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移动版

首页 > 学术理论 > 专题研究 > 明四大奇书研究 >

执法向护理的倾斜 ——《水浒传》文化侧面的理性反思之二

法律和伦理,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无论哪朝哪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被统治者亦多所依倚。法律对社会的秩序进行管理,违律要受惩处;伦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违理要受谴责。法在参酌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制定,又反过来维护最低的伦理道德水准。但法的执行却不该受伦理、情感的干扰。关于这一点,今人是较为清楚的,但古人,包括执法者在内,在法、理产生矛盾的时候,却常会依违于两者之间,价值的天平甚至常向伦理一方倾斜。读《水浒传》,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状况。透析这种现象,在进行审美判断的同时,理性地对其间的法、理冲突的文化现象作出评论,分析作家是如何将这种冲突转化为文学形象,生成为美学具像;分析矛盾的所由产生,无疑是件有意义也很有趣的事情。
    为了行文的方便,让我们从《水浒传》里先选定一组故事及基本与之对应的两组人物作为重点来进行分析。
    两个故事:武松杀嫂与石秀杀嫂;两组人物:(一),武松与潘金莲、西门庆;(二),石秀与潘巧云、裴如海。
    因为人物基本上是与故事相对应,为节省篇幅,我基本上将其与故事联系起来分析。
    先来看第一个故事里的武松杀嫂和相关人物武松、潘金莲、西门庆:潘金莲在王婆的诱引下与西门庆通奸,被武大发现,于是西门、王、潘设计,毒杀了武大;武松为哥哥报仇,先杀了嫂嫂潘金莲,又斗杀西门庆。武松杀嫂后到公堂自首,结果知县、府尹用情,只将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1)。
    这是武松杀嫂故事的骨干,是越过官府,私自报仇而杀人的范型。在这里,我们要分析两个问题:一是假若武松坚持采用告状方式,能否达到杀仇的目的;二是武松采用私自杀人报仇的方式,在无外力影响下的结果。
    关于第一个问题:(一)按律,武松可以通过官府达到为兄杀仇的目的。早在秦朝末年,刘邦人咸阳,就曾“与民约,法三章”,其中一章便是“杀人者死。”到唐代,我国的法律,已经颇为完善,“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而成(2)。按照宋律,西门庆、潘金莲、王婆三人合谋杀人,若有实证,虽然不一定三人皆会被处死,至少主谋是免不了一刀。因为“杀人者死,百王所遵”。(3)更何况其中还涉及男女奸情,《元史·刑法志一》就明确规定:“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元史》卷104)王婆后来被判“凌迟处死”也可为证。(二)分析起来,现实并未彻底构成武松通过告状为兄杀仇的障碍。虽然小说写武松刚告状,知县就说:“自古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如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公事,莫非忒偏向么?”后来作者又写知县贪图贿赂,不肯受理。然而,不肯受理颇有证据不足的因素,何九叔用所拾的黑骨殖作为武大中毒的证据,就如滴血验亲,即在当时,不相信的也大有人在。而小说先前的描写和接下来的文字,如写知县抬举武松作了都头,见出他有识英雄的慧眼;让武松为其押解赚得的金银至东京亲眷处收贮,见出他对英雄的信任;后来武松犯了案,又写他“一心要周全”武松,说明他对武松杀人一事的同情,都表明那知县并不是一个很坏的人,作者压根儿就没想过要把他当作主要的谴责对象,更不想通过写知县贪赃揭露现实、表现武松,阐发英雄被“逼上梁山”的主题。也就是说,作者其实并不真想把知县写成武松通过官府为兄杀仇的障碍。更何况东平府的府尹陈文昭还是个“平生正直,禀性贤明”的清廉官员。基于此,我们似可得出结论:如果武松坚持搜集证据告状,他能达到报仇的目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武松选择私自报仇一途的结果可能有二:(一)在与西门庆格斗的时候被西门庆所杀。这种危险的确实存在,只要看一看“武松斗杀西门庆”一回就会清楚;(二)蓄意私自报仇即使成功,若无外力干预,按律亦当受重典。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必引宋律,只要看一看知县用情时将“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府尹又“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却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省院官员议罪时复将案情改为王婆“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也会清楚:这些官员都在将武松杀人的情节由有“因”的故意,变更成有“因”的相互斗殴失手,而且这“因”在在关乎人伦。看得出,武松得定为发配,完全是官府官员枉法干预的结果。
    武松并非法盲,他告状之前尽可能搜集证据,杀潘金莲之前召集四邻取证,然后带着证人证词到县衙自首,便是他懂法的证据。对于蓄意私自杀人为兄报仇的后果,武松在杀人报仇之前当然了解。而杀人同样要冒被杀的危险这一点,武松自也清楚。
    那么,作者为什么要让武松这样一个知法的都头,冒犯法丧身的危险,越过官府私自为兄杀人报仇呢?这与作品形象的塑造及作者的价值取向有关。
    作者所要塑造的武松,乃是一个“上上”人物,所谓“直是天人”(4):他为人“忠厚仁德”(5),又是个“豪杰不受羁鞫”(6)之人。对于宋江那样的结拜哥哥,武松尚且情意深重;对于自己的亲哥哥,他当然更是情意深重有加。还在柴进庄上,病刚一好,他便要“回清和县看望哥哥”(7);而且他还是个“视兄如父”的人,到阳谷县一看见哥哥,“扑翻身便拜”,见了嫂嫂潘金莲也是“推金山,倒玉柱,纳头便拜”(8)。金圣叹说:“此自是豪杰至性”。武大呢,也是“视弟如子”(9),金圣叹说,这是一种更难得的感情。他们之间的感情乃是一种父子兼兄弟的感情,武松如何能接受哥哥被人谋杀这个现实?爱兄长深,恨害兄长之人也就更深。而况武松还是个“不受羁鞠”的“豪杰”。于是一当知县推委,他便说:“既然相公不准所告,且却又理会。”而手刃仇人就是其必然之举了。显然作者早就确定了自己的写作路线和写作目的:他是要将武松塑造成一个具有理想人格的人,一个符合儒家伦理的道义英雄。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写作目的,他才撇开其他可供选择的故事,单写武松冒死为兄复仇。因此从某种意义说,杀仇的情节乃是作者形象塑造设计的需要。《礼记·曲礼》说:“父之仇勿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及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公羊传》曰:“父不受诛(按:“不受诛”者,不当受诛也。),子复仇可也。”武松手刃仇人为兄复仇的行为正符合儒家经典的教导。“小人因与哥哥报仇雪恨,罪犯正当其理,虽死而不怨。”(10)武松的这句话,正是他性格的真实写照,也是他报仇前后心理的真实反映,深刻地体现了武松在称量伦理与律令时的价值取向。此时我们再回过头去看看先前小说写知县贪图贿赂那淡淡一笔时,就会更加清楚,那实在不过是作者将武松推向冒死为兄复仇,以完成其理想伦理人格构建的一种借口或手段。实际上,小说家是有意要在“知法”与“犯法”的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的性格,他也确实成功地将这一矛盾转化成了鲜明的文学形象和美学具像,达到了自己预定的目的:武松的这番作为果然化作了人们,包括后来的金圣叹甚至当今的一些读者,对他景仰佩服的最重要的因素——金圣叹赞扬武松的正是他的为了孝义不惜身殉的豪杰精神,我们感到震撼的也正是这种精神。二是除此之外,作者这样写武松当然还有刺激读者(听众)感官、吸引读者(听众)阅读(听讲说)的目的。试想,如果写武松依法报案,报案后,经过一些曲折,知县或府尹终于受理,罪犯正法。这样一来,波澜没了,意趣没了。而且武松又如何离开阳谷,逐步奔向梁山?除非写知县受贿后坚不受理,另生波折,这似又与那阳谷县和武松的关系及东平府府尹的为人不合,且也与武松那“不受羁鞠”的个性相违,武松决不是林冲!
    而知县等,特别是府尹陈文昭,又为什么要“枉法”,为武松开脱呢?因为府尹陈文昭为决案的关键人物,故用他来作主要的分析对象。
    如果说,知县的徇情,还有武松曾为自己“上京去了这一遭”的关系,带有某种私心;从小说的故事情节中,我们却看不出陈文昭与武松有任何的关系,他也没有收受武松贿赂之嫌。他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会为武松枉法,分析起来,完全是因为他本人“常怀忠孝之心,每行仁慈之念”,正是在孝义这一点上,陈文昭与武松有了共鸣,产生了“哀怜武松是个有义的烈汉”的感情。因为长兄为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武松为兄报仇就是行孝;兄弟之间则讲究一种义,故为兄复仇还是在行义。而作为当事另一方的那些人,却是有失人伦:潘金莲本就是个“若遇风流清子弟,等闲云雨便偷期”(11)的行为不端的妇人,对武松亦百般挑逗勾引,更与西门庆通奸,已犯淫罪。“万恶淫为首”,在那个时代,单这一点已可处潘金莲死罪。何况她还伙同奸夫害死亲夫,罪当凌迟(参《元史·刑法志一》“奸非条”,《元史》卷104)。而西门庆则不仅引诱潘金莲成奸,且为人“奸诈”,“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放刁把滥,说事过钱,排陷官吏,因此满县人都饶让他些个”。王婆呢,乃是个“为头是做媒,又会作牙婆,也会抱腰,也会收小的,也会说风情,也会做马泊六”的人,又是她设计将西门庆与潘金莲牵合成奸。这两人既是地方上的恶势力,又是这桩通奸杀人案的罪犯。在一个“常怀忠孝之心,每行仁慈之念”,“平生正直,禀性贤明”的官员面前,潘金莲等的罪孽无疑更其深重了。陈文昭面临着一种抉择:重处武松以执法,有干伦理的维护和发扬;要维护光大伦理就必须“枉法”,从小说情节的发展看,我们可以作出肯定的判断:伦理的因素,增加了陈文昭对武松的“哀怜”、也增添了他对一千罪人的痛恨。在律令与伦理矛盾的时候,陈文昭本能地倒向了维护伦理那一边,使得他不惜“枉法”为武松开脱。就是知县的为武松开脱,小说也说他系“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省院官员的为武松开脱,除了陈文昭的事先为其“干办”外,也有武松“系报兄之仇”的原因。省院议罪说:“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这判词几乎处处扣住“人伦”二字,诉说着潘金莲、王婆、西门庆的丧伦灭理,其用意至为明显:是要用人伦来与律令抗衡,取得上官和社会的认同,达到为武松减罪的目的。作者写陈文昭们的枉法,实亦是为塑造武松的理想人格精神服务的:官员们都为其精神所感动,不惜自己掉官帽而为其开脱。于是武松成了“天人”。
    一部大家都认为是完全写实的作品在这里似乎变了味,向着抒写儒家的道德理想偏移。或者说在这里,作家将反映现实与抒写理想结合了起来。
    再来看石秀杀嫂的故事:杨雄的妻子潘巧云与和尚裴如海通奸,被杨雄的义弟石秀发现。石秀用计先杀了裴如海和给裴如海通风报信的头陀,又与杨雄一起,在翠屏山杀了潘巧云和丫鬟迎儿。杀人后两人亡命梁山。
    这竟是个连官都不报就私自报仇杀人的范型了。
    同是杀嫂,但武松杀嫂与石秀杀嫂在我们看来实有不同:潘金莲、西门庆的被武松所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被杀数人还可算是罪有应得,因为案件牵涉到通奸杀人。而武松的行为也带着某种“替天行道”的性质,所以,对他带着某种赞叹乃是常情,对陈文昭等的枉法应也无太多的反感。潘巧云、裴如海、头陀、迎儿在我们看来却是罪不至死,尤其是头陀和迎儿,即使是按那个时代的律令,他们也决不会被处死的。
    冷静分析起来,石秀杀人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潘巧云反诬自己行为不端,要还自己一个清白;一是为了杨雄。下面的几段话露出了个中的信息:
    杨雄道:“兄弟,你休怪我。是我一时愚蠢不是了,酒后失言,反被那婆娘瞒过了,怪兄弟相闹不得。我今特来寻贤弟负荆请罪。”石秀道:“哥哥,兄弟虽是个不才小人,却是顶天立地的好汉,如何肯做这等之事!怕哥哥日后中了奸计……”
    石秀笑道:“……你又不曾拿得他真奸,如何杀得人?倘或是小弟胡说时,却不错杀了人?”杨雄道:“是此怎生罢休?”石秀道:“哥哥只依小弟的言说,教你做个好男子。”……
    迎儿说罢,石秀道:“哥哥得知么,这般言语,须不是小弟教他如此说。……”
    ……石秀道:“哥哥,含糊不得,须要问嫂嫂一个明白缘由。”那妇人只得……一一都说了。石秀道:“你却怎地对哥哥倒说我来调戏你?”那妇人道:“……实是叔叔并不曾怎地。”石秀道:“今日三面都说得明白了,任从哥哥心下如何措置。”(12)
    潘巧云因为怕自己的不端行为败露,所以在丈夫面前反诬了石秀几句,按照现今的法律,连侵犯名誉权的罪行怕也不能成立。只是为了自己在结义兄长面前的清白,为了一己之忿,石秀便连杀裴如海、头陀两人,已可见他的狠恶。在杨雄未亲自问明妻子与和尚的奸情前,他曾对杨雄说:“当头对面,把这是非都对得明白了,哥哥那时许与一纸休书,弃了这妇人却不是上着?”到杨雄问明了奸情,自己的“身上清洁”了以后,他却再也不提休弃的话了,而是说:“任从哥哥心下如何措置。”一当杨雄说要结果妻子时,他竟还帮着剥了潘巧云身上的“头面首饰衣服”,又把丫鬟迎儿的“首饰都去了,递过刀来说道:‘哥哥,这个小贱人留他做甚么,一发斩草除根。”似乎怕杨雄面对妻子,不忍心下手,而让其先了却丫鬟。杀了丫鬟,杨雄便再也不能不杀潘巧云了。潘巧云与丫鬟迎儿与其说是死于杨雄,不如说实际上也死于石秀之手,而且石秀携带了“包裹、腰刀、杆棒”(13),准备好了杀人亡命的退路,显见得前面所说休弃云云乃是言不由衷,他早就蓄意要将潘巧云杀死——这也正是前面我将此一故事概括为“石秀杀嫂”的原因。石秀的性格是狠恶中透出令人害怕的精细。我读《水浒传》,对石秀、杨雄,尤其是对石秀的这些行为只觉得憎恶。不仅我们这样认识石秀,金圣叹亦曾说过:“石秀可畏,我恶其人。”(14)王望如亦评曰:“贼秃如海阖黎,杨雄不能杀,而石秀杀之;秀杀于忿,不杀于义也。石秀之于杨雄,不等武松之于武大,况杨雄尚在,死巧云无法,死阁黎亦无名也。巧云因醉骂之疑,生调戏之谮,石秀负怨而必欲白,故先杀胡道,次杀如海,……以为白冤则得矣,若日义,将何以处雄也。”(15)
    石秀与武松一样也不是法盲,他对杨雄说:“你又来了,你既是公门中勾当的人,如何不知法度?你又不曾拿得他真奸,如何杀得人?”(按律:“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并不坐。”《元史·刑法志一》,《元史》卷104,此条还可证武松为兄报仇杀潘金莲、西门庆当处重典,因为他并非本夫,又非于奸所杀奸夫奸妇,而武大的被害,又并无铁证。)数语可以为证。然而他自己却也和武松一样去犯法。那么,又是什么促使作者要写石秀这个知法人去犯法,甚而还要自己充任“法官”,“枉法”地将他大加赞扬呢?我觉得,也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原因:
    尽管我们(包括明清时代的一些人如金圣叹、王望如)认为石秀杀人是因了忿而不是为了义,作者却不一定这样看。你看,在作者的心目中、笔底下,石秀与武松虽有高下之分,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仍然是个英雄:“有首《西江月》词单道石秀的好处:身似山中猛虎,性如火上浇油,心雄胆大有机谋,到处逢人搭救。全仗一条杆棒,只凭两个拳头。掀天声价满皇州,拼命三郎石秀。”(16)容与堂本《水浒传》第四十四回末尾还说:“那老子言无数语,话不一席,有分教:报恩壮士提三尺,破戒沙门丧九泉。”很明显,作者是把石秀当作“报恩壮士”的;他认为石秀的行为也是一种“忠义”的行为。明人余象斗体会到了作者的用心,或者说他也这样去理解石秀,故说“石秀将潘氏之事告知杨雄,乃义气丈夫。”又说:“石秀被杨雄如此不以自己,后以计杀头陀报知杨雄,越见石秀胆勇智足,仁义两全,古之罕矣。”(17)容与堂本在“杨雄与我结交,我若不明白得此事,枉送了他性命。”之下,也评说:“真忠义。”(18)当然,作者的同情和赞扬之所以倒向石秀一边,更主要的还在石秀所杀的潘巧云、裴如海一个是淫妇,一个是奸夫。特别是这对奸夫淫妇之中,奸夫还是个“破戒沙门”。前面提到“万恶淫为首”,这是对西门庆、潘金莲这样的普通人而言的;和尚裴如海当尤甚,因为他的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应该戒绝所有的欲望,而他却坠人欲海,无异犯下双重的罪孽,儒理和佛教都不能容,这就是金圣叹所说的“破坏佛法,破坏世法”(19)。故和尚犯淫戒,得进十八层地狱。容与堂本《水浒传》第四十五回开头诗后接下来有一段话:“话说这一篇言语,古人留下,单说善恶报应,如影随形。既修二祖四缘,当守三归五戒。叵耐缁流之辈,专为狗彘之行,辱没前修,遗臭后世,庸深可恶厂是作者和世人痛恨犯了淫戒和尚的明证。正是这种儒家伦理和佛教戒律的双重作用,决定了作者在律令与伦理面前的价值取向,使得他要在石秀的“知法”“犯法”的冲突中,将一个明明违法的罪犯转化成了一个壮士。而且自己出面充当法官,“枉法”地对石秀进行赞扬。与塑造武松的形象相比,对石秀形象的塑造便难说十分成功了。人们对石秀行为认识的严重分歧便是证明。当然,对于石秀的赞扬,作者还是比较谨慎的,决不像对于武松那样毫无保留,所以金圣叹能够从里面看出来他的可怕可恶,我们更可将他阐释成一个颇为残忍的罪犯。
    上面分析的,虽只是《水浒传》中的两个个案,但却决不是两个特例,整部《水浒传》都贯穿着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在遇到执法与护理发生冲突、矛盾时,作者情感的天平,都是自觉不自觉地向着护理一方倾斜。比如说,为了义,“美髯公”可以“智稳插翅虎”、“宋公明”可以“私放晁盖”(第十八回)、“朱仝”可以“义释宋江”(第二十二回);为了义,武松可以帮着一个恶霸——施恩去打另一个恶霸——蒋门神(第二十八回到第二十九回);因了义,宋江杀阎婆惜犯法亡命,横海郡柴进、孔家庄孔明孔亮兄弟、清风寨花荣等都不顾律令将他窝藏,并把他当作上宾款待(第二十三回、第三十二回、三十三回);因了义,朱仝将犯下死罪的雷横私自放走(第五十回)……作家也正是借用法与义的冲突,去完成一个又一个重义气的“好汉”的形象。
    可注意的是,执行法制与维护伦理构成矛盾冲突时,作者的情感天平向伦理一方倾斜,决不仅仅存在于《水浒传》一书之中,而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个颇为普遍的文化现象。这里取这类小说中几个影响较大,较能说明本文上面论点的故事作点阐释:
    (一)唐李公佐《谢小娥传》。小说叙谢小娥一家俱为盗所杀,小娥逃得性命。李公佐为其解梦,说仇人是申兰、申春。小娥于是男装于江湖间寻觅,终于找到了申兰,佣工于其家,伺机先杀了申兰,余党亦一一就擒。小说说:“时浔阳太守张公,善娥节行,为具其事上旌表,乃得免死。”作者评曰:“誓志不舍,复父夫之仇,节也;佣保杂处,不知女人,贞也。女子之行,惟贞与节能始终全之而已。如小娥,足以警天下逆道乱常之心,足以观天下贞夫孝妇之节。”看得出,执法者及作者李公佐正是因为小娥的节孝,不仅赦免了她不通过官府而手刃仇人的罪行,而且给予高度评价的。《谢小娥传》中谢小娥杀人报仇与《水浒传》里的武松杀人报仇虽有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致的:复仇者都越过官府私自将仇家杀死;本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却因了复仇者的道德魅力而免受法律的制裁。
    (二)唐沈亚之《冯燕传》和明陆人龙《型世言》中的《淫妇背夫遭诛侠士蒙恩得宥》。《冯燕传》叙冯燕趁张婴外出,与其妻奸宿,适值酒醉的张婴归来,于是慌忙起身,躲在床后,头巾却落在床中。张婴因醉酒在椅子上睡去。冯燕指着头巾暗示妇人收取。妇人会错了意,却将配刀递给冯燕。冯燕认为妇人要杀亲夫,太无情义,反将妇人杀死。张婴因醉不知,第二天发现,到街坊上叫喊,被拘刑讯,屈打成招。冯燕主动向官府投案。节度使赞道:“好一个汉子,这等直气!”因上表皇上,请求赦免他的罪过。皇上也因他“奋义杀人,除无情之淫蠹;挺身认死,救不白之张婴”赦免了他。沈亚之是把冯燕作为一个讲义气的奇侠而不是罪犯来写的。后来陆人龙的《型世言》用这个故事作“头回”写了一篇《淫妇背夫遭诛侠士蒙恩得宥》,叙永乐间宛平人耿埴与董文妻邓氏通奸。邓氏不仅常常凌辱其夫,且与耿埴商量要将丈夫害死。耿埴觉得这妇人是个“不义的淫妇”,一怒之下将她杀死。挑水的白大被诬认作凶手。正待处决,耿埴在法场上为白大喊冤并自首。永乐皇帝说他“杀一不义,生一不辜”(20),赦免了他。后来他出家当了和尚,且还修成了正果。
    像这样因为维护伦理的需要,杀人者而得宽宥,或者说是为了宣扬某些伦理道德,有意让罪犯脱离法网的故事,我们还可以在古代小说中找出很多很多。限于篇幅,不能,实也不需再一一列举。
    为什么执行法制与维护伦理构成矛盾冲突之时,小说家构筑故事情节和塑造人物形象,情感的天平往往向伦理一方倾斜呢?这与中国人的文化信仰,民俗社会心理等诸多方面都有很深的关联。
    中国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国家。春秋战国时代,就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这百家之中,从思想影响而言,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后来又传人了佛教。尽管在中国,多元文化一直并存,但从孔夫子以来,影响最大的无疑还是儒家,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更一直是官方的统治思想。各学派之间固然有联系融合,更有分歧、矛盾和斗争。单从“争鸣”一词,我们不必细细证明就知道,春秋战国乃至秦代,这种分歧、矛盾,甚至你死我活的斗争是确确实实地存在着。
    儒墨道法等学派(包括后来的佛教)学理上的歧见、儒家思想的成为统治思想;在强梁遍地的社会中,无奈的小民、弱者为抗衡强梁统治对墨家侠义思想的崇奉等,就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深层文化因素。如果不带偏见,我们就会发现,由于儒家思想的成为统治思想,由于无奈的小民、弱者为抗衡强梁统治对墨家侠义思想的崇奉,至少从汉代开始,中国就成了一个轻法度而重礼教的国度,而中国人也多是重伦理而轻法制的人民。不仅在小说里,即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举很多因为某人遵从儒家的伦理道德或因所行包含侠义的因素,而得以使自己或他人减刑的案例。汉朝有个孝女缇萦救父的故事,说的便是汉孝文帝十三年时现实生活中的一件事情:缇萦的父亲有罪,被捕至长安。她也跟着来到长安,给皇帝上了一封书,说是愿意“没人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天子怜悲其意。(21)不仅赦免了淳于公的刑罪,律令也因之作了修改。这开了执行律令服从提倡儒家伦理——孝的先河。
    到了唐朝,法律几经修改,已经相当完备。但太和六年,也出现了一件因孝义虽杀人而得免死的事情:上官兴因喝醉酒杀了人,逃亡在外,他的父亲被官府抓了起来。上官兴到官府自首:
    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惊、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好治,躬自谨畏。(22) 虽《新唐书·刑法志》的编撰者说:“君子以为失刑。”但这件事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很大的。皇帝因为上官兴“免父囚近于义”而赦免了他的死罪,底下的官员效法皇上岂不是理由充足?“近于义”杀人能够免死,真正的行侠仗义者犯死罪而免死,就更是应该之事了。前面论及的唐沈亚之《冯燕传》中所写的冯燕和明陆人龙《型世言》中《淫妇背夫遭诛侠土蒙恩得宥》所写的董文,与上官兴的故事就十分相似。他们的被免死竟可说是有例可援了。
    对于侠,太史公有精到的概括:“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呃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23)也就是说,侠的特点主要是讲究信义,舍生忘死,扶助弱小,而不图报。在古代中国,律令对于小民来说,有时固然是自己安定生活的一种保障,但有时却是维护道义的一种禁锢,因为在那个专制时代,法主要为维护统治者权利而制订,此其一;吏治腐败,当小民需要法律保护时,执行者还往往不行法而使小民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被诬害。“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执法者有时就是如此不公;“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也是民间对执法不公状况一个侧面的形象概括,此其二。因此,小民、弱者需要侠客为其出气,为其打抱不平,为其平反冤案……这形成了一种崇奉侠行的文化现象,以至司马迁说,“闾巷之侠”“声施于天下”,“而学士多称于世”。他自己也满怀情感的呼唤:“要以功见言信,侠客之义又曷可少者!”(24)《江淮异人录》中的《洪州书生》叙一个小孩,靠卖鞋维持生计,一个恶人将他的鞋子弄脏而不肯赔偿。一个书生代恶人赔了,反遭恶人辱骂。于是书生在夜间杀了恶人。《绿牡丹》写任正千的妻子妇贺氏与权奸之子王伦通奸,并设计诬任正千为盗,将其下于牢狱。花子方将任救出、鲍自安杀奸夫淫妇等报仇。故事反映的正是侠客的锄强扶弱,打抱不平。目的在借助一种超人的力量维护正义。这种崇奉和需要,乃是导致中国人轻法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现实有时逼得人们运用儒家的伦理作武器来维护道义,因为儒家伦理是历朝历代统治者所提倡的,这样做正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现实逼迫人们欢呼侠客锄强扶弱,因为法对他们不公或执法者不为他们做主。站在小民立场上的作家,情感上希望执法者服从公道,或者说宁愿他们枉法而服从公道,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这“公道”的标准是什么?自然而然地便是占据思想统治地位的儒家伦理和能为小民弱者出气的墨家侠义思想。《聊斋志异》里有一篇小说《田七郎》,写猎人田七郎受武承休周济救护之恩,武承休恶仆林儿欲奸污其媳不遂,逃人御史府中。武久索而御史弟不与;后获之送官,又为县宰释付御史之弟。武承休反遭县宰杖责。为报恩,也为打抱不平,田七郎脔割了林儿,又杀死了御史弟和县宰。这是执法者枉法,小民无奈,于是作者借侠客替社会锄恶,为弱者出气的典型。更为典型的是《聊斋志异·红玉》。小说写退居林下的宋御史强抢书生冯相如的妻子,以至冯生老父被殴呕血而死,妻子不屈而亡。冯生奔走于衙门之中,却因宋氏父子上下行贿而状告无门。一个与冯生素昧平生的“虬髯丈夫”手刃了宋御史父子三人及一媳一婢。冯被当作杀人犯投进监狱,两岁的儿子被吏役弃于路旁。“虬髯丈夫”复夜人衙府,投刀示警,使官府放了冯生。而小儿则为一狐红玉所救,冯生出狱,红玉携儿来归,并与冯生结为夫妻,“抚慰着冯生这颗破碎了的心,也借以抚慰在那个社会中受尽欺凌而无处告诉的小民”(25)。小说不仅写了人侠,还写了狐侠,深刻地反映了小民对那个社会的失望和无奈——人侠还不能解除人们的苦难,消除这人间的不平,这才又幻想狐侠出现。观世音菩萨的成为救苦救难化身,实际也是基于这一原因。小民对于这类小说的欣赏,乃是他们轻法制的证明——自然也更是他们对现实的失望和无奈的反映。
    注:
    (1)容与堂本《水浒传》第二十七回。下凡引此本同回的不另注出,不是此回的只注明回数。
    (2)《宋史》卷199《刑法志》。
    (3)《新唐书·刑法志》。
    (4)(6)《水浒传会评本》金圣叹《读第五才子书法》,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下引此书皆同。
    (5)(7)第二十三回。
    (8)(11)第二十四回。
    (9)《水浒传会评本》第二十三回。
    (10)第二十七回。
    (12)第四十六回。
    (13)上几处引文也都出第四十六回。
    (14)(15)(17)(18)《水浒传会评本》第四十四回夹批。
    (16)第四十四回。
    (19)(20)上几处引文均出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影印本《型世言》该回。
    (21)《汉书·刑法志》。
    (22)《唐书·刑法志》。
    (23)(24)《史记·游侠传》。
    (25)张伯伟主编《文苑明珠》中萧相恺著《{聊斋志异)评介》,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原载:《明清小说研究》2006年03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