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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探索与实践——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http://www.newdu.com 2017-10-14 人民政协报 张丽 参加讨论


    
    阎晓宏近影
    
    
    ▲阎晓宏主持编纂或参与编纂的著作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比如2001年以来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今年4月底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等。在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版权保护面临怎样的挑战与机遇?应如何看待版权保护的作用与意义?版权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本期学术特别邀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进行了专访,请他谈谈自己的思考与见解。
    版权要保护,也要创新
    学术周刊:《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下文简称《规划》)中谈到,我国版权保护仍处于矛盾和纠纷高发期,总体特征仍然是保护不足。对此,可否谈谈您的一些看法?
    阎晓宏:《规划》中对于“十三五”期间版权保护情况的判断是非常契合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我国版权保护水平和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这在国际上也得到了承认。比如由政府部门牵头开展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软件版权保护,推进使用正版软件,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中,也大幅提高了国产软件的创新、创造能力。据统计,在2005年,我国软件产值规模为750亿元,到2015年,我国软件产值规模则突破4万亿元。由此可见,软件正版化的推动力很大,我国软件的创新力与创造力是非常旺盛的。还有,近年来互联网版权保护力度显著增强,特别是在互联网影视领域和互联网音乐、文学领域,授权模式或机制开始建立并逐步趋向完善,权利人能够在影视、音乐、文学作品推广、使用中获得相应报酬便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但为何还要说我国版权保护仍处于矛盾与纠纷的高发期?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向新的历史阶段转型发展的阶段,更多地需要依靠智力成果来推动社会进步,专利与商标分别应用于工业与商业领域,著作权则主要分布在文化领域,后者对推动国家文化的建设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际上,知识产权在推动社会进步中的贡献率,是衡量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从版权领域看,我们还面临一些问题:中国人口众多,仅从数量上看,中国无疑是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在著作权使用过程中,则存在着执法地域不平衡的问题,如上海、广州、北京等地执法水平较高,其他地区则显得相对弱一些;行政、刑事的执法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案件高发,仍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比如民事方面开始建立知识产权法庭,但是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不断提升,面对日益增多甚至呈“井喷式”增长的诉讼案件,其受理能力还是很有限的。这就不难看出,“十三五”时期,我国版权保护仍将处于矛盾和纠纷的高发期。
    学术周刊:目前我国版权保护水平如何?怎样看待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问题?
    阎晓宏: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后,就一直加强版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力度。公安部门对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侵权盗版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追究了一批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也将版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查处了大批案件……在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下,版权保护水平得到了整体提升。
    但对于版权保护,不能抽象地认为版权保护水平越高就会越好,在达到我国加入的国际相关条约的门槛后,还需尽可能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另外,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版权使用费用越高就会越好,整体来说,我国版权授权与使用费并不高,但是,另一方面,也出现个别畅销书作者、有影响的影视明星所获报酬过高的现象,比如有的畅销书版税达到了15%~16%,出版社、书店作为编书、发书的机构,获利远低于作家;有的影视作品制作的大部分费用用于支付演员明星的天价报酬;等等。对于这种现象,社会公众和大多作者、表演者不满意,长此以往,是不利于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的。
    那么,怎样来看待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问题?在我看来,版权保护水平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一定是历史的、现实的,基于特定的历史阶段的。怎样评判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有一个重要标准,即权利与使用的平衡,平衡得好,版权保护水平就是恰当的;平衡不好,版权保护水平就是不恰当的,就会出现矛盾与纠纷。权利与使用的平衡问题其实就是对版权价值的判断问题。我国版权数量在世界居首位,但优质版权还很少,这是我们遇到的突出问题,没有优质版权资源,想要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是很难的。至于优质版权资源,一定是稀缺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有推广价值的,并且在推广中使人获得知识、美感与精神享受。
    这就又衍生了另外一个问题,版权在文化发展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就我个人观点,版权在文化发展中起到资源性与基础性作用。比如出版领域,出版要发展,首先要有好书稿,才能将好书稿用现代技术进行复制与传播,复制与传播的数量越大,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价值就会越高。这首先需要提高各类作品的创新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跟风、模仿甚至抄袭。总的来看,我们对于版权保护讲得多也做得多,版权作品创新则讲得少,抓得也不够,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与管理也很少涉及,这是版权领域中比较薄弱的地方。
    推动版权保护的深度融合
    学术周刊:4月26日,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流媒体在京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有观点认为,这意味着传统媒体将借助版权保护在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开始逆袭。您怎么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融合发展中,如何完善版权合作机制?
    阎晓宏: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现在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这既关系到著作权关于“先授权,后传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约定,也关系到向人民群众传播内容的客观真实性问题。特别是对于新媒体、自媒体,现在有一些“标题党”,将别人的作品拿来改个标题就重新发表了,有的干脆不改直接拿来就用,还有的断章取义、产生误导,这不仅侵犯了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权利,也会在传播过程中给受众带来误导。
    那么应该怎样来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著作权执法部门必须加大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对侵权数量较多、已影响社会正常传播秩序的机构或个人,运用公权力进行纠正与制止。对极个别的侵权数量多且始终不改正不纠正的机构或个人,不排除依据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传统媒体也要提高自身维权能力,特别是在互联网使用作品数量巨大、领域分散的情况下,应着力提升作品的集约能力,形成集约授权模式,以有利于提高对等的谈判能力,有利于降低双方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今年在中宣部的指导下,国家版权局推动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标志着传统媒体从分散开始走向联合,传统媒体开始运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模式来进行彼此合作,推动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发展,同时也解决了新媒体发展中授权难的问题。
    关于新媒体,也应该看到,新媒体发展迅速,国际领先,人民群众是受益者。面对有关问题,我们对新媒体既要鼓励、支持,也要引导、规范,前几年出现的问题是有普遍性的,现在有了很大好转,比如《今日头条》等新媒体现在十分重视获得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同时新媒体也注意提升自身原创能力,开始自己制作节目。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过程中,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有关问题,理性地解决矛盾。很多新媒体脱胎于传统媒体,应该用更主动的姿态与传统媒体进行良好的合作。
    “平衡的目的是使公众受益”
    学术周刊:相比其他实物,版权的价值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能否普及一下版权价值方面的知识?
    阎晓宏:版权价值,因其特殊形态,长期以来都很模糊或者不受重视,直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首先开展了版权产业对国家经济贡献的相关调查。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近30个国家开展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均发现,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率是高于国家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这凸显了版权对经济的影响及版权经济的重大潜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对版权的依赖程度具体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与非专用支持产业四个部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划分标准,我国自2007年由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版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的调研。2015年,版权相关产业增加值已突破5万亿元,占全国GDP的7.30%,上海、广东、江苏、深圳等地近年也开展了此项调研,其版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突破两位数,大大高于全国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开展此项调研旨在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
    学术周刊: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
    阎晓宏:资源共享,其实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水平。这涉及大的问题。人类发展进程中,当智力要素能创造价值的时候,社会需要一种制度来保护它,于是就有了300多年前的安娜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发展至今,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思考,应该把什么东西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我以为不应把什么都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前面也曾提过,版权保护水平并不是越高越好,还是需要有一定限度,否则将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垄断问题。在滥用与垄断知识产权方面,发达国家最为典型。比如我国某软件公司研发出某款软件,国外同类型或同功能软件就会立即降价50%甚至更高,降价后仍能盈利,这说明其前端的研发、投入是模糊的,只知道产品的定价,而不知道也不愿意公开前期的研发与投入,这其实是不公平的,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还有知识产权的垄断,比如一些国内外有实力的出版机构,竞相抬价垄断优质版权资源,长远来看,对整个相关的文化领域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关于共享,目前没有普遍意义,但在学术讨论与理论研究方面是没有禁区的。在实践层面,在特定范围内大家都同意互相放弃权利互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法律也是许可的。
    版权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其实就是权利人与权利使用者的二者平衡,但是最关键的,是在权利与权利使用的平衡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作品的广泛传播,从而达到使公众受益的目的,如果背离了这个目的,就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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