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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哈维尔.特雷维尼奥 凯尔森的生平与著作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被公认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而这当中他的专业领域是国际法。手头这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该书还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示自己国际法至上的最新理念。全书四百多页的篇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与全面的阐述。
    汉斯·凯尔森于1881年10月11日诞生于布拉格一个操德语的犹太家庭,布拉格当时属于奥匈帝国中奥地利一方。凯尔森的父亲是磨坊主,属于中产阶级之家。作为家中的长子,凯尔森获得了一流的教育。1883年,在凯尔森三岁时,全家移居维也纳,凯尔森在学术中学(Akademisches Gymnasium)读书。稍后,作为维也纳大学的学生,凯尔森最初感兴趣的是研究哲学,他为此一生迷恋,但虑及谋生的现实需要,则勉强决定学习法律。
    尽管最初对法律缺乏热情,但凯尔森对法律的兴趣在大学期间剧增。他的兴趣十分浓厚,故在1906年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又撰写了高等博士学位的任职资格论文(Habilitation),讨论法律规范的性质。任职资格论文使得凯尔森可以从事学术,1911年他开始在维也纳大学讲授国家法和法哲学。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凯尔森担任了战争部长的法律顾问。1918年他成为维也纳大学法学副教授,来年成为国家法与行政法的教授。战后建立了以德语为母语的独立的奥地利共和国,时任临时政府总理的卡尔·伦纳(Karl Renner)委托凯尔森帮助起草新的奥地利宪法。作为宪法问题的专家,凯尔森设计了宪法的第六个主体部分,主要是考虑建立一个具有专门司法职能的最高宪法法院。1921年,凯尔森被任命为宪法法院的法官,在此任上,他在很长时间内都强烈地影响着法院的裁决。正是凯尔森就“婚姻特许”(marriage dispensation)问题的裁决,推翻了下级法院关于特许问题的处理,这导致其于1930年被免除了宪法法院的职务。在奉行天主教的奥地利,因为他在司法上支持婚姻特许,反对的政治意见非常强烈,凯尔森遂决定永远离开奥国。他因政治原因离奥地利而去,也引发了未来数年中因为类似原因而在整个欧洲颠沛流离。
    凯尔森从维也纳到了科隆,他在大学里讲授国际法。不过,1933年4月13日,即纳粹上台之后数月,凯尔森就被解职了。当年夏天,他偕妻女搬到了日内瓦以便在高级国际关系学院(Institut Universitaire des Hautes Etudes International)开始新的学术研究。凯尔森关注的主要是国际法,在该学院授课(他的法语流利)并且就诸如国际法的集中和国际联盟条约的修订等问题著文。随着日内瓦法西斯主义和排犹主义的高涨,而且担心秘密警察因为他拥有左轮手枪而设法构陷,凯尔森用香蕉皮裹着手枪弃之于莱茵河,然后与家人逃到了布拉格。
    凯尔森在布拉格大学继续讲授国际法,在此他不仅遭遇到学生当中狂热的排犹情绪,还有公然的骚扰和威胁。他在学校就职演讲期间,法西斯分子要求非犹太人和共产党人都离开讲堂,而仍留在那里的学生则遭到毒打。凯尔森不得不在警察的保护下继续授课,但最终还是被迫从学校辞职。在针对他的暗杀计划泄露之后,他逃离了布拉格。  
    1940年,在年届60岁而且英语蹩脚的境况下,凯尔森移民到了美国,接受了哈佛大学研究助理的职位。在此任职期间,凯尔森在哈佛法学院发表了著名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演讲。五年后,在哈佛法学院资深的庞德(Roscoe Pound)院长的支持下,凯尔森获得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的永久席位。同一年,他被华盛顿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聘为法律顾问,为纽伦堡审判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做准备。凯尔森任职伯克利期间很是高产,就联合国的法律、联合国安理会、世界和平、国家法和国际法等问题发表了若干著名的篇章。即便在1952年退休之后,作为一名学者,凯尔森仍然非常活跃和高产。汉斯·凯尔森于1973年4月20日在伯克利逝世,享年92岁。
    在将近七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凯尔森以德语、英语和法语撰写了大约400多件学术作品并且被翻译为24种以上的文字。他的主要著作包括1942年的《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与和平》(Law and Pea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这是“霍姆斯演讲”的文集;1950年的《联合国法》(Th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讲的是联合国的组织、批准与功能;1952年的《国际法原理》(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关于国际法特征与操作的系统研究。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不仅是凯尔森当时毕生著作的概要,而且是他理论的扩展,“以便容纳英美法律和民法法系国家的问题和制度。”(第xxxv页)。实际上,相较于散见正文中的美国宪法和若干美国法院的判决,参考欧洲大陆法的情形很少。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考虑英美法律问题和制度,不只是对美国读者的妥协;这也意味着他的法律理论确实是一般性的,既可以用于解释民法法系,也可以用于普通法系。作为法理学理论的系统性专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基本上是对凯尔森此前几本著作的理念进行重新《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阐述,尤其是1925年的《国家学总论》(Allegmeine Staatslehre),该书也是他1923年第二版《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Hauptprobleme der Staatsrechtslehere)的重要扩展;同时还有1932年《国际公法的一般理论》(Théorie générale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以及1934年的《纯粹法律理论》(Reine Rechtslehre)。该书的附录包括凯尔森对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知名研究,即是1928年初版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哲学基础》(Die Philosophischen Grundlagen der Naturrechtslehre und des Rechtspositivismus)的英文翻译。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所讨论的法理学的各式问题——法律的应然、法律的等级性、基础规范、国家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性——都是以他独特的法律科学为基础,即他所说的“纯粹法律理论”,这在本书中得到了全面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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