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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翻译伦理的挑战与导向


    摘    要:本文在试图厘清翻译伦理、机器翻译伦理、翻译技术伦理等相关概念基础上,考察翻译技术应用,特别是机器翻译活动给当下翻译领域带来的变化,以及就此引发的对既有翻译伦理规约的挑战,继而从约纳斯的后现代技术伦理观——“责任伦理”出发,提出以前瞻性、整体性的视野,将坚持传承已有翻译伦理规范与优化创新责任伦理规约相结合,并以此作为技术时代机器翻译活动的伦理准则,以应对当下和未来机器翻译和其他翻译技术应用带来的伦理挑战。
    关键词:翻译技术;机器翻译;伦理问题;责任伦理
    作者简介: 任文,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翻译研究、口译研究、外语教育。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外译战略背景下高端翻译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研究”(编号:18BYY1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口译伦理规范的演变与口译职业化进程的互动研究(1949-)”(编号:2018JJ001);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项目“MTI口译教学案例库建设”(编号:MTIJZW201702)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近年来,语言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翻译技术的日新月异,不仅改变了翻译曾经作为人类特有的交际活动的性质,也正在将曾经是“一名之立、旬月踯躅”的传统翻译实践变成千字译文瞬间“秒出”的科技奇迹。据说,现在世界上每天由机器翻译产生的译文字词数已经超越过往人类翻译的所有译文语料的总和,这绝非耸人听闻。据华为公司翻译中心提供的信息,该公司每天纯机器翻译交付、无人工译后编辑的翻译量已达1亿字符,且呈递增趋势。1这是一个令人惊叹的数字,是在依赖全人工翻译时代难以想象的局面。
    同时,每天还有大量的翻译任务由机器+人工译后编辑的“人机互动”模式完成。据中国翻译协会公布的《2018中国语言服务行业发展报告》,仅有4.8%的语言服务需求方明确表示禁止使用机器翻译,仅有7.5%的语言服务提供方明确表示不使用任何翻译技术。换言之,除了少量具有精确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殊需求的文本翻译以及大部分口译需要人工来完成之外(即便如此,口笔译员依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行术语准备及相关专业知识查询),我们似乎已经来到一个“无技术不翻译”的时代。正如Dos Santos(2016:45)所言:“当下在职业语境里,技术并非是一个选项,而是一种必需。”
    然而,在翻译技术研发狂飙突进、机器翻译使用与日俱增的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伦理问题,涉及翻译活动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比如,2017年某著名高校120周年校庆庆典上,翻译承包商将未经人工校对编辑、生硬蹩脚的机器翻译结果直接用于庆典背景板文字的英译,闹出笑话,让当事学校饱受非议2;2018年,一同传译员在网上抱怨某知名高科技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译员及其搭档的译语经语音识别后处理为机器声音向会场发送,涉嫌故意给现场听众造成现场同传为机器所为的错觉,引起轩然大波3。上述事件之所以引发各界关注与热议,“既有对技术发展伦理规约体系滞后的反思,更有对新技术应用后果不确定风险的深层担忧”(张成岗,2019:1)。翻译技术在大规模降低翻译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伦理关切。如何在拥抱翻译技术带来的效率与便利的同时,反思并应对相伴相随的伦理挑战,是翻译技术利益相关方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
    本文试图回答如下问题:翻译伦理、翻译技术伦理和机器翻译伦理所指为何?翻译技术的最新发展给翻译领域带来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引发了什么样的伦理问题?应如何以前瞻性的视野优化和创新翻译(技术)伦理规则,以应对当下和未来机器翻译和其他翻译技术带来的伦理挑战?
    二、相关定义厘清
    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几个关键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伦理、翻译伦理、技术伦理、机器翻译伦理、翻译技术伦理。
    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832)解释,“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朗文英文当代大词典》(2003:533)视“伦理”为判断行为是非对错的道德准则。两个定义有区别,也有共识:前者关注人际关系,后者强调行为的正当与否,两者都视伦理为一种道德规范。但问题是:伦理只关乎人际关系吗?在笔者看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类活动方式复杂程度的不断加剧,伦理已不仅仅只关乎人际相处之“道”,还包括了人与“非人”(如技术、机器、自然等)之间的互动关系。
    翻译伦理是伦理问题在翻译领域的投射。狭义的、传统意义上的翻译伦理被视为“源语文化和译语文化对译者提出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现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道德自省和自制能力”(段峰,2008:77)。过去十年语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翻译技术的日新月异大大丰富了翻译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我们不妨将新时代的翻译伦理定义为翻译行为主体在翻译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在这里,翻译行为主体主要指从事具体翻译工作的口笔译员,而翻译活动中的主体范围则更大(见下文)。“翻译活动”囊括了笔译、口译、不同形式的变译/本地化翻译、机助人译、人助机译、人机互动、机器/AI翻译等活动,当然也包括与此密切相关的译前准备、译中调整、译后编辑等工作。
    对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反思早已有之,但对技术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不过是新千年以后的事。技术伦理指“对人类在技术实践活动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的道德反思”(王前,2011:3),是处理利益相关方相互关系、判断技术相关行为正当与否的道德准则。具体而言,技术伦理主要“指通过对技术行为进行伦理导向,使技术主体(包括技术设计者、技术生产者和销售者、技术消费者)在技术活动过程中,不仅考虑技术的可能性,而且还要考虑其活动的目的手段以及后果的正当性。通过对技术行为的伦理调节,协调技术发展与人以及社会之间的紧张的伦理关系”(张永强,姚立根,2014:47)。
    翻译技术伦理处于翻译伦理与技术伦理的交叉领域。依据上述定义,笔者提出:翻译技术伦理是指在翻译技术(相关)活动过程中,翻译技术主体(包括翻译技术的设计研发者、销售推广者、教授传播者、使用应用者等)相关行为是非对错的道德准则。合乎翻译技术伦理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仅要考虑技术的可能性,还要考虑其技术活动的目的手段以及后果的正当性,通过协调技术发展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及它们/他们与社会、自然环境,乃至未来世界之间的伦理关系,以规避因技术的不当发展和使用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翻译技术伦理与机器翻译伦理既有交叉又有区别。前者围绕技术展开,范围更大,可再细分为翻译技术工程伦理、翻译技术商业伦理、翻译技术教育伦理、翻译技术应用伦理,涉及翻译技术整体环境的生态伦理等等。机器翻译属于翻译技术的应用范畴,机器翻译伦理主要指基于技术的翻译活动(technology-based translation events)中的伦理,与翻译技术中的其他几种伦理实践也密切相关。机器翻译的中心主体(或曰机器翻译行为的主体)是使用机器或机助系统进行翻译的口笔译员,将来还可能包括高度“主体化”了的人工智能;而整个翻译活动/事件的主体还应包括翻译活动发起者、赞助人、委托人、待译文本作者/讲话人、审校、出版机构/译文发布者、译文/译语使用者等等;在更广义的层面还应囊括相关技术研发与推广主体,翻译技术使用培训的翻译教师及学员,乃至因不精通某种语言偶尔借助翻译机等工具进行翻译的普通民众,等等。本文聚焦机器翻译伦理,即翻译活动中翻译技术的应用伦理,牵涉到翻译技术的其他伦理主体及其伦理行为,因为最终给翻译过程和结果带来影响的不仅是口笔译员的伦理实践,正如Kenny(2011)所言,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伦理决策必然给译者带来影响。
    三、技术给翻译领域带来的改变
    新千年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语言与翻译技术的高速发展给翻译活动的种类、性质、文本形态、实践方式、译者/译员角色等诸多领域带来了改变,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技术对翻译类型的改变。口译方面,智能笔、语音识别等技术让交传、同传、视译等口译形式不再泾渭分明,出现了“移动同传”“交同传”或“同交传”等混合模式,也让口译从听译为主逐渐走向听译与视译的结合。笔译方面,嵌入了数量不菲的语种和方言,可实现不同语种之间,以及一国之内官方语言与方言之间互译的各种翻译APP,视听文本和其他多模态文本的出现,有时会消解语内翻译、语际翻译和符际翻译之间的界限,让三种翻译形态时空共在。此外,可同时进行文字与语音输入输出的各种翻译软件也搅乱了口译和笔译之间的分野。(任文,2018:92-93)
    其次是技术对文本性质的改变。原文方面,传统翻译活动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原文本都有明确的作者;如今待译应用文本中有相当数量都是“无确定作者的文本”,或称“无作者文本”(authorless texts,Pym,2003)。因为无论是单一作者创作的文本还是“集体作者”的文本,经过多人多次重写、改写,以及翻译记忆软件的不断刷新与存储,谁是原文作者已不重要,或无从追溯,比如网络续写、反复使用的机构技术文档、数量庞大的政府或国际组织文件等等。译文方面,从纯文字/声音的原文/原语译成多模态文本以及本地化处理也已屡见不鲜。
    第三是技术对翻译主体界限的模糊。技术进步已让基于技术的翻译活动从机助人译发展到人助机译、甚至全机器翻译。从用户角度看,已很难判断哪一部分译文由机器完成,哪一部分有人工译前、译后干预;只要质量可以接受,究竟是人还是机器/AI是翻译行为的主体对多数客户来说已没那么重要。
    第四是技术带来译者角色的多元。笔译人员除了承担笔译任务外,现在还常常需兼做译前/译后编辑、术语管理、技术写作、校订编审、排版设计、项目管理等语言服务工作;而口译员往往也要同时担当笔译、文化协调者、多语咨询者、技术写作者、会议组织者、项目经理等角色。在2018年5月国际大学翻译学院联合会(CIUTI)年会上,Massey在一项基于实证调查结果基础上所做的有关全球翻译院校学生就业力的发言中指出,口笔译员未来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技术、工作场景多样性、能力范围扩增,以及角色多元化。(任文,2018:94)
    第五是技术让“翻译行业”日益走向“语言服务业”。随着翻译技术使用的日趋广泛与深入,翻译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翻译服务内容与形式的日益丰富、翻译从业人员能力的愈加多元,“翻译服务行业”本应是“语言服务业”的下位词,目前似有正在成为其同义词或近义词的趋势。在《2018中国语言服务行业发展报告》里,翻译客户被称为“语言服务需求方”,翻译人员或机构成为“语言服务提供方”,“语言服务人才培养方”是指开设翻译本硕专业的高校。那么,“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语言服务业特点(王明新等,2013:60)会对基于技术的翻译伦理产生什么影响?
    四、翻译技术的应用伦理:机器翻译伦理的挑战
    语言服务业的高歌猛进、翻译技术的迭代更新,以及机器翻译的无所不在,给传统翻译领域带来了诸多变化,也使得新形势下基于技术的翻译活动的伦理主体与主体的伦理行为都变得前所未有的多元与复杂,牵扯到的伦理关系不仅关涉人与人之间,还包括人与文本、人与机构、人与机器/人工智能、人与技术之间。翻译技术应用(机器翻译活动)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既有对传统翻译伦理观的挑战,也有新出现的道德困境。
    首先,忠实原则受到挑战。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其一,忠实伦理观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动摇。从古至今,“忠实”几乎是所有国家、历朝历代翻译活动的重要伦理主张,也是几乎所有国家或国际职业翻译协会的首要道德准则。但“忠实”常常是指对确定文本和特定作者的“忠实”。当待译文本已是“无作者文本”,且处于随时修改状态,而又无确定作者可以追溯查询时,翻译应该对谁忠实?为何忠实?当技术的介入将单模态的原文本/原话语转换成了译后的多模态文本(或反之),符码的增减必然带来译文/译语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变异,翻译如何做到忠实?翻译技术中的记忆功能使得我们可以重复使用先前的原文本和译文本,但相同的概念或语词随着语境的变化可能带来意义的改变,忠实于先前原文本的译文如何自动帮助我们实现对当下待译文本的忠实?其二,如皮姆和贝克在不同场合所言,大规模的机器翻译也有可能将“忠实”降至最原始意义上的“忠实”,即字词句层面的匹配与对应,(Pym,2003;Baker,2008)而这样的“忠实”本身是否合乎伦理也值得怀疑。其三,当翻译速度和数量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在客户眼里“忠实”与“质量”已非同一概念,“准确仅对某些领域才具有重要性”(Vasilescu,2014)。
    其次,责任原则受到挑战。切斯特曼将译者的责任规范(accountability norm)视作翻译伦理规范之一,认为译者应对原文作者、翻译的委托人和译者本身负责。(Chesterman,1997:64-70)而对翻译的质量承担责任也几乎是所有建立在道义论基础上的翻译职业伦理的要求。但是,当“集体作者”或无从查找的某一“作者”制造的原文本中的讹错经由机器翻译造成译文中的错误时,谁该对此负责?在众包翻译、“用户生成翻译”(user-generated translation)(O’Hagan,2009)、“线上社群翻译”(online community translation)(O’Hagan,2011)、“开放式翻译”(open translation)(DePalma&Kelly,2008)等翻译模式中,(通常是免费的)翻译任务被分解后,由多人、异地、志愿分头完成,谁又有义务对“免费翻译”中的错误承担责任?翻译记忆系统使得所有存储文本都可重复使用,可大大提高生产力,但谁又应该对“被记忆”的错误及其传承买单?
    第三,忠诚原则受到挑战。诺德的功能主义翻译观将忠诚视为“交流过程中拥有伙伴关系的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道德原则”,认为译者要双向地忠诚于原文发送者和译文接收者,忠诚于原语文化和译语文化(Nord,1991:94)。她特别区分了忠诚(loyalty)与忠实(fidelity)的差别,认为忠诚是人际范畴概念,是交际过程中相关人群必须遵循的伦理准则,而忠实仅指“两种文本之间的技术关系”(Nord,2006:32-33)。诺德的忠诚伦理观曾得到翻译学界和业界不少人的赞同,但“客户中心主义”的语言服务业特点大有可能将指导和评估口笔译者决策的伦理观归结到“支持客户”(pro-client)、只关注眼前的单一化伦理模式的趋势,而“客户”通常仅指“付钱的一方”,这显然有违译员应平等中立地为当事各方提供语言文化服务的伦理规约。
    第四,公平公正原则受到挑战。毋庸置疑,机器翻译极大地提高了翻译速度与效率,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语言服务提供的便利。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机器翻译也带来了将“译者的努力隐藏于机器之后的风险,至少在绝大多数客户眼里是如此”(Stupiello,2007),从而可能导致译者的价值被低估,译者角色进一步隐身,于译者不公,于翻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同时,译者创造的大量译文(也包括对原文的改写加工)常常未经本人许可就成为被存储记忆、供他人免费反复使用的语料,而他们自身的利益却未必得到应有的考虑;处理不当,甚至可能让事件超越伦理范畴,造成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第五,和谐伦理关系原则受到挑战。如前所述,技术伦理应重视技术手段的合理性以及技术使用后果的正当性,协调技术发展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然而当下,翻译技术的利益相关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违和谐技术伦理关系的行为,比如,适应了传统翻译方式的部分译者利用自身的文化、社会和符号资本极力否认机器翻译的优势所在;翻译任务的发包者未尽告知义务,擅自将未经译者同意的译文导入记忆语料库进行二次商业化使用;翻译技术的研发或推广者过度渲染夸大技术的“能”,通过虚假手段掩盖否认其当下的“不能”;未经调查研究,甚至仅仅是为了博人眼球的某些媒体(包括自媒体)以不负责任的“标题党”行为(例如“揭秘……同声传译的背后:不是人,是机器人!”4)故意给普通民众造成人工翻译已成昨日黄花的错觉,如此等等。此类非伦理行为只会起到破坏翻译技术相关方和谐关系、加剧各方之间对立情绪、不利于翻译技术进一步有序合理发展的反作用。
    第六,存在其他非伦理行为的潜在风险。机器翻译及其他翻译技术的大规模使用还可能带来其他隐性风险。比如,机器翻译及本地化战略确实能够在保障更多人群获得语言服务、保护世界语言多样性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但过度依靠翻译记忆提供的相对程式化、同质化的表达,却可能使同一语言内部的多样性、创意性语言表达遭遇负面影响。同时,机器的过度使用长此以往是否会导致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也许并非杞人忧天。再者,未来具有“主体意识”的人工智能是否会在AI内部以及AI之间自创出人类所不能理解与翻译的语言,从而引发“翻译自身的悖论”,目前尚不得而知。
    五、翻译技术应用伦理:机器翻译伦理的导向———传承坚持与优化创新
    翻译技术伴随着全球化、国际化和本地化的滚滚浪潮,以无法阻挡的势头奔涌而来,但相关伦理规范建立的步伐通常总是严重滞后于技术进步的速度。然而,技术发展需要伦理发挥规范作用,因为从实质上讲,“伦理是一个捍卫秩序的意识形态范畴,秩序又是任何体系存在的基础”(李晓燕等,2018:13)。如何以一种前瞻性、全局性的眼光审视技术,对翻译技术和机器翻译活动给世界带来的利与弊做出及时的伦理反思,帮助利益相关方规避非伦理性技术行为,是学界和业界共同的责任,因为“以长远、未来和全球化的视野探究我们的日常的、世俗实践性决断是一个伦理的创举,这是技术让我们承担的重任”(约纳斯,2008:27)。
    在笔者看来,技术让翻译业界和学界承担的重任之一,就是要对翻译技术的应用伦理(机器翻译活动伦理)利益相关方提出必要的伦理导向:尽管原有的翻译伦理规则在技术时代受到挑战,我们对它们仍有或传承坚持、或优化创新的义务。
    第一,我们依然应该坚持:1)忠实原则。即便译者面对的是“无作者文本”或“集体作者文本”,即便译入文本需在模态上发生变化,译者依然拥有对待译文本意图(不一定是符码本身)进行忠实传达的责任。2)忠诚原则。技术不应成为消解译者忠诚观的理由,译者依然应当忠诚于交际各方事前认可的、或在交际过程中协商形成的交际目标,忠诚于跨文化语境下的翻译职业,忠诚于使跨文化交际成为可能的整个系统。当然,如果交际目标本身就不合伦理,那么“不译”或放弃翻译则是对正义的翻译职业的忠诚。3)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客户教育,使译者智力产出的价值得到认可,不被机器遮蔽,是作为机器翻译行为主体的译者的道德行为;而尊重译者的创造性劳动、不边缘化译者也是机器翻译活动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有之“义”。4)和谐原则。应当努力在译者内部、译者与机器、译者与技术、译者与翻译技术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营造并维护一种和谐共生、互利共赢的关系,既不能否认机器翻译的“能”,也不能刻意掩盖当下技术之“不能”。
    第二,技术时代,我们更需要优化创新责任原则,因为技术可能会消解当下行为所框定的时空距离,甚至可能会超越我们的预见给未来的人类和遥远的世界带来影响,每位基于技术的翻译活动利益相关方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在此,我们可从约纳斯的后现代技术伦理观———“责任伦理”出发,丰富并创新过往责任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将“责任”作为技术时代机器翻译伦理选择中的核心考量。这是一种预防性和前瞻性的责任,“以长远性与整体性为道德标准的行为指导,意在尽可能减少甚或消除未来发展中的‘危险’因素”(李文潮,2003:43)。在笔者看来,机器翻译活动中的“责任”原则不仅包括个体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不仅包括对当下、对眼前客户的近距离责任,还应包括对他者、对未来的远距离责任。
    首先,以集体责任补充个体责任。笔者赞同皮姆提出的以“集体责任”作为“新时代的新伦理”(Pym,2003)的观点。例如,随着语料库、翻译记忆的运用,“译者”的概念正日益变得模糊。谁是真正的“译者”?“我”还是“我们”?“机器”还是“人机耦合”?已常常难分难辨。技术时代,“伦理行为主体”可以是“群体主体”,还可以是机器或人机融合。我们不仅在共享资源,也在共享错误。因此,很多情况下个体已很难成为责任的边界,“集体责任”可成为机器翻译活动伦理原则的有益补充。
    其次,基于伦理目标层级的责任原则。笔者赞同陈浪(2011:45-48)的观点:翻译伦理是分层次的,在最基本的层面,译者需对客户负责、对读者/听者负责;在更高的层面上,译者需要深刻了解翻译职业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价值,愿意对译文产生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责任。在技术时代,译文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更为深远。对翻译文本质量负责、对客户负责是翻译职业化以及语言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职业伦理的原初要求。但是,当最基本层次的伦理目标与更高层次的伦理需求发生冲突时,例如,当客户的要求或是翻译的内容会给更大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或是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巨大损失时,特别是这些负面影响还将借助机器翻译和技术传播手段的应用得以加速扩大,译者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对此影响可以进行合理预判的前提下,选择对这些原则的背离就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当不同层级的伦理目标发生冲突时,以“高”为上。
    再者,基于伦理目标距离的责任原则。伦理目标不仅应该有“层次之别”,还应当有“距离之分”。一般而言,如果我们当下的伦理决策和翻译产品满足了我们周遭的人或机构(客户、读者/听者、赞助人等)的眼前需求,我们的行为就被视为合乎伦理,这是一种“近距离”责任伦理。一定程度上,翻译职业伦理、语言服务业的“客户至上”规范,乃至康德的道义论和边沁的目的论,都属此类。它们指导译者此事此地应当如何选择,专注于处理眼下的人际关系。随着语言与翻译技术的日新月异,只注重here and now的“近距离”责任伦理已经不够,需要“远距离”技术伦理模式的参与。不能因为翻译记忆和语料库等技术模糊了“译者”的概念就可以无视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更不能因为翻译技术可以给译者带来诸多便利就将人类翻译的创意、人际交流中的温度全部让渡给机器,否则未来人类创意的淡化以及交往主体的客体化现象将难以避免。“随着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巨大力量,我们必须把伦理的视野扩展到未来的地平线”,“培植必要的敬畏之心”。(陈向阳,2012:44)即便将来翻译技术可以处理几乎所有文本,当我们觉察到待译文本的内容,或是某项人工智能翻译技术可能对未来的社会和遥远的世界带来恶的影响时,“远距离”责任伦理应当驱使我们做出予以抵制的道义选择。当不同“距离”的伦理目标发生冲突时,以“远”为上。
    六、结语
    语言与翻译技术的应用带来了巨大便利,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语言权利和语言服务权利,在保护人类语言多样性方面也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恰恰是这些技术带来的优势往往容易让我们只见其利难窥其弊。诚如约纳斯所言,“困难在于:并非只有当技术恶意地滥用,即滥用于恶的意图时,即便当它被善意地用于其本来的和最合法的目的时,技术仍有其危险的、能够长期起决定作用的一面”,“恰恰是技术的福祉(我们越来越依赖它)包含着变为祸端的威胁。”(约纳斯,2008:25,31)现代技术的双刃剑性质在翻译技术应用中同样存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道德规范的‘应该’,技术行为的‘能’与现实条件下的‘是’之间交互作用进行新的反思”(张成岗,2011:94),以一种预见性、全局性的视野放眼地平线,以负责任的态度肯定和拓展翻译技术的“能”与“利”,坦诚其“不能”,规避其“不利”,是翻译技术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乎伦理的道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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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该数据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翻译中心主任陈圣权提供。
    2参见http:∥www.sohu.com/a/143666072_807996(accessed on August 2,2019)。
    3参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45010541(accessed on August 2,2019)。
    4详见北京语言大学韩林涛老师微信公众号及截屏记录:https:∥mp.weixin.qq.com/s/g Vc9k Ym7uk Pmnl X7xq APAQ(accessed on August 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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