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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北浚县方言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5)


    3.3 介代短语型
    
    这种情况的处置式普通话中也有,但用例较少,其他主要分布在闽语和南部吴语中。复指性代词常跟一个起介引作用的介词相邻共现,组成一个介代短语,一般用在动词前,也可以出现在动词后,如例(43)。其中的代词用来复指被置于动词前的受事成分,而那个起介引作用的介词有时候不一定是与普通话中“把”对应的介词,如泉州方言的“护”、潮州方言的“甲”、汕头方言的“恰”、澄海方言的“给”等,但这些介代短语在句中是用来表示处置意义的,有的方言去掉这个介代短语,句子不表示处置意义,如例(45)汕头方言的“恰伊”。
    3.4 介词与介代短语呼应型
    
    这种句式主要分布在闽语地区,也是一种强化处置句式,即在用处置介词将受事成分置于动词前的基础上又使用介代短语进一步强化了处置意义。
    3.5 介代短语与代词呼应型
    
    这种句式目前见于报道的只有闽语泉州方言。从语法手段上讲,它与介代呼应型、介词与介代短语呼应型有异曲同工之处,是介代短语与复指代词前后呼应的强化句式,也表达了一种强烈的处置意义。
    从表义上看,以上五种处置式差不多都是用来表达结果处置的,动词后大都有表示完成意义的体助词或者结果补语,除介代短语型和介代短语与代词呼应型外,复指性代词一般位于助词或补语后,如果之后没有语气词,它常位于句末。从指称上看,复指性代词的指称意义较虚,它既可以指称第一人称,例(32),也可以指称第二人称,例(34);既可以指称单数,也可以指称复数,例(40)。
    浚县及其周边地区方言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属于单代型。但与上列单代型不同的是,除了表示结果处置外,这些地区方言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更多地用于位移处置,且表示位移处置的句式中,复指性代词后边另有处所成分或位移成分,复指代词不位于句末。也许正是这种句法位置的不同,使得这些方言里这个复指性代词的虚化程度打了折扣,除第三人称外也可以是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具有了较为实在些的指称意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