绝执行,对于司法权威的两种不同效果,明眼人一看便知。
    其二,关于如何理解司法的职责和使命。该书述及,1793年,乔治·华盛顿总统就1778年“法美条约”涉及的二十九个法律问题征求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当时,各州法院经常答复州政府的法律咨询。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与其他大法官商议后,拒绝提供咨询意见,他在复函中解释,大法官们是“终审法院的法官”,除非经由实际的诉讼,他们不能决定任何问题。
    从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各种形式的“送法乡下”,尤其是法院工作人员到院外的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司法为民的一大举措。但从笔者的经验来看,确实存在这样的困惑和疑虑:不同的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法律咨询解答不一致怎么办?法律咨询时的解答和法院正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不一致怎么办?诚然,国情不同,司法工作的内涵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即便不是以“实际的诉讼”为唯一内容,在安排司法涉及其他工作内容时,如何准确理解和理顺司法的职责和使命,同样应慎重对待。
    其三,关于如何看待司法工作的评价。该书述及,受人敬重的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爵士,如此描述司法机关一个绵延百年的特质:无论民众抑或王室,其赞美或反感,都不会干扰到我的司法工作。只要始终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需迎合外界如何评说。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司法工作完全无视新闻媒体和舆论等外界的评说,已无可能,也不明智。但是,他人的“赞美或反感”,尤其是当事人的表扬或批评,在司法工作的评价体系中,确应有正确、合理的位置。如果被“赞美或反感”牵着鼻子走,法律就会失去在司法工作中的应有地位。而即使从技术性、操作性的角度看,严格依法行事也是明智的选择,表扬或批评都属于表达情感的方式,感性往往意味着多变且难以捉摸,司法恰恰要求理性。如果外界对司法工作的评价还做不到如此纯粹,那么,最好司法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评价先有清醒的认识,自觉地与表扬或批评保持距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因为,在一方当事人给你送来锦旗“点赞”的那一刻,也许,还有另一方当事人正在广发“英雄帖”,给你“差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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