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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幸福(2)


    在不久的未来,当人机相处就像现在人与人之间相处这样平常的时候,人与机器之间的交往规则,也一定同人与人之间一样,需要伦理与法律的规范。人类交往的伦理意义是,每一个人背后都有一套文明传统的支撑,语言、习俗、禁忌等等都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伦理依据。同样,在近代政治哲学的设计里,即便人和人之间还原为“自然状态”,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家也会从自然法中推演出符合人类天性的基本准则。
    一旦具有全面克服自然语言的机器人广泛运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在社会生活中与人类广泛协作,那么人机关系就将从目前的生产和科学研究领域,进发为日常交往行为。人机交往将和人际交往一样,成为人类社会的常态。今天人类提前设想人和机器的伦理与法律关系并非多虑,要知道时至今日,哲学、伦理学与社会理论仍在研究社会内部宽泛的合理性,研究规范行为、表达行为等等人类实践如何真正在共识中建立交往实践,避免误解与冲突。
    同样,当人工智能全面超越人类的智能时,当机器在日常工作领域的效率远超劳动力时,人和机器的相处将成为极其严肃的伦理讨论。阿西莫夫在其著名科幻小说《我,机器人》的开篇提到了机器人学的三定律:第一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也不得见人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第二定律,机器人应服从人的一切命令,但不得违反第一命令;第三定律,机器人应保护自身的安全,但不得违反第一、第二定律。阿西莫夫在科幻小说里提到的三定律,规定了机器人在与人类相处时候的三条铁律。有意思的是,如果联想到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利维坦》,霍布斯谈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第一条自然律是,人们禁止毁灭自己的生命,并且可以尽可能自我保全。人类首先要自利于自己的性命,再去考虑同别人相处,但是在阿西莫夫这里,机器人是要到第三定律才能考虑保护自身。
    冯象认为,阿西莫夫所设立的三条定律在现实世界非常难以执行。就第一条定律而言,我们非常难以界定伤害人类的定义,伤害总是从法律意义上的后果这一角度来衡量,没有后果就很难称为伤害。因为导致后果的情节与动机千差万别,最终往往难以实现判断。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对于分析因果律的能力非常一般,它的思维并非按照严格的因果律思维,而是采用概率论。人类社会中的道德、伦理行为不同于自然科学中客观的因果律,对于人工智能来说,要在具体道德情境中会面对非常具体的道德选择,如依照其思维就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就第二条定律来说,人类的意见往往不统一,有时候也会前后矛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机器服从人的一切命令就遇到了困难,它可能需要在人类命令中选择一条,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既然第一、第二条定律都遇到问题,以前两条定律为前提的第三条定律就更不消说了。
    其实,表面上看阿西莫夫为人机关系设立的三条定律,相较于《利维坦》给人类社会设立的自然律差别非常大,但是它们其实有相通之处。阿西莫夫笔下的机器人被要求保护人类胜于保护自己,这恰好不就是《利维坦》第一自然律的未来运用么?人类总是将自我保存放在首位,当机器智能超越人类,并且有可能对人类造成巨大威胁时,那么出于自我保存的原则,机器人一定不可以像人类一样,以保存自己作为第一原则。
    冯象提到,人类可以继续讨论究竟以何种方式制定人机相处的原则,首要考虑人的价值,以及支撑着人类价值的现代文明制度。就现有情况来看,人类社会面临着几项无可争议的前提事实: (1)人工智能逐步取代劳动力之后,大量劳动力将失去工作机会,转向依靠由人工智能创造出的社会福利才能生活;(2)建立公平公正的福利社会已成为人人向往的共识,发达国家必须无限提高福利水平;然而,就今天发生在欧洲的难民危机来看,人类社会现有的私有制及其理念尚无法兼容人类自身的问题,前往欧洲的难民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欧洲社会一方面出于人道主义理念不得不接收难民,另一方面也为难民在现有社会秩序与经济结构中的安置大伤脑筋。最终,人类的现代文明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人的价值、服务于人的价值,不仅是当前的难题,也将是未来的难题。
    冯象认为,人的问题就是有关幸福的问题。他引用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最后部分有关第七天的讨论作结,“第七日,创世结束,上帝歇工。他为第七日赐福,定为圣日。因为在这一天上帝完成了创世,休息了。”(《创世纪》)奥古斯丁写道:“那时候我们会充满和洋溢着福泽与神圣,自己就是第七日。在那里,我们将会休息,看到他就是上帝。”冯象说,第七日一定要属于人类,这意味着人类未来的命运一定是要属人的。人与机器的和谐共处,无论具体上如何实现,最终人们一定要在与人工智能共存的未来,获得属于人性的幸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