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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语境下翻译伦理再思


    摘 要:语言服务业的快速崛起、翻译职业化的纵深推进、翻译技术的日新月异作为我国新时代翻译行业的发展特点,正深刻影响着译前、译中、译后、译外活动中译员的伦理实践。新时代语境下,切斯特曼总结的五种伦理模式,道义论与目的论的道德哲学观以及职业伦理与个人伦理相结合的模式,在指导译员伦理行为和评价译员道德决策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可作为上述伦理模式的补充,用以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翻译伦理新挑战。
    关键词:新时代语境;翻译伦理模式;责任伦理;技术伦理
    作者简介: 任文,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翻译研究、口译研究。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外译战略背景下高端翻译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8BYY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0 引言
    2019年11月,我国首部翻译职业伦理规范《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由中国翻译协会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翻译职业化进程的又一次推进。过去十年,语言服务业的快速崛起、翻译职业化的纵深推进、翻译技术的日新月异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翻译行业前所未有的新图景。语言服务业的崛起拓宽了翻译服务的范围,翻译的职业化进程规范着翻译行业的发展,翻译技术的迭代更新大大减轻了译员的工作负荷。但与此同时,新形势也让口笔译员面临着越来越多新的伦理抉择或道德困境,引发翻译学界及业界对译员与文本、译员与他者、译员与世界之间关系的再思考。口笔译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翻译的服务对象,也可能因为技术驱动下的蝴蝶效应最终影响到更大群体的社会生活乃至全人类的文明进程。一方面,在面对日渐复杂的客户群体和需求、日益多元的文本/话语类型、日趋先进的翻译技术时,译员不仅要即时处理自身与文本的关系,作出“怎么译”的操作性选择,还要面临“译还是不译”“为何(不)译”“谁来译”“为谁译”“译了之后会如何”等诸多贯穿从译前到译后整个翻译事件、关涉他者与世界、更为宏观和复杂的伦理抉择。另一方面,目前语言服务业“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特点可能导致指导和评价译员决策的伦理观形成“客户中心主义”的单一化趋势。此外,快速介入的语言服务技术在给译员及其客户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让语言服务业的利益相关者陡然感受到技术伦理观缺位导致的尴尬。面对这种复杂局面,我们需要追问,新时代语境下存在哪些翻译伦理模式?刚刚发布的《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是否已关注到翻译技术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现有伦理模式在指导和评估译员当前及未来的伦理行为时是否存在盲点?如果是,我们还需要补充什么样的翻译伦理观,以预见语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各种利益博弈?带有双刃剑性质的现代技术可能给译者自身、他者、行业和世界带来何种影响?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是翻译学界和业界共同的责任。
    2.0 相关定义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2002:832);而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则视“伦理”为判断行为是非对错的道德准则(2003:533)。前者关注人际关系,后者强调行为是否正当,都视伦理为一种道德规范。那么,伦理只关乎人际关系吗?伦理与道德之间有何异同?
    首先,新形势下,伦理不仅仅关注人际相处之“道”,还关乎人与“非人”(技术、机器、自然等)的互动关系(任文,2019:47)。其次,尽管伦理与道德在学术层面或有细微差异,但在日常生活中早已紧密纠缠在一起。例如,有学者(Koskinen,2000:11)将道德与个人行为联系在一起,视伦理为一个共同体普遍接受的集体化道德;但事实上,“职业道德”和“个人生活伦理”等说法屡见不鲜,因此笔者赞同Baker(2018:309)的观点,在本文中不对二者进行区分。
    翻译伦理是伦理问题在翻译领域的投射(任文,2019:47)。鉴于语言服务业的发展和翻译技术的进步拓展了翻译服务的范围,本文将翻译伦理定义为翻译行为主体在翻译(相关)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广义的翻译(相关)活动既包括笔译、口译、本地化翻译、机助人译、人助机译、人机互动、机器/AI翻译等,也包括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为,如译前准备与译后编辑以及翻译技术研发、推广与应用等。翻译行为主体主要指从事翻译工作的口笔译员,而翻译活动/事件中的主体还应包括翻译活动发起者、赞助人、待译文本作者/讲话人、审校、译文出版/发布机构、译文/译语使用者、翻译技术研发与应用主体等,将来甚至可能包括高度“主体化”的人工智能(任文,2019:47-48);但本文只聚焦作为翻译活动直接行为主体的口笔译员。同时,笔者认同Cheney等人的看法,即伦理抉择并不只存在于“动荡混乱的时刻”,而是随时出现在生活的涓涓细流之中(Cheney et al.,2010:237);许多不一定包含意识决策的“默认选择”同样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Baker,2018:309)。这即是说,其一,并非只有译员在面临道德困境时作出的选择才是伦理抉择,译员的任何一个翻译决策都是在某个伦理原则或明或隐的牵引下产生的行为,因为“伦理并非翻译(口译)活动的外在因素,翻译本身就是伦理行为”(Baker & Maier,2011:3)。其二,翻译过程中以及翻译事件发生前后的“为”与“不为”均具有伦理意义。翻译伦理关注译员在某一具体翻译活动中的“为”与“不为”,也关乎译员以“翻译行业利益相关者”这一宏观身份、从道德层面对普遍的翻译行为及其可能的影响发出的拷问。
    3.0 “新时代语境”的特点
    在笔者看来,语言服务业、翻译职业化和翻译技术的最新发展构成了翻译领域“新时代语境”的主要特点。因篇幅所限,笔者并不追溯三个方面的发展历程,只分析其各自现阶段的状态。
    3.1 语言服务业的“客户中心主义”
    自2010年中国译协正式提出“语言服务业”这一术语到现在不过十年时间(袁军,2012:80),其间语言服务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毋庸讳言,语言服务业拓宽了翻译服务的范围,但同时,更为多元的行业环境也必然使影响译员伦理决策的因素变得更加复杂,给译员的伦理生活带来诸多变化。
    目前我国翻译业态中,除了少部分由某些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无偿翻译(如字幕组志愿者翻译)外,大部分翻译服务已实现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只有当翻译服务购买方的需求得到满足,服务提供商才能建立起盈利模式,支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王明新等人(2013:60)指出,语言服务的特点决定了任何服务提供商的成功都需要以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为标准,即“一切以客户为中心”。葛岱克(2011:7)也持类似观点,认为翻译活动应从客户利益出发,应满足客户的种种期待,绝不能出现任何客户不期望的东西。由此,客户被置于翻译服务的核心位置,“以客户为中心”成为语言服务业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3.2 翻译职业化的发展及未完成状态
    按照社会学控制理论(Larson,1977;Abbot,1988;Tseng,1992),职业化的标志是某一职业可以实施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其中内部控制针对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和研究)、准入(低入学录取率、资格考试认证)和成员(由职业机构通过伦理规范实施管理),外部控制即市场控制(客户、薪酬、工作描述、工作条件等)。
    近十余年,我国翻译界绝大多数专业知识与相关研究成果已通过高等教育基本实现内部控制;《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的发布意味着翻译行业内部拥有了可以对从业者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机制,标志着翻译职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在同传及法律笔译等高端市场,多数情况下职业译员可获得较好的工作条件,并拥有一定议价权 。然而在另一些领域,翻译行业内仍存在未获控制的“灰色地带”。例如,翻译伦理教育缺失,获得口笔译教育及相关资格认证并非从事翻译工作的必要条件等。同时,由于大量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翻译本科及硕士专业毕业生涌入市场导致的低价无序竞争,加之翻译服务对象对翻译特点和规律的认知不足及其控制成本的需求,中低端口笔译市场形成了巨大的买方优势。一方面,译员有时会受制于雇主要求,难以像医生、律师那样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独立作出职业判断和决策;优秀的译员并不总能获得与其职业水平相匹配的薪酬,劣质翻译产品往往难以被追责。另一方面,时下翻译技术的介入让某些客户误以为“人工翻译”已是昨日黄花,在翻译效率和待遇上提出对译员不公的要求。总体而言,中国翻译职业化虽一直向前推进,但仍处于发展的进程之中,而非已经完善。
    3.3 技术给翻译活动带来的改变
    语言服务业的崛起与翻译技术的飞速发展密不可分。可以说,近年来技术的不断演进正逐步改变翻译作为人类独有的跨语言、跨文化交际活动的特点及其传统实践方式,使得口译与笔译、现场与远程、线下与线上、人工与机器相结合等翻译模式层出不穷(任文,2018;2019);而强调效率胜过“准确”的量产翻译也成为某些垂直领域的新常态。但与此同时,翻译众包模式、计算机辅助翻译、机器翻译、译后编辑等具有“破坏性创新”特点的技术和生产模式给翻译生态带来了较大冲击(徐彬、杨珍,2019)。所有这些由快速发展的技术带来的影响让我们不得不对“翻译”“译员”“文本”“翻译质量”等概念产生新的思考,对翻译行业中的权力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等产生新的认识。
    综上,语言服务业的崛起本可为翻译服务的多元化发展带来契机,但“客户中心主义”的行业特点可能导致译员的道德判断与伦理决策趋向单一的“客户要求即标准”。翻译职业化要求译员按照翻译职业伦理规范行事,但翻译职业化的未完成状态、翻译职业的未完全自治却使得译员的伦理判断及选择不得不受到种种外部因素的干扰。技术时代的人机互动乃至技术至上的翻译方式打破了长期以来强调人际关系的伦理范式,新的伦理模式需将人与不同模态的文本、技术、自然界等“非人”之间的关系纳入考量。凡此种种将给译员的伦理实践带来诸多影响。
    4.0 “新时代语境”的特点给翻译伦理实践带来的影响
    过去讨论翻译伦理实践通常只关注译员与文本的关系,只针对译员的翻译策略,而新时代语境下译员的伦理决策在译前、译中、译后和译外都会发生。
    新时代语境下,语言服务业客户至上的特点要求翻译服务提供者将满足客户需求作为行动的前提和标准。然而,翻译行为发生前,译员在面对某项翻译任务时,可能因为文化归属、政治倾向、道德原则、宗教信仰等个人意识形态因素产生顾忌,从而面临“译还是不译”“由谁译”“为谁译”等伦理抉择。比如,信奉伊斯兰教的译员是否应该退出内容涉及“猪肉贸易”的商务口译活动?身为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译员是否应该拒绝翻译介绍狗肉烹饪的文章?如果作为译员的你知道某位雇主在之前的经营活动中曾有欺诈行为,还会为他翻译吗?如果你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对一份报酬诱人的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文章翻译说“不”吗?如果客户与你来自同一国家或民族,在与其他国家或民族的人打交道时希望你能站在他那一边为他提供建议,你会答应他的要求吗?字幕众包翻译给其广大受众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如果知道这种做法可能威胁到职业译员的生计,你还愿意成为翻译志愿者吗?这些译前伦理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
    翻译职业化发展要求译员遵循忠实、中立等职业道德,但实际翻译过程中,不少具体而微的处理方式却可能忤逆这些道德原则。这些处理方式既可能是合同提供者的要求,也可能是译员的自作主张,其结果有如笔译中意义的不对等或译入语表达方式的变形,以及口译中译员主动参与谈话意义的构建。
    翻译任务完成有时并不意味着相关伦理行为的终结。译员有时会受某一伦理观的驱使,对整个翻译行为或其中的某一策略进行反思,考虑是否需要采取某个译后行动。比如,病人在求医问诊时让译员不要告诉医生他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译员在口译过程中遵循了职业规范中的保密原则,但之后又深觉不妥,于是犹豫是否应对医生实言相告。
    上述发生于译前、译中和译后的伦理实践都是针对某一具体翻译事件,还有一类伦理决策是翻译行业利益相关者(而非具体的“译员”)对已经或将要发生的翻译行为对翻译行业整体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人类当前生活和未来世界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的判断。这其中的一些伦理难题诞生自新的形势,可谓前所未有。例如,翻译技术给译员和客户带来了巨大便利,但现代技术的双刃剑性质在翻译领域同样存在。技术时代,文本的作者越来越以集体形式出现(建议者、前文本作者、起草者、修订者、定稿者等),网络续写、机器写稿等新的写作方式下甚至难以确定谁是第一作者。同理,随着众包、外包等翻译形式的出现、记忆软件的开发和语料库的运用,“译员”的概念似乎也变得模糊。谁是真正的译员?是“我”,“我们”,还是人工智能或人机融合?此外,摘译、缩译、改译、创译、译写与全译不同,可能带来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这一切都使得翻译中的伦理问题变得愈加复杂。
    下文将通过介绍几种不同的伦理模式对上述伦理行为进行分析评判。
    5.0 既有主要翻译伦理模式再思
    5.1 切斯特曼的五种伦理模式
    切斯特曼(Chesterman,2001)总结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四种互有交叉又相对独立的翻译伦理模式,即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和基于规范的伦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第五种模式,即承诺伦理。每一种模式体现一种基本价值。再现伦理强调“真实”价值,倡导真实(而非忠实)再现原文本和原作者意图,尊重异域文化的他性。服务伦理追求“忠诚”价值,将翻译视作为客户提供的商业服务,译员执行了客户的指令、完成了客户确定的目标就被认为合乎伦理。交际伦理倡导“理解”价值,把翻译视为交际行为,译员的伦理目标就是以协调人的身份帮助互为他者的双方达成跨文化理解,实现跨文化合作并从中获益。基于规范的伦理重视目的语文化期待,其核心价值是“信任”,遵守规范、不标新立异的译员最易赢得读者的信任。而建立在“追求卓越”价值基础上的承诺伦理认为译员应该像医生和工程师一样在执业前举行职业宣誓,希望通过仪式感强化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切斯特曼的五种伦理模式主要针对笔译,但同样适用于口译活动。将所有形式的翻译活动纳入考量,我们不难看出,每种模式在引导或评判译员的伦理行为时都偏向于支持某一特定对象:再现伦理更多地支持原文作者/讲者(pro-author/speaker),服务伦理强调以客户为中心(pro-client),交际伦理支持译员的协调行为(pro-translator/interpreter),基于规范的伦理以译入语为导向,因而属读者/听者友好型(pro-reader/listener),而承诺伦理强调译员的职业道德责任,当属支持职业型(pro-profession)。总体而言,前四种伦理模式更关注翻译过程中“怎么译”的问题,第五种则强调整体性的职业伦理;再现伦理和承诺伦理体现的是职业化精神,而服务伦理更符合语言服务业和翻译技术发展的特点。
    5.2 道义论伦理与目的论伦理
    道义论和目的论属道德哲学层面的理论,代表两种不同的伦理模式。道义论以康德(Kant & Gregor,1785/1998:25)的“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为基础,认为行为道德与否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并不依赖行为结果是否正确;而行为是否正当取决于行为本身固有的特性或行为准则的性质,即行为是否符合责任、忠诚、诚实、尊重人的尊严等内在善的原则。目的论以边沁(Bentham & Hart,1977:393)的功利主义为基础,注重根据行为结果的好坏判断其是否道德,强调行为应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能带来最佳结果的行为即合乎道德。因为判断依据和标准不同,道义论和目的论可能引发截然相反的行为,或是对同一行为作出相左的道德评判。
    前述译前伦理决策的例子中,如果译者是在道义论伦理观指导下行事,坚守动机的纯洁与至善,遵从诚实、平等、正义、尊严等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律令,为边缘和弱势群体争取利益,就有可能对“狗肉烹饪”“反对同性婚姻”等翻译任务说不。但如果译者受到目的论驱使,信奉功利主义“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好”的结果比过程和手段更重要,就可能坦然参与翻译活动。上述译后伦理决策的例子里,如果译员替客户保守了秘密,未透露客户是艾滋病毒携带者的事实,其行为符合道义论有关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标准,但可能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后果;反之,如果译员把秘密告知医生,其行为可能让更多人受益,按照目的论原则实属正当,但却可能因违反诚信、保密等职业道德被道义论者认为不合伦理。
    5.3 职业伦理与个人伦理
    职业伦理是职业活动中对具体社会角色及其社会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性要求。在皮姆看来,译员职业伦理是区别于宏观哲学层面伦理观的狭义伦理(Pym,2012:1),通常以成文的译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为形式,体现的是译员、客户和文本之间的职业关系(同上:76-81)。几乎所有国际和国别职业翻译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译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这些规范尽管具体条文不尽相同,但都在道义论基础之上将能力、正直、保密、忠实、中立认定为“共同和近乎普遍的伦理原则”(Setton & Prunc,2016:146)。这些原则在我国刚颁布的《译员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中也得到了体现。
    个人伦理可被视为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通常指个人所具有的良知、信仰、价值观和内心道德准则,可能受到诸如道义论或目的论等伦理观的影响。“译员也是人,与所有人一样,他们有一套信仰体系来指导自己如何选择生活”(Kruger & Crots,2014:149)。职业伦理与个人伦理(部分)重叠,二者可能产生互动,也可能形成冲突。比如,忠实是译员的职业道德准则,但如果译员认为改译有助于翻译行为实现更大层面的文化建构或政治改良,且与自己(可能受到目的论影响)的个人道德信念契合,就可能选择“不忠”。如胡适等人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诗歌翻译中,用白话自由体翻译西方格律诗,既有文学改良的意涵,更含文化建构、社会改造的意图(王东风, 2016)。正如Cronin(2003:134)所言,译员的伦理责任可能是对翻译职业本身的责任,同时也可能是将“翻译作为一种文化事实”而产生的道德责任。在讨论译员职业伦理和译员主体行为的关系时,Inghilleri(2012)甚至走得更远,认为在司法、战争等冲突环境中,要求口译员遵循忠实、中立等职业道德既不合情理也难以做到;应关注译员与其他谈话者建构的合作关系的语用、个人和政治现实,允许译员发挥行动主体性(agency)作出正确的伦理抉择。
    5.4 既有伦理模式之间的关系及各自不足
    上述伦理模式是从不同维度、不同层级呈现的翻译伦理观,既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它们既可发挥规定性功能指导译员的翻译策略,又可发挥描述性功能分析译员的伦理行为。道义论和目的论是在哲学层面探讨善恶对错的道德学说,通常会促生截然不同的行为取向。职业伦理多表现为在道义论指导下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坚持忠实、忠诚、公正、保密等固有的、普遍性的“善”的原则;而个人伦理受到家庭、教育、社会及个人经历等因素影响,在决策时更偏向于受到道义论或是目的论一方的牵引。切斯特曼的五种伦理模式中,交际伦理、服务伦理和基于规范的伦理属目的论导向,再现伦理、承诺伦理则受道义论指引。这些伦理观在指导译员伦理行为或评价他人道德决策时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有伦理模式也各有不足。切斯特曼的伦理模式属微观伦理,适用于译中行为,对译前、译后的伦理行为以及文本外因素关注较少。同时,现阶段语言服务业的“客户中心主义”可能会迫使其他伦理模式让位于服务伦理。康德的道义论只问动机不问结果,为免费的众包、字幕组等志愿者翻译行为找到伦理依据,却可能剥夺部分职业译员养家糊口的工作机会。边沁的目的论强调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弱化边缘及少数群体(如不懂主流语言文化的少数族裔和移民)的权益找到理由。职业伦理只对普遍情况下翻译的应然性提出粗线条的规定性要求,对翻译过程中的实然性状况关注不足,可能导致译员在实操过程中无所适从;而个人伦理则可能成为翻译活动中非职业行为的因由。在译外伦理行为方面,相比国际和其他国家翻译管理机构的伦理规范,我国的《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难能可贵地关注到翻译技术问题,倡导要“妥用技术”(2019:2),要求译员明确拒绝“侵害自身或其他交流参与方知识产权,或对译员名誉、翻译职业声誉、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技术方案(或手段)”,明确拒绝并反对“一切误导、欺骗翻译客户/用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与翻译工作或译员有关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行为”(2019:4)。我国的《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在处理译员与技术的关系时体现出一定前瞻性,但因发布时间较晚,影响力和约束力的显现尚待时日。同时,由于职业道德操守本身的性质,这一规范体现的依旧是“近距离责任”(详见6.0)。
    总体而言,大多数既有伦理模式难以应对新时代新出现的伦理(特别是技术伦理)问题。技术带来的巨大优势可能会遮蔽或弱化其潜在弊端,如约纳斯(2008:25)所言,并非只有当技术被滥用于邪恶目的时才具有危险性,即便当它被善意地用于最合法的目的时,仍可能在很长时间里表现出危险的一面;“恰恰是技术的福祉(我们越来越依赖它)包含着变为祸端的威胁”(同上:31)。由此,技术时代我们需要引入新的伦理观,以弥补既有伦理模式的不足。
    6.0 新时代语境下的翻译伦理观
    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能会消解行为的时空距离,给未来的人类和遥远的世界带来影响,于是,“责任” “这个范畴前所未有地回到伦理学舞台的中心”(约纳斯,2008:27),成为伦理选择中的核心考量。约纳斯提出的责任伦理或可成为技术时代的新型翻译伦理,帮助译员在既有伦理模式观照不到的地方作出“是否译”“为何(不)译”“由谁译”“如何译”“译后/译外应如何”等伦理抉择和道德判断。
    既有伦理模式并非不关注责任问题,但它们多建立在正直、诚实、守信等传统道德标准基础之上,“着眼于此时此地人应该如何行动这个问题而展开”,并且仅关注人际关系(李文潮,2003:43),强调的是“我”作为翻译行为主体对待译文本、对周遭客户的近距离责任。而当技术时代的翻译主体成为“我们”“人机联合体”“人工智能”时,当翻译技术和翻译产品可能产生更大范围的影响时,翻译行为的责任对象还将包括远距离的他者、“非人”和未来世界,超越已有伦理模式所能企及的范畴。
    约纳斯1979年发表的《责任原理》(Jonas,1985)一书被认为是技术时代一种新伦理学的发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源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深刻反思,他看到了现代技术的强大力量可能让人类行为的结果“超出行为者的道德想象力”(张成岗,2011:91),因此必须把责任引入伦理范畴。在约纳斯(2008:76-77)看来,“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职责”;职责完全可能存在于一个行为的内部,而责任指向行为之外,体现其外部关联。换言之,技术时代的行为通常不再是个体行为,行为结果也不仅仅关涉近距离的他者,而是可能影响到自然环境和遥远的未来。他“在人-自然-社会的框架中展开对技术的思考”(陈向阳,2012:44-45),提出一种具有整体性、长远性、预防性和前瞻性的伦理。约纳斯认为,“当代世界出现的大量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个体性的伦理所无法把握的,‘我’将被‘我们’、整体以及作为整体的高级行为主体所取代,决策与行为将‘成为集体政治的事情’”(转引自甘绍平,2002:117),因而“对全体的责任就是明天世界的最高价值”(约纳斯,2008:49)。由此,笔者提出新时代语境下基于伦理目标层级的翻译伦理观和基于伦理目标距离的翻译伦理观;当不同层级和不同距离的责任产生冲突时,以“高”为上、以“远”为上。
    首先,基于伦理目标层级的翻译伦理观的前提是翻译伦理目标是分层次的。陈浪(2011:45-48)认为,在基本层面,译员需对客户和读者负责;在更高层面,译员需要深刻了解翻译职业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对自己生产的译本负责,并愿意对译文产生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任文(2019:50-51)提出,对翻译文本质量及客户负责是翻译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但当基本层次的伦理目标与更高层次的伦理追求发生冲突时,应以“高”为上。比如,当客户要求或翻译内容会威胁更大群体的生命安全,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时——特别是这些负面效果还可能藉由机器翻译等技术手段加速传播和扩大影响——译员在自身认知能力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对现有职业伦理规范的背离就可能具有道德的正当性。
    其次,基于伦理目标距离的翻译伦理观认为,伦理目标不仅有“层次之别”,还应当有“距离之分”(任文,2019:51)。一般而言,如果伦理决策和翻译产品满足客户、读者/听者、赞助人等的当前需求,译员行为就可被视为合乎伦理,这是一种“近距离”责任伦理。在一定程度上,翻译职业伦理、语言服务业“客户至上”原则、道义论和目的论等都属此类,关注此时此地译员应当如何选择。随着翻译技术的日新月异,只注重眼前的“近距离”责任已经不够,需要引入“远距离”责任伦理模式。不能因为翻译记忆和语料库等技术模糊了“译员”的概念就无视著作权/版权等问题,更不能因为翻译技术可以给译员带来诸多便利就将人类翻译的创意、人际交流的温度让渡给机器,否则未来人类创意的淡化以及交往主体的客体化现象将难以避免。即便将来翻译技术能够处理所有类型的文本,当待译文本的内容可能对未来社会和遥远世界带来负面影响时,“远距离”责任伦理应促使译者拒绝技术,作出不译的选择。当不同距离的伦理目标发生冲突时,以“远”为上。
    7.0 结语
    标举责任伦理并非是要取缔既有伦理模式,而是将其作为既有伦理的必要补充。在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康德只看动机不问后果的道义论伦理至多是一种“近距离”伦理,在指导技术时代的伦理行为时往往苍白无力;边沁的目的论伦理关注“最大的快乐”和“最大的善”,却无法回答如何“避免极端的‘恶’”的问题(李文潮,2003:41-43)。切斯特曼总结的伦理模式可以为“怎么译”的翻译策略提供解释,却无法回答“是否译”“为何译”等问题。大多数职业伦理规范因基于传统美德与价值,有时难以回应新时代的新问题,而个人伦理又撑不起新时代的“集体政治”和“集体责任”。我国的首部《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对如何使用技术以及如何处理译员与技术的关系提出了规范性、前瞻性要求,但依然无涉“远距离”伦理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引入新的伦理观作为补充。“随着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巨大力量,我们必须把伦理的视野扩展到未来的地平线”,“培植必要的敬畏之心”(陈向阳,2012:44),将客户的眼前利益与人类的高远目标结合,将职业操守的近距离责任与技术伦理的远距离责任结合,让尤纳斯的责任伦理成为新时代语境下一个新的翻译伦理模式。因为“以长远、未来和全球化的视野探究我们的日常的、世俗的实践性决断是一个伦理的创举,这是技术让我们承担的重任”(约纳斯,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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