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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语中“其”的误用


    “其”是一个文言里遗留下来的词,现代口语里几乎不说。在文言里“其”相当于“他的/它的”,但是现在的人们在书面语里经常误当作“他/它”来用,这是违背汉语常规的做法。当今这种用法已经有习非成是的势头,却是无论如何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法规语言里的。
    以下是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摘出的若干实例,并一一给出修改办法: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第三十六条)
    前者“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删掉“对其”两个字即可;后者“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可以改为“鼓励和支持改进其生产经营条件”。
    (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直接改为“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同样,下面三处均可以直接删去“其”字:
    (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第六十三条)
    (4)食品生产经营者……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同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同上)
    下面三个例子虽然修改起来不是删去“其”字那么简单,但是,也都有更好的办法避免使用不正确的“其”字。我们提出的改法是这样的:
    (6)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一条)
    改为“生产经营者对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7)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款)
    改为“进口商在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
    (8)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第一百三十六条)
    改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9)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第九十三条)
    改为“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所委托的进口商……”。汉语里“被”、“所”都是有助于明确语法关系的手段,我们在例(7)的讨论中建议加一“被”字,在本例建议加一“所”字,为的就是实现“其”字所不能实现的更为清楚的关系说明。
    究其原因,法规撰写者为什么喜欢用“其”而排斥用“他”,大概是因为“他”往往是跟具体语境相关的,而法规面对的是不针对具体个体的一般现象,于是就试图寻找一个区别于“他”的第三人称另外的形式,并赋予它偏于抽象的意义。但“其”毕竟不是一个可以代替“他”的人称代词,不能轻易用来置换。
    叶圣陶先生1954年推敲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曾经特意要求改掉文言用法的“其”字,为的就是在制定宪法时“务求明白浅显”。六十年过去,这个当时着意去除的“其”字又在当今的法律语言中以一种错误的方式复活,真是让人啼笑皆非。我们上面的举例分析已经表明,这些用了“其”的地方,并非没有更合适的手段来准确表达意思的。
    现在书面上常用的这个“其”,无疑是来自先秦汉语里那个相当于现代“他的”的领格的“其”。吕叔湘先生写过一篇短文《非领格的“其”》(见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在指出“其字只能用在领格,这是先秦的用例,正统的文言是以严守先秦用例为宗旨的,所以不承认其字的这种用法”、“把其字当他字用,用在不是领格的处所,这是公认为不通的”之同时,也指出古籍中“汉、魏以后这种非领格的其字已经屡见而不一见”的现象,不过,吕先生认为,那是古代方言中“渠(相当于‘他’)”的另一种写法,现代书面语“其”当“他”用,并非这个来源,仍是误用。
    本文节选自张伯江《法律法规语言应成为语言规范的示范》,《当代修辞学》2015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