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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成书上限新证

与《金瓶梅》作者休戚相关的《金瓶梅》成书年代问题,一直是不解之谜,是《金》学研究的一个热点。
     在本世纪30年代前,人们一直以“嘉靖间大名士”说为依据,持《金瓶梅》成书“嘉靖说”。从30年代初至今,《金瓶梅》成书“万历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80年代后,郑振铎、吴晗等提出的“万历说”①证据被一些研究者一一否定。如郑振怿先生提出的“前代骚人”之作《如意传》、《于湖记》之证,吴晗先生提出的“太仆寺马价银”、“皇庄”、“皇木”之证等,都被认为在嘉靖间或嘉靖前已经存在,不能作为“万历说”的证据。
     后来,台湾魏子云先生以“影射说”为依据,提出《金瓶梅》成书于万历后期说,但由于过于牵强而受到质疑。
     于是,在90年代,研究者们开始寻找更加扎实可靠的证据。刘辉先生从《金瓶梅》传抄本追朔出“屠本浚退与金坛王宇泰”之证,提出《金瓶梅》成书下限为万历二十年说②,目前,这一观点已基本定论。虽有个别学者提出万历二十年尚未定稿论,但并不妨碍这一下限的确定。
     最近几年,《金瓶梅》成书的上限问题也日渐明确,如香港梅节先生提出的“南河南徙”之证③,“徐阴阳的万年历”④之证等,就是为寻找更加扎实可靠的证据而提出的新证,是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本文试对梅节先生提出的新证作辨析介绍,并进一步提出济州管屯“计地征银”新证,这些证据表明,《金瓶梅》成书的上限在万历五年之后,至多不会早于隆庆末年,《金瓶梅》成书年代只能在万历元年到万历二十元之间。
     一、“南河南徙”之证新解
     《金瓶梅》第六十八回,安忱奉敕治河,过清河拜访西门庆,有关河防的一段话,提供了明代的一段史实。安忱道:
     今又承命修理河道,况此民穷财尽之时,前者皇船载运化石,毁闸折坝,所过倒悬,公私困弊之极;而今瓜州、南旺、沽头、鱼台、徐沛、吕梁、安陵、济宁、宿迁、临清、新河一带,皆毁坏废圮,南河南徙,淤沙无水,八府之民,皆疲弊之甚,又兼贼盗梗阻,财用匮乏,大覃神输鬼役之才,亦无如之何矣。
     梅节先生认为:“新河”的凿成和“南河南徙”,是明中叶以后河运史上的大事,《金瓶梅》提到这两件事,说明词话的成书必在嘉靖以后。但他在论证时对“南河南徙”解释不够确切,因此被卢兴基先生提出质疑⑤,卢氏认为,“新河”是指嘉靖七年的新河;“南河南徙”是指嘉靖六年的“南徙”,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实并非如此。
     (一)“南河北徙”与“南河南徙”
     为弄清“南河南徙”的时间,首先要弄清“南河南徙”的概念。
     须知,黄河河决和改道,都未必产生“河徙”。河决与改道的原因有二,一为河道淤塞,黄河因水流不通,决而改道;一为淫雨、河水冲击,水量增大,决而改道。但不论是河决还是改道,只要黄河通往漕渠的出口不变,就不能称为“河徙”。黄河北决,不一定“北徙”;南决,也并不一定“南徙”。同样,北部改道不一定“南徙”,南部改道也不一定“北徙”。
     所谓河徙,在明代的山东及其兖州府,主要是特指黄河与漕渠的关系。作为转运河,漕渠分为南河、中河与北河,而“兖州之为域,黄河带其裔,漕渠贯其中”,二者互相依存。古时,黄河在淮泗下游入河,自元至明济州河与会通河开通,黄河入漕口不定,时南时北,对漕运造成危害,《兖州府志》编撰者曰:“兖当南北漕河之中,上下数百里,其为漕河利者,汶晃泗沂诸泉”,“合流通运以济转输,是皆漕渠之命脉也”,“然不有以泄之,则夏秋水涨而其势必漫,不有以受之,则冬春之水微而流必竭,是故,湖泊者,漕渠之所钟,转输之所赖也。”但是,黄河拦腰而入,对漕渠与湖泊造成威胁,“河性无常,倏南倏比。自济以北,决口虽塞,故道犹存,故郓、定、阳、寿之间,无事之防不可驰也;自济以南,堤岸虽设,冲突甚危,敞曹、单、城武之间,有事之备不可忘也。”⑥由此可知,黄河与淮泗济漕渠的关系是漕运的根本,而“河徙”则与这一根本问题直接相关。
     黄河的出口本在南河淮泗一带,当这一出口由南向北转移时,则称北徙或“南河北徙”,由北向南转移时,则称“南徙”或“南河南徙”。
     明代编修于慎行在谈到黄河故道时指出:“汉唐以来,由大名而北,过郡之北境,以入予海;五代以后,由大名而东,过郡之南境,以入于淮,其常道也。”在谈到黄河的变迁时,他以黄河入漕口为依据,对南河的南徙与北徙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
     夫河势变迁,不可胶柱谈也。弘治七年,沙湾既塞,河益南徒,由清河口入漕,十八年,又北徒三百里,由宿迁小河口入。正德三年,又北徙三百里,至徐州小浮桥入。其明年,又北徙,由鱼台塌场口入。嘉靖末午,又稍南徙,至飞云桥入,飞云桥决塞,新河既成,又稍南徙,至茶城口入。万历十六年,茶城口淤,又稍南徒,由内华三闸入。⑦
     这一段话不长,但已将明万历十六年之前黄河南徙与北徙的情况论述的非常清楚。
     由于卢兴基先生没有弄清“南徙”与“北徙”的确切含义,因而也“产生了一系列混乱”。如,他认为,弘治中期后“开始了黄河的南徙”,而实际上却是“北徙三百里,由宿迁小河口入”。再如,他说:“此后,情况愈益严重”,嘉靖六年后,南徙益远,“治河的重点也开始转向淮安地区”,而实际情况怎样呢?据《充州府志》和《明史》可知,正德三年,黄河北徙三百里,到嘉靖五年,北徙抵达昭阳湖,河水骤溢,至沛县庙道口截运河,注鸡鸣台而入,这是宋元以来黄河第一次越过泗水进入昭阳湖。嘉靖六年,由于黄河与运河相交,“黄河水溢入漕渠,沛北庙道口淤数十里”,这仍旧是南河北徙的结果,怎么能说是“南徙”呢?因为这次北徙,“粮艘为阻,侍郎章拯不能治”,故有尚书胡世宁之议,请盛应期治河。可见,盛应期治河并非因南河南徙,而是因南河北徙。
     至嘉靖八年,黄河继续北徙,冲击鱼台,“九年,河决塌场口,冲谷亭”对漕运造成极大威胁,二十六年,仍“河决曹县,东冲谷亭”,三十六年,“南决北徙”,“河决原武,径流山东,冲陷曹县城池,溺死男妇数干余口,决开北大堤,由城武、金乡入运。”直到嘉靖四十四年飞云之决,黄河北徙才开始得到根本治理,一是在湖西高筑堤坝,将黄河导向南流,二是在湖东修挖新河漕渠,免于黄河冲击。“乙丑之后,河稍南徙,于是郡人得以全力并事于漕,而负薪之役移入徐邳间矣。”
     “自飞云之决,河益南徙,而鱼滕以北,不知有河,此万世一时也。”至此,我们可知,南河北徙至嘉靖末才结束,南徙也至此开始,而决不在嘉靖七年。这一点,《兖州府志》论之甚详,勿庸置疑。
     (二)“新河一带”及其“毁闸折坝”
     卢兴基先生认为:“按《金瓶梅》的说法,用“新河一带”来表述的,只有嘉靖七年盛应期开凿的一条”,《金瓶梅》举到运河一线的许多城填闸口,连南旺、沽头也提及了,却没有一处是属于全长190余里的新河沿线的城镇,如南阳、鲁桥、夏镇、留城等,因为它以‘新河一带’一笔带过了。”他还说:“新河一带”的闸坝“皆毁坏废圮”,这是盛应期所开新河“旧有工程长期废弃搁置以后的现象。”
     卢氏的这一说法是自相矛盾的。第一,既然盛应期新河工程未完,河未开通,其闸坝从何而来?第二,既然闸坝未建,载运花石的“皇船”如何通过新河?又焉能“毁闸折坝”、“所过倒悬”?笫三,既然新河旧有工程“长期废弃搁置”,又怎么可能将废弃搁置的闸坝毁坏归罪于皇运呢?难道《金瓶梅》作者是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查《充州府志》,卢氏的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符。
     《金瓶梅》中所提到的闸坝,与运河闸坝的实际情况是完全一致的。如沽头,有沽头上闸,沽头下闸;吕粱,有吕粱洪石坝、石堤;济宁,有漕河闸、牛头河闸、济河闸等13闸;南旺,有南旺上下二闸;临清,有荆门闸、广济闸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徐沛和鱼台诸闸。徐沛,原有南阳闸,嘉靖四十五年后才建有夏镇闸、杨庄闸、朱梅闸、利建闸等7闸,又称新河闸,《充州府志》有记:“新河闸四:曰夏镇闸、曰杨庄闸、曰利建闸、曰朱梅闸,皆属沛县,俱嘉靖四十五年尚书朱公建。”鱼台,原有南阳闸,元代建,到隆庆元年又建南阳坝。《兖州府志》载:“……隆庆元年朱衡又建南阳坝。”
     《金瓶梅》所提到的“新河一带”及其闸坝,《兖州府志》也有详细记载。⑨隆庆元年后,新河凿成,新河包括两段运河,一段自南阳到留城,长141里,一段自留城南至境山,浚复旧河53里。同时,筑马家桥东堤50余里为障,使黄河南趋秦沟,至冬,飞云桥之流遂断,运道无阻。运河的闸坝,据大学士徐阶的《夏镇新河记》碑文可知:“凡凿新渠……建闸九,减水闸十有六,为月河于闸之旁者六,为坝十有三,石坝一”。⑩据《峄县志》卷十三载:“往岁新河之役,建闸筑坝,岁费不下数千金……自嘉靖庚戌(即嘉靖二十九年)始有此役,今(万历十一年)既罢,而饷银犹岁征。”
     由此可知,新河一带的闸坝甚多,不仅包括新河闸坝,还包括徐沛、鱼台的一些闸坝,因此,《金瓶梅》作者才专门将“新河一带”列为一条。
     (三)“淤沙无水”、“疲弊之极”及“贼盗梗阻”
     如上所述,新河建成后南河南徙。但是,山东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仍受黄河淤塞之害,这一点《明史·河渠志一》叙述比较详细:
     (隆庆)三年七月决沛县,自考城、虞城、曹、单、沛抵徐州俱受其害,茶城淤塞,漕船阻邳州不能进。已虽少通,而黄河水横溢沛地,秦沟、浊河口淤沙旋疏旋空。
     (隆庆)四年秋,黄河暴至,茶城复淤,而山东沙、薛、汶、泗诸水骤溢,冲仲家浅运道,由梁山出戚家港,合于黄河。九月河复决邳州,自睢宁白浪浅至宿迁小河口,淤八十里,粮艘阻不进。
     时茶城至吕梁,黄水为两崖所束,不能下,又不得决,至五年四月,乃至灵璧、双沟而下,北决三口,南决八口,支流散溢,大势下睢宁出小河,而匙头湾八十里正河悉淤。⑾
     连续三年河流淤塞,这种情况怎么能不使八府之民疲弊之极呢?上述情况,在万历元年后虽仍有发生,但却不在八府,而在淮徐了,如《峄县志》所载贾三近万历二年的奏疏,就是要求救济淮徐的灾民的,这篇奏疏还谈到了这一地区发生的“贼盗梗阻”问题,他说:“中间磁场、矿穴,皆盗窟也,濒河愚氓,更感于福田利益之说,崇尚白莲、无为诸教,百十为群,男女杂处,说法诵经,夜聚晓散,无乱之形,有乱之萌。”⑿
     由上述情况可知,《金瓶梅》所述“南河南徙,淤沙无水,八府之民,皆疲弊之甚,又兼贼盗梗阻,财用匮乏”及新河一带等与隆庆年间的历史事实是完全一致的,只能是隆庆年间的史实。《金瓶梅》成书上限必在隆庆之后。
     二、济州管屯“计地征银”新证
     在《金瓶梅》第七十七回,吴大舅吴铠靠西门庆保举,由宋乔年奏本,为吴铠千户,升任指挥佥事,任济州管屯。第七十八回,西门庆与吴铠有一段对话:
     饮酒之间,西门庆便问:“大舅的公事都了毕停当了?”吴大舅道:“蒙姐夫抬举,年节任便到了,上下人事倒也都周给的七八。还有屯所里未曾到任。明日是个好日期,卫中开了印,来家整理了些盒子,须得抬到屯所里到任,行牌拘将那屯头来参见,分付分付。前官丁大人坏了事情,已是被巡抚侯爷参劾去了任。如今我接管承行,须得也要振刷在册花户,警励屯头,务要把这旧管新增开报明白,到明日秋粮夏税,才好下屯征收。”西门庆道:“通共约有多少屯田?”吴大舅道:“……而今这济州管内,除了抛荒、苇场、港隘,通共二万七千亩屯地。每顷秋税、夏税,只征收一两八钱,不上五百两银子。到年终才倾齐了,往东平府交纳,转行招商,以备军粮马草作用。”……不瞒姐夫说,若会管此屯,见一年也有百十两银子寻。……”
     这段话,借宋骂明,反映出明朝晚期吏治的腐败。同时,也为研究《金瓶梅》成书的上限提供了一条线索。
     济州属充州府,吴铠所说的卫中即济宁卫。据《充州府志·兵戎志》载:“济宁卫,在州治东南,届山东都指挥使司,永乐五年建,嘉靖二十五年指挥江川等捐俸重修,设指挥使一员,指挥同知二员,指挥佥事四员,经历一员,五所正千户九员,副千户十五员,百户五十员,所镇抚五员,春班京边操军四百零七员名,秋班京边操官员六百三十九员名,运粮官军一千六百二员名,运船一百三十五只,守城实操军三百四十名,屯军四千七百八十八名,屯地二千三百九四顷九十一商,坐落郓城、巨野、金乡、嘉祥四县地,每年征粮三干六十五石一斗有零,每石折银三钱,共银九百一十九两五钱有零,官军月粮支销。”⒁
     由济宁卫的设置和基本情况可知:
     第一、吴铠所提到的济宁卫“屯所”,即济宁卫下设的“五所”。所内设“正千户九员、副千户十五员、百户五十员,所镇抚五员。”吴铠的身份是千户,他“到屯所里到任”,说明他只是分所中所管辖的一个千户,但他比一般千户的身份要高,因为他是四名“指挥佥事”之一。
     第二,吴铠所管的“通共二万七千亩屯地”与《充州府志》提到的“屯地二千三百九四顷九十一亩”是基本一致的。据《明史》知:“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济宁卫的屯田可折算为239491亩,由9名千户管辖,则每一名应管屯地26610亩,约“二万七干亩”。《金瓶梅》写的是约数。
     第三,吴铠所言:“每顷秋税、夏税,只征收一两八钱,不上五百两银子”,这与《兖州府志》所提到的“每年征粮三千六十五石一斗,每石折银三钱”虽有出入,但却正反映了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的事实。按《府志》规定折算,每顷地只应收1.5石粮,吴铠只应征收405石,每石折银3饯,共折银121.5两,但他却每顷征收1两8钱,将近500两银子,增加了4倍多。这实质上并非《金瓶梅》所写与事实不符,而是反映了地方官吏额外增加的苛捐杂税之多,因此,当西门庆问是否还有“羡馀之利”时,吴大舅道“见一年也有百十两银子寻”,其实,何止百十两呢!
     第四,计地折银,这种办法在山东直到隆庆元年尚未实行。这一点,隆庆元年户部尚书葛守礼的《宽农民以重根本疏》中有可靠的证据,疏日:“近北直隶乃又仿而行之计地征银,农民丧气无计,得脱田亩,将来畿内荒芜必可立见。闻之此法又将侵淫及于山东,夫山东地大半滨海,咸碱沙薄,甚至不毛,民已苦包粮,若再加之以差,民不至尽逃,地不至尽荒不已也。这说明,在隆庆元年,计地征银之法还没有“侵淫及于山东”。
     第五,计地征银之法是何时在山东及充州府实行的呢?这与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有关。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又称“条编法”,据《明吏·食货志二》记:“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明史》所述“数行数止”,当指南方,山东在嘉靖间并未实行过。据《峄县志·田赋》载:嘉靖间,峄县农民田赋并无银两,只是起运夏粮、秋粮、绢和马草等实物。自万历五年后才开始计亩征银。“以宅基、园圃为上,每亩征银一分;坡熟地次之,每亩征银七厘;坡荒地又次之,每亩征银二厘五毫;荡卤荒地为下,每亩征银一厘一毫五丝。”(15)照此推算,《金瓶梅》中吴大舅所管的屯地,基本属于荡卤荒地,征收银两偏低。峄县到“万历八年从新例,丁地相兼”,实行一条编法征银。
     第六,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至今褒贬不已,在当时就遭到了许多大臣的反对。山东的贾三近、于慎行都是反对一条鞭法的,因而受到了张居正的排挤。贾三近于一条鞭法实行之际,万历九年请告家居,他在当年撰修了县志,并批评一条鞭法,他说:“昔人云:法在,天下能去其所以弊,除其所以善。则虽因今之法而余弊不能去,害不能除。则虽百变其法而不足真,至言哉。”于慎行在《兖州府志.户役志》中也对一条鞭法加以痛斥,他指出,由于实行一条鞭法而造成“农病”、“田病”、“下户病”、“去其门银而以地银易之,则田家偏累而贾贩握千金之资,此农病而逐末者利也”;下下丁户“旧无门银,今丁银既无差等,而又益以地银,是下户病而中人以上利也。”“至于东南沂、费、郯、滕,皆荒弃不耕之地,西南曹、单、金城,皆频河被水之区,当其受灾,一望无际,颗粒不收,秋夏税粮犹累,里排包纳,若更加地差,则里排也不能支矣,是成垦之田利而荒弃之田病也。”因此,于慎行说:“或问条编照地之法,仿于江南,近日府境州邑有行之称便者,他邑争效焉,而稽之舆论,亦有以为不便。”⒃
     《金瓶梅》作者的观点与贾三近、于慎行的观点是一致的,他将屯田征银写入《金瓶梅》之中,作为暴露西门庆之流贪赃柱法的一个重要方而,揭露了贪官污吏们对百姓的盘剥,比之贾三近、于慎行又更大胆、更深刻、更详尽具体。
     从上述情况看,《金瓶梅》第七十七回成书时间当在万历五年甚至万历九年之后。
     三、梅节的“徐阴阳万年历”之证
     梅节先生1997年7月30日在大同笫三届国际《金瓶梅》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了《<金瓶梅>成书于万历的新材料》一文,为《金瓶梅》成书上限提供了新证,由于论文打印时有修改,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见有杂志发表,难以见到,故在此作简单介绍。
     梅节根据张培瑜编的《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推算,《金瓶梅》中的官哥、李瓶儿和西门庆三大丧和八字都排在隆庆五、六年。
     官歌之死:八月二十三日,月令丁酉、日干壬子,为隆庆五年。
     李瓶儿之死:九月十七日,戊戌月,丙子日,为隆庆五年。
     西门庆之死:正月二十一日,壬寅月,戊寅日,为隆庄六年。
     乔大户祭李瓶儿:九月庚申,二十二日辛已,为隆庆五年。
     合卫官祭李瓶儿:九月庚申,二十五日甲申,为隆庆五年。
     应伯爵祭西门庆:二月戊子,为隆庆六年二月初一;越初三日庚寅,为隆庆六年二月初三。
     另外,官哥下葬为隆庆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丙辰;李瓶儿下葬为隆庆五年八月十二辛丑;西门庆下葬为隆庆六年二月二十丁未。
     梅节先生指出:“横跨二十多回,历时五个多月的西门庆、李瓶儿、官哥之丧,时间整整齐齐排在隆庆五、六年,‘嘉靖说’、‘隆庆说’恐怕就不大好解释了。《金瓶梅词话》成书于万历,已勿庸置疑。年代之争可以结束了。”
     对梅节先生的说法,笔者完全赞同,结合“南河南徙”和“计亩征银”之证来看:《金瓶梅》成书必在隆庆之后,只能在万历初年到万历二十年这二十年间。
    注:
    ①吴晗《金瓶梅的著作年代及其社会背景》,原载1934年1月《文学季刊》创刊号;郑振铎《谈金瓶梅词话》,原载1933午7月《文学》第1卷第1期。见《论金瓶梅》,胡文彬、张庆善选编,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
    ②刘辉《回顾与瞻望》,见《金瓶梅研究》第1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
    ③梅节《金瓶梅成书的上限》同上。
    ④1997年7月第三届国际《金瓶梅》学术讨论会论文,《金瓶梅成书于万历的新材料》。
    ⑤卢兴基《从安忱治河推断金瓶的成书与作者》,见《全瓶梅研究》第5期,辽沈书社1994午4月第1版。
    ⑥⑦⑧⑨⑩⑾⒀⒁⒃于慎行《充州府志》,明万历二十四年刻本,齐鲁书社影印。
    ⑿⒂《峄县志》,枣庄出版管理办公室,1985年7月版
    原载:《枣庄师专学报》1999年01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