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讨论与语用-辩证论辩理论的引进
http://www.newdu.com 2024/12/29 06:12:16 未知 刘亚猛 参加讨论
摘 要:作为当代论辩研究的一大学派,语用-辩证理论引起中国相关学者极大的兴趣与关注。然而,对该理论模式的引介倾向于孤立地介绍并且几无保留地接受其自我描述及自我阐释,忽略了同步介绍促成这一理论成长演变的相关学术话语环境。这种非批判性及去语境化的倾向不仅使我们对语用-辩证理论的了解流于浅表,而且背离了该理论所提倡的批判理性主义精神以及萨义德就如何对待“旅行理论”提出的“寓抵抗于接受”这一经典原则。本文回顾了国际论辩学界围绕着语用-辩证理论开展的批判性讨论,指出寻求该理论在中国“定居”的学者不仅应该投身于这一讨论,从自己的独特视角就该理论的底蕴及构设提出诘问,而且应该通过对语用-论辩理论的批判性译介,生成可能促成中国本土论辩研究及论辩实践发生范式转换的地方化问题。 关键词:论辩研究;语用-辩证理论;理论引进;旅行理论;批判性讨论 一、语用-辩证理论的引介及其存在问题 在修辞、非形式逻辑、语用-辩证这三大当代主流论辩研究路径中,引起中国学术界更多关注及更大兴趣的无疑是成形最晚然而发展态势尤其强劲的第三个理论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对语用-辩证理论“标准版”的引介到近年来对其“拓展版”的密集译述,该理论每个发展阶段的权威著作及论文一经出版,大都迅即由国内学术出版社或期刊推出中文版,使我国学者得以在第一时间追踪该理论的每一步演进,对该理论不断自我修正的知识体系得以保持着与国际学者同步的知情及了解。在加强相关文本译介的同时,跟该理论引进相关的人员交流也不断得到强化。语用-辩证学派不仅培养了好几位中国博士,其主要创建者弗朗斯·H.凡·埃默伦(又译“范爱默伦”)还在国内不止一所高校担任特聘或客座教席;他的整个“荷兰团队”集体访华并与国内同行举办了颇具规模的“首届中荷语用论辩学学术研讨会”;中外学者还一起建立了以中国为基地的“国际语用论辩学研究中心”“江苏大学论辩研究中心”(JUCAS)、浙江大学“国际语用论辩学研究中心”(IIPD),展示出使我国成为除了该理论发源地荷兰之外的又一国际研究基地的宏图大志。 考虑到论辩研究是一个在当代中国有着极大社会文化需求,然而总体发展严重滞后的学术领域,对语用-论辩理论的这种持续不懈并且不断强化的引介无疑值得称道。然而,近期国内跟该理论相关的出版状况又使人不能不对在这么大的时间跨度内进行如此密集的智力投入是否得到与之相称的产出感到担忧。首先,对这一理论模式的一般性、常识性介绍仍在进行,如爱默伦(2017)、武晓蓓(2018)等。其中埃默伦2017年发表于中国学刊的署名论文《语用论辩学:一种论证理论》虽然高屋建瓴地“回顾了语用论辩学四十多年来的发展演变”,但究其内容无非是“概述了语用论辩学的五个构成要素和四个元理论起点,构建了批判性讨论的模型,提出了十个批判性讨论的规则,以及论证性话语中三个面向的策略操控”(陈波2017),与此前众多相关出版物相比,未见得更加详尽地介绍了更为新颖的信息。 其次,国内学者尽管几十年如一日对语用-论辩理论的发展保持密切关注及接触,但是否已经超越了对该理论的浅表理解,真正把握其深层意涵,仍不够明确。这一不确定性从该理论术语的汉译或许可见一斑。以dialectic,argumentation,及argument这三个语用-辩证理论的核心术语为例,国内致力于该理论研究的学者普遍以“论辩学”“论证”及“论述”作为上述概念的标准汉译;然而,正如武宏志(2018)指出的,这些语用-论辩理论核心概念的流行汉语译名不仅应用起来造成了“同语反复”等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在语义上也谈不上贴近原术语。武宏志对原术语语义的详细考证就完全不支持以“论辩学”“论证”作为dialectic及argumentation的标准译名。他未能进一步指出的是这些译名不仅与相应术语存在语义偏差,而且与语用-辩证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设定也相互龃龉。埃默伦及其合作者在提及pragma-dialectics时一般称之为[the]approach或[the]theory。也就是说,他们明确将其确定为论辩学或论辩研究领域中的一个路径或一种理论。而“语用论辩学”这一名称却让人误以为这是一门“学”,即生成并涵盖多种理论的领域(如“哲学”)或次领域(如“阐释学”)。埃默伦曾毫不含糊地指出“在语用-辩证视域中,论辩理论既不是一种关于证明的理论,也不是一门关于推理及论理的通用学说”(in the pragma-dialectical view,argumentation theory is neither a theory of proof nor a general theory of reasoning or argument)(2012:452)。将argumentation译为“论证”,亦即“用论据证明观点”,因而事实上将“证明”作为核心语义成分强加于语用-辩证理论框架内的argumentation概念,势必造成对该理论基本属性的误解。埃默伦反复强调语用-辩证理论“拓展版”提出的strategic maneuvering(机变)是在“标准版”规定的辩证互动规范规则框架内实行的灵活机动,国内流行的这一概念的译名“策略操控”却用一个带有明显负面色彩的汉语“对等词”,一举颠覆了“拓展版”自许的伦理制约与道德内涵。 在翻译语用-辩证术语时孤立地考虑这些词语的概念意义而不是将它们与所隶属的整个理论话语一起通盘考虑,通过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参照捕获这些话语成分在一个总体框架内被赋予的意涵——这一倾向的暴露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一个与之不无类比关系,但存在于更大维度上因而造成更严重后果的问题,即:在引介语用-辩证理论时倾向于孤立地介绍其创建者所提供的描述、阐释及视角,忽略了同步关注该模式在其中萌发、成长及演变的那个话语环境。迄今为止,国内学界对语用-辩证理论的了解基本上是通过阅读埃默伦及其合作者相关著述的译文获得的。这意味着我们所接触到的大体上仅是该理论的自我表述或自我阐释,或者说仅是作为自家之言的一家之言。国内专门从事这一理论译介工作的一些学者固然也为相关译著提供了“导读”,或就自己的研究心得发表了论文,但仔细审视一下这些“导读”及论文,不难发现其中绝大多数不过是在该模式“官定”阐释框架内对其权威文本作出更通俗或详尽的说明、解释及论述。纵有个别论者在“导读”及论文的末尾提出该理论有待改进之处,这些行“理”如仪的批评意见所触及的也大多是语用-辩证理论的核心研究团队业已自行确认的不足之处及努力方向,谈不上是引进一个独立于该理论自我阐释框架之外而且真正具有批判性的视角。不管所引介的是哪一种理论,单纯介绍其创建者或倡导者的自我表述或阐述都必然达不到对该理论的全面、中肯、深刻的了解,而对以批判理性为观念基础、以“批判性讨论”为核心诉求的语用-辩证模式来说,采用这一路径更是直接违背了其理论初心,尤其有欠考虑。正如埃默伦及其合作者在所出版的经典阐述中明确指出并且反复强调的那样,语用-辩证理论融“关于论辩合理性的辩证观”和“关于论辩过程所涉语步的语用观”于一体,以波普尔提倡的批判理性主义及当代语用理论作为自己的两大观念基础。批判理性主义认为任何知识宣认(claims to knowledge)都不能通过提供证据或理由从正面得到证实、证明或确立,而只能反过来通过理性的批判、证伪、反驳对其加以诘验:只有经受住在规范制约下的系统批判、证伪、驳议的那些宣认、信念或理论(在遭遇新一轮证伪之前)才称得上是科学知识。正是从这一信条获得的理论灵感促使语用-辩证模式的创建者构想出关于“批判性讨论”的“理想模式”,规定“对有争议的‘立论’进行批判性辩诘”以消解意见分歧是判断论点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不二法门(van Eemeren and Houtlosser 2007:54)。 体现于这一“理想模式”的核心理论洞见可以归纳为:一切论点都必须通过“批判性讨论”的驳议及诘验消除由其引起的意见分歧后才可被接受。就此而言,语用-论辩本身作为一个后起理论模式提出的诸多见解独特的论点也概莫能外。这一理论模式的创建者固然在自我阐述中为在论辩研究领域采用语用-辩证路径的正确性、正当性及必要性提供了不少雄辩的理由,但这一路径的批判理性主义观念底蕴决定了单单这样做并不足以在一个根本意义上为其赢得可接受性。要想真正确立语用-论辩作为一种理论的正确性、合理性或合用性,只能经过一个最终为其赢得论辩学术界“主体间认可”的诘验过程,或者说通过一场在论辩研究领域展开的关于该理论的“批判性讨论”。 二、国际论辩研究界围绕着语用-辩证模式展开的批判性讨论 这场讨论其实早已开始并且随着语用-辩证理论的强势崛起而愈发热烈。持其他观点的论辩学者在对该理论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普遍认为这远非是一个已大体完善的模式。加拿大著名论辩理论家安东尼·布莱尔的一句话清楚地概括出其他学派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看法与态度:“就语用-辩证理论当前的形态而言,人们有可能从众多角度对其发难并且在事实上也已经对该理论提出了许多批评”(Blair 2012:285)。布莱尔将针对语用-辩证模式的批评意见归纳为9个方面,这些方面所涉及的几乎全都是跟观念基础、总体设计或深层结构相关的重大问题。 例如,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争议很大,在哲学界尤其受到求真认识论(veritistic epistemology)信奉者的质疑,语用-辩证模式的创建者却采用自己的观念基础,认定从正面提供支持性证据或理由以证明或证实一个论点(即所谓“证明主义”/justificationism)。这势必导致论证过程出现无穷回归、循环论证或武断终止这三种情况之一,从而陷入所谓“明希豪森三重困境”(the Münchhausen trilemma)。然而在该模式的批评者看来,反倒是语用-辩证模式的倡导者因为服膺这一信念而使自己陷入了一个悖论式困境:试图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作为理由以论证一个基于批评理性主义的新论辩理论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假如成功的话,反倒证实了这一说辞经不起验证;要是失败了,则结果只能是语用-辩证模式本身无法令人信服。 又如,语用-辩证模式采用塞尔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作为其另一个观念基础同样受到质疑。论辩并非单一的言语行为,而是众多言语行为构成的一个复合体(a whole complex of speech acts),要将基于单一言语行为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应用于对论辩的研究,非对它作出改造及调适不可,而语用-辩证模式的创建者却并没有这么做。另外,对于这一理论模式的论述还引发了在其构设中究竟是否有必要牵涉到言语行为理论的疑问。假如要对论辩互动中说出的某句话进行言语行为分析,首先必须分析其话语功能,而一旦话语功能得到确定,将这句话的表达归为这类或那类言语行为就变得多余了。 再如,语用-辩证模式认为论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消弭意见分歧,这一认识也引发不少争议。批评者普遍认为除了消除意见分歧,论辩还服务于诸如探究、审议等其他不能被纳入“消除意见分歧”范畴的目的。语用-辩证模式涵盖的谬误理论也遭到来自三个不同方向的诘难。一些学者认为论辩中出现的谬误并非如该模式所认定的那样全然是辩证(即违反互动规范造成的)问题,也可能还包括逻辑或认识论问题。另一些学者不赞成将辩证互动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都视为谬误,认为这样做将使“谬误”这个概念被拉伸到看不出原来的形状。还有学者主张论辩互动中之所以产生谬误是因为论辩者非法切换了对话类型,并非如该模式所认定的那样,是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的结果。 此外,语用-辩证理论认为论辩过程由对立、启动、论辩及终结四个阶段依次串联而成,这一基本观点同样招致许多批评。批评者中有人认为四阶段论或许完全不正确或者只见于某一种类型的论辩,有人虽然同意论辩过程可以被明确区分出几个阶段,却不认可该模式提出的那四个阶段。同样受到质疑的还包括这一理论模式提出的用以规范批判性讨论的十条准则或“诫律”。不少论辩学者指出不管是对这些准则中每一条的必要性还是对十条准则合起来所具有的充分性,该理论的创建者都没有加以论证。十条“诫律”并非在逻辑上完全独立,其中某些条规可以看得出是从其他规则衍推出来的,但相关理论表述中并没有对基本准则和派生准则加以区分(同上:285-288)。 仅从以上例举的诘难,我们就不难一窥针对语用-辩证理论的批评意见的广度及深度。事实上,布莱尔的意见综述还存在不少遗漏。埃默伦自己曾发表一篇题为“热议中的语用-辩证理论”(The Pragma-Dialectical Theory Under Discussion)的文章,集中回应了对该理论的批评意见。在那篇文章中,他将这些意见归纳为“辩证及语用维度”“理论的范围”“修辞维度及道义品质”“对谬误的论述”及“认识维度”(the epistemic dimension)等五大类(van Eemeren 2012:439),其中有不少超越了布莱尔上文的内容。例如,关于该模式的辩证及语用维度,德国哲学家、“汉堡论辩理论研究团组”创始人H.Wohlrapp认为语用-辩证理论“既不够辩证也不够语用”,谈不上是二者的融合,而美国论辩学家M.Finocchiaro则认为这一路径“将所有论辩都视为克服某种形式的怀疑或批评的手段”因而“过度辩证化”(同上:443)。又如,针对该模式的“修辞维度及道义品质”,美国修辞研究学者M.Gerber认为语用-辩证模式所采取的“理性主义”路径以是否“达到言说者确定的目标”为判断论辩优劣的标准,使它就方法而言“存在着(鼓吹‘反民主目标’等)道德风险”。另一位美国学者D.A.Frank则从修辞实践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因而(理应归入修辞范畴的)论辩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行为”———这一前提出发,认定语用-辩证理论“对修辞传统持有的敌对态度”使得它所设定的论辩谈不上具有真正的道德内涵(同上:446)。 面对这些非同小可的批评意见,埃默伦在文中采用了不同策略予以回应。他指出质疑者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以他们自己笃信的论辩观作为批判语用-辩证理论的出发点及参照点。他们中一些人将argumentation和argument视为同义词,倾向于比语用-辩证学派或更为宽泛或更为狭隘地理解argumentation这一概念。语用-论辩理论之所以引发了这么多批评意见,关键的原因就是不同学派采用的基本出发点或赋予基本概念的内涵各不相同。埃默伦还进一步指出“对语用-辩证路径的批评通常都是基于对该理论的误解”“有些解读的的确确背离了语用-辩证理论家的意旨”,批评者还经常在“对整个理论体系中跟自己所批评的要点相关的其他部分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发表意见。从这两个前提出发,他对批评者加以筛选,对其中包括布莱尔在内的不少学者及批评意见或一言带过(“不幸的是,我实在不明白后面这一点究竟涉及到什么,又怎样影响到语用-辩证观”(van Emeren 2012:444))或不予置评,只对他遴选出的某些质疑或诘难作出实质性回应。而对被选中的诘难,埃默伦在回应中也予以区别对待。 不少学者指出论辩除了语用-辩证模式认可的消解意见分歧之外还行使其他许多功能。埃默伦先肯定这些学者的看法“当然正确”,旋即指出“问题在于其他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应被论辩理论考虑在内……(除了消解分歧之外)所追求的其他目标究竟是否内在于论辩,是否共同推进了论辩,还是跟论辩或许只存在着某些附带关联”,从而间接重申语用-辩证理论对论辩旨在消解分歧的强调并没有错。一些提倡基于合作而非竞争的“聚合性论辩”(coalescent arguing)的学者希望语用-辩证理论为其“批判性讨论”设定的总体论辩氛围(climate)应该是合作性而非竞争性的,也就是说应考虑改变“质疑”“诘问”“辩驳”等言语行为造成的论争、对抗、威胁态势。埃默伦的反应可谓直截了当:“不客气地说,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跟语用-辩证理论的观点,即意见分歧的消解在原则上应同时涉及二者,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同上:444)。对于诸如著名逻辑学家约翰·伍兹(John Woods)等少数批评者,埃默伦的反馈则比较认真细致。 伍兹指责语用-辩证模式以是否违反辩证互动规范作为判断谬误的准绳,从而将性质大不相同的一些逻辑谬误根据它们对某一批判性讨论准则的偏离归入具有同质性的一个类别。他还反对该模式将谬误视为一个具有“理论依变性”(theory-dependent)的概念,并由此认定不同理论视角将生成不同谬误。对于前一个指责,埃默伦提请伍兹注意语用-辩证理论固然是根据所违反的是哪一条批判性讨论准则对谬误重加组合,但在这么做的时候已经清楚说明被归入同一组别的谬误“以不同方式违反了同一条准则”,实际上并没有抹去它们之间的区别,使之同质化。针对后一个指责,埃默伦重申了自己的“语用-辩证观点”,即“关于论辩的理论视角使人们得以识别出那些阻扰(论辩者)按(论点的)是非曲直消解意见分歧的进程的各种障碍,因此,只有借助这样一个视角我们才能查寻出不同类型的谬误”(van Emeren 2012:448)。 尽管埃默伦在这场“批判性讨论”中并没有明确收回自己的任何观点,但他就批评意见作出的某些澄清其实已经包含着对自己原持理论立场的调整及修正。例如,不少论辩学者认为语用-辩证模式在哲学层面所持的反“证明主义”立场意味着它不允许或不赞成论辩者提出支持性理由从正面捍卫自己的观点。埃默伦将这一看法指责为对语用-辩证模式的一个“基本误解”,理由是他和合作者从一开始就在自己论述中包括了“正向和反向论理”(pro and con argument),分别用于确立和驳倒一个立论。他们之所以抵斥“证明主义”,是因为无法接受它所包含的“论点的合理性可以得到终极证明”的设定((the assumption that)standpoints can be legitimated definitively),并非意在排除举证的正当性。对他们来说,任何论辩理论都是关于运用理据并通过合规的讨论使他人确信原来不无争议的立论具有可接受性的论述。在实践中,论辩者“所用的前提,以及所提出的论据具有的援证(justificatory)力或辩斥(refutatory)力”,都必须既有消解意见分歧也有赢得论辩各方主体间共识的效力(同上:451-452)。这一“基本误解”说可能难以使语用-辩证模式的批评者心悦诚服,毕竟,埃默伦及合作者在公开宣示中曾多次毫无保留地接受认定正面举证势必导致论辩陷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的批判理性主义基本立场(如van Eemeren 2010:31),并反复强调通过“质疑和批评验证立论是否站得住脚”是“批判性讨论”的要旨。其自我辩解将正向与反向、确立与驳倒、援证与辩斥并举并重,倒更像是面对批评压力,在“误解”指控的掩护下对自己原持立场悄然作出调整与修正。 三、语用-辩证模式与修辞的论辩观——融合之途阻且长 事实上,这种修正贯穿于语用-辩证模式的整个发展过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从完全排斥修辞的论辩观,仅以辩证“合理性”为追求目标到纳入修辞要素,将同时追求辩证“合理性”及修辞“有效性”树立为论辩旨归的立场转换。正是这一转换导致了语用-辩证模式从“标准版”过渡到“拓展版”,实现了对该理论自我完善至关重要的一次华丽转身。关于这一调整的实质,以论辩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著名修辞学家克里斯托弗·廷德尔教授的一句话使我们注意到两种大不相同的看法:“在过去15年,该理论经历了一次重大修正(a major revision),或按照[理论创建者]的说法,实现了在原基础上的‘拓展’(extension)”(Tindale 2012:364)。廷代尔赞成的显然是前一种提法,在他看来,“尽管不完全是拐了个‘回头弯’(While not exactly a U-turn),其‘拓展版’无疑是对(原)语用-辩证理论模式做出的一个非同小可的调整(a major adjustment)”(Tindale 2012:365)。然而,究竟是“重大修正”抑或仅仅是原“版”的有限“拓展”,情况似乎并不完全明朗。 论辩研究的修辞视角,尤其是帕尔曼以“新修辞”名义提出的论辩理论,在语用-辩证模式“标准版”的构筑过程中一直遭到其创建者的批驳及贬抑,被用作负面反衬以烘托出新模式的正确性。在埃默伦及其合作者看来,“新修辞”论辩理论无非“是将可用于说服受众的那些论辩出发点或论辩套路按其类型加以盘点”,“所区分出的各类型范畴既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彼此也未能互斥,……使得人们无法将该理论明确无误地应用于对论辩的分析”。这一理论“尽管也将论辩的正确性跟批判者的理性评估关联起来,但这种评估是由受众做出的,也就是说,论辩假如针对预设的受众获得成功,就是确当的”。语用-辩证理论家将对受众的赋权斥为“某种符合用于衡量合理性的人类学标准的修辞观念”或“社会学指向的路径(sociologically oriented approach)”,认为采取这一路径势必造成“在一个案例中被判定为正确的论辩方式在其他案例中未必如此,是否具有正确性取决于负责评估的受众采用的尺度”的严重后果,因而“带有极端的相对性”(van Eemeren&Grootendorst 1995:122-124)。这些评价清楚表明:按照语用-辩证模式创建者的观察,“新修辞”论辩理论不仅概念结构松散、逻辑有失严谨,而且由于主张论辩的确当性以受众为转移,反对超越语境的评估标准,在事实上采取了“极端相对主义”立场。而作为“新修辞”的批判者和对立面,语用-辩证模式所坚持和倡导的当然是一个体现着逻辑性、理性及普世性的新论辩理论体系。 语用-辩证模式对修辞论辩理论的这一基本判断甚至在它过渡到“辩证合理性”与“修辞有效性”并重的“拓展版”之后仍未见根本性变化。在埃默伦的近著中,“新修辞”的功效依然被视为不过是“将受众观念再度引进论辩理论并提供了一份有效论辩技巧的清单”,其“主要贡献一向都是将论辩重置于一个必须诉诸某些受众的争议性语境”。如果说“修辞一向都被认为是反理性的或者说是对理性这一理想的背离,当代修辞理论更是以一种引人注目的方式淡化了修辞学和辩证学———即关于有效说服技巧的研究和对合理性、理性及贴近真理等理想长期不懈的追求之间的刚性区别(hard distinction)”(van Eemeren 2015:9)。由于这一区别以及其他许多类似的“刚性区别”———随着“大修辞”概念的当代复兴而遭到淡化,埃默伦觉得修辞作为一个领域“水分越来越多,……似乎无所不包,因此实际上是一个空洞学科”(汪建峰2019:22)。出于这一总体观察,埃默伦认定在论辩研究领域还是存在着两个“反映了不同哲学视角”的对立立场:“人类学-相对主义者”认为有关论理“可接受性”的裁决应“遵照论辩发生于其中的那个文化社群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标准”;“批判理性主义者”则认为这一裁决的依据应是“可以导致解决争议并且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van Eemeren 2015:91)。这里提及的“人类学-相对主义者”及“批判理性主义者”无疑分别是以帕尔曼为代表的修辞论辩理论家和以埃默伦为代表的语用-辩证理论家,而“导致解决争议并且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指的当然是后者总结出的辩证互动规范。如果这两大学派的基础观念及指导原则对立依旧,语用-辩证模式的“拓展版”又是怎么回事呢? 语用-辩证理论权威论述中有关该模式自我“拓展”的一些提法,如“在追求修辞有效性的同时保持辩证的合理性”“辩证和修辞互以对方为生存条件,论辩理论的未来有赖于二者的建设性整合”(van Emeren 2015:23;238)等,给人的新模式是辩证与修辞的完美平衡及对等融合的深刻印象。然而,在相同或邻近的上下文中,人们不难发现与这一印象并不相洽的其他阐述,如“语用-辩证分析法”是在“专注于论辩话语的辩证层面”的同时“吸收了某些修辞考虑,使自己用于重构论辩话语的工具得到加强”(van Eemeren&Houtlosser 2007:57),或“我们所赞许的那种修辞与辩证分析法的结合实际上是在一个辩证分析框架内对修辞因素的系统整合”(van Eemeren 2015:353)。这些描述,以及上文重申的两个“哲学”立场的持续对立以及修辞与辩证之间的“刚性区别”,都表明“拓展版”貌似将修辞与辩证并举,其实不过是“原版”对“某些修辞因素”的工具性挪用及吸纳。对“辩证合理性”的原初界定并未出于与修辞“融合”的需要而做了必要修正,论辩者使自己的观点胜出的修辞意图只能在严格遵循批判性讨论规范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因而,推出“拓展版”的一个深层次意图可能是语用-辩证理论创建者早就在其修辞批判中提出过的建议,即“新修辞”应通过“与语用-辩证理论富有成果的融合”将自己改造为一个“新辩证理论”(van Eemeren&Grootendorst 1995:132)。 或许正是因为感受到埃默伦及其合作者对待修辞这一始终不变的基本态度,从事论辩研究的修辞学家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学术界关于语用-辩证理论的批判性讨论,而且在该模式推出“拓展版”之后仍未停止他们的诘难。在“标准版”的确立、完善过程中,著名修辞学家James Crosswhite全面批驳了埃默伦及其合作者对帕尔曼“新修辞”论辩理论的抨击,指责他们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不仅对帕尔曼理论的阐释及表述错得离谱,而且作为一个哲学理论“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在许多意义上是研究论辩推理的一个非理性路径”,即便其中不无可取之处,但这些亮点也早已体现于帕尔曼的修辞理论,谈不上有什么创意(James Crosswhite 1995:134)。例如,语用-辩证理论将谬误重新界定为对批判性讨论准则的违背,但却对这些准则的来源不置一词。假如准则的合法性源于受众的接受,那么通过论辩使受众接受这些准则不啻于对修辞的回归。假如这些准则是否合法无需经由受众判断,完全由该理论自行确定并强加给受众,则这样的理论根本就无法用来解释合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各种局部表现形式(同上:143)。修辞理论家Eugene Garver同样从哲理高度对语用-辩证模式提出了一系列诘问,如人们在发言时经常只想被听闻,只是为了实现自我表达或创建自己的社群身份等。这种纯表达性的话语无疑被纳入修辞的理论视域,但是否得到语用-辩证模式的关注?又如,该模式的创建者“将一个修辞与辩证考量完全割裂开来的认识当成理所当然”,“似乎认为修辞意图及效果一目了然,所需要的就是使之服从辩证判断”。他们是否认真思考过“遵循辩证所要求的合理性及交际规范跟旨在为自己、自己的委托人、自己所支持的某一方或某一政策赢得胜利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关系”(Garver 2000:307-308)? 这些诘问虽然大都没有得到直接回应,却显然促成了对“标准版”的改造。在随后推出的“拓展版”的宣示中,“修辞与辩证考量”不再被“割裂”,“合理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冲突通过“机变”(strategic maneuvering)这一新机制及其三大切入点即“潜在话题”“受众要求”及“呈现手段”的设立而得到调和。尽管如此,“新版”在理论上作出的调整还是难以令修辞学界感到满意,而修辞学家的意见最为集中的莫过于埃默伦及其合作者对修辞欲拒还迎的态度。廷德尔就系统阐释“拓展版”的专著Strategic Maneuvering in Argumentative Discourse(van Eemeren 2010)发表的书评中的一段话将这一意见的尖锐性表达得淋漓尽致: 我们可以对这一理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创新提出质疑:有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新词令来包装既有观念吗?正如可以在书中频繁观察到的那样,其“原创”大多仅涉及表达及命名,而非实质内容。……(“新修辞”就论辩技巧早已提出由三个概念即选择(choice)、契合(communion)及现前(presence)组合成的一个阐释框架),如今我们有了潜在话题(topical potential),受众要求(audience demand)及呈现手段(presentational device)这一组新词语。人们感到不解的是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真正需要新术语来表达此前业已被提出的概念。……此外,机变说据称只是有选择地从修辞理论中收纳了一些要点,但书中的一些阐述及讨论与此相互矛盾。从头到尾,这部书的读者始终看不明白修辞(学说)究竟有哪一部分不曾被(关于机变的分析)收编了。(Tindale 2012:369-370) 廷代尔评论的最后一点指的是在修辞学家看来,语用-辩证模式的倡导者应用“机变”理论分析现实生活中具体论辩事件时往往不由自主地调动、应用了所有传统修辞批评资源,并非仅将个别修辞洞见吸纳到一个全新的阐释机制(Fahnestock 2009)。也就是说,语用-辩证理论作为一个理想模式所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它自身提供的观念及方法资源不足以对真实论辩事件做出完整、中肯、深入的分析,而只能全面借助修辞来完成这种分析,却又不肯承认这一事实。此外,修辞学界还将批评的锋芒指向该模式的其他问题。如“机变”概念尽管也包含了“受众要求”这一构成成分,但其主要关注仍为论辩者,“忽略了对受众而言十分重要的许多方面”;模式所坚持的论辩规范及准则具有“单一文化属性”,谈不上是“所有受众都毫无疑义应予遵守的规范”,难以“为文化间对话提供一个完善的规范基础”等(Tindale 2015:19,204)。著名论辩学者David Zarefsky更针锋相对地指出:“在修辞视域中,论辩可以被描述为在具有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论证相关宣认具有确当性的实践”———绝非如语用-辩证理论所设定的那样,是在确定无疑的辩证规则框架内根据论点本身的是非曲直消弭正反双方歧见的努力。语用-辩证理论尽管“给人们带来在逻辑与修辞之间找到平衡点的希望,但这一希望只在批判性讨论这一非典型且往往与真实情况相违背的语境中才得以实现”(Zarefsky 2014:xvi,130)。这些意见无不表明“拓展版”的“修辞转向”远未能消除与修辞的深度分歧。这些分歧何去何从,将取决于两个理论阵营之间业已进行多时的批判性讨论接下来的发展。 四、抵抗、诘验与理论引进 任何理论的发展都必然是一个动态过程,而对这一发展过程发挥着关键影响的因素莫过于相关学术部门围绕着对该理论的评价、接纳或抵制而持续进行的批判性讨论。因此,就了解一个理论而言,单纯聆听其创建者的“独白”或者说仅专注于阅读其经典“自述”,而不同时倾听那些影响、限定甚至形塑着其发展过程的“对白”尤其是“他述”,很难获得真知灼见。而当涉及的是一个像语用-辩证模式这样脱离了其发源语境的“游方理论”,而且关注的目的不是单纯的“了解”而是为我所用的“引介”时,情况又复杂得多。爱德华·萨义德在其经典论文“旅行理论”(Travelling Theory)中早就指出流入一个新“文化、智力时空”的理论或观念要想在其中赢得一个“位置”并发挥“新作用”,必然要通过一个跟它在原初语境中的经历大不相同的“表征及机构化过程”,在遭遇并克服各种“抵抗”的同时满足新语境对移植过来的异己理论的“接受条件”。在这一过程中,“抵抗无可避免地是接受的一个组成部分”(Said 1983:226-227)。也就是说,一个“旅行理论”假如不是在经受顽强抵抗后才被接受而是一开始就被不加批判地全盘接纳,将难以在一个新的文化或智力环境中真正立足并实实在在发挥作用,而注定只是一位匆匆来去的“过客”。 这一灼见与语用-辩证模式所提倡的批判理性主义精神异曲同工,都指明对于一个新理论,包括质疑、诘难、证伪等言语行为在内的“抵抗”是验证及接受其合理性及适用性的必由之路,而萨义德的洞察由于涉及跨越时空的“理论旅行”,而非仅将目光局限在具有“单一文化属性”的语境内,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更加契合。对于像语用-辩证模式这样一个寻求在中国学术语境中“旅居”乃至“定居”并指引中国论辩研究领域发展方向的外来理论,中国相关学者当仁不让的责任必定是先充分了解它在其原初语境中经历的“表征及机构化过程”———也就是欧美相关学界围绕着它开展的批判性讨论,进而侧身于这一讨论,并以此为契机启动中国学术话语对该模式通过抵抗达至接受的融合过程。鉴于语用-辩证理论在其原初语境中与批评者的互动远未达到“终结”阶段,一旦我们采取了质疑、抵抗而不是盲目崇仰全盘接受的态度,不难独立地观察到它尚未被正视的某些理论软肋,从而提出有棱角有深度并且真正有助于语用-辩证理论自我完善的问题。 例如,语用-辩证模式颁发了10条著名准则作为批判性讨论的具体规范(见van Eemeren2010:7-8)。尽管已有批评者对这些守则提出诘难,但尚且没有人注意到其中不少准则的准确理解,更不用说具体实施其实是一道几乎无解的难题。第四条即“相关准则”规定“不能通过非论辩手段(non-argumentation)或与论点不相干的论辩手段为论点辩护”,但正如连埃默伦自己也意识到的那样,其他学派的论辩学者都“倾向于比语用-辩证学派或更为宽泛或更为狭隘地理解argumentation这一概念”(见上文),一般的论辩参与者就更不用说了。而相关性作为一个概念的模糊性,其具体应用的争议性是众所周知的。那么,在实际上发生的批判性讨论中,什么是,什么不是论辩手段,是否与论点相干又该如何判定?第五条即“暗含前提准则”规定“讨论参与者不得无中生有地(falsely)将暗含前提归咎给另一方,也不得推卸对自己所用暗含前提应负的责任”。这里的“暗含前提”既然是没有明确表达的陈述,只能通过推断或推测加以显化,考虑到语言形构和语义之间典型地存在着非线性关系,基于阐释性推断的“无中生有”或“不负责任”指责必然难以为受指责方接受。在批判性讨论仅涉及享有平等认知地位的正、反双方的情况下,一旦这种阐释或认知争议出现了,又该如何处理?第九条即“结论准则”规定“对论点的辩护假如不具决定性(indecisive),就不得坚持所涉论点,如已具决定性则不得坚持对所涉论点存疑”。然而,“是否具有决定性”本身又该由谁并且怎样作出决定呢?以上提及的这几条规范准则不仅难以施行,其表述实际上还都违反了规范第十条即“语言使用准则”关于“讨论参与者不得使用不够清晰或含混模棱的表达方式”的戒敕。 又如,语用-辩证理论“拓展版”的创建者在意识到对辩证合理性和修辞有效性的追求之间存在着“张力”甚至“冲突”的同时,坚信“机变”的采用将能有效地消除这种张力,使得同时追求并实现两个目标成为可能。做到二者并行不悖的前提是“论辩者使己方观点胜出的企图只能在遵循规范批判性讨论的前提下实行,在追求对自己而言是最理想的修辞效果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以“机变”的名义采用的各种策略都“受讨论各个阶段的辩证目标的制约”(van Eemeren&Houtlosser 2007:53-54)。这一信念有两个核心设定:其一,辩证及修辞追求之间的矛盾可以经由“机变”机制的采用而得到调和;其二,“机变”策略可以在辩证规范的框架内有效施行,不至于由于其常态性采用而造成对规则的“脱轨”及“谬误”的产生。这两个设定是否站得住脚仍然存疑,至少“拓展版”提供的相关阐述尚且难以使人信服。 以“潜在话题”这一机变策略在论辩过程“对立”阶段的应用为例。根据埃默伦及其合作者的说法,论辩者通过“最有效地选取可用于讨论的潜在话题”将能够“按照己方的喜好界定对立点”并“限制分歧空间”(van Eemeren&Houtlosser 2007:59)———也就是说,将能根据有利于己方观点胜出的要求对批判性讨论所涉争议的性质及所允许的讨论范围先行加以限定或限制。问题是:假如一方通过策略性“手脚”的成功应用,将本该基于光明正大平等协商的议程设置按照己方胜出的需要加以偏转扭曲(而且显然还不被对方觉察),这样做究竟与辩证规范所着眼的“合理合规性”(reasonableness)理想是否相洽?而“限制分歧空间”跟十大规范准则的第一条即“自由准则”中有关“讨论参与者不得妨碍对方提出观点”的规定是否在实质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语用-辩证理论称之为“呈现手段”的另一类机变策略的应用。这类手段的典型代表是修辞格,而在可作为机变手法被用于实现论辩目的的辞格中,praeteritio即“假省”或“伪默”尤其受到语用-辩证学派的推介与强调(van Eemeren&Houtlosser 2007:59;Henkemans 2009;van Eemeren 2010:121)。该学派成员A.F.S.Henkemans(汉克门斯)专门为此撰写了一篇题为Manoeuvring Strategically with Praeteritio的论文,详细论述这一辞格如何被用作机变机制中的呈现手段。该论文是埃默伦为了介绍语用-辩证理论与修辞论辩理论之间的关系而专门向中国修辞学界推荐的三篇论文之一,被译成中文并以“在论辩话语中的机变意义”为题在《当代修辞学》上发表。汉克门斯(2020)在文中指出“假省的主要特点是说话人宣称他要略而不讲的内容,还是被他以某种方式提及了”。她不讳言这一辞格的应用意味着论辩者“声称在做的事”与“实际做的事”相互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又被技巧性地加以“掩饰”或“掩盖”,却依然认为“广而言之,(该辞格)可能用作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而侥幸逃脱的一种方法”或者说其应用是“逃避举证责任”而又不造成“脱轨”的一种手段。只不过是,按照她的这些说法,假省完全不适合被用作受辩证讨论规范严格制约的“呈现手段”。这是因为“违反规则而侥幸逃脱”根本就与批判性讨论的伦理内涵和规范框架不相容,而且“逃避举证责任”即便不是在字面上至少也在精神实质上违背了十大准则第二条“辩护责任准则”的规定,即“假如有要求的话,讨论参与者必须为自己提出的论点辩护”。一旦参与讨论的一方通过“伪默”的障眼法阻止对方就自己理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提出要求,批判性讨论即刻“脱轨”。如果将这一手法称为“机变”并加以合法化,则整个语用-辩证模式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色彩浓厚的论辩理论所标榜的理性诉求和交际伦理标准必然从根本上受到动摇。 谈及语用-辩证理论的理想主义内蕴,不能不想起我国修辞研究界其实早已就批评性讨论十大规范准则提出过的另一质疑:“如果这些诫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则一切基于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话语暴力将被消除。问题是,当论辩被当作解决价值、利益或利害冲突的手段,尤其是当所涉利害关系非同小可的时候,人们是否能按照这些要求办?例如,当涉及到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取向造成的意见冲突时,人们是否能以翩翩君子的风度,收回自己无法辩解的观点,或者接受对方讲得通的立场?”(刘亚猛2008:311)埃默伦推荐的三篇论文中的第二篇既被他用作语用-辩证模式实际应用于分析现实政治论辩话语的范例,也可以被看成是对上述质疑的一个回应。这篇题为“在多元中实现团结:论欧洲议会辩论作为一种论辩活动类型”的文章旨在通过对欧洲议会日常工作程序的观察与评介,从“语用论辩理论的路径探讨政治论辩话语的策略性操控”。然而,读者从中得到的强烈印象却与这一题旨相去甚远:甚至是纳入“机变”机制的语用-辩证理论“拓展版”也并不适用于对类似“欧洲议会”发言这样的政治话语的分析。据文中介绍(范·爱默伦、巴特·卡森2020),议员的发言仅受到议会这一机构性语境为了维持良好会议秩序而制定的议事规则的制约———语用-辩证模式总结的批判性讨论规范准则似乎并无用武之地。议员在限定的时间内依次发言且每人仅有一次发言机会。这样一来,由于“辩论的结构基本是独白式的”“几乎不存在任何余地能够对某个问题进行直接的互动和回应”,不仅批判性讨论所要求的质疑、诘难及回应几乎完全不可能,从发言过程区分出“对立、启动、论辩及终结”这四个程序步骤即使不是完全行不通,也极为勉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参与互动和身份多样的听众却是他们事实上的主要受众”,不管受众的态度如何,他们和发言人之间更无任何直接互动可言。这一情况完全背离了语用-辩证模式对于对话式辩证互动的强调。 最为要害的是,文章的介绍表明欧洲议会的机构性安排尽管允许不同意见发表,却“由于团体内部地区利益、国家党派利益和其他利益方面存在的多样性,很难达成一致立场”。议会根据议员在各自国家中所属党派的基本政治立场,将他们分为七个党团,各党团就每个议题按照自己的政治取向向其议员“下达(应如何投票的)指示”,但即便按照超越国界的政治意识形态或党派利益投票已经注定歧见难以被克服,甚至同一党团的成员如果“所在国利益受到威胁”,如果他们“感觉自己的国家无法从新的立法中真正获利甚至利益受损”,则不管党团如何指示,也不管其他议员的发言是否在理,他们都“可能对团体决定提出反对意见”:“议会全体辩论不过是用来为各议员(或议员团体)的投票选择提供合理正当理由”的场合而已。假如“利益”而非“按照(论点的)是非曲直”决定了这种“议会辩论”将如何“终结”,则批判性讨论规范第九条“结论准则”(见上文)在这一场合几乎谈不上被遵从。可见倡导以理性、规范的论辩互动消弭意见分歧的语用-辩证模式被用于分析欧洲议会利益驱动的独白式“辩论”只能是理论的生搬硬套。 仅从该文的描述,读者就不难看出欧洲议会的议事进程其实是一个极为典型的政治修辞案例,而运用修辞的批评常规及理论资源来分析这类进程可谓得心应手、事倍功半。事实上,文中凡具有洞察力的局部观察与分析无不是作者以“机变”的名义挪用不受辩证规范限制的修辞阐释手段的结果。就此而言,语用-辩证模式推出“拓展版”的最终结果或许不是“新修辞”被改造成“新辩证理论”,而更可能是该模式在对实用性、适用性的追求过程中通过与修辞富有成果的融合,逐步摆脱理想主义的一厢情愿,将自己改造为足以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论辩事件的“语用-修辞”理论。当然,这一预测是否准确,以及上文在理论引进的语境中对语用-辩证理论提出的诘问与驳议是否确当,都有待于与该理论倡导者及追随者的进一步批判性互动。但不管这一互动是否发生,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消除语用-辩证路径与其他路径的意见分歧,中国学者对该模式的批判性审视都将是践行它本身提倡的批判理性主义的实际行动,是出于在中国学术话语中接受这一外来理论的真诚用心而进行的必要抵抗,也是该理论为了“移居”到一个陌生语境所必须经历的新“表征及机构化”过程的开场锣鼓。 之所以说是“开场锣鼓”,当然是因为在中国语境中的这一“表征及机构化”过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归根结底取决于语用-辩证模式能否克服上文提及的“单一文化属性”,能否通过以“理论旅行”为目的的自我改造,在顺应所在地论辩文化环境的同时为丰富和发展其论辩实践提供真正管用的理论灵感、分析工具及其他话语资源。这一着眼于实际效用的本地化过程在更大程度上将依赖语用-辩证模式的中国引介者及实践者的主动性及首创精神,而非其创建者在原初语境中对标准版本的持续迭代更新。以埃默伦教授推荐第三篇论文为例。这篇题为“从‘语用-辩证学派’看现代论辩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渊源”的论文区分了当代修辞学者和当代论辩学者对待论辩研究领域“历史遗产”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及态度,认为前者倾向于采取一种本质主义的“历史驱动”态度,试图和本领域古典理论家建立尽可能紧密的联系并从古代经典中为自己的研究方法求得合法性,而后者采取的则是与此大异其趣的实用主义的“理论驱动”态度,“在分析、评价论辩话语时,从古典资源中选取与他们处理当前问题的理论方法相匹配的那些内容,甚至在必要情况下,不惜对这些内容做些手脚来迁就自己的路子”(埃默伦2020)。这种二元对立式的区分,以及文中不少明显是出于支持辩证路径的需要而“做了手脚”的历史阐释(如“‘辩证’一词在古代有多个含义,但亚氏仅用它来指代确定某一观点能否被接受的批判性对话”),都必将随着译文的发表而受到中国相关领域学者的质疑。然而,中国学者的批判性反应不应该止步于对文中观点的诘问,而应该进一步就当代西方论辩理论家何以都对古典时期的“历史遗产”这么重视以及他们如何整理并利用这些遗产,提出问题,并反躬自省,认真思考一下中国当代论辩理论的发展是否也应该注重整理及利用自己的“国故”,这种整理究竟应该是“历史驱动”“理论驱动”还是由其他考虑引领。通过语用-论辩理论的译介生成将可能促成中国本土论辩研究发生范式转换的地方化问题———这或许才是我们引进语用-辩证理论的真正价值之所在,也是我们最可能有所作为的努力方向。 由语用-辩证理论引发的这些反思,应该也有助于我们发现并解决引进其他“旅行理论”时遭遇的问题。 参考文献 陈波2017《逻辑学研究》栏目主持人语,《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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